① 银行资金监管收费吗
1、资金监管金额不固定
资金监管是一种二手房交易中的一种保障制度,不具有强制性,二手房买卖双方可以按照需求进行使用,没有强制性,金额没有强制固定。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评估该套房产,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监管费用。
选择资金监管的市民,只需先到办证大厅或监管银行任一就近网点签订监管协议并足额存入监管资金,后期不管交易成功与否,交易双方都不需要再返回银行,系统自动在交易成功或失败的30分钟内将监管资金划拨至约定账户,市民通过正常的买卖过户流程即可完成资金监管。
2、需要缴纳手续费
在交易中,如果交易的房产贷款尚未还清,需要用买家的首付款还清贷款,解除房屋抵押。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根据买卖双方授权,卖家按指令向银行拨付手续费;同时待银行见他项权利证后,将支付尾款给卖方。
拓展资料:
房产交易资金监管作用
1、对于客户:
几乎所有二手房交易的资金都会纳入托管账户监管,这不仅保障了房屋交易资金的安全,同时也能有效防范“阴阳合同”的出现。新规将致二手房买卖交易环节增多,也会对资金发放的速度造成拖延,“客户和中介推行的动力都不大”,工作量也将明显增加。
2、对于银行
对于中小银行来说,新推出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是把买方支付的购房款存入,由银行作为“中间人”开立的专门监管账户,并由银行对该资金进行冻结保管,等到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银行才把资金划付给卖方。
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从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到房产交易过户完成,一般需要1至3个月的时间,房产交易中存在“先付款还是先过户”的问题,如果对交易资金没有任何监管措施,很容易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只有采取资金监管和资金托管这两种方式才是真正确保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这两种模式都是通过银行的专用账户进行资金的冻结,在没有买卖双方约定授权的情况下,其他人员均动用不了资金。而除此之外的其他房款交割模式,都会让资金划转存在一定的风险。
② 信托产品的监管问题
(一)监管理念与监管能力不对称
从各类监管机构制定的一系列监管办法来看,监管层几乎都是想把资本监管、监管者检查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有机统一起来,但没有找到有效的方法和技术。这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没有把监管收费与上述资本监管、监管者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有机结合起来。例如,银监会对信托投资公司和银行收取监管费都是以资本金规模和资产规模的标准分级进行的。这就与风险经济资本、股东价值最大化、风险调整后利润的理念及其以三者统一为基础的业绩考核相距甚远,不能把外部监管和约束与内部自觉有机结合起来,背离了平衡金融产品交易的风险与效率的初衷。
二是各类监管机构虽然都建立了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手段和方法,但对风险金融资产负债的计量不仅限于自身的监管领域,而且没有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缺少一个完整统一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体系。这就使得许多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风险没有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予以控制。以德隆集团暴露的风险案例为例,其控制的某一商业银行有一笔20年的国债投资,根据银监会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其风险权重为0。这笔看似安全的投资却被其控制的托管证券公司当作自营资产多次挪用回购,用于信托资金兑付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等。但在证监会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中,其未逾期时,折扣比例也为0。其风险多次被放大,而监管部门直到德隆系统风险爆发后才知道。
三是对创新与违规难以识别。监管人员对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交易环节和规则缺乏了解,加上有关法律政策的缺失,各管一段,对其风险因素难以评估,确实也难以准确识别和评估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利弊,在问责制下,只好先限制再说,如对信托财产权200份的限制,对信托产品的报批制。
(二)分业监管与协调监管的矛盾
这首先表现在各自监管的依据不一样,导致监管套利和飞地。如在MBO收购中,一些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直接出面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而这些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或者国债回购资金。依据《贷款通则》是不能投资股权的。而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难以审查资金的合法来源,只能以委托人的声明表示资金来源合法。再有,按照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应该披露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要为委托人保密,拒绝披露。
其次,对同样是理财产品,监管标准不一样,造成不公平竞争。如对信托投资公司以委托代理方式进行的理财产品要求规范为信托产品,而对保险公司的投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券商的理财产品却默许以委托代理方式进行,或者都以信托方式进行,但限制性条件很不相同。再次是法规缺失,监管失察。我国本来就没有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规安排,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部门对事实上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对其利用交叉性金融工具引起的不正当交易风险难以察觉。最典型的如德隆系的金新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多种手段,吸收了200亿元资金投资于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
(三)没有找到符合信托产品规律和法律特征的监管方法
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对应不同的监管部门,不同的监管机构对不同专业的核心业务有不同的监管要求、风险甄别方式和风险管理手段。例如对银行是以资本充足率、对保险是以偿付能力、对证券是以净资本、对基金公司是以净值为最基本的风险监管手段、风险甄别方式,并且以此进行分类监管。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不能经营负债业务,信托产品不同于债权和股权类金融产品,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决定不能以上述任何一种监管方式作为基本的风险监管手段。
银监会在2005年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以资本充足率、信托报酬收益率、加权平均预计收益率、加权平均实际收益率作为信托投资公司和信托产品的基本监管方法。
但对上述监管指标的内涵和外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这些监管指标还不足以揭示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风险。例如资本充足率,因为信托产品不是负债产品,也不是标准化产品,信托投资公司又不能经营负债业务,况且,不能充分揭示哪些信托产品出现的风险应该由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金或者收入赔偿,也就没有把信托资产按风险权重计人总风险加权资产,因此无法判断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以多少为宜。信托报酬收益率顶多说明信托投资公司的收入来源是以信托业务还是以自营业务为主业。
加权平均预计收益率与加权实际收益率的比较也不能说明信托业务的风险状况,因为预计收益率不是保底收益率,不具有法律效力,况且许多信托产品不是以某一金融产品作为标的,例如受益权信托、表决权信托之类的权利信托、保管箱业务。
(四)不能有效权衡监管目标函数:金融稳定与金融风险
央行与银监会的监管目标既有一致性,又有分工和交叉的地方。监管目标一致在于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不过央行主要是从更宏观的角度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银监会主要是从操作上防范和化解所监管行业的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但是,央行与银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对于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有许多交叉的地方,由于掌握的信息不一样、判断的标准不一样、部门利益不一致等原因,这很容易导致有效监管的冲突和形成空白地带,出现监管套利现象。例如,要判断某一交叉性金融工具是否危及机构稳定,是否需要央行救助,就需;要判断该金融工具风险的根源和传导机制以及风隆 程度,就需要协调各类监管部门。而协调的基础是认识一致和利益冲突的权衡一致以及权威。
③ 资金监管账户的手续费
非授信项下监管费用5000元/年,可视监管复杂程度酌情收取。
④ 信托业务监管包括哪些范围
包括固有来业务监管、信托源业务运行监管和业务准入监管。
即掌握资金(或财产)的部门(或个人),委托信托机构代其运用或管理,信托机构遵从其议定的条件与范围,对其资金或财产进行运用管理并按时归还。由于信托业务是代人管理或处理资财,因此,信托机构一要有信誉,二要有足够的资金。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
即掌握资金(或财产)的部门(或个人),委托信托机构代其运用或管理,信托机构遵从其议定的条件与范围,对其资金或财产进行运用管理并按时归还。由于信托业务是代人管理或处理资财,因此,信托机构一要有信誉,二要有足够的资金。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
⑤ 二手房交易中资金监管手续费由哪一方交付
二手房资金监管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全款支付,另一种是按揭贷款支付。
二手房按揭贷款,资金监管流程如下:
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共同提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需求。
银行审核买卖双方的资质,并与买方签署贷款相关合同。
评估该套房产,根据评估报告确定首付款金额。
买方支付首付款,款项直接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中,由银行监管。同时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
买卖双方办理缴纳税费、过户手续。
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根据买卖双方授权,银行按指令拨付首付款。
银行见他项权利证后,支付尾款给卖方。
二手房全款支付,资金监管的流程如下:
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共同提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需求。
买方交易全款,款项直接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中,由银行监管。同时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
买卖双方办理缴纳税费、过户手续。
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根据买卖双方授权,银行按指令拨付购房款。
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原因:
避免纠纷,防范风险:
资金监管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避免买卖双方因房屋权属转移或房款交付发生纠纷。
房屋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资金监管买卖双方的转移申请后,只有买房人将全部房款存入专用账户后才会登记发证,确保卖房人能收到房款.
如果房屋不能正常转移到买房人的名下,就会把房款退还给买房人,从而实现钱证两清,保证了房屋权属,防范了资 金风险。
简单方便,缩短时限:
资金监管转移登记时,不仅所有的程序保持不变,没有增加任何交易环节,房证办结后,开户银行会及时通知卖房人就近到任何一家储蓄网点取款,非常方便快捷。
⑥ 信托产品的手续费用
一、固定收益类信托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
固定收益类信托理财产品的相关管理费用一般是向融资方收取(由信托财产承担),与投资者一般没有关系,信托合同中委托人的预期的信托网收益是相当固定的纯利得财富收益。 固定收益类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主要有: 受托人(信托公司)收取的信托报酬、保管人(保管银行)收取的保管费、信托文件账册制作及印刷费、信托计划日常管理费用(交通、通讯、保险、律师、审计等)、召集收益人大会的相关费用、资金汇划费、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等。具体收费额度每家公司的每一款合同都有所区别。
二、证券投资类信托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
证券投资类信托理财产品(阳光私募)的相关费用 这类信托理财产品的费用虽然也是由信托财产承担,但与投资者的关系高度相关,因为投资者的最后利益是信托财产扣除所有相关费用的余额。 证券类信托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主要有: 固定管理费(信托公司收取,费率约为净值的1%-1.5%)、浮动管理费(投资顾问收取,费率一般为赢利部分的20%)、保管费(保管银行收取,费率一般为净值的0.25%左右)、认购费(一般是认购资金1%左右)、赎回费(一般在封闭期内赎回要收取高额赎回费,超过免收)、 信息披露费、银信托事务聘用的会计师和律师等中间费用、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证券及其他投资品种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及其他费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税赋和费用等。
三、股权投资类信托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
股权投资类(PE)信托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 这类信托理财产品也和证券类信托产品一样,投资者的最后利益也是信托财产扣除所有相关费用的余额。 股权投资类(PE)信托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主要有:
信托认购费(购买信托时额外收取,认购额的2%左右)、固定管理费(信托公司收取,每年按信托资金的2%左右收)、浮动管理费(按信托收益的20%左右收取)、托管费(由托管银行按每年0.1%左右收取)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税赋和费用等。
⑦ 信托资金监管账户和信托账户一样吗有何区别
因为名称不统一以及各银行各信托公司对账户的称呼不一样,按字面意思:
信托资金监管账户只是银行的一个监管账户,且只是信托计划中支付给借款人,且经过信托公司或者银行审批后才能使用的资金;
信托账户又叫信托保管户,这是存放信托财产的账户。
⑧ 监管账户属于什么账户
属于用于监管资金的账户。也称为是第三方监管账户,通常在房地产行业的应用会比较多。
拓展资料:
监管账户也可以称为资金监管账户,一般是由企业与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并开立账户,委托银行对该账户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和托管账户的区别在于,监管账户里的资金在交易之前是被冻结的。本专题就来介绍一下监管账户相关内容,包括开立要求、开户手续以及和托管账户的区别等的。
监管帐户也叫第三方监管账户,一般由企业与银行签订协议,委托银行对指定账户的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交易双方都必须在监管银行开立账户,银行是资金的监管主体,从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
具体可分为两类账户:
1、银行特定授信项目相关的账户:比如基本建设贷款、更新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保理融资等;
2、资金需要进行专项管理的指定账户: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账户等。
以房地产开发贷款账户为例,购房者把首付款或全款打到开发商在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银行把这部分资金冻结起来,交易成功后资金划给开发商,交易失败的话划回给购房者。这样避免了可能出现的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法正常拿回属于自己的资金的风险。
监管账户和托管账户的区别:
1、监管账户:是指银行应客户要求,对其特定资金支付进行监管,从而保证专款专用的一种中间业务。实质就是审核资金用途以及审核协议监管要素,从而落地网银处理、审核共管凭证,简单的来说监管账户可以保证回款流水。
2、资金托管:基本围绕银行信托,是指银行作为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直接管理、监督投资资金的去向和用途。托管账户只进不出,托管户没有网银支付权,银行会严格按照协议内容代为实施支付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