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遗嘱信托有金额要求吗
遗嘱信托是指以遗嘱为法律载体、通过遗嘱的具体内容来设立信托,写明受托人、信托收益的分配等。遗嘱信托在英语国家有不同的表述,常见的有“testamentary trust”,“Will trust”或者“trust underWill”。遗嘱信托的核心特点是信托的核心内容(受托人、信托受益权的具体内容等)都是通过遗嘱表述出来的。
家族信托的主要形式有全权信托和固定收益信托两种。其中,全权信托是离岸信托最普遍采取的形式,即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决策、管理信托资产,只要定期向客户通报相关信息即可。受托人也可以就如何分配信托的收入或本金给受益人酌情决定权,当然,委托人可以对酌情权做出限制。固定收益信托则是指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明确规定了每位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受益时间等事项,在后期的信托持续时间内,将根据规定予以执行。在这一点上,更类似于遗嘱信托。
B. 我国大多数居民为什么不愿意采用遗嘱信托方式对其财产传承做出规划
都是国情
第一是,我国的养老机制和家庭关系和欧美不一样。我们老人,有法律规定子女必须要赡养,必须要定期回家探视。欧美没这样的规定。欧美大多数国家,子女成年后,就自己出去独立生活了。几年不回家都很正常。父母的状态,他们不清楚,子女的状态,父母不清楚,都算是正常。所以为了财产继承的便利,可以走遗嘱信托的方式来处理。这样死后,就不担心遗产的处置了。因为不走信托,遗嘱的合法性很难保证。
第二是,财产本身的问题。我国土地国有制,房屋产权制,基本上除了能挪走的是你的外,其他的都不是你的。所以搞不搞信托,都没什么问题。房产有详细的地理位置,存款有账号,户籍关系有案可稽。不用担心死后,遗产处分问题。欧美不一样,购置的土地,那就是你的,不是国家的。购买的房屋,也就是你的,包括房屋所在的土地都是你的。能挪走的是你的,挪不走的也是你的。避免挪走了能挪走的,让不能挪走的没了法律依据。所以走遗嘱信托也是解决的途径。
第三,社会关系也不一样。由于人口和土地面积的关系。如欧美这样的国家,很多地方地广人稀。(如一家人拥有6000公顷的农场,是什么概念呢,就是6000万平方米内,只有自己一家人。也就是方圆4公里内没其他人了,这在我国是很罕见的,但是在美国就很常见。如果两家这个规模的农场相邻,那就可能是方圆8公里内没其他人。一家去另一家串门,得跑16里路。)。这样不但老死不相往来,就鸡犬之声也不会相闻。就城市,欧美也很难见到上千万人口的大城市。我国呢,这样规模的城市,信手拈来。我国农村的话,就更不一样了,都熟人社会,没事天天串门玩儿。这样的社会关系,欧美要靠遗嘱来解决财产继承问题,我国的话,大多数情况下,有个风吹草动,四方八面的邻居都知道,消息很快就传递给继承人了,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依赖遗嘱信托。
第四,历史根源。我国数千年依赖,以孝治国。讲究的血缘关系,血缘传承。另外,就是家事不托付外人的这种规则,也很有影响。所以家庭遗产遗嘱,就走法律公证的都少,主要都是亲属见证公证。而要走遗嘱信托,那就是委托外人处理家事。跟我国传统有些水土不服。
当然,还有很多其他方面的原因,如财富数额、活动半径等等。这些都是影响因素。
C. 不能列入遗嘱信托的内容
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遗嘱必须是书面的,只有在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在其他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所以如果是书面的,则只要写清楚要安排的事项就可以了.不一定需要公证.也不需要交费.
根据以上遗嘱的几大特征,我们可以知道凡不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的项目,不能列入遗嘱内容里面。比如非法所得个人财产部分等等,例如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参考资料:http://www.findlaw.cn/hy/hyshi/yizhu/
D. 与遗嘱相比,遗嘱信托有哪些优势
遗嘱信托主要是能够避免遗嘱的纠纷。因为你做了信托,就意味着资产的所有权过内户给容了信托公司,你自己其实是不持有遗嘱信托中的资产的,由信托公司帮你代持。这就意味着就算发生纠纷,按照遗嘱信托的受益人来分配财产。不会导致家族内乱。
E. 对于遗嘱信托该如何理解
法律分析: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四条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F. 我想知道遗嘱信托的缺点是什么
缺点是必须是有钱、有文化的家庭方可适用,简单地说,就是不适合穷人。
G. 为什么大多数居民不愿意采用遗嘱信托的方式对其财产传承做出规划
为什么大多数居民不愿意采用一宿和信托的方式对其财产全是作出规划。嗯,其实我认为大多数居民都是送封建思想的影响,中国的传统思想还是比较那个浓厚的中国传统文化,也是比较浓厚的像这种方式是西方自由时间才能做成的对话。在中国的传统型那个商会里面一般是不会才要采取这种方式。
H. 遗嘱信托的存在意义是什么,如何改正遗嘱信托
一、遗嘱信托的存在意义
(一)继承法是私法中的强行法,继承法的这种双重品格决定了其存在固有的缺陷。遗嘱信托具有独特的理论构造,可以成为克服继承法缺陷的工具。
(二)人类创造了继承法律制度以达财产传承之目的。为充分发挥当事人对于财产的处分自由,现代社会无不承认继承法是私法,继承法的这一私法品格决定了继承活动必须以意思自治为首要原则;而为了保障财产运作秩序,各国又都赋予继承法强行法的品格。正是在这种双重品格作用下,我国现有继承法律制度呈现下列缺陷:由于继承法是强行法,继承制度一定程度上不能确保被继承人充分发挥意思自治;由于继承法是私法,国家权力较少干预,从而使继承法的某些原则性规定(如继承权平等原则)不能够充分贯彻以及一些重要的制度(如遗产处分制度) 存在很多运行障碍。
二、如何改正遗嘱信托的不足之处
由于遗嘱信托具备独特的理论构造,其可以成为克服继承法上述制度缺陷的工具;但是我国的遗嘱信托制度存在的若干不足制约了遗嘱信托功能的发挥,文章在着重研究了遗嘱信托的设立生效制度后,试提出若干改进建议。
(一)遗嘱信托的理论构造
遗嘱信托是指遗嘱人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以处分身后遗产的制度。[1]依此定义就可发现遗嘱信托是横跨信托法、继承法两个法域的制度,其理论构造具备如下两个鲜明的特点:
(二)遗嘱处分制度与信托制度的结合。
按照遗嘱在继承中的作用不同,财产继承制度可以分为法定继承、遗嘱处分两大类,其中当事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其死后遗产的制度是遗嘱处分制度 ,遗嘱处分包括遗嘱继承、遗赠、遗嘱信托等。既然遗嘱信托属于遗嘱处分,显然其首先应该适用继承法中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特留份等制度的制约。换句话讲,不能通过遗嘱信托制度规避现有继承制度中的强行性规定,否则遗嘱信托便会因法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同时,遗嘱信托也是信托制度的重要内容,因而遗嘱信托的设立、运行必须按照《信托法》的要求进行。我们认为正是这两个制度的结合使遗嘱信托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继承法均贯彻“遗嘱自由”原则以允许遗嘱人通过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任意处分;另一方面,信托制度能起到通过信托文件将委托人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发挥到极致的作用对此有学者正确指出,信托制度的特征在于一国法律制度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 能容忍到什么限度[3].这一命题从遗嘱信托的丰富的现实功能中得到充分验证,在英美法系人们广泛利用遗嘱信托达到财产隔代传承、避税等目的,其中的财产隔代传承功能甚至可以使当事人对财产的支配持续到死后多年。
I. 家族信托和遗嘱信托的区别
家族复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制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 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
遗嘱信托(Probate Trust)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