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从事融资租赁纳税人如何正确进行财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9条规定:
(四)销售额。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7.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该售后回租合同约定,承租人在每年年末支付租赁费并在最后一年偿还本金,该租赁公司提供售后回租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年年末,在取得扣除合法有效凭证条件下,其各年销售额为470.09万元。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租赁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购入设备
借:融资租赁资产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租出设备:
借:长期应收款
13000
贷:融资租赁资产
1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3000
各年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600
贷:长期应收款
600
各年确认租金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600
贷:租赁收入
512.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7.18
各年支付银行利息:
借:财务费用
42.7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7.26
贷:银行存款
50
期满时收到承租方本金,向承租方开具普通发票: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00
确认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租赁
1452.9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2.99
取得承租方开具的发票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452.99
贷:主营业务成本——租赁
1452.99。中博教育
『贰』 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期付款是一种买卖交易,买者不仅获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权,而且获得了物品的所有权。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租赁行为,尽管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物引起的成本与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2)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在会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所有权属出租人所有,因此,作为出租人资产纳入其资产负债表中,并对租赁物摊提折旧,而承租人将租赁费用生产成本。而分期付款购买的物品归买主所有,因而列入买方的资产负债表并由买方负责摊提折旧。
(3)上面两条导致两者在税务待遇上也有区别。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可将摊提的折旧从应计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则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则是买方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买者还能将所花费的利息成本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此外,购买某些固定资产在某些西方国家还能享受投资免税优惠。
(4)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于交易物品的经济寿命期限,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则往往和租赁物品的经济寿命相当。因此,同样的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所获得的信贷期限要长。
(5)分期付款不是全额信贷,买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贷款的—部分;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全额信贷,它对租赁物价款的全部甚至运输、保险、安装等附加费用都提供资金融通。虽然融资租赁通常也要在租赁开始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但这笔费用一般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额要少得多(例如在进出口贸易中买方至少需现款支付15%的贷款)。因此,同样一件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提供的信贷总额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够提供的要大。
(6)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时间上也有差别。后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还有一宽限期,融资租赁一般没有宽限期,租赁开始后就需支付租金,因此,租金支付通常在每期期韧。
(7)融资租赁期满时租赁物通常留有残值,承租人一般不能对租赁物任意处理,需办理交换手续或购买等手续。而分期付款交易的买者在规定的分期付款后即拥有了所交易物品,可任意处理之。
融资租赁的对象一般是寿命较长、价值较高的物品,如机械设备等。
『叁』 融资租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1.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费用全部资本化,进入该固定资产帐面价值,进入后就与企业自有固定资产折旧是一样的,税法只规定了折旧的最低年限,以及加速折旧的条件,并没有其他与会计不一样的地方
2.你的基本建设项目,你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后,也是与你购入固定资产的折旧是一样的,该进在建工程,进在建工程,该入其他的入其他的,跟什么竣工决算的没关系
3.售后回租的方式,虽然你进行了售后回租,但你租赁固定资产的实质还是融资租赁,因此是否租出与你使用什么方法折旧无关,因为你在售后回租的时候,那部分收益如果在融资租赁前有合同的话,就应该已经入过帐;如果未入帐,那应该算做当期的收益,也与该期间折旧无关
4.我觉得你进入一个误区,因为这只是简单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处理,与什么在建工程,竣工决算什么的没关系,售后回租也是融资租赁的一种方式而已,不需要想得那么复杂,该怎么折旧怎么折旧.
最好看一下中级财务会计固定资产那一章,上面有很详细的介绍以及例题
附注: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最低年限,可以看一下网络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肆』 融资租赁增值税如何处理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回并取得收入的单位答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融资租赁期间,并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出租人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若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出租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伍』 新准则下融资租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一项租赁中,如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则可称为融资租赁。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为: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下面举例说明出租方未取得融资租赁权开展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2007年11月,柯瑞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乙公司签订了一项租赁合同,由柯瑞公司出资购入设备一台,以租赁方式租给乙企业。租赁合同规定设备于2008年1月1日运抵乙企业,租赁期为5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35100元,租赁期满设备归承租企业。2008年1月1日设备运抵乙企业,当日的公允价值为100000元,预计使用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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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①判断租赁类型: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满足租赁新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项租赁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②由于该项租赁合同规定设备的所有权最终转移给承租企业,按税法规定,柯瑞公司的此项租赁行为应纳增值税。在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③租赁内含利率为22.3%(计算过程略)。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最低租赁收款额=租金×期数+行使优惠购买权支付的金额=35100×5+0=175500(元)。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175500
贷:融资租赁资产100000
递延收益75500.
2.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1)未确认融资收入分配表(实际利率法)
2008年1月1日,租赁投资净额余额100000元。
2008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22300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12800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87200元。
2009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19445.6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15654.4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71545.6元。
2010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15954.67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19145.33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52400.27元。
2011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11685.26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23414.74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28985.53元。
2012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6114.47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28985.53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为0.
作尾数调整(由于实际利率法不是采用直线法以平均分配的方式确认融资收入,所以最后一年须作尾数调整):6114.47=35100-28985.53;28985.53=28985.53-0.
(2)2008年1月~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时(22300÷12=1858.33):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1858.33
贷: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益1858.33.
3.2008年12月31日,收到第一期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35100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35100
借:主营业务收入5100(35100÷1.17×1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通过上述涉税会计处理,从而实现了“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期内以不含税金额分配。这样处理也符合所得税的处理规定,因按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就租赁净收益缴纳所得税。
2009年~2012年的会计处理分录同2008年(2)、3,只是递延收益的计量金额须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租期内各租金收取期应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计量。
另外,整个租赁期企业开展此项融资租赁实际缴纳增值税=35100×5÷(1+17%)×17%-100000×17%=8500(元)。
『陆』 融资租赁 营改增后企业如何账务处理
1.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
(1)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
卖方(承租人)出售资产时,不确认收益。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售价-资产账面价值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分摊: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即按与该项租赁资产所采用的折旧率相同的比例进行分摊,调整各期的折旧费用。
(2)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经营租赁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照售价确认收入,并按照账面价值结转成本。销售的固定资产按照售价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确认营业外收支。
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
①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应确认当期损益,如果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应将其递延,并按租赁付款比例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
②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摊销。售后租回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2.售后租回交易的具体会计处理
(1)
出售资产
①出售资产时
借: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
②收到出售资产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贷或(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2)
租回资产
①租回资产形成一项融资租赁
租回资产时
借:融资租赁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租回资产以后各期
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贷(或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
②租回资产形成一项经营租赁
租回资产时
不用账务处理,只需作备查登记。
租回资产以后各期
支付租金时
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借(或贷):递延收益――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贷(或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
『柒』 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
下面用一个事例来说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应该注意的地方。
企业租赁业务主要包括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对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业务的判别及租赁期现金流量核算方法的准确掌握是租赁核算的核心问题。本文通过对两类租赁实质的分析,提出租赁业务处理三部曲,即: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业务实质判别——租赁期间现金流量核算——会计处理入账。
一、分析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时应注意的问题
1.期初现金流:对于承租人来说,通过租赁业务可以使其避免一次性购买资产而支付较多现金引起企业资金不足问题,避免的资金支出相对于承租人而言是一部分资金流入,所以将其视为资金节约流入。
2.租赁期现金流:在此环节要仔细分析租赁业务实质,区别对待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现金流核算方法。因为经营租赁相对于承租人而言,由于其没有购买资产而失去了资产折旧抵税收益并付出了租金,所以将这两部分均视为企业现金流出。融资租赁相对于承租人而言,也存在失去折旧抵税与租金支付情况,但是企业会计准则与财务准则明确规定,这两部分不能够直接抵税,只能够通过利息费用进行抵税,所以企业在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应通过利息费用抵税进行现金流量的调整。
3.租赁期届满现金流量:在租赁期届满时,企业应根据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资产的变现价值与资产会计账面价值不一致进行应纳税额调整处理,变现价值大于会计账面价值时增加的应纳税额直接从变现价值中抵扣,变现价值小于会计账面价值时两者差额与所得税税率乘积视为丧失的现金流流出。此环节的分析也可以单纯地从数学思维来理解,即不区分租赁期届满时变现价值与会计账面价值是否一致,此时的现金流量均可以按照“期末现金流量=变现价值-(变现价值-会计账面价值)×所得税税率”公式来理解。
4.折现率选择:在租赁期内,因为承租企业或出租企业的现金流量稳定可靠且风险较低,所以折现率采用的是等风险的有担保的债务税后资本成本。在租赁期届满,因为此时的资产变现价值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且风险较高,所以折现率采用的是投资项目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5.利息抵税额:在融资情况下,每期利息额是根据期初未归还的本金摊余成本与租赁内涵报酬率乘积计算的。
二、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业务处理三部曲
第一步: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业务实质判别。此步骤是核算现金流量数据的前提依据,目的在于说明在租赁期间现金流量怎么核算,丧失折旧与付现成本能否进行抵税。根据规定,经营租赁业务情况下失去的设备或资产的折旧额与付现租金均可直接抵税,然而在融资租赁业务情况下,失去的设备或资产的折旧额与付现金额是绝对不可以抵税的,只能以租赁资金的利息进行抵税,所以此环节的理解掌握是后续第二环节租赁期间现金流量核算的基础与前提。在判别具体能否进行抵税时,判别内容核心为租赁业务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具体依据为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二步:租赁期间现金流量核算。该步骤是根据第一步判别结果来进行现金流量的分析。在租赁开始日与租赁期届满终结点,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现金流量核算完全相同,唯一不同的是租赁期的现金流量核算,此部分也是现金流量核算的重中之重,核心之核心。在经营租赁情况下:对承租人而言,此步骤的现金流量主要包括三部分:①初始现金流量(避免设备购买支出,视为现金流入)②租赁期现金流量,税后租金支付[租金×(1-所得税税率)]与丧失的折旧抵税(折旧×t)两部分,均视为现金流出。③租赁期届满现金流量,依据“期末现金流量=变现价值-(变现价值-会计账面价值)×所得税税率”计算,注意该公式的本质意义在于收益纳税损失抵税的理解。在融资租赁情况下:对承租人而言,第①环节与第③环节相同,不相同的是第②环节即租赁期现金流量,税前支付租金视为现金流出且不可抵税与利息抵税视为现金流入两部分。
第三步:会计处理入账。在经营租赁情况下,因为企业并不把租赁资产确认为资产,所以不需要进行资产的入账确认,只需要在合理的租赁期间内,将支付的总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计入当期损益。例如,在租赁期内,将实际支付的租金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而初始避免设备购买支出部分现金流量并不是企业真实的现金支出,此部分仅仅作为评价租赁业务是否具有可行性给予的考虑。在融资租赁情况下,因为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该项租赁资产应该确认为企业自身资产且在租赁期间内应该合理地进行折旧计提,所以在租赁开始日就需要将其进行入账处理。按照企业将要支付租金总额现值确认为资产(固定资产),而将支付的租金总额确认为企业的负债(长期应付款),二者差额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将其按照内涵报酬率进行摊销。
三、案例分析
例:甲公司欲购置某设备,预计购置成本为8 000万元,折旧年限为20年,法定残值率为购置成本的5%,预计5年后变现价值为400万元。现如果以租赁方式取得该设备,乙公司需每年支付租金1 989.88万元,租期5年,租金于每年年末支付。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40%,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同期有担保贷款的税前利息率为8.5%,项目要求的报酬率为14%.合同同时约定,在租赁期届满该资产归承租人所有,但承租人必须支付400万元价款。
第一步: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业务实质判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租赁业务实质判断“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归承租人情况下为融资租赁”依据可知,该项业务属于融资租赁,故在租赁期间该项租赁业务的丧失设备折旧与租金付现成本均不可以直接抵税,只能以利息进行抵税。
第二步:租赁期间现金流量核算。首先,根据该项目购置成本、租金支付及期末补价支付数额计算该项业务内涵报酬率为9%(8 000-1 989.88×(P/A,I,5)-400(P/F,I,5)=0,i=9%)然后,依据因租赁而避免设备购买支出、租赁期付现成本与利息抵税、租赁期届满时现金流出,计算租赁期租金偿还与利息金额以及编制现金流量表,目的在于分析该项目的经济可行性,为会计核算提供依据,数据如下表所示。
第三步:会计处理入账。根据融资租赁支付租金额按照内涵报酬率折现的现值8 000万元确认为“固定资产”,将要支付的租赁资金及租赁期届满的补价10 349.4万元确认为“长期应付款”。二者差额2 349.4万元记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并且在以后租赁期间逐步摊销,在摊销时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金额按照用资费用支付利息计算。
四、结论
由上述分析可以得出:
1.租赁业务理论实质在于企业能否把租赁资产确认为自有资产,能否在租赁期间内将丧失的折旧与支付租金进行抵税:若为经营租赁,则可以进行抵税;若为融资租赁,则不可以进行抵税。
2.无论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二者都在租赁期间有四部分现金流量:避免设备购买而引起的现金流入,期末购买支付补价或不购买引起的丧失变现价值与纳税调整,租赁期间考虑所得税的付现成本与折旧或不考虑所得税但考虑利息抵税的付现成本与折旧。
3.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均需要三阶段流程分析: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业务实质判别——租赁期间现金流量核算——会计处理入账。
『捌』 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
一、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
1.租赁期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折现率的确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其折现率可按下列顺序确定)
①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
②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
③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3.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的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分摊
★未确认融资费用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
★分摊率的确定:
(1)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2)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3)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4)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应提折旧总额的确定:
存在担保余值的:应提折旧总额=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担保余值
不存在担保余值的:应提折旧总额=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折旧期间:
①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
②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履约成本发生时通常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①或有租金以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等为依据计算的: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②或有租金以物价指数为依据计算的: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5.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1)返还租赁资产
①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借:累计折旧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②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①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②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支付的违约金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3)留购租赁资产
①支付购买价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②结转固定资产所有权:
借: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
1.租赁期开始日
(1)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算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3)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未担保余值
营业外支出(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贷:融资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营业外收入(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未实现融资收益
2.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1)分配方法——按实际利率法分配
未实现融资收益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收款的期初余额-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期初余额)×租赁内含利率
(2)会计处理
①按收到的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②按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金额: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3.应收融资租赁款坏账准备的计提
出租人只需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在金额上等于本金的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而不是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与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相同。
4.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的会计处理
(1)期末
①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
②将减值金额与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额的差额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资产减值损失
(2)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
①按未担保余值恢复的金额
借: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②原减值额与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增加额的差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5.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对或有租金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租赁收入
6.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1)收回租赁资产
①存在担保余值(长期应收款有余额),不存在未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无余额)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
应向承租人收取的价值损失补偿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②存在担保余值,也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
未担保余值
应向承租人收取的价值损失补偿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③不存在担保余值,但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未担保余值
④不存在担保余值,也不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做会计处理,只需做备查登记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①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②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承租人返还资产的会计处理同上述(1)收回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3)留购租赁资产
①收到购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②如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营业外支出
贷:未担保余值
『玖』 融资租赁税务处理
不动产融资租赁交营业税,动产交增值税,但都交所得税。
1、对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一律征收营业税,按照财税[2003]16号规定,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其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同时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对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税法融资租赁的条件,如果可以合理预期租赁期结束后承租方将获得所有权,依相应税率征增值税,否则按租金全额征营业税,计入其他业务成本或者营业税金及附加。
2、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所得税处理是一致的,按取得租金收入作为应税收入,相应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拾』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怎么做
个人观点:
例1:甲公司从乙公司融资租入一设备A。租金分4年,每年年末支付600万元。租赁期满时,A设备的估计余值为400万元,其中甲公司担保的余值为300万元,未担保的余值为100万元。租赁期开始日A设备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均为2500万元。租赁期结束后甲公司将A设备归还给乙公司。
出租人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2700=600×4+300
未担保余值100
贷:融资租赁资产2500
未实现融资收益300
例2、2007年12月1日,A公司与B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租赁标的物:CF型数控车床。
(2)租赁期开始日:2007年12月31日。
(3)租赁期:2007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共计36个月。
(4)租金支付方式:自起租日起每6个月月末支付租金225 000元。
(5)该设备的保险、维护等费用均由A公司负担,估计每年约15 000元。
(6)该设备在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均为1 050 000元。
(7)租赁合同规定6个月利率为7%。
(8)该设备的估计使用年限为9年,已使用4年,期满无残值,承租人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9)租赁期满时,A公司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购买价150元,估计期满时的公允价值500 000元。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由于A公司不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因此应选择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即6个月利率7%作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率。
①最低租赁付款额=225 000×6+150=1 350 150(元)
②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1 072 562.45元>1 050 000元
根据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公允价值1 050 000元。
③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1 350 150-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1 050 000=300 150(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 050 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300 15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 350 150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0 000
贷:银行存款10 000
以上共同学习,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