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创业计划书的融资计划与风险分析怎么写
融资计划应当包括采用的融资方式(对应的方式下投资人能获得权益,如持股占比、债权利率)、资金来源、资金使用的期限、资金用途(具体用途,可列表逐条列示)等。风险分析主要从项目开展后,企业或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一般来说可以从市场风险、竞争风险、财务风险等角度切入,并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提出相对应的应对方法。
㈡ 如何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加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的环境
1、 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风险投资基金,不断拓宽风险资本的来源,引导民间资本和境外投资基金进入,扩大风险投资规模,为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资金来源。 推进担保体系的建设。重点扶持一批经营业绩好、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加快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断完善中小企业的信贷担保机制,出台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和信用担保资金补偿、奖励机制等政策,引导和规范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
2、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政府要引导中介机构经过科学评估和论证,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和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信用体系。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信用体系试点,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信用制度、发挥信用中介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息库和中小企业负责人信用档案,在此基础上再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信用评级制度、企业法人代表资信评级制度和企业总体资信评级制度,强化企业信用观念,以信用等级确定是否贷款和担保。
3、大力发展地方性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市场,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强化监督、鼓励竞争,形成规范的地方金融机构优胜劣汰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以聚集更多闲散资金,支持地方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民间主体的融资活动要用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明确融资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将其纳入正规的金融体系。
4、构建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保障体系。加快有关中小企业信贷制度的立法。要划分中小企业的分类标准,明确中小企业的界定方法和各类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信贷制度中的作用和功能,制定中小企业贷款的具体管理方法和鼓励措施。落实政府支持中小企业贷款的财政资金渠道、执行机构及管理办法;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体系。制定完善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及内控制度,明确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定位及职能,对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担保人员从业资格,信用担保机构财务及内控制度等进行明确的政策规定,进一步促进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化发展。
二、不断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1、转变银行等金融机构惜贷怕贷的思想观念,增强信贷投放的意识,在合理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加大放贷后的考核与监管,积极发挥信贷资金的最大效应。转变工作方式,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调查与了解,帮助有市场、有前途的企业快速成长。要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信贷产品,简化贷款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实现贷款流程的标准化。降低服务门槛,降低企业资本金、资产总额、销售收入等规模 项目对企业评级的影响,对信誉高、效益好的中小企业提供放大担保比例、贷款利率优惠、简化贷款手续等优质信贷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另一方面,积极加强与担保公司的协作,增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扶持。
2、增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创新贷款审批机制,实现贷款产品和运作流程的标准化,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效率。适当弱化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注重现场调查核实,不单纯依赖财务报表,通过信贷人员的尽职调查,尽量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建立灵活的贷款用信机制。逐步实行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和个人信用为基础。创新服务品种,为企业量身定制个性化的融资产品,通过灵活的服务品种的组合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3、建立向中小企业融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和支持股份制银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等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在注意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
三、加强中小企业自身经营能力建设,提高信用水准
1、推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素质、决策水平和企业竞争力。坚持产权主体多元化道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公司制改造,解除家族制对其发展的束缚,进行所有权结构调整,实行真正的公司制治理结构,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风险。
2、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和商业银行要求,依法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会计信息,增加信息透明度。主动加强与银行的沟通联系,定期向银行提供财务报表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制定有效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加快资金回笼与周转,提高企业资金管理利用水平和使用效率,提高银行对企业的授信等级。提高企业的信用形象 ,增强银行等资金供应者的信心。
㈢ 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规范担保行为,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河南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省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河南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建立河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制定并实施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和监管的政策和措施。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查批准工作,承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并向省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监管。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是在其属地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以防控风险为核心的持续动态监管。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省辖市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初审意见,报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省监管部门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到同级监管部门备案并报省监管部门。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不能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在本省辖区内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除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名称冠以省辖市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名称冠以县(市、区)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债券发行等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从事信用再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0万元人民币。
(二)除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外,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不得少于5个,其中1个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最大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65%;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20%;单一发起人出资额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符合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备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营担保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0万元人民币,无违法违规经营纪录,最近两年每年担保业务放大3倍以上,担保代偿率低于3%,注入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0%,单个分支机构运营资金最低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省监管部门同意。拟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总部所在省辖市监管部门同意,报省监管部门审批。
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我省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同意,然后经拟设立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辖市监管部门同意,报省监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项的,应当按设立程序报省监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终止。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应当同时缴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终止后,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在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区域。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省监管部门批准的区域内,开展担保业务。未经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跨行政区域开展担保业务,暂不得从事国(境)外担保业务。名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名称冠以省辖市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本省辖市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名称冠以县(市、区)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1.贷款担保。
2.票据承兑担保。
3.贸易融资担保。
4.项目融资担保。
5.信用证担保。
6.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诉讼保全担保。
2.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3.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4.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5.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吸收存款。
2.发放贷款。
3.受托发放贷款。
4.受托投资。
5.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要存入银行专户,可以作为与银行合作的担保保证金。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除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子公司外,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向其他机构出资入股。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程序,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的监管工作,监管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披露、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等。各级政府应当强化监管部门职能,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专业化、相对稳定的监管队伍,按照“非现场监管”为主的原则,配备必要的监管设施和监管手段,确保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制度。
(一)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制度,制定托管办法,设定托管比例,每个月由监管银行部门提供报表。
(二)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风险监管记分制度,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实时监测。
(三)建立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组织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及相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金融机构应当合理使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结果。
(四)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实行年审、年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监管制度。
(一)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制度建设、从业人员资格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二)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三)监管部门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尽职调查或信用评级等,并将检查结果向省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
(一)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自觉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及中小企业之间的沟通;开展担保业务培训、信息咨询、数据统计、理论研究及对外交流等服务工作。
(二)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约束,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机制。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公司股东和合作银行披露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情况报告、资本金使用情况报告、股东会或董事会重要决议等文件和资料。融资性担保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价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上级监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下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和报告。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3小时内向监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12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融资性担保公司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的,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3个月内有二分之一以上辞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
(一)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及时做出准确判断,对危及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防止事态蔓延,并同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二)省级监管部门对本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当会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及时处置,并及时向省联席会议和部际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暂行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直至收回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经省监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名称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出台前我省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规定凡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㈣ 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的通知
财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对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更好地履行财政职能,支持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规范发展,进一步加大对经济社会薄弱环节的支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任务,积极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目标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建立功能完善、服务全面、运作规范、监管有效的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规范性,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高效运作等。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联系实际,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业务创新与规范经营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制约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
二、履行宏观经济管理职责,积极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因地制宜制定促进本辖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难的财政支持政策。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财税优惠政策。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多种方式,提高和改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服务能力。
(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着力提高财税扶持政策的经济和社会效应,建立以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注重政策的公平、公开、公正性,重点扶持财务健全、运作规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建立扶优劣汰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认真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运作的合规性。
(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导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完善的业务运行机制、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研究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实施办法。监督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九)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信息管理体系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指导并监督融资性担保公司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产重组状况、偿付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盈利状况和社会贡献等进行评价。
四、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制度体系,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十)承担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职责的地方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各项监管工作。
(十一)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基础信息管理体系和风险监管制度,对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应急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
(十二)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促进本辖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政策措施,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经营模式。
(十三)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支持建立健全本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和征信管理体系,推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相互开展分保、联保和再担保等业务合作。
(十四)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分清政府与企业责任,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监管考核机制,清晰界定监管责任,防止和控制融资性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五、加强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指导,确保国有资产高效运作
(十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区域经济、布局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适度整合,带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再担保业务。
(十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产权登记转让制度。建立健全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机制。加强企业年金和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效益。
(十七)财政部门直接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六、加强沟通协调,营造良好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环境
(十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融资性担保业务其他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抵(质)押物登记、处置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降低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进行合作。
(十九)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加大经费保障和队伍建设力度,配备足够人员,做好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财政干部的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规划,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
财政部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㈤ 如何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解决就业、增加税收、经济增长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小微企业融资难却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尤其在当前经济下行期,小微企业融资难上加难,破解这个难题迫在眉睫。
一、小微企业融资难
一是小微企业和银行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银行难以了解小微企业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难以真实把握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履约状况,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被拒的比例较高。尤其在当前经济下行形势下,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弱的特点暴露无遗,普遍经营不景气,使银行望而却步。
二是缺少致力于小微企业服务的专门的金融机构和服务机构。目前专门为小微企业服务的银行机构数量有限,缺少统一的小微企业服务管理机构,例如小微企业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服务平台等。
三是各家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门槛较高,很多小微企业在成立年限、持续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率、信用记录等方面达不到银行的准入标准。
四是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难。部分符合银行准入门槛的小微企业中,却提供不出合格有效的担保。由于小微企业自身风险高,符合担保条件的大企业轻易不愿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很多小企业的评级达不到担保资格,无法担保;有的小微企业即使有房产,却是小产权房,或者长期办理不了房产证、土地证的资产,都是银行无法接受的不合格的抵押品。小微企业在无法取得有效保证、抵押的基础上只能求助于担保公司,而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提供担保也比较谨慎,反担保措施比较苛刻。
五是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普遍上浮,担保公司收费水平也相对较高,除了要收取贷款企业20%左右的保证金外,还要收取担保金额3%左右的担保费,使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
六是小微企业信用文化缺失,整体信用水平较差。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要远远高于大型企业。小微企业逃废债务使得银行加强对小微贷款发放的审核。虽然小微企业中也有很多信用等级较好的企业,但是小微企业整体的信用文化的缺失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二、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小微企业融资难与小微企业自身特点息息相关,如小微企业规模小,管理水平有限,尤其是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报表不真实、不透明,甚至没有财务报表,生命周期短,缺少可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整体信用水平不高等。
小微企业融资难也与银行从业人员畏责畏难的思想有关。由于以往年度银行业小微企业不良率较高,银行从业人员普遍对做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心有余悸,担心不良发生后追责,造成不愿做小微企业业务、不敢做小微企业业务从而导致不会做小微企业业务的状况。在经济下行期,有的银行对小微企业业务采取退出策略,少做、不做小微企业业务,将主要精力放在其他业务上。
除此之外,对小微企业的发展也缺乏法律和法规的保障。在转型发展、产业升级的形势下,在清理高耗能、高污染、淘汰落后产能的今天,一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粗放经营的小微企业成为被治理整顿的对象。民间融资混乱等一些外部原因都加剧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
三、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银行、企业共同努力。
政府要真抓实干办实事,在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方面做大文章。一是要在税收方面进一步优惠,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二是要搭建政府、银行、企业合作融资平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帮助更多小微企业获得贷款。要减少财政直接补贴少数企业,加大与银行合作“助保贷”的力度,将政府资金、政府公信力和约束力结合在一起,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三是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充分发挥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作用,完善和强化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培养专业化服务机构。四是推进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组建政府性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积极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搭建增信平台,进一步简化担保手续,减低企业融资的成本。五是规划小微企业发展,完善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金融机构要转变观念,不断创新,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一是改进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要完善以客户群为主要对象的营销模式,大力发展商业圈融资、产业链融资、企业群融资,避免单打独斗,散单经营,提高小企业贷款覆盖率。二是加快创新,包括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流程创新、产品创新,满足各类客户群的融资需求。三是建立健全为小微企业客户服务的体系,积极打造小微企业专业支行。要加强渠道建设,发挥网点优势,提高网点开办小微企业业务的比率。要依托网络平台,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银行贷款服务,提升客户体验度。四是注重加强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流程建设,打造专业专注的、高效的小微企业信贷流程。五是加强服务小微企业的客户经理队伍建设,加强培训和绩效考核,充分发挥客户经理的作用。
小微企业要强素质、练内功、讲诚信。一是小微企业要加强自身的素质,努力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能力,加强自身的融资能力。二是要建立规范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增加其财务报表真实性、可靠性和透明度。三是要规范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要杜绝资金的浪费和损失,加强存货的管理,避免过多的资金占用在存货上,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保证企业拥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四是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要利用市场机制选拔和聘用高素质管理人才,学习先进的管理和经营理念。要重视人才培养,为企业员工提供全面发展的条件和机会,以此来吸引优秀人才,增强企业管理团队水平。五是要强化信用建设,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社会责任感,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企业形象。
㈥ 如何发挥本土人才优势,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一、建立本土优秀人才库
把本土大中专毕业生作为村干部队伍的重要来源。各要对本土大中专毕业生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了解本人意愿。对年龄在35周岁以下、有意愿回乡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登记造册,纳入本土人才信息库,实行台账管理。对在外创业的成功人士,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纳入人才库管理的对象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各村(社区)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积极做好本土大中专毕业生思想动员工作,采取主动登门拜访、电话联络、座谈联谊、解决家庭困难、宣传创业政策等方式,对大中专毕业生进行“点对点”动员,鼓励他们回村任职、创业发展。要扩大选人视野,以及仍在学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纳入到人才库,积极动员他们到村工作。
各街镇要在本土优秀人才库中,采取考试、考察等方式,遴选“苗子”到村挂职。挂职岗位一般为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或其他综合服务岗位。要严格标准,注重遴选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有奉献精神的优秀人才,不能简单地以学历划线,本村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从邻近村或街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驻地和挂职所在村公示,10月底前,全要有1—2名本土大中专毕业生在村挂职,并根据流动情况,及时补充调整,形成常态。在村挂职大中专毕业生,挂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挂职期间,由区委组织部负责管理,委(委)负责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再安排挂职。要“一对一”联系帮带,对其中不是党员的积极培养发展入党。要加强对现有村干部的教育培养。对现有各街镇要建立常学常训机制,组织开展相应培训。
纳入村级后备干部库,推荐选拔进入村“两委”班子,对担任过学生党员干部、能力突出、党员群众公认的,可直接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在2016年底村“两委”换届时,每个村至少四、强化保障支持
在村挂职人员的报酬待遇,参照挂职人员待遇由各街镇承担,各、拓展村级便民服务等方式给予适当补贴。,制定返乡人才创业扶持计划,为他们对接产业项目、创办小微企业、领办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等给予定向扶持;要统筹各项扶持优惠政策,探索建立返乡人才创业专项资金,在准入许可、土地流转、融资担保、贷款贴息、奖励补贴、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要安排专门力量,开辟服务返乡创业人员“绿色通道”,在政策咨询、注册登记、经营扶持、技术指导、创业培训等方面提五、拓宽发展出路
街镇公务员的范围和比例,开辟村干部成长通道,把具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优秀村干部作为从今年开始,区委区政府每年将拿出一定在定向招录(聘)街镇干部,原则上要继续各街镇可结合实际,从在村挂职的优秀人才,充实社区工作力量。
各街镇党委(党工委)要把加强农村基层本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负起直接责任,专题研究部署,抓好具体实施。要建立齐抓共管机制,机构编制、人力社保、民政、财政、农业、教育、工商、税务、金融、团委、妇联等单位要加强联系沟通,制定工作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形成工作合力。要把加强农村基层本土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纳入“三级联述联评联考”重要内容,对重视不够、履行责任不到位的,要及时约谈提醒;对工作推进不力、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批评、严格追责。
㈦ 如何推进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的建设
为深入实施人才高地策略,加快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实现区域发展模式由要素驱动向人才驱动、科技驱动、创新驱动的转变,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建邺发展的内生动力和竞争优势,促进区域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推进全区科技创新工作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创新突破、科学发展”的主题,牢固树立“人才是科学发展第一资源”的理念,把自主创新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力,立足“一区五城”产业发展格局,立足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立足重大应用型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创新创业人才集聚为重点,充分发挥新城产业发展载体、平台和项目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集聚作用,推进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的“四位一体”,为打造“四个适宜”的现代滨江生态新城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科技创新“十百千”计划(3—5年内,培育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10个,培育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100家,建设科技创新创业载体1000万平方米)和人才队伍建设“十百千”计划(3—5年内,引进10名海内外领军人才、100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1000名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迅速集聚一支拥有自主创新成果、通晓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善于整合运作国内外资源的高素质企业管理和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成以新加坡·南京生态科技岛、南京新城科技园为主体的科技城,形成高新技术、先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集聚地,努力实现经济发展方式从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的根本转变,区域自主创新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显著增强,成为南京乃至长三角地区重要的创新资源集聚地和创新成果辐射中心。
三、实现路径
以“打造功能园区、培育产业集群、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服务环境、集聚领军人才”为基本路径,加快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聚集,实现科技资源优势向现实生产力优势转化,为实现跨越发展提供强大驱动。
打造功能园区。全区域打造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重点打造科技城、金融城、会展城、文体城、商贸城,实施新加坡·南京生态科技岛、南京新城科技园、街道特色产业园的梯度建设,分别集聚高端资本和产业形态、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科技企业。结合功能园区建设,引进和培养各类各层次的创新创业人才,为产业培育夯实基础。
培育产业集群。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建设,制定并实施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形成高新技术企业、高技术服务企业集聚;聚焦一批具有高成长性的龙头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和培育,加快构筑若干高端产业集群。以新的区域支柱产业发展吸引高端人才,形成产业促人才成长,人才促产业壮大的良性互动机制。
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完善有利于科技创新和人才集聚的政策体系和配套措施,创新人才和科技企业引进、培育机制,以新城科技园为主要创新创业基地,形成具有区域特点的科技成果孵化和产业化机制、科技企业成长机制、领军人才集聚和培养机制。
优化服务环境。着力打造科技创新服务和人才服务两个平台,为科技企业和各类人才提供全方位的创新创业服务。积极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优化投融资平台,着力营造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环境。
聚集领军人才。大力实施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聚集工程,加快高层次人才集聚,形成一支有竞争力的领军型企业家和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队伍,重点吸引在产业核心领域有突出创新创业能力的领军人才,为打造创新型城区提供有力支持。
四、主要措施
1、建设创新创业载体,打造科技功能园区。围绕“一区五城”的产业布局,立足区域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合理确定开发建设的时序和方针,整合各类要素资源,集中投入,实施梯度建设,着力打造适合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载体,加快建成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功能园区,以良好的产业平台加速形成产业集群,快速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致力将新加坡·南京生态科技岛打造成国际一流的顶级研发中心、顶级投资人聚集中心、顶级人才聚集中心,吸引国际国内的顶尖人才。新城科技园实施“533”工程,建设500万平方米科技创新产业载体,引进或培育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300家,引进或培育在重点产业核心科研领域有突出创新能力和重大业绩贡献度的领军型人才30名。有条件的街道要成立特色产业园,形成多元化、个性化的产业发展格局。力争3—5年内,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5个以上,引进和培育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科技企业30个,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全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超过50%,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
2、创新人才引进方式,拓宽人才引进渠道。立足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不断创新人才引进和培育机制,把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紧密结合,综合运用招商引才、园区引才、企业引才、以才引才等多种方法,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推介会,积极组团参与境内外各类引才活动;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平台的重要引才作用,以重点项目带动人才引进;鼓励领军人才通过师承关系、同窗关系、同事关系、合作关系等引进人才,组建团队,做大做强企业;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人才开发投入,鼓励企业建设院士和博士后工作站,打造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参与企业自主创新活动和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带动科研人才向创新主体流动。
3、加大扶持引导力度,增加专项资金投入。区财政设立亿元规模的人才和科技专项资金,其中: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和培育,适当资助企业人才引进项目,鼓励企业引进领军人才,并通过创业投资、风险投资、资金担保、贡献奖励等方式直接资助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主要用于设立科技引导资金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设立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提高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的能力,创新科技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效益。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通过经常组织银企对接活动,促进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增强对科技企业的扶持,优化资本环境。加强人才、科技、金融政策的研究和灵活运用,发挥风险投资、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的作用,选择、推荐一批成长性好的科技企业,争取风投和创新资金的资助;与投资银行、证券机构进行战略合作,帮助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实施创新型企业上市培训计划,培育和扶植一批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强的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实现创新型产业与资本市场的高效融合。
4、有效整合资源要素,带动高层次人才集聚。整合南京国际企业孵化器、金陵留学生创业园、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建立高层次研发中心,创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建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信息库,完善人才市场、高层人才服务中心建设,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吸纳科研人员创业。帮助创新创业人才掌握现代管理理论,全面提升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创新效率,大力宣传表彰有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提升他们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强与上级组织、人事、科技等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争取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政策支持。优化培育机制和流程,适时成立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管理(服务)公司,集成各类资源,创新服务模式,优化工作流程,满足企业对信息、人才、资本等方面的个性化需求;完善企业发展不同阶段的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构建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通道,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示范作用明显的一流科技企业。
5、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数字建邺”工程和政务流程再造,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形成透明高效的一流政务环境。完善和发展与国际接轨的人才服务,以新城人才市场为依托,全方位提供人才招聘、求职推荐、人事代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建立专门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服务机构,注重对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业辅导。完善和落实高层次人才项目资助、创新创业、子女入学等各项扶持政策,打通“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分类建立高层次人才协会,定期举报高层次人才沙龙和论坛,深入开展以“职能部门联系重点企业、领导干部联系高层人才”为重点的“双联系”活动,倾听呼声,掌握情况,解决问题。加快引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积极组织和参与境内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为入驻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在重点科技企业、重大科技项目的审批、规划、建设等环节上提前介入,落实“一对一”项目帮办制,提升行政效能,降低政务、商务运行成本,致力将河西新城打造成为人才和企业服务示范区,为高新技术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一流的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居住环境和人文环境。
五、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统筹协调和全面推进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分设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和科技创新工作办公室,负责落实专项工作。全区各部门、街道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职责,落实措施,
㈧ 高校怎样建设高层次人才队伍
为深入实施人才高地策略,加快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实现区域发展模式由要素驱动向人才驱动、科技驱动、创新驱动的转变,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建邺发展的内生动力和竞争优势,促进区域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推进全区科技创新工作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创新突破、科学发展”的主题,牢固树立“人才是科学发展第一资源”的理念,把自主创新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力,立足“一区五城”产业发展格局,立足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立足重大应用型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创新创业人才集聚为重点,充分发挥新城产业发展载体、平台和项目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集聚作用,推进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的“四位一体”,为打造“四个适宜”的现代滨江生态新城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二、主要目标通过实施科技创新“十百千”计划(3—5年内,培育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10个,培育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100家,建设科技创新创业载体1000万平方米)和人才队伍建设“十百千”计划(3—5年内,引进10名海内外领军人才、100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1000名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迅速集聚一支拥有自主创新成果、通晓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善于整合运作国内外资源的高素质企业管理和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成以新加坡·南京生态科技岛、南京新城科技园为主体的科技城,形成高新技术、先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集聚地,努力实现经济发展方式从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的根本转变,区域自主创新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显著增强,成为南京乃至长三角地区重要的创新资源集聚地和创新成果辐射中心。三、实现路径以“打造功能园区、培育产业集群、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服务环境、集聚领军人才”为基本路径,加快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聚集,实现科技资源优势向现实生产力优势转化,为实现跨越发展提供强大驱动。打造功能园区。全区域打造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重点打造科技城、金融城、会展城、文体城、商贸城,实施新加坡·南京生态科技岛、南京新城科技园、街道特色产业园的梯度建设,分别集聚高端资本和产业形态、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科技企业。结合功能园区建设,引进和培养各类各层次的创新创业人才,为产业培育夯实基础。培育产业集群。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建设,制定并实施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形成高新技术企业、高技术服务企业集聚;聚焦一批具有高成长性的龙头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和培育,加快构筑若干高端产业集群。以新的区域支柱产业发展吸引高端人才,形成产业促人才成长,人才促产业壮大的良性互动机制。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完善有利于科技创新和人才集聚的政策体系和配套措施,创新人才和科技企业引进、培育机制,以新城科技园为主要创新创业基地,形成具有区域特点的科技成果孵化和产业化机制、科技企业成长机制、领军人才集聚和培养机制。优化服务环境。着力打造科技创新服务和人才服务两个平台,为科技企业和各类人才提供全方位的创新创业服务。积极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优化投融资平台,着力营造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环境。聚集领军人才。大力实施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聚集工程,加快高层次人才集聚,形成一支有竞争力的领军型企业家和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队伍,重点吸引在产业核心领域有突出创新创业能力的领军人才,为打造创新型城区提供有力支持。四、主要措施1、建设创新创业载体,打造科技功能园区。围绕“一区五城”的产业布局,立足区域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合理确定开发建设的时序和方针,整合各类要素资源,集中投入,实施梯度建设,着力打造适合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载体,加快建成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功能园区,以良好的产业平台加速形成产业集群,快速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致力将新加坡·南京生态科技岛打造成国际一流的顶级研发中心、顶级投资人聚集中心、顶级人才聚集中心,吸引国际国内的顶尖人才。新城科技园实施“533”工程,建设500万平方米科技创新产业载体,引进或培育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300家,引进或培育在重点产业核心科研领域有突出创新能力和重大业绩贡献度的领军型人才30名。有条件的街道要成立特色产业园,形成多元化、个性化的产业发展格局。力争3—5年内,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5个以上,引进和培育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科技企业30个,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全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超过50%,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2、创新人才引进方式,拓宽人才引进渠道。立足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不断创新人才引进和培育机制,把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紧密结合,综合运用招商引才、园区引才、企业引才、以才引才等多种方法,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推介会,积极组团参与境内外各类引才活动;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平台的重要引才作用,以重点项目带动人才引进;鼓励领军人才通过师承关系、同窗关系、同事关系、合作关系等引进人才,组建团队,做大做强企业;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人才开发投入,鼓励企业建设院士和博士后工作站,打造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参与企业自主创新活动和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带动科研人才向创新主体流动。3、加大扶持引导力度,增加专项资金投入。区财政设立亿元规模的人才和科技专项资金,其中: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和培育,适当资助企业人才引进项目,鼓励企业引进领军人才,并通过创业投资、风险投资、资金担保、贡献奖励等方式直接资助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主要用于设立科技引导资金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设立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提高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的能力,创新科技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效益。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通过经常组织银企对接活动,促进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增强对科技企业的扶持,优化资本环境。加强人才、科技、金融政策的研究和灵活运用,发挥风险投资、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的作用,选择、推荐一批成长性好的科技企业,争取风投和创新资金的资助;与投资银行、证券机构进行战略合作,帮助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实施创新型企业上市培训计划,培育和扶植一批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强的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实现创新型产业与资本市场的高效融合。4、有效整合资源要素,带动高层次人才集聚。整合南京国际企业孵化器、金陵留学生创业园、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建立高层次研发中心,创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建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信息库,完善人才市场、高层人才服务中心建设,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吸纳科研人员创业。帮助创新创业人才掌握现代管理理论,全面提升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创新效率,大力宣传表彰有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提升他们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强与上级组织、人事、科技等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争取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政策支持。优化培育机制和流程,适时成立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管理(服务)公司,集成各类资源,创新服务模式,优化工作流程,满足企业对信息、人才、资本等方面的个性化需求;完善企业发展不同阶段的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构建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通道,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示范作用明显的一流科技企业。5、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数字建邺”工程和政务流程再造,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形成透明高效的一流政务环境。完善和发展与国际接轨的人才服务,以新城人才市场为依托,全方位提供人才招聘、求职推荐、人事代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建立专门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服务机构,注重对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业辅导。完善和落实高层次人才项目资助、创新创业、子女入学等各项扶持政策,打通“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分类建立高层次人才协会,定期举报高层次人才沙龙和论坛,深入开展以“职能部门联系重点企业、领导干部联系高层人才”为重点的“双联系”活动,倾听呼声,掌握情况,解决问题。加快引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积极组织和参与境内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为入驻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在重点科技企业、重大科技项目的审批、规划、建设等环节上提前介入,落实“一对一”项目帮制,提升行政效能,降低政务、商务运行成本,致力将河西新城打造成为人才和企业服务示范区,为高新技术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一流的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居住环境和人文环境。五、组织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统筹协调和全面推进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分设人才队伍建设公室和科技创新工作公室,负责落实专项工作。全区各部门、街道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职责,落实措施,
㈨ 天津发布人才战略意见 标注可直接在津落户人员范围
近日,市委办公厅印发《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引领战略加快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推动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世界眼光、高端引领、市场主导、改革创新,围绕天津“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适应世界科技前沿、国家重大战略和天津发展需求,以更大气魄、更宽视野、更强力度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起来,打造“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升级版。到2025年,建成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形成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优势,建成更有吸引力的创新创业综合生态系统,将天津打造成全国自主创新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主要策源地、全球创新人才汇聚发展高峰高地,为实现天津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坚实人才保障。
二、施行更加开放有力的政策措施,加速集聚海内外优秀人才
(一)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加大对新近全职来津就业、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项目启动支持力度。成长潜力特别突出的留学回国人员申报人才项目,可适当放宽年龄、海外经历、回国时限等要求。具有中国国籍的本科以上学历留学回国人员,可直接在津落户。留学回国人员自愿放弃外国国籍并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国家移民管理局相关规定,优先为其本人及随归、随迁的配偶、子女办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并落户天津手续。对加入外国国籍在津创新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积极提供办理签证等便利服务。
(二)实施外籍人才工作居留便利化举措。积极申请国家创新性、突破性人才政策在天津试行。实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居留许可、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推荐函“三证联办”,实现“一口受理、一并办结”。为外籍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办理长期居留和永久居留提供便利,经团队主要负责人推荐,可对核心成员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等限制办理工作许可。支持为创业期内的外籍人才办理工作许可,推动创新创业项目在津落地孵化。全面推行电子证照,提高证照申请和使用便利度。
(三)创新人才和团队引进方式。通过举办世界智能大会、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大力引进海内外人才。精准对接用人单位人才需求,科学编制引才图谱和需求目录,通过媒体平台、人才工作站等多种途径和渠道,面向全球发布人才政策和需求信息。围绕重大科技项目研发需求,采取揭榜制、挂帅制、科研众包等方式,征集破解“卡脖子”技术难题的人才和团队。推动在津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共建引才平台,联合引才、共享人才。支持用人单位与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合作,引进高端紧缺人才。支持海外一流高校来津合作办学,鼓励外资研发机构、科研院所等与我市共建实验室和人才培养基地。
三、运用更加务实精准的创新举措,加快培养造就高水平人才队伍
(四)加快培养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完善领军人才培养体系,5年内培养500名市级领军人才、1000名行业领军人才、2000名区域领军人才,助推更多领军人才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工程。依托前沿科学技术中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交叉科学中心,结合推进高校“双一流”和新工科建设,集聚和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化企业家成长环境,打造突出实体经济、尊重爱护企业家的良好环境,面向企业家开展政策法规、管理知识、科技创新等培训,全面提升企业家和企业高层次管理人才全球视野、战略思维和创新能力,形成一支领军人才、骨干人才、后备人才衔接有序,富有创新意识和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五)广泛储备创新后备人才。以人工智能、新一代通信与智能网络、大数据、区块链、量子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制造、金融科技等前沿领域为重点,每年面向世界排名靠前的高校(学科)遴选一批海内外优秀博士,依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培养,在科研项目、导师带培、学术交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储备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创新人才。深入实施天津市青年人才托举工程,每年选拔100名青年科技工作者,给予长期、稳定支持,打造一支未来科技创新生力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天津青年科技奖评选,激励青年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科技创新事业,培养造就一批能够跻身世界科技前沿的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六)精心培育卓越制造人才。围绕制造业立市目标,制定出台重点产业人才支持政策,5年内重点引育1万名工程技术人才。以人才为核心集聚创新要素,围绕核心装备、基础材料、芯片设计、先进工艺等,加快打造集成电路产业人才高地;以关键技术突破、产业基础服务平台、主要应用领域等为重点,加快打造特色鲜明的人工智能产业人才高地;聚焦创新药研发和成果转化,加快打造具有国际比较竞争优势的生物医药产业人才高地。加大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高端装备、汽车、石油石化、平台经济、新基建等领域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完善高校学科专业、类型、层次和区域分布动态调整机制,加快培养我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
(七)积极培养产业基础人才。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5年内培养100名杰出技能人才、1000名拔尖技能人才、1万名优秀技能人才。充分发挥企业在职工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加强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建设,引进知名职业培训机构,创新校企协同育人机制,多渠道搭建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强化技能竞赛引领作用,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大赛。发挥“海河工匠”、天津市技术能手等典型示范作用,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加强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示范企业建设,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技术职称比照认定制度,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八)分类培养专业人才。全面提升基础教育质量,5年内培养300名具有学科领军能力、丰富教学经验、改革创新精神的名校长、名班主任和名教师,1.6万名具有扎实教育理论功底和良好教研能力的市、区两级骨干教师。加强卫生健康专业人才队伍建设,5年内培养2000名复合型、专业化卫生健康人才。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力度,5年内培养1万名社会工作者。加强金融服务、商务会展、港口运营等领域高端专业人才培养,引导各类人才服务创新发展。
四、探索更加灵活高效的体制机制,精准扶持人才创新创业
(九)提升创新创业载体功能。建设科研创新领航区,推进大型地震工程模拟研究设施、国家曙光先进计算机产业创新中心、组分中药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应用数学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发挥重大科研设施“筑巢引凤”作用。加快建设生物医药产业生态区、无人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网络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产业集群、“北方声谷”、“细胞谷”、“京津医药谷”和“信创谷”,打造创新创业要素集聚、生活配套服务齐全、交通出行便利的标志性产业聚集区。深入推进产教城融合发展,打造若干个大学科技园,构筑知识、人才、产业、城市空间融合发展的创新高地。支持中心城区聚焦培育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盘活闲置楼宇资源,建设“专精特新”众创空间,提升对高端人才和青年人才的吸附能力。
(十)完善人才评价使用机制。坚决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不把人才荣誉性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确定的限制性条件。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突出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在高层次人才计划中,试行科学家、企业家直接举荐制度。完善技术转移转化人才评价工作,在工程技术系列中新增设技术经纪职称专业,业绩突出的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下一级职称等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前沿领域,放开事业单位“双肩挑”人才兼职限制。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等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十一)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机制。高校和科研院所可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办法。对高校、科研院所全时全职承担国家和我市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者项目工资制,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量基数。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机制,赋予科研人员职务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允许试点单位科研人员以持有的不低于10年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作价入股。完善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通过提高转化收益比例等方式对发明人或团队予以奖励。研究实施金融等重点领域高级管理和科研人才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政策。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税收减免等政策。
(十二)建立更加顺畅的人才流动机制。设立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加快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联盟、通武廊人才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等重大平台建设,吸引和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溢出的人才、团队和项目。深入推进无人机和新材料、智能轨道交通、智能网联汽车、半导体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互联网新经济、动力与电气、电子信息与大数据、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十大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建设,推进人才工程、人才计划和人才项目向联盟倾斜,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需求无缝衔接,推进企校人才资源共享共用。鼓励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到高校和科研院所兼职。实施助力乡村教师专业发展、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选派科技特派员和特聘农技员等基层服务项目,面向全国招录优秀农村专职党务工作者,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一线流动。
(十三)实施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政策。落实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提供人才贷、人才投、人才险等创新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推出覆盖研发、创业以及人才健康等领域的保险产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增量扩面,完善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天使投资投贷联动,缓解人才创业初期融资困难。依托上交所资本市场服务(天津)基地、天津科技金融路演中心、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等平台,协助企业对接海河产业基金等各类创投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进行股权融资,支持人才创业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科创板等各级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五、建设更加包容和谐的宜居宜业环境,营造人才发展生态体系
(十四)优化人才公共服务。升级“海河英才”网站,建设运营权威统一的综合性人才门户网站,实现政策发布、岗位征集、人才对接、项目合作“一网统览”。建立“海河英才之家”,定期开展主题沙龙、学术论坛、成果展示等活动,搭建资本对接、技术交流和项目合作平台。建立一支熟悉政策、精通业务、善于沟通的人才服务专员队伍,为高端人才科研、创业、生活提供专业服务。开发推出“海河英才服务码”,实现人才服务项目“一码集成”,为人才提供优质高效综合服务。
(十五)强化人才安居保障。通过改扩建一批现有房、转化一批保障房、租购一批商品房、新建一批公寓房,多渠道规划建设人才公寓。落实人才公寓水、电、热支持性价格政策。支持承担国家和我市重点项目、创新人才集聚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产权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大力推广代理经租等市场化方式,拓宽租赁房房源筹措渠道,满足人才阶段性住房需求。
(十六)加强人才服务保障。设立人才档案专库,为企业家和创业人才接转、存储和使用人事档案等提供专属服务。为符合规定的领军人才办理医疗保健证,在定点保健医院享受相应医疗保健服务。领军人才经认定可直接申领一个小客车指标。对领军人才配偶,由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或人才所在单位按照对口原则协调安排工作,暂未就业的发放生活补助。保障领军人才子女入学权益,根据需求就近安排入园入学,即来即办。
六、提升人才治理能力,构筑更具竞争优势的发展格局
(十七)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用人主体主动作为、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人才工作新格局。整合全市平台、机构和项目资源,构建立体化人才工作矩阵,实行扁平化服务管理。落实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区和部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
(十八)健全联系服务专家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发挥党组织凝聚人才作用。完善党委联系专家制度,党政领导干部直接联系人才。加大在人才群体中发展党员、选拔干部工作力度,推荐优秀人才作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名人选。推进人才智库建设,建立完善专家建言献策机制。关心关爱人才,定期组织走访慰问、休假疗养等活动。
(十九)营造良好环境。加强人才发展法治保障,适时出台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深化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评价、激励和保障等制度改革。建立人才工作法律顾问制度,组建人才工作法律顾问团,提供集约化、精准化、专业化“一站式”法治服务。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模式,支持创办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各类商事主体。建立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容错免责制度,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讲好创新创业人才在天津奋斗故事,积极选树和宣传先进典型,营造促进人才发展良好氛围。
来源:天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