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托的问题。
你要搞理才的:话不要瞎投,投得十大保险公司是不错的。
『贰』 信托有风险吗
任何投资均有风险,认真阅读契约合同,应该能够发现一些问题。合同当然有法律效率,估计属于民商法管辖。
保本型需要看其担保的标的是什么,以及最坏情况出现时,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是什么。执行时的可能状况是什么
主要还是要做自己能看懂的、熟悉的东西。如果无风险,还怕没人买!或者直接银行贷款融资即可。
『叁』 私募基金,"穿"还是“不穿”,其实不是个问题
在基金投资于被投企业时,是否需要穿透计算人数,被有些中介夸大为天大的事情,甚至变成了交易的deal killer。记得我刚做律师的时候,有个前辈跟我说过,法律其实不是一个交易最重要的事情,他做了十几年律师,就有一个项目因为土地的问题没有交易成功,十几年来唯一一例,法律要做的事情永远都是控制风险不是阻碍交易。我已无力吐槽某项目上碰到的中介机构,他们用不专业直接杀死了交易,我只想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做个澄清。
一、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中包含上市公司不构成公司上市障碍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不穿透是行业惯例,目前过会的全部公司股东中含有上市公司的都不做穿透处理,这类上市公司叫IPO的影子股,上市公司不穿透也是包括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采用的统一核查标准。
我们随机抽取8月发行的新股,达威股份股东有东阿阿胶,苏州恒久股东有苏州高新,江阴银行股东有海澜之家和法尔胜,贵阳银行股东有贵州茅台、中天城投、海特高新、中国中车。
因此,上市公司不穿透是行业共识,基金中的有限合伙人是上市公司的也不需要穿透,更不会构成公司上市障碍。
二、基金整体穿透人数超过200人不构成公司上市障碍
截至目前,证监会未以任何渠道任何书面方式的表明拟上市公司在IPO时就其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股东进行彻底穿透,目前证监会的指导意见只是在对于上市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时要求对理财计划、信托计划进行穿透,且这种穿透也非彻底穿透而是穿透到自然人、国资委及股份有限公司。在此问题上对于定增的审核口径是严于IPO的。
针对IPO时,股东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是否需要穿透,证监会保代培训曾经有过说明,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以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计为1人,但明显为了规避200人要求的除外——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以及合伙企业运作实质判断。理由是私募基金备案时已就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及是否符合人数规定进行了初步判断。
根据我们的项目经验及对证监局、券商及律师的咨询,目前IPO还是遵循上述判断标准。在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存在穿透合并计算超过200人时,需要判断上述主体是为规避人数要求设定的还是历史形成的,我们理解只要合法设立的公司作为LP,其人数穿透超过200人,而基金不为投资某一项目而设立,就不应穿透计算。
我们查询了近期过会的案例欧普照明及步长制药,其股东中均有大量的股权投资机构,全部穿透均超过200人,均已顺利过会,证监会2016年3月9日公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IPO申请获通过。根据欧普照明的工商登记信息,其共有17个股东,其中7个自然人股东,8个有限合伙企业股东,2个公司股东。经过穿透核查,其股东人数明显超过200人。证监会网站7月13日公布的发审会公告,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申请获得批准通过。根据步长制药工商登记信息,其共有49个股东,其中17个有限合伙企业股东,13个境外股东。经过穿透核查,其股东人数也明显超过200人。
三、结语
因此从理论和实际案例来看,没有一个明文的规定私募基金要进行穿透,案例也支持私募基金可以不做终极的穿透,私募基金本身视为一人不做终极穿透,应为应有之义。
对于那些怒刷存在感的所谓提示潜在风险的中介机构,我只想说,我虽然书读得不多,但你也不要骗我。
『肆』 信托的业务有主动管理型和通道型 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信托来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单一源信托是一个出资方购买所有的信托额度,发行是人民银行报备制,信托到期后如果出现兑付问题,信托无责任,出资方与用款方自行协商。这时信托只起到一个通道的做用。而集合信托,是人民银行审批制,在信托产品设计完以后,要人民银行批准后才能发行,募集资金。在产品运做中,信托公司要做尽职监管,到期要负责兑付,如果出现问题,信托公司要担责任,甚至用风险备用金刚性兑付。这体现的是信托的管理型
两者的区别是:发行方式不同,一个是备案制,一个是审批制。责任主体不同,一个是做为通道,一个做为监管。针对的出资方不同,一个是单一出资人,一个是向群体募集出资。再细分的话还能找出区别,但个人认为以上三点是最明显的。
『伍』 什么是穿透式信托产品
在信托领域混了这么多年、还没有听过这名词,不知是时代变化太快还是我老了
『陆』 资金穿透是什么意思
资金穿透指的是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
我国现行《公司法》实行认缴资本制,即实缴资本与注册资金不一致的原则。资本金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金被称为股本,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一般企业的资本金被称为实收资本。
拓展资料:
1,不同于IPO,资管计划语境下的“穿透”主要是审核股东/投资者是否超过法定人数,ABS资产的“穿透”通常是指判断底层资产是否属于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列明的,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 目前,负面清单的前七条列举了特定资产类型(不能发ABS),而第八条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思路,对“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同样列入负面清单,禁止通过搭建双SPV(通道)的形式以规避监管。
2,举个例子:委托人A委托B信托向C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发放信托贷款,A以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ABS。尽管基础资产名义上是信托计划的受益权,其实质上是通过信托计划投资于C平台公司的资产,属于负面清单第二条列明的资产类型,“穿透来看”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
3,私募基金多层次分销,中间涉及的参与主体很多,项目的投资者、资金募集者在层层嵌套中会被掩盖,这种掩盖之下,万一出现问题,会牵出一堆问题。穿透就是要把每一个层级的投资者、基金公司、基金销售公司、基金交易结构、资金的募集者都调查清楚,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 私募资金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其募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亚于公募基金。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
『柒』 银行信贷中的「穿透原则」是什么如何理解
穿透原则”,这个词来源于2016年全国银行业监管会议讲话稿:“看得见,管的住”、穿透式监管”,主要针对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管控,也是同业新规“实质重于形式”的延伸。什么叫看得见?那就得看透,产品透明度问题。现在的金融产品(包括信贷产品!),参与方很多,例如有好几家银行,券商,基金子公司,信托,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中介机构(评级、审计、律师、评估),跨行业,跨市场,异常复杂。往往是银行通过这些机构,将自有或理财资金通过特定目的载体(信托计划、基金、资管计划)进行投资,标的如信贷收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结构化配资、两融收益权、信用债等等。我们要搞清楚的是最终资金流向哪里?央票?金融债?企业债?信贷收益权?这些信贷收益权背后又是哪些企业的贷款?贷款投向什么项目?“穿透”就是你要刨根问题,拆穿哪些拗口唬人的法律金融术语。
『捌』 金融上所说的“穿透”是什么意思
穿透的意思就是看透实质,具体到金融行业中,金融上上所说的“穿透”的意思就是具有核准申请人和管理人的资质了。以私募基金为例,私募基金是要求满足穿透性原则的。意思就是私募基金法中规定私募基金的申请人必须满足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并且近三年的年薪不低于50万的要求。私募基金需要针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核查,这个核查的过程就叫做穿透,核查可以保证避免“一人名义多人出资”的情况的发生。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以下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期货权益、保险产品等;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此外以下投资者应视为合格投资者: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依法设立并且在基金业协会已经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另外应注意,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的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的投资者是否能够判定为合格投资者,并需要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如果有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资者,应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并且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应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是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原规定数量。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玖』 新一轮房地产信托专项排查启动:继续严控规模、强化穿透监管
房地产信托监管政策延续高压态势。
信托百佬汇记者获悉,银保监会信托部日前向各地银保监局下发《关于开展新一轮房地产信托业务专项排查的通知》(简称“《房地产信托排查通知》”),要求继续严控房地产信托规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房地产信托穿透监管,严禁通过各类形式变相突破监管要求,严禁为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提供通道,切实加强房地产信托风险防控工作。
据记者了解,此次专项排查主要针对房地产信托业务的持续合规监管情况、风险防范化解情况及落实整改问责情况,信托部要求各银保监局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排查情况上报。
三大排查要点
《房地产信托排查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保持对房地产信托高压监管态势不放松,提前谋划风险防控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房地产信托监管长效机制。
首先,排查地产信托业务的持续合规监管情况。一是核查信托公司违规开展房地产信托贷款情况;二是核查信托公司通过不当“创新”等变相形式突破监管要求情况;三是为各类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提供通道便利情况。
其次,排查地产信托业务风险防范化解情况。一是对房地产信托业务逐笔排查,对风险缓释措施进行分析,摸清风险底数;二是在识别房企集团关联方的基础上,全面排查信托公司对房企集团(含其关联方)的信托融资集中度情况,评估集中度风险;三是制定和执行风险应对预案情况。
再次,落实地产信托业务的整改问责情况。针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合规与风险问题,总结今年以来(含本次专项排查工作)的整改情况和追责问责情况。
据信托百佬汇记者了解,此次房地产信托业务排查涉及的合规问题包括:是否违反“四三二”要求、是否用于土地储备、是否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否协助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与此同时,要求上报的业务风险状况包括:风险程度、风险项目发生时点、风险成因分析、已采取何种实质性风险化解方式以及已采取何种非实质性风险化解方式等。
遏制地产信托回潮
房地产信托一向是信托公司的重头业务。
针对地产信托2018年以来狂飙突进的增长势头,银保监会自2019年中以来屡出重拳,严格控制地产信托业务规模,并取得良好成效。
截至2020年2季度末,房地产资金信托余额为2.50万亿元,同比2019年2季度末2.93万亿元下降14.68%,环比1季度末2.58万亿元下降3.10%。过去几个季度的房地产信托占比是逐渐下降的,2019年4季度末占比为15.07%,2020年1季度末和2季度末占比分别为14.57%和14.16%。
尽管如此,监管部门认为,目前房地产信托业务依然存在较大的合规管理及风险防控压力。
一位接近监管部门的消息人士向信托百佬汇记者透露,“监管部门主要是担心房地产信托重新升温。从数据来看,二季度新设房地产信托项目是近一年的高峰。此外,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确有发现部分信托公司仍然存在以变相形式突破房地产信托监管要求、信托资金运用疏于管控并违规流向房地产领域等问题。”
不久之前,个别大型房地产集团流动性风险暴露,再次为疫情之下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防控敲响警钟。
复旦大学信托研究中心主任殷醒民指出,信托业要严格落实房地产行业发展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合理开展房地产业务,可以在城市更新领域的资金支持方面有所作为。城市更新的内涵日益丰富:包括租赁住宅、养老住宅、商业物业改造等多种形式,信托公司可以创新金融产品和改善金融服务,通过债权融资、股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组合金融服务等多种业务模式,充分发挥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和灵活架构,为新型城镇化和高质量城镇化融资体系探索新的思路和模式。
『拾』 银行理财计划投资信托需穿透核查合格投资者吗
不需要的,穿透管理核查的是信托项目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