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结构化信托计划参与定增必须有投顾吗
肯定的。信托公司自己如果要参与定增,只有拿自己的自有资金参与。
如果是产品。肯定需要一个投顾。如果信托公司就过一个通道。
② 信托加定增是什么意思
应该说的是信托产品的投向是定向增发,现在越来越多的信托产品将投资标的瞄准了定向增发
③ 信托计划可以参与定向增发吗
1.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也叫定向增发,实际上就是海外常见的私募,中国股市早已有之。但是,作为两大背景下--即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和股改后股份全流通--率先推出的一项新政,如今的非公开发行同以前的定向增发相比,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
在证监会推出的《再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非公开发行,除了规定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发行股份 12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为36个月)不得转让,以及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外,没有其他条件,这就是说,非公开发行并无盈利要求,即使是亏损企业只要有人购买也可私募。
2.非公开发行的最大好处是,大股东以及有实力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大投资人可以以接近市价、乃至超过市价的价格,为上市公司输送资金,尽量减少小股民的投资风险。由于参与定向的最多10名投资人都有明确的锁定期,一般来说,敢于提出非公开增发计划、并且已经被大投资人所接受的上市公司,通常会有较好的成长性。
④ 信托和定增那个好
都还不错,定增有一点折价安全端,信托没有折价,但是信托有信托人的背书。
⑤ 有没有法院判定信托计划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案例
首先,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其次,让我们来看看什么叫普通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最后,对比以上两个法条,不难看出,公司法规定了公司不能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而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求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很自然地就可以得出结论: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一种,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的。至于你说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是一种强调性规定,强调国有的和公益的尤其不能成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补充:法律之所以对于成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人的主体范围进行限制,是出于这些主体的特殊性,有为经济健康稳定而为之,也有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而为之。只要理解立法意图,就不难理解法条规定了。
⑥ 求大神科普下信托的定增、固收、对冲的区别
首先你要明白你说的定增和对冲是产品的投向领域,而固收是产品的属性。
一个个解释:
1、固收:顾名思义固定收益类,现市面上绝大多数的集合类信托都是固定收益类,也就是项目到期会按照约定的收益率进行本息兑付。
2、定增:定向增发,二级市场常见的一种上市公司融资方式,通常不会走信托渠道,而是直接向特定的机构或者投资者进行募集;
3、对冲:通过股票市场、股指期货市场反向交易来规避股票现货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目前因为股指期货市场限制较多,市场上对冲类产品已经非常稀有了。
补充:关于你说的混合型和债券型是基金产品,而非信托产品,两者的发行主体是不一样的:信托是信托公司发行受到银监会监管,基金是基金公司发行受到证监会监管。
⑦ 定向增发信托和普通信托有和区别,风险高吗
目前,信托公司参与的定增产品主要是一年期的,涉及到的合规问题主要包括: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因此,信托公司参与定增项目,一般会选择基金专户、资管计划、有限合伙作(2009年末监管机构放行合伙企业开通证券账户参与定增,不过合伙企业的相关政策不太明朗,而且可能面临较高的税费负担)为通道来间接参与。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通道的选择以基金专户为主。
关联交易。一年期定增产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非关联方可以审慎参与,允许结构化产品参与,但是发行人关联方不能通过资管产品等通道认购。这也就意味着信托公司参与的定增项目不能是与自身有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一般来说信托公司的关联方需要在相关合同中列出(比如《投资操作协议》),并录入投资交易系统。
同时,信托公司如果以固有资金认购的,属于信托财产来源信托公司关联方的“正向关联”业务,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及信托公司注册地银监局的相关规定(如《北京银监局办公室关于优化信托项目报告流程的通知》(京银监办发【2015】23号)),需要向当地银监局进行事前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2014年A股定增市场规模增长迅速,私募产品“白条式”认购现象频出,2015年证监会推出了非公开发行监管新动向,要求参与非公开发行的私募产品必须完成基金备案,有限合伙企业被视为私募产品同样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信托公司如果通过私募产品、有限合伙来完成定增的,私募、有限合伙需要首先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5%的举牌红线。受托资产持有单只股票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时,需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监管机构、交易所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将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发生上述情况时,在买入该股票后12个月内不得卖出),在实际操作中信托公司会设立多个信托计划,通过多个基金专户产品来进行投资,以规避5%的红线(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关于信托公司参与定增,与你说的信托公司的“普通信托”相比,因为你没有定义什么是普通信托,假定是固定收益的政信、基础设施、企业贷款等等。这个相关风险,我觉得还是要看具体项目的评估。一个优质的定增对比一个还款能力、再融资能力比较差的固定收益,这其实是没有什么可比性的,几乎可以说多数人都认为定增安全。所以形式不是最重要的,要看底层资产究竟是什么,他的安全性、收益、管理人等等状况。
⑧ 为什么要设计信托计划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再投资标的
最主要原因还是信托公司为了方便。
因为信托计划投合伙企业的项目一般是偏股权类的项目。而股权的话呢,以有限合伙企业来代持就非常的方便。这也是主要的形式吧。
当然,有的其他项目也有可能用到这样的结构,不仅仅限制于股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