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试述信托的基本法观念
信托理论与信托理念
1、民事信托。我国的江平教授和日本的中野正俊教授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发展中国民事信托的构想。与《信托法》(如第三条)确立的“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信托”的模式有所不同,江平教授提出了“民事信托(含营业信托)+公益信托=信托”的制度架构,他认为我国的民事信托应相当于英美法系的私益信托[ ],而营业信托只是以经营信托业务的机构作为受托人的一种民事信托。这无疑是对信托制度本源和社会基础的回归——民间财产转移与管理,对于满足民众迅速增长的理财需求和从根本上推动信托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尽管“日本无民事信托”的观念已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但中野正俊教授在总结大量民事信托判例的基础上指出,日本的民事信托实际上随处可见,只是它们在性质上仅仅作为判例而没有明显地表现出来罢了。这不仅是对日本信托理论和观念的触动,也对我国民事信托的认识和发展极具启示。难道我国当前的民事信托活动就仅限于小额财产管理、遗产管理和贵重物品保管等初级形式吗?目前,学界对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事信托充满信心。随着信托思想的普及和信托制度的健全,越来越富裕的国人必定会逐渐认识并充分运用民事信托的财产保护和增值功能。由此,受托人在“职业受托” 的基础上也会产生“非职业受托”,不断积聚的公民生活资料会更高效地转化为生产资料。不论这样的民事信托是否还保有在英国起源时的“原汁原味”,但它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促动作用将是非常可观的。
2、公益信托。我国当前各方面的公益需求非常巨大,但公益事业主要以基金会的形式出现。江平教授认为,目前基金会的设立成本和管理成本较高且程序较繁琐,与公益信托相比虽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却没有明显的成本优势。学界普遍呼吁,积极引入灵活、便捷的公益信托,以扭转我国公益事业发展严重滞后的被动局面。但是,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之下,发展公益信托仍面临着诸多障碍,一是动力不足,即各项鼓励措施(如税收等)还未出台,影响了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的积极性;二是机制不健全,即由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还未真正明确到位,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资格难以核定,有效管理无法落实。值得期待的是,有关部门已将公益信托列入议事日程,相信不久将在我国的公益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民政部门等相关国家机关应积极推动公益信托的开展,鼓励和保障社会捐助,实现信托业和公益事业的“双赢”效应。
3、信托法学说。目前,学界的目光多集中于信托制度的冲突与协调,对信托理论学说的关注和研究相对滞后。中野正俊教授基于当前信托和信托法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日本信托法学界已有的“债权说”、“物权说”、“实质性法主体说”和“相对性权利转移说”之外,提出了颇具创意的“限制性权利转移说”,即认为信托财产并未完整地转移财产权,而是根据信托目的限制性地转移财产权。[ ]该学说对信托目的的重视值得赞赏,在当前的信托理论与实务中均具有相当的解释力。韩国的洪裕硕教授在全面分析日本信托法理论各流派的基础上,赞成把信托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之后再展开解释的“新债权说”。一直以来,日本的信托法学说深刻地影响着亚洲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信托立法和司法,我国信托法学界至今没有影响较大的理论学说,因此借鉴日本的信托法学说既必要又可行。同时,信托法学界应加强与经济学、管理学等其他学科的信托理论交流,并紧密结合信托实务操作和信托发展动向,及早提出我国自己的信托法学说。随着我国信托法制的进一步发展,民商法与信托法之间的冲突将会越来越突出,法学界可以考虑将信托法学提升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针对其独特性展开全方位研究。
4、信托观念。虽然信托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由来已久,但国人对信托的认识却相当滞后。我国本身没有信托传统,而“一物两权”的英美式信托与大陆法系国家“一物一权”的传统所有权概念和法律体系相去甚远,加之当前转轨过程中市场信用机制严重缺乏,使得信托制度在我国的继受和发展面临诸多困扰。江平教授认为,信托的观念与运用在我国长期处于误解和歧义之中。洪裕硕教授也坦言,信托在大陆法系的中国和韩国会产生“异样”的感觉。的确,由于人们对信托的普遍陌生和信托公司屡屡被整顿,社会上对信托的质疑与排挤在长时间内还难以完全消解,这对于信托观念的培育和普及产生了负面影响。究其根源,仍旧是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还不成熟,法律不健全和信誉严重缺失是制约我国发展信托制度和普及信托观念的系统性障碍。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日趋发达,国民理财的需求与人们对信托的认识将会同步增长,尤其在信托理论和立法的不断推动下,信托的独特价值和巨大潜力必将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与接受。
2. 谈谈信托公司是如何运作的呢
信托公司和P2p都是管理人,都受银监会监管 2、信托公司主要从事大额回理财,100万起步,需答要配合公司的相应合规要求,信托公司的管理经验丰富,出现兑付危机后,信托公司一般会采取先行垫付的措施(俗称“刚兑”)
3. 信托的目的
何谓信托?简言之信托就是信用委托,是一种法律行为。时至今日关于信托的准确定义依然莫衷一是,但人们关于信托的理解就是由委托人遵循合同或遗嘱的约定,为自己或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约定的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笔者将通过系列文章与读者分享信托基本知识及信托法律知识。
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简言之即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物,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所以,信托的本质是信用委托,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
信托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受益于人的受益人。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约定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一般而言,我们熟知的证券市场基金可看成标准化和典型的信托产品。
信托业务因具有很大灵活性而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环境下,信托公司可以综合利用金融市场、连通产业和金融市场的机构,从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建设投融资到企业的兼并重组、改制顾问到租赁、担保,信托公司能够提供全式的金融服务,几乎涵盖了储蓄、证券经纪、保险等诸多金融业务。
信托行为的形成条件
第一、信托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必须由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通常有三种具体方式:信托合同;个人遗嘱;法院依法裁定或判决信托行为成立的法律文书。
第二、特定的合法目的。
信托目的是信托行为成立的依据。如,以委托运用资产,谋取资产增值为目的等。这些行为的目的必须合法,并可能实现,否则不能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
第三、以财产为中心。
确认信托行为的权利,要以财产为中心。没有以财产为中心,没有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信托行为是不能成立的。
第四、以信任为基础。
信托是一种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其确立必须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基础。即使发生信托行为,若存在不信任,甚至带有欺骗性,在法律上仍不能确认其为有效。
信托的分类
一、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信托业务基本可以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任意信托是根据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称为任意信托,任意信托又称为自由信托或明示信托,主要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由自愿形成信托关系,而且这种自由自愿意思在信托契约中明确地表示出来,大部分信托业务都属于任意信托。法定信托是与任意信托相对应的一种信托形式,指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信托的当事人之间原本并没有成立信托的意思,司法机关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信托关系,当事人无论自己的意思如何,都要服从司法机关的判定。设立法定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防止当事人财产被不法使用。例如遗产,赡养费用等。
二、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信托业务分为金钱信托、 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
金钱信托是在受托金钱期间,受托人为了实现信托目的,可以变换信托财产的形式,比如用货币现金购买有价证券获利,或进行其它投资,但是受托人在给付受益人信托收益时要把其它形态的信托财产还原为货币资金。目前,金钱信托是各国信托业务中运用比较普遍的一种信托形式。有价证券信托是指委托人将有价证券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运用,比如委托受托人收取有价证券的股息、行使有关的权利,如股票的投票权,或将有价证券出租收取租金,或以有价证券作抵押从银行获取贷款,然后再转贷出去,以获取收益。
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把各种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转移给受托人,由其代为管理和运用,如对房产进行维护保护、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动产信托是指以各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而设定的信托。动产包括的范围很广,但在动产信托中受托人接受的动产主要是各种机器设备,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管理和处理机器设备,并在这个过程中为委托人融通资金, 所以动产信托具有较强的融资功能。
三、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信托可以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民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民事法律范围主要包括:民法、继承法、婚姻法、劳动法等法律,信托事项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此范围之内的为民事信托。例如涉及到个人财产的管理、抵押、变卖,遗产的继承和管理等事项的信托即为民事信托。
商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商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信托。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信托事项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此范围之内的为商事信托,例如涉及到公司的设立、改组、合并、兼并、解散、清算,有价证券的发行、还本付息等事项的信托为商事信托。
4. 人们对信托的看法
我不是“人们”,只能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信托由于起点较高,只适合少数可投资资产较高的人群,但并不代表“没几人认可”。信托相对的高收益低风险其实是配置大额资产的良好方式,只是由于信托不能公开对大众宣传,好多人不了解罢了。
5. 谈谈对信托业地位及本质的认识
信托业是一个正在逐步成长和壮大的金融行业
信托业的本质是围绕财产管理而运作的金融行业
6. 信托的特点是什么
信托的特点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受托人不承担无过失的损失风险。②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职能。③信托经营方式灵活、适应性强。④信托财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⑤信托管理具有连续性(信托财产的运作一般不受信托当事人经营情况和财务关系的影响)。⑥信托是以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⑦信托利益分配、损益计算遵循实绩原则。在受托人按信托合同规定尽职尽责管理信托财产的前提下,信托财产的损益计算和利益分配是根据受托人经营的实际结果,而不是根据事先确定的损益标准来计算。⑧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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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谈谈对信托的认识{信托公司面试题},求高手指点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人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信托业在中国,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初。当代信托行业最早伴随改革开放萌生,对于弥补我国传统单一的银行信用的不足,利用社会闲置资金,引进外资,拓展投资渠道,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社会财富的巨大增长,产权制度的多元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势在必行,信托“一法两规”的颁布将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奠定法制基础,据初步统计,2002年至2003年一季度市场已经推出了四十几个信托产品,吸收信托资金逾70亿元。同时,证券市场基金作为一种标准化和典型的信托产品已经为人们日常
8. 谈谈国外的信托业发展对中国有何借鉴意义
1、重塑信托形象,普及社会的信托意识。发达国家的信托业之所以发达,主要原因是其版信托观念早已根深权蒂固。信托业的发展基础首先是受信于民
2·对信托业的职能进行合理定位。借鉴发达国家信托业的特征,要使信托业能健康、长远地发展下去,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对其进行一个基本、合理的定位。
3·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
4·立足本国,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信托公司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步伐加快,主要表现在信托机构和信托业务的国际化。
5、抓住市场,开创信托业务新品种。
9. 你对信托的了解
1979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到现在,中国的信托业起起伏伏,前后经历了五次大的行业性整顿,这是其他任何金融行业都未曾有过的经历。值得庆幸的是,在历经曲折之后,我国的信托业重新迎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期。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成立,正是我国信托业走向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标志。
一、在“错位”中吸取经验教训,辩证地、历史地看待我国信托业前二十年发展历程
从1979年到1999年,这二十年的信托业曲折发展历程并非偶然的,而带有鲜明的时代烙印。在公有制占绝对主导地位,产权单一、社会财富极其有限、市场刚刚开始萌芽的改革开放之初,以财产管理为特色的信托根本没有存在并发展的前提,而市场刚刚兴起,资金需求旺盛,银行和金融机构过少,业务单一,迫切要求出现适应这种需求的比较灵活的金融机构,扩大融资渠道。可见信托业的出现是有其客观经济的基础的。如果看不到这一点,不能够辩证地、历史地看待我国信托业的曲折发展历史,那种认为信托制度不适用于中国的看法,是片面的。问题出在“错位”上。最后一次整顿即1999年第五次整顿,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在金融体系、融资渠道出现多样化的情况下,开始“归位”,办成真正的信托。
从这二十年的实践中,我们获得不少经验教训。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多元化的社会财富积累和信托观念的普及是信托业发展的市场基础
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一种以信托服务方式进行财产继受和管理的专业理财机构,其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是社会财富的广泛积累和财富主体多元化。如果社会财富十分匮乏,或者只为国家或个别主体所拥有,则都不可能产生对信托的需求。与此同时,信托业的发展也离不开社会对这一制度的认可和接受,或者说信托文化的确立。与之对照,在我国信托业恢复发展的近二十年里,上述条件恰恰都不具备,这正是我国信托业迟迟得不到发展的社会根源与经济根源。
(二)信托业发展必须建立在合理的业务定位之上
信托的本质是一种财产继受和管理制度,因而信托业的定位也必须紧紧围绕这一本质特征展开。如果政策设计不是建立在业务自身规律基础上,而是过多地考虑短期的、过渡性的目标,必然导致对信托投资公司定位的严重错位。
(三)信托业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经营规则和信托法律环境
我国信托业之所以几起几落,与信托业经营规则和监管法规缺失不无关系。这不仅导致信托公司违法违规事件屡屡发生,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信托业的社会声誉,损害了信托业务得以开展的信任基础。
二、在“归位”中探索新的发展模式——正确评价第五次整顿后发生的变化
由于吸取了前四次信托整顿的经验教训,经过6年的努力,以信托归位为主旨的第五次信托整顿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以信托业归位为立足点,形成了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为基础的信托监管法规框架,并相继出台了信托会计制度、信托专用账户制度等关系到信托功能能否正常运转的配套制度。在此基础上,信托投资公司以资金信托、财产信托和公益信托为核心业务的经营范围基本确立,为归位后的信托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其次,在实施信托分类处置、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原有绝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都通过关闭、转制等各种方式退出了信托业,只有一部分经营业绩较好、内控比较完善、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信托投资公司得到保留,并在核销坏账、补充资本、引进人才的基础上实现了重新登记,初步形成了一支专业化的理财队伍,为我国信托业的重新崛起提供了组织准备。
第三,重新登记后的信托投资公司抓住我国经过二十年改革开放后社会财富迅速积累、产权改革日益深入这样一个历史机遇,发挥信托理财的破产风险隔离和资金运用方式灵活多样优势,积极进取,不断创新,推出了大量符合社会经济需要的信托理财产品,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居民储蓄向产业投资转化等领域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四,如何正确看待和化解信托业归位以来出现的新问题是我们的重要任务。
由于信托法规的完善、信托观念的认识深化和普及都是一个渐进过程,我国信托业在逐步回归本业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信托投资公司违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二是信托业务的私募定位导致信托产品规模化发展无法实现。三是由于信托市场狭窄、竞争激烈,导致信托业务收益微薄。
信托业归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非我们的方向出了问题。信托业回归本业是一条正确的康庄大道,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走下去。
三、站在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高度,进一步明确我国信托业定位,促进信托业发展
信托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其独特之处在于两大特色,即财产管理领域独有的破产风险隔离功能,以及信托财产运用上的贷款、投资、租赁等多种形式灵活安排、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并举的融资特色。由于这两大特色,信托业才能够在金融体系中发挥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连接器和润滑剂作用,起到四两拨千斤的功能。
要促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首先应在改善信托业的公司治理机制、逐步增强我国信托业的声誉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信托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模式,尽快引入国外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年金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等大众化信托业务,实现我国信托业发展与经济金融体系完善之间的良性互动。这将是决定未来我国信托业能否持续稳健发展的基石。
(一)应进一步加大信托业对外开放的力度,广泛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有效增强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实力,切实改善信托投资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使信托投资公司的信用基础和市场声誉得到显著提升。
(二)应逐步调整信托业的业务范围,构建以企业年金信托业务、职工持股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业务等大众化信托业务为主的信托经营模式。
(三)引导信托在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领域发挥积极作用
引导信托在扶助贫困、发展教、科、文、卫事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不断设计公益信托品种,利用公益信托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既符合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又有助于提升我国信托业的社会形象,值得大力鼓励。
此外,信托在改善我国基础设施投资,促进房地产等支柱产业稳健发展等领域也大有用武之地,例如发展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业务,等等。总言而之,信托作为一种特色鲜明的财产继受和管理制度,在中国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信托业唯一需要努力的,是如何把无穷多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这既是给中国信托业的机遇和挑战,也是给每一个中国金融事业参与者的机遇和挑战。
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成立恰逢其时。我相信,面对这样一种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中国信托业协会必将肩负起历史使命,推动我国信托业在中国经济金融事业的发展历程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