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求财会毕业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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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1、为什么说增值税制度是我国流转税中的主体税种2试述增值税的发展趋势。
增值税因其固有的优越性,在历史上还没有一个税种能像它那年在几十年内传遍世界各地。增值税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欧洲。随着欧洲各国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法国成功改革旧的营业税,创立增值税。在美洲,从1967年到1985年,巴西、乌拉圭、智利、秘鲁等13个国家相继实行了增值税。在非洲,从1955年到1959年,突尼斯、科特迪瓦等6个国家也实行了增值税。在亚洲,从1977年到1986年,菲律宾、韩国、土耳其、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相继实行了增值税。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普遍实行了增值税,它已成为一个国际性税种。 理论探讨已显示出增值税的优越性。从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方式来看,它具有许多优点:(1)税负公平,有利竞争。(2)税基广泛,收入稳定。(3)自动审计,征管严密。(4)有利于企业加强管理。(5)有利于国际贸易。 增值税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1)增值税是累退的。(2)增值税对价格发生影响,可能引起价格被动,诱发通货膨胀。(3)增加了征管成本。(4)存在潜在的偷漏税的可能。(5)与其他税收体系兼容。尽管如此,权衡利弊,仍不能否认增值税的巨大优越性。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尽量避免。 增值税还存在着一些有待一步完善的问题:()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问题。20世纪末中国的增值税仅对商品的生产、流通和进口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对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等劳务性行为实行营业税,对农业实行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是在这些特定领域仍然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二是存在行业税负不公平;三是征收管理困难多,在各种联结点都存在划分和区别问题。因此,应有步骤地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达到增值税的规范、统一和简化。(2)增值税的类型选择问题。中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对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金可以扣除。这样一来,税负比较公平,有利于再生产投资,有利于鼓励技术的更新和进步,不产生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在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投资体制中通过深化增值税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进一步改革了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金予以扣除,有利于促进内需,扩大投资,加快企业投资和融资体制的建立。(3)增值税的减免问题。中国增值税条例中规定了一些减免税项目,后来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又颁布了一些减免税政策,使减免税项目过多,不能充分发挥增值税中性、高效和简便的优越性。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经济环境的逐步改善取消大多数免税项目以及鼓励对科技行业的税收进行减免。如果说在20世纪的后半个世纪中,新中国的税收立法滞后于税制的改革,主要是因为政府主导型模式对改革的推进,而流转税制的立法,也滞后于所得税制的立法,所得税制至今也有两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即个人所得税法和三资企业所得税法。然而,在我国税制中占主要地位的流转税制至今连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也没有。新中国成立后30年间,流转税制中的工商统一税种,1958年虽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但在1973年,工商统一税对国内的征收,又为工商税所替代,即国务院发布的工商税试行条例。到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涉及工商税的改革,当时把工商税一分为四,即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盐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颁布了各自的税收条例(草案)。至1994年实施新税制改革,实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形成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鼎立的格局,这个时候国务院仍然是颁布了三个税的暂行条例向全国发布。到20世纪末,这中间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可暂行条例还是原来公布时的原始规定,形式和内容没有任何修改,连改为正式条例这一步也没有做,而往往是以通知、规章、领导人的指示、批示等代替法律,据说以这种形式推进改革和征收管理很管用。人们不禁要问,万一领导人不在位了,这些言论还是否继续有效?这种以言代法的做法,很值得深思。21世纪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时期,也是依法治税进人实质性实施的年代,按照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和当前的实际情况,我们必须在跨入21世纪时,对我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几个重要的税种,制定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甚至证券交易税也应当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否则,这几个大税种不但难以保证征收入库,而且,还有倒退的危险。税收法律制度是巩固和发展税制改革成果的强大的武器,更是实现我国加人Wto所要承担的法律制度的透明性、统一性义务的客观要求。为此,对“三税”的立法,在1998年发表的文章中提出过这样的方案:增值税应当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消费税、营业税应当制定正式条例。而《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当年颁布的法规性文件,法律层次较低,不利于增强税法的严肃性和税收刚性。尤其是增值税是流转税制中的主体税种,由于它的地位和影响以及后来内容的调整和变化,如果仍然采取暂行条例的办法,是同增值税的地位与作用不相称的。并且在流转税中,虽然不可能对消费税、营业税都进行立法,但是增值税一定要立法,要由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过渡到正式条例,再上升到法律。由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总结经验,提出立法方案,报国务院审核,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为增值税法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在流转税领域实现依法治税。与此同时,对消费税、营业税应根据这些年的实践,总结经验,由暂行条例修订为正式条例加以公布,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③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有哪些
股权转让分为公司股权转让和个人股权转让,以下分别分析两种股权转让的税费种类。 1、公司转让股权涉及以下税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2、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据此,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转让股权价格公允,与股权投资成本和合理费用之和持平,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股权转让价不公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伴随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的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如何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力的新型交通行业投融资体制,仍是我国在今后一个时期内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④ 融资租赁有哪些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一)税率
1、直租:动产16%;不动产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动产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6%;不动产增值税税率由11%整为10%
2、回租: 5%。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1、直租
出租人(融资租赁企业)购入土地、房屋融资物时,出租人应缴纳契税;融资租赁期间,土地、房屋的产权仍属于出租人,不涉及契税;融资租赁期届满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至承租人,则承租人应缴纳契税。因此,对于土地、房屋直租而言,所有权发生移转的,就应缴纳契税。
2、回租
财税【2012】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房产税
财税【2009】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需要说明的是:
1、房产税由承租人(实质重于形式,虽然法律上的产权人为出租方)按照房产余值缴纳,而非由出租人按照租金缴纳。
2、财税【2010】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因此,在法律形式上,在租赁期间土地使用权在出租方名下,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承租方还应当将相关地价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在实际操作中,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原则,因此一般在确保不发生风险的同时,多采取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等其他变通方法处理,以避免缴纳过高的产权转让税。
四、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出租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国税地字【1988】3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第4条的规定,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财税【2015】144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拓展资料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 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 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 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
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三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⑤ 税收体制中有哪些问题以及改革的方向和进程
税收制度是我国经济管理的核心部分,它伴随着我国经济运行状况及经济管理制度和方法的变化而变化;税制改革,就是对税收制度进行变革。为了进一步推进科学发展,深化税收体制改革无疑成为最关键的因素。
1 我国税收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1.1 税收的法治化程度较低 在我国,没有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相关规定,只是在宪法第56条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目前我国各个税种的法律层次来看,我国税种大多是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而不是由立法机关来立法,立法的层次很低。
1.2 税收经济调控的功能比较薄弱 我国现行的税务体制仍然是以1994年税制改革为主要思路的,但是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在我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国家宏观调控中,我国的税收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当前,我国的增值税税种还有比较大的欠缺,尤其是对企业的发展和经济增长并没有做出明显的促进作用。
1.3 工薪阶层个税负担较重 税收制度是国家的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工薪阶层是最主要的纳税源,但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所得税率,并且个税起点比较低,这样就造成了工薪阶层成为个税负担偏重的群体,他们所缴纳的个税偏高;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者反倒享受着多源扣除优势,相对缴税较少,偷税漏税现象比较严重。这样工薪阶层就成为个税的征税主体。个税的调解作用无法正常发挥作用。
1.4 民生保障较少 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年增长幅度很快,但是广大民生却得不到保障。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尤其是在医疗保障方面,很大一部分人存在着看病贵,看病难,有病看不起,或者可以说根本就病不起,人民的健康没有一点保证。另外,我国的收入分配存在很大的不公平,我国贫富差距很大,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税收在社会保障 和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微乎其微。
2 税收体制改革的思路
2.1 完善财政收支体系,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2.1.1 实施税费改革,增加财政收入 我国现行财政收入体系中,预算内收入与预算外收入同时并存,并且预算外收入的增长速度高于预算内收入的增长速度。我国的财政收入体系是不规范的,严重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另外我国的收费收入缺乏严格约束,既有税收,又有收费,并且还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导致腐败行为严重滋生和蔓延,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应及时清理政府各部门各种名目的基金和预算外收费项目,统一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同时将所有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基金取消;将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和收费项目纳入税收管理,归入现行税种或重新设计税种。
2.1.2 政府增加科研基金的预算和投入 当前我国政府应对科研增加财政投入力度,财政预算向科技开发倾斜,保证科研基金的需求,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需从两方面着手:①增加预算内投入。采用逐年决定的办法,增加预算内投入;在不影响国家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压缩一些不合理行政开支,把节约的资金用于科研预算。②把财政部门管理的一些周转金,向科研方面倾斜。
2.1.3 增加研究开发补贴 现欧美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政府补贴基金,用于对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补贴,以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目前主要有政府补助:财政贴息、研究开发补贴、政策性补贴。应增加研究开发补贴或者单独从财政支出中分出一项政府补贴基金,来分担风险投资的风险,刺激科研人员对于科研技术改革的积极性。
2.1.4 制定国家采购政策 政府公共采购规模是庞大的,它的需求量严重刺激新的高科技产业的产生,就会促进企业搞技术开发。为了保护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把政府采购政策形成法律,成为经常化、制度化的政策,从而确定政府采购的名单和办法。
2.2 促进企业财税制度的创新
2.2.1 财政支持 目前,我国企业所承担的政策性经营债务很多,国家财政应在严格把关的基础上逐一进行解决。另外,政府还应开辟多种投融资渠道,设立技术创新基金,增大对技术创新补贴的力度。政府应该设立一套技术创新融资机制:以企业资金投入为基础、技术创新基金为扩充、银行贷款为后盾,为企业的技术创新创造良好的环境。 2.2.2 税收扶持 将税收应该是政府加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手段,政府可以制定各式各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负单,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
2.3 促进人力资源投资的财税制度创新
2.3.1 增加财政投入,大力开发人力资源 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推动着我国经济增长。我国政府必须将“科教兴国”战略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及时制定新的财政政策,加强对人力资源的财政投资力度,大力开发人力资源。
2.3.2 开征教育税,保证教育的稳定支出 教育是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对外提供的是公共物品,受益范围却是全民的,政府应该通过税收形式来补偿其生产成本。开征教育税很有必要,既可以提高人们对教育的关注程度,又可以确保国家财政对教育的稳定投资。
2.3.3 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保障体系中,税收政策是最重要的政策资源。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应用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因此应该完善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税收法律,增强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的税收力度,实现税收优惠向具体的项目和环节转变,并且加大对高科技人才的的优惠力度。
2.4 完善环境税收体系,构建环境友好社会 环境税的征收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发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它拓宽了税收的调节领域,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具有很重要的经济意义。因此开征环境税,完善环境税收体系,建立起一系列保护环境的税收政策是目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环境友好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2.4.1 改排污收费为征税 我国目前最主要的就是排污费,但由于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征管效率和排污费用的使用效率很低,根本起不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此需要逐步完善环境保护措施,将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利用税收手段来控制环境的污染。
2.4.2 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是矿产资源和盐类,征税范围狭窄,应当适时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严重短缺的水资源、森林资源、渔业资源等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对污染程度不同的资源实行差别税率,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完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2.4.3 设立独立性环境税新方案 由于我国缺少环境税制的制定和征收经验,因此应先于容易征管的对象入手,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既要考虑从理论上的合理性,又要考虑实践中的可行性。
⑥ 税务工作业务有什么
您好,税务工作的主要业务如下:起草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制定征管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办理进出口商品的退税、出口退税业务;组织税务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报财政部审核报告,制定实施办法;参与宏观经济政策和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研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体水平,提出税收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税务业务规章制度的实施,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拓展资料:
1、税务人员业务方向:反映和监督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和缴纳。税务会计师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纳税义务进行记录、计算、汇总,并编制纳税申报表;税务会计师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惩处违法行为。这种反思和监督只能在企业单位作为纳税人进行,由纳税人的会计师来实施。企业税务会计需要在各种税收方案中通过事前筹划,合理安排公司的融资、投资、经营、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对采购、生产经营和内部核算做出合理决策,积极利用税收筹划进行税收筹划。国家法律法规,通过航空邮件软件的“懂税的ERP” 产品与国家税务相关系统之间的信息传输和元素延续。
2、多种税种(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的业务处理、出口退税等)参与企业业务流程,不仅可以准确计算各类应税资金,申报纳税,提高财税人员的工作效率,还可以进行账务管理,票务、运营、会计 评估税收情况,更好地帮助企业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全面开展经营规划和税务风险防范,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为创造利润奠定坚实基础。既保证了企业完成利税义务,增强了“造血”能力,减轻了税负,又提高了企业税后利润,实现了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3、税收是税收事务的简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是指以国家政权为基础的税收,它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全过程的一切工作,包括税收方针政策的研究、制定、宣传、实施和实施;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调整、修订、改革、完善、宣传、解释、咨询和实施;狭义上的税收一般是指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4、税收具有监督经济活动的职能。税收涉及社会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各个领域,能够综合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我们不仅可以通过税收的增减和税源的变化,及时掌握宏观经济的发展变化趋势,还可以了解税收征管活动中的微观经济状况,发现和纠正税收征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此外,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权益的重要体现。因此,在外汇交易中,税收在维护国家权益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⑦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的税收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规范的交通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现通知如下:一、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必要性我国现行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政策,对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费代税、负担不公平等弊端日益显现;二级收费公路规模过大,结构不合理,与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出行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迫切需要理顺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机制。近期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回落,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及时把握当前有利时机,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公平社会负担,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税,利用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1.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2.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中央补助支持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方案和政策统筹研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各地可以省为单位统一取消,也可在省内区分不同情况,分步取消。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3.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4.征收机关、征收环节和计征方式。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征)。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今后将结合完善消费税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5.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纳消费税予以返还。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6.新增税收收入的分配。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具体转移支付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落实。新增税收收入按以下顺序分配:一是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具体额度以2007年的养路费等六费收入为基础,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按一定的增长率来确定。二是补助各地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补助资金,用途包括债务偿还、人员安置、养护管理和公路建设等。三是对种粮农民增加补贴,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考虑用油量和价格水平变动情况,通过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中相应的配套补贴办法给予补助支持。四是增量资金,按照各地燃油消耗量、交通设施当量里程等因素进行分配,适当体现全国交通的均衡发展。(二)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国产陆上原油价格继续实行与国际市场直接接轨。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成品油定价既要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和企业生产成本,又要考虑国内市场供求关系;既要反映石油资源稀缺程度,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又要兼顾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1.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一段时间内平均价格变化超过一定水平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2.汽、柴油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1)汽、柴油零售实行最高零售价格。最高零售价格由出厂价格和流通环节差价构成。适当缩小出厂到零售之间流通环节差价。(2)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汽、柴油供应价格,合理核定其批发价格与零售价格价差。(4)供军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家储备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国家核定的出厂价格执行。(5)合理核定供铁路、交通等专项部门用汽、柴油供应价格。(6)上述差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3.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上涨或剧烈波动时,继续对汽、柴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以减轻其对国内市场的影响。4.航空煤油等其他成品油价格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液化气改为实行最高出厂价格管理。5.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上述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另行制定石油价格管理办法。(三)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配套措施。1.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大幅上涨,国家实施有控制地调整汽、柴油价格措施时,原油加工企业会出现暂时性困难,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要继续按照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调动炼油企业生产积极性,保证市场供应。2.完善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1)铁路货运价格,根据上年国内柴油价格上涨影响铁路运输成本增加的情况,由铁路运输企业消化20%,其余部分通过提高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疏导,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具体幅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铁道部确定。(2)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价格,首先在运价浮动机制内,由航空公司自主调整具体票价,需要调整燃油附加时,根据航空煤油价格影响民航运输成本变化情况,由航空公司消化20%,其余部分通过调整燃油附加标准或基准票价的方式疏导。调整燃油附加标准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燃油附加具体收取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航局按照上述原则确定。(3)出租车和道路客运价格,由各地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根据油价变动情况,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
3.完善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的机制。(1)种粮农民。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考虑给予补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2)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林业、渔业(含远洋渔业)。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上述行业增加的成本,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贴。补贴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补贴标准随成品油价格的升降而增减,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新的补贴办法从2009年起执行。(3)出租车。在运价调整前,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成本,继续由财政给予临时补贴。(4)低收入困难群体。各地综合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继续实行石油涨价收入财政调节机制。为合理调节石油涨价收入,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继续按相关规定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四)妥善解决改革的相关问题。1.妥善安置交通收费征稽人员。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成品油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要按照转岗不下岗、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的总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多渠道安置,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各地要锁定改革涉及的征稽收费人员数量,严格把关,防止突击进人。对公路养路费征稽人员的安置措施:一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转岗;二是税务部门接收;三是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多种渠道安置改革涉及人员。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由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2.研究解决普通公路建设发展,特别是二级公路发展问题。地方要以这次改革为契机,利用中央财政给予的支持政策,整合现有资源,更好地用于发展二级公路。同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六费原有资金功能不变的原则,抓紧研究建立和理顺普通公路投融资体制,促进普通公路健康发展。3.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加强油品市场监测和监管,坚决禁止成品油生产企业为规避税收只开具发票而无实际货物交付和突击销售成品油等非正常销售成品油行为,严厉打击油品走私、经营假冒伪劣油品以及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五)实施时间。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成品油价格,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切实做好改革的实施工作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共同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改革方案平稳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部际协调小组,要切实做好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发展改革、价格、财政、交通、税务、编制、人事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二)保证队伍稳定和资金有效衔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安置人员和维护稳定的责任,把人员安置的工作摆在推进改革的突出位置,提前筹划,周全安排,妥善安置。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改革前后资金安排及预算衔接工作;中央财政要通过向地方预拨资金,确保养护管理及人员经费等需要,保障改革平稳顺利推进。(三)确保取消收费政策到位,严格禁止乱收费。各地要按照改革方案的统一安排,在2009年1月1日零时全部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已经提前预收的要及时清退,要加强检查,确保取消收费政策落到实处。对确定撤销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位置和名称,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财务清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绝不允许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明令取消的各项收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下发配套文件,并加大督查力度。(四)加强宣传解释工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舆论引导。(五)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要密切关注市场情况和社会动态,针对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做好应对预案,并妥善处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