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简述信托财产的主要特性
1、转让性。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财产由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为前提条件。因此,信托是一种为他人利益而转移财产并加以管理的制度。信托财产作为其载体,具有下列特征:
信托财产的首要特征是转让性,即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信托人独立支配的可以转让的财产。
2、物上替代性。物上替代性是指任何信托财产在信托终了前,不论其物质形态如何变换,均属于信托财产。
3、独立性。信托财产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独立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就信托人而言,其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从而使信托财产完全独立于信托人的自有财产。就受托人而言,其虽因信托而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由于他并不能享有因行使信托财产所有权而带来的信托利益,故其所承受的各种信托财产必须独立于其自有财产。
㈡ 什么是信托制度,尽量深入浅出一点.谢谢!
我也不懂。。。以下内容都是在网路上抄的:
http://paneasy.com.cn/fanyi/jiangtang.html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的基本特征:
①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这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一是对受托人诚信的信任,二是对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② 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础。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是信托制度与其他财产制度的根本区别。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准的权利,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③ 信托关系中的三个当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两个重要特征。
信托关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是信托的一个特征。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这又是信托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这种信托关系体现了五重含义:一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就没有了直接控制权;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三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四是这种意愿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依据;五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为了受托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④ 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机构为财产所有者提供广泛有效的服务是信托的首要职能和唯一服务宗旨,并把管理、运用 、处分、经营财产的作用体现在业务中,它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㈢ 信托登记的信托登记制度的内容
(一)信托登记的对象
关于信托登记的对象,一直有两种不同的认识。 一是认为信托登记是对信托的设立及成立进行登记,从而确认信托的存在。二是认为信托登记是对信托财产进行的登记,从而将信托财产从其他财产中区分开来。笔者认为,信托登记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护交易的安全,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而对信托财产的权属及性质的登记,完全能够达成这一目标。
第一,通过对信托财产的权属及性质的登记,可以明确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义务,从而将信托财产从委托人的财产、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中区分开来,并保证交易的安全。任何一项财产被设立信托后就成为了信托财产,不但其本身性质发生了变化,而且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对其的权利和责任也随之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对信托财产进行登记,一方面可以明确各方当事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的内容,另一方面可以起到公示作用,使第三方充分了解交易客体的权属状况,了解交易客体状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受托人是否真正享有处分权等,然后决定是否从事交易,或者交易以什么样的条件达成。否则,不但容易给交易欺诈行为提供机会,妨碍交易秩序,而且不利于信托财产的安全,不利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信托财产的登记,使信托财产的权属及性质等信息得以全面公开,有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
第二,通过对信托财产的权属及性质的登记,可以防范受托人滥用权利的风险,使受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如前所述,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因此,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转移需办理登记手续,则信托设立时,一般需将信托财产转至受托人名下,在登记机关显示的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是受托人,实践中各信托公司也是这样做的。如果受托人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也能够得到维护。但如果受托人不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在信托财产的权属和性质没有进行登记的情况下,财产登记机构无从知悉受托人的权利的内容,存在受托人滥用信托财产管理权的风险。重新登记而又被宣布停业整顿或关闭的信托公司,大都存在滥用受托人管理权的问题,导致信托资金被大量挪用,而委托人和受益人却不知悉。
第三,如果将信托登记理解为对信托的设立及成立进行登记,将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也不会因此增加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其理由有二:其一,对信托的设立及成立进行登记,意味着每一个信托设立后,无论是以权属转移须办理登记的财产设立信托,还是以权属转移不需办理登记的财产设立信托,当事人都要在相应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从2007年信托公司已经公布的年报看,有些信托公司年底存续并管理的信托项目达90多个。如果要求对信托设立进行登记,则信托公司每设立一个信托,就要到登记部门办理一次信托设立的登记手续;而且,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事项的每一次变更都应办理一次变更手续。那么,信托公司的主要任务便不是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而是每天忙于对信托设立事项的登记,这将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其二,对全部信托的设立及成立进行登记,对其信托财产权属转移不需办理登记手续的信托而言,并不会增加该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安全性。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不是所有财产的转移都需要办理登记。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那些转移不需办理登记的财产,标的物交付完成即交易完成,人们没有义务也不需要另行确认这些财产是否为信托财产,只要标的物实现交付,交易的另一方就有充分理由相信对方是有权处分人。如果要求以任何财产设立的信托都要进行登记,则市场主体在进行每一宗交易时,都要查询一下所交易的财产是否为信托财产,这不仅增加交易成本,而且与我国现行法律不符。
因此,对信托的登记应理解为对信托财产的权属及性质的登记,具体包括登记时信托财产的权属人及权属性质。
(二)信托登记的部门
目前,我国有一家进行信托登记的机构,就是上海信托登记中心。该中心成立于2006年6月21日,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国首家信托登记机构。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对信托的登记分为两部分:信托信息的登记和信托财产的登记,其中信托信息的登记包括受托人名称、信托资金的用途、信托计划的规模、受益人的个数、信托的起止时间等,对信托信息登记的条件是受托人提交了中心规定的全部文件且文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托财产的登记包括有权属财产的登记和无权属财产的登记。无权属的财产即为其转移不需要进行登记的财产;有权属的财产即为其转移需要进行登记的财产。对有权属财产的登记需要受托人提供权属人为受托人的权属证明。该中心进行的信托登记,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从实践中看,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作为信托登记机构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其登记的效力,其登记是否能够被确认为《信托法》第10条所规定的信托登记;二是对财产的登记上,没有实现与相关登记部门的对接,其对财产的信托登记没有取得相关登记部门的认可,因此,即使受托人到中心办理登记,也首先必须在相关财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对信托当事人而言,意义不大,而且增加登记的环节。笔者认为,应从信托登记目的出发,并结合我国立法现状,确定或设立信托登记部门。
㈣ 可作为信托财产包括哪些
现金、房产、公司股权、股票、金融资产、应收账款、等等。只要是能够明确界定收益权或者所有权的资产,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㈤ 信托是干什么的
又称“相信委托”。以资财为核心、信任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有财产的人为了自己的或第三者的利益,把自己不能很好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交给所信任的人去进行管理或处理。受托财产权的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将管理或处理的财产所得的利益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或者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指定的第三者。受托财产权的人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㈥ 什么是信托
㈦ 关于信托的一些知识
一、 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他的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它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有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财产的。其中,财产权的含义包括:1、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2、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3、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力;4、对财产处分的权利。
二、 信托的种类有哪几种
根据信托目的性质的不同,信托划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出于私益目的设立的信托即为私益信托,出于公益目的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私益信托又可以分为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营业信托是个人或法人以财产增值为目的,委托营业性信托机构进行财产经营而设立的信托。非营业信托既是信托法所称的民事信托,是个人为抚养、扶养、赡养、处理遗产等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委托受托任意非营利业务进行财产的管理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是处于发展公共事业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该信托财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我国的信托法将其使用的客体范围包括了公益与私益信托,涵盖了各类的信托活动。
从信托理论和国外信托业发展经验看,信托业的职能主要有财产管理、融通资金、协调经济关系、社会投资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五种。
三,信托业以其独特的,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职能,牢固地在现代各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并以其功能的丰富性,而获得“金融百货公司”之美誉。但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虽然时值今日,信托业的职能很多,但其原始功能——财产管理功能是其基本职能,其他诸种职能,都是在这一职能的基础上行生而来。
(一)财产管理职能
财产管理功能是指信托受委托人之托,为之经营管理或处理财产的功能,即“受人之托、为人管业、代人理财”,这是信托业的基本功能。现代信托业所从事的无论是金钱信托还是实物信托,都属于财产管理功能的运用,其理论支持是现代产权理论。在该功能下,信托业作为受托人,必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或其指定的具体项目,发放贷款或进行投资,为委托人或受益人谋利。而且,信托财产所获收益,全部归受益人享有,信托机构只能按契约规定收取相应手续费。
(二)融通资金职能
融通资金功能是指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就赋有调剂资金余缺之功能,并作为信用中介为一国经济建设筹集资金,调剂供求。由于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财产有相当一部分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因此对这些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就必然伴随着货币资金的融通。表面上看信托业的这一功能与信贷相似,但实则有质的区别:在融资对象上信托既融资又融物;在信用关系上信托体现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多边关系;在融资形式上实现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而在信用形式上信托成为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结合点。因此,信托融资比信贷融资有显著优势。
(三)协调经济关系职能
协调经济关系功能是指信托业处理和协调交易主体间经济关系和为之提供信任与咨询事务的功能。因其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所以有别于前二种功能形式。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固有的信息不完备和交易主体内存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使得交易费用越发昂贵。因此,为降低交易费用,弱化交易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交易主体通常都要了解与之经营有关的经济信息,如经济政策、技术可行性、交易对方资信、经营能力、付款能力、经营作风、市场价格、利率、汇率以至生活习俗等。信托机构通过其业务活动而充当“担保人”、“见证人”、“咨询人”、“中介人”,为交易主体提供经济信息和经济保障。
(四)社会投资职能。是指信托业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动的功能。信托业务的开拓和延伸,必然伴随着投资行为的出现,也只有信托机构享有投资权和具有适当的投资方式的条件下,其财产管理功能的发挥才具有了可靠的基础,因此,信托机构开办投资业务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信托机构的普遍做法。信托业的社会投资职能,可以通过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得到体现。在我国,自1979年信托机构恢复以来,信托投资业务一直是其最重要的一项业务,这一点,从我国大多数信托机构都命名为“信托投资公司”可见一斑。因此,社会投资功能可以定位为中国信托业的辅助功能之一,但一定要按照信托原理的要求来对这一功能加以运用和发挥。
(五)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是指信托业可以为欲捐款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的功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热心于学术、科研、教育、慈善、宗教等公益事业,纷纷捐款或者设立基金会,但他们一般对捐助或募集的资金缺乏管理经验,并且又希望所热心支持的公益事业能持续下去,于是就有了与信托机构合作办理公益事业的愿望。信托业对公益事业的资金进行运用时,一般采取稳妥而且风险较小的投资方法,如选取政府债券作为投资对象。信托机构开展与公益事业有关的业务时,一般收费较低,有的甚至可不收费,提供无偿服务。
综上分析,所得的结论是:由于信托制度是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信托业的本质是财产管理机构,所以中国信托业的职能定位应当是:以财产管理功能为主,以融通资金功能次之,而以协调经济关系功能、社会投资功能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功能为辅。
㈧ 信托包含哪两重涵义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它是以什么为基础的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