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20中国房企拿地情况分析
根据中指研究院2020年7月1日发布的《2020年上半年全国房地产企业拿地排行榜》报告看,中国房企拿地主要有以下特点
当月要点:
1. 上半年拿地规模同比基本持平,6月拿地处高位
2. 拿地销售比回升,第二阵营企业拿地更积极
3. 合作拿地权益占比上升,收并购机会仍存
4. 布局重点聚焦二线,长三角仍为热点
01 上半年拿地规模同比基本持平,6月拿地处高位
2020年1-6月,TOP100企业拿地总额15169.8亿元,拿地规模同比基本持平。TOP100门槛值升至40亿元,环比增长21.2%。
图:2020年1-6月50家代表房企每月拿地总额
数据来源:CREIS中指数据,中指地主
杭州热度最高,中西部省会城市与城市群内热点城市颇受青睐。1-6月,50家代表房企拿地TOP10城市中,中西部省会城市占5席,其中西安拿地面积达565.4万平方米,位列第三,重庆位居第六,长沙与郑州也较受欢迎;长三角与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各有两个城市上榜,杭州位居第一,苏州、佛山均超过450万平方米,广州近400万平方米,是前十城市中唯一的一线城市。
Ⅱ 年内多地出台新规稳地价 减轻房企融资压力引导理性拿地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也明确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并强调“坚持因地制宜、多策并举,夯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稳定地价、房价和预期”。
这为今年乃至整个“十四五”时期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走势定下了基调。需要注意的是,在稳地价、稳房价和稳预期的“三稳”目标中,稳地价被列在首位。对此,东方金诚房地产行业资深分析师谢瑞在接受记者表示,“稳地价”是“稳房价”和“稳预期”的基础。房价与地价息息相关,当地价上涨时,往往带动房价的快速上涨,二者相互影响。只有通过减少地方对土地财政收入的依赖、保持土地持续稳定供应等方式稳定地价,才能稳定房价和预期,保持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近几年,全国各地房地产调控政策频出,其中不乏稳定地价的政策,并且收效甚佳。贝壳研究院首席市场分析师许小乐对记者表示,以北京为例,2016年北京开始推出的限竞房地块、共有产权住房地块对于稳地价发挥了积极效果。2016年北京住宅用地楼面价同比上涨超40%,2017年涨幅缩小为4%,2018年、2019年楼面价同比下跌,房价涨幅不断收窄,2017年以来,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累计上涨约10%,总体上低于其他核心城市。
今年以来,地方稳定地价的举措还在不断更新。比如1月初,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发布《关于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树村棚户区改造B-1南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等3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公告》,修改了海淀区海淀镇树村和朝阳区金盏乡小店村3个地块的竞买规则,试点施行“限地价、竞政府持有商品住宅产权份额、竞高标准商品住宅建设方案”的挂牌方式。这也是北京市土地公开出让首次采用“竞地价 竞政府持有商品住宅产权份额 竞高标准商品住宅建设方案”方式进行供地。
再比如,1月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住宅用地可采取“限地价、竞自持”方式出让或熔断后摇号确定竞得人,报(竞)价首次达到出让起始价的120%-130%时熔断。
此外,近期还有多地试水“两集中”出让土地,如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月24日发布《坚决落实上级有关要求部署2021年住宅用地供应工作》,其中明确,严格实行住宅用地“两集中”同步公开出让,即集中发布出让公告、集中组织出让活动,全年将分3批次集中统一发布住宅用地的招拍挂公告并实施招拍挂出让活动,引导市场理性竞争。
在谢瑞看来,稳地价及相关政策对房企产生一定积极影响。一方面,稳地价在某种程度上将助力提升房企整体信用质量,稳地价背景下拿地竞争趋于理性,房价地价倒挂情况减少,销售利润率向上向下的弹性减少,稳定性及安全性提升;另一方面,有助于房企合理补库存,稳地价要保持土地的持续稳定供应,保持合理程度的增长。
许小乐认为,地价平稳除了有助于减轻房企融资压力外,在稳地价要求下,土地供应及交易信息更公开、透明,利于房企对土地市场供应量价、市场运行趋势进行客观判断,形成合理预期,引导市场回归理性。并且,房企可以在拿地前更充分的进行拿地成本与收益测算评估,优化住宅方案设计并合理定价,避免因过高的土地溢价挤占用于产品质量建设的成本。
Ⅲ 房企资金渠道被不断收紧 政策寒冬下如何寻找融资突破
2019年,乍暖还寒。1月社融创新高后,地产融资愈行愈难。
5月17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文》(简称“23号文”),其中明确了几类针对房地产的禁止性业务。随后,5月底,住建部联合有关部门,针对房地产行业“地王”现象点名十余家开发商。同时,央行与证监会对部分上半年拿地活跃的头部企业,限制公开市场融资。进入6月份后,受23号文影响,虽然地产信托发行规模有所收缩,但仍未达到监管预期。6月底、7月初,多家信托公司收到银监窗口指导,要求控制地产信托业务规模。
针对房企前端拿地融资
对于地产行业,政策持续收紧,尤其是针对的前端拿地融资。
1、银行:对房地产的资金支持仍被限制在满足432前提下(编者注:所谓“432”,是指房地产项目必须具备四证齐全、30%自有资金、具有二级及以上开发资质等条件)的开发贷业务,连“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挪用于购房” “并购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这种不常见的现象也被未雨绸缪的事先防范。
2、信托:对房地产债权性质融资同样被限制在满足432前提,通过股权投资+债权认购劣后、股权投资+股东借款、应收账款、特定资产收益权等方式向房地产变相提供融资等行为被明确禁止,政策精准、专业,直击要害。如何规避监管层强调的信托房地产投资的一些限制性行为和结构模式,以及未来的产品方向值得深入探讨。
3、此外,相关政策也提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这类影子银行在宏观调控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压缩了此类机构的活动空间,为日后专项查控埋下伏笔。
政策的收紧将加速地产行业的整合,有限的资金规模将向头部企业集中,房地产企业被迫面临一边四处找机构找钱、催回款,一边着急找项目、补货的处境,如何结合自身特点突破资金、资产瓶颈成为众多房企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难题。
对房企融资的具体影响
目前,房地产企业的主要融资模式分为4种主要形式。
1、股+债投资模式:金融机构作为地产项目公司股东的同时提供股东借款,从而实现对地产项目的投资。
该模式可细分为小股大债模式和先股后债模式,小股大债模式主要指机构作为地产项目公司股东后,在项目未满足4证前以股东身份向项目提供借款,属23号文限制行为;而先股权投资待满足4证后追加建设期投资的模式,个人认为应不属于限制行为。
2、股权投资+债权劣后级或 “优先股权加次级债”模式:
主要指信托在设计信托结构时采用优先、次级的结构化分层设计(优先劣后比为1:1)。
其中优先级信托份额由信托负责募集,该份额为信托计划实际投资规模,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计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劣后级信托计划份额,由项目公司原股东向项目公司提供借款所形成的债权(多为土地出让金借款等)来认购,项目公司原股东以劣后级本金及收益为优先级的预期权益提供兜底。
如此设计首先满足优先级投资人在投资期间内固定收益分配需求,同时将名义上风险较高的股权投资转化为了实际上风险相对较低的债权投资。从形式而言,这种模式借助了结构化操作,掩盖了假股真债的事实,可当监管从本质的角度直接进行核实时仍难圆其说。但信托的业务具体标准由各地银监相机把握,因此理论上存在一定操作空间。
3、资产收益权模式:即金融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项目未来特定区间内所形成的现金收益转让给投资机构获取资金,该模式通常还会约定“受让+回购”的条款。此种模式从实质将仍属债权性质(且有相关判例支持)。个人认为如融资主体业务涉房该模式仍属监管限制行为,如融资主体属房地产企业关联方但业务范围无地产开发项应可操作,但也需结合当地监管机构的具体要求。
4、应收账款或债权收购模式,该模式分为以下三种细分类型:
1)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项目公司通过与保理公司的合作,加上与上游供应商的条款如账期进行再协商,能够合法合规的将资金在定时期内转移给地产开发企业,该类型应不在23号文的限制之列;
2)房地产公司母子公司之间或分子公司之间债权,通过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将特定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非金融债权收购方式将债权受让对价款支付给房地产企业的模式,该模式应属于23号文禁止的“资金通过影子银行渠道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如债权债务双方为房地产企业关联的非房企业且债权债务真实,再通过资产管理公司的非金融债权收购方式融资,这一模式仍然存在弹性空间;
3)信托发行应收账款类信托产品受让持有的房地产公司的应收账款,该模式实质也是向不满足432条件的地产项目提供融资也属23号文限制行为。
如何在现有环境下寻求融资突破
在监管趋严的形势下,房企应该正面对待。通过融资结构的合理化设计、信用增级及拓宽创新融资模式等,在负债水平可控的情况下,适度扩张。未来房企应该多从自身寻求提升,我认为可以从以下方向寻找突破口:
1、融资结构合理设计:
1)通过满足432的项目主体“借壳”融资。对满足432条件的项目提供融资自然不在限制范围内,用满足432条件的项目进行包装,继而将资金用于其他不满足432条件的项目。合适的项目主体的多少是决定此模式的关键另外还需注意不同地方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土地/在建工程的抵押要求(是否允许以其他项目为本套壳“432项目”提供担保实现错位抵押等);
2)真股投资。真股投资并不是新鲜事物,确是23号文希望引导成为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的房地产投资模式。但是真股投资类项目十分考验金融机构的投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投前分析以及投后管理能力,金融机构通过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从而获得项目开发运营的增值收益。也因大多数金融机构项目开发的经验不足或不具备,且投资风险相较债权投资更大,因此真股投资类项目往往也有更高的准入要求。在真股投资过程中仍有几点需要注意:首先,真股投资通常需要房地产企业提供风险相对较低收益相对较高的优质项目合作,这需要房地产企业均衡现金流与收益后做出合理判断;其次,真正的房地产股权投资在项目实现预售前不存在可分配的收益。所以对于习惯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人而言,资金募集将存在一定难度;再次,房地产股权投资在项目通常需要项目公司在公司治理及资金使用层面接受严格的监管,这需要投融双方有足够的默契与信任;最后,股权投资除可在项目公司层面合作外,还可设计为引入金融机构或国有平台作为战略投资人方式获得更多更灵活的资金支持,但这需要以公司的部分管控权为代价。
2、信用提升:
房地产企业在金融属性的引导下,其基本资金运作逻辑就是用最少的自有资金撬动外部资源推动项目运转。达此目的需房地产企业着力打造自身的信用体系,高信用评级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获得非常低成本的资金,而且这些资金不受用途限制的影响,可以灵活使用,用于拿地保证金、缴纳土地款等。虽然信用的建立需逐步积累,但普通规模房地产企业也可通过相应的运作手段来提升。首先可考虑引入国资平台,引入国资组建混合所有制后无论在开发还是融资上,国资信用都有其被认可的优势。有实力的国资公司还能够给合作的地产公司拓展提供资金支持,还能对房地产企业带产业拿地模式带来重要的资源价值;其次,与金融机构合作,与金融机构合作设立合资平台公司,即可以实现资产与资金优势互补,又可以增强互信,实现融资方案条件的放松和灵活,若为多项目合作还可协商打破资金封闭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变相达到降低自有出资目的;
最后,提扩大规模、 提升信用。 房地产企业的江湖地位最终还
是以资产和销售规模来确定的,资产与销售同时也是评级的关键指标,因此需要持续关注,用心打造财务报表、行业排名等。
3、渠道拓展:
1)REITs等创新产品值得关注,中国式的REITs即进行地产股权投资的房地产信托将迎来发展机遇。
2)基于真实投资的股权私募基金发展已相对成熟,直接投资优势明显,很多私募采用金交所债权计划等方式,可以作为辅助信托作用。甚至很多信托公司通过设立私募基金绕道放款,这样无论明股实债还是真股都就会相对灵活。
3)由房地产企业投资注册基金管理公司,与企业的物业管理、客户管理及供应商管理等相结合发掘投资人资源,通过结构化设计等方式投于所开发项目,发挥产融结合的优势。
4)引入管理团队或战略供应商跟投方式,既可以减少自有出资,又可提高项目管控水平,也是可深入探讨的模式。
Ⅳ 开发商如何拿地
开发商是如何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呢?当前我国的开发商获取土地的主要形式是国有土地出让,即参加招标拍卖挂牌,简称招拍挂。2007年后,地王现象频出,很多人也将批评的矛头瞄准了招拍挂制度,认为是招拍挂制度导致了房价的疯狂上涨。
房地产行业分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三级市场。土地市场就是一级市场,这完全控制在政府手中,政府在土地一级市场实行寡头垄断,所有的土地资源全部被国家独家控制。一级市场是拿地最主要的通道。
一级市场土地交易在20世纪90年代采取协议转让形式,开发商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协议,支付出让金与前期动迁费等费用,就可以把土地转让到开发企业名下。协议转让也是时代的产物,那个年代土地资源丰富,拿地企业并不踊跃,地方政府为了保证土地财政收入,主动向各类开发商热情招商,以较为优惠的条件,吸引开发商拿地,从而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
1997年,正逢东南亚金融危机,上海整个市场极度低迷。当时上海政府就主动向香港的几大房地产巨头招商,让这些富豪们来上海投资,开给他们的条件相当优惠,其他不说,就在土地开发期限上,极为宽松,大多数土地出让合同上规定,土地开发周期长达八年之久,这样就给这些外资囤积土地的机会,通过土地的长期储备来博取土地增值。不少外资到了2000年后也没有主动开发,还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把一块块土地转让给其他内资与外资企业,通过土地增值来获取收益,钱赚得很轻松。
房地产发展史上有些开发商成长是有原罪的。不少内资小房企,限于资金窘迫,往往是与地方政府协商,先象征性地支付一些意向金,出资几百万元就够了,而房屋土地部门违规操作,收到定金后就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商拿到了产权证后就可以去银行融资,拿了银行的资金再来进行房地产开发。
乱世出英雄,在房地产行业还很不规范的时候,这个行业造就了无数亿万富翁。有一个从百万富翁变成亿万富豪的故事。一位当时在机关做团干部的年轻人王为东,在常人看来,他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收入稳定,但他还是愿意去商海里尝试游泳而毅然下海。当时他凭着一股积极创业的热情和社会关系资源,在上海浦东找到了一块很小的土地,先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意向书。然后他凭着这份意向书到处找合作伙伴,终于被他找到了一家乡镇企业,这家企业对房地产开发一无所知,但对王为东很信任,答应去银行融资后投入开发。王为东创业时候可以说一无所有,成立公司的钱还是这家企业在银行融资时候多借了一百万元后再借给他的,由王为东归还银行利息。在现在看来一百万元只能开家小饭店,但在那个年代,运作得好,奇迹就会出现。
在浦东小地块初试牛刀,赚了钱后,现金流就有了一些铺垫,于是接着再拿地开发第二个项目。王卫东凭着一种悟性,每步节奏踏得很准,合作伙伴是乡镇集体企业,他利用这种优势,借助他们的资金实力,实行承包开发合作制,其他股东不参与经营,由他来全程操盘。君子协定,其他股东拿投入资金30%的固定回报,项目今后的亏损与否,其他股东永远是约定的固定回报。要知道房价一直是处于上升趋势中的,约定的回报率只是一个时点的定格,房地产的增值空间在实际运行中经常是无法预测到的。两年后项目运行基本完毕,但项目的利润回报并不是当初预计的那些,这样王为东按照约定按时支付给其他股东的回报后,他的个人身价顿时从小矮人变成了小巨人,新生代富豪就此产生了。
一级市场土地出让到了2002年7月1日后由协议转让改为土地竞拍,由房地部门通过组织竞拍的形式让拿地企业参与现场竞拍。但各地在土地招拍挂的形式上又有变体,如上海实行的是土地竞标方式,开发商的出价不是唯一获取土地的因素。即每块土地的取得,并不是价高者得,而是每家开发商把欲竞标的土地,标上自己的出价,提供此地块的规划设计方案,同时提供银行资金证明、开发资质等级证明等。由专家评审小组根据出价、方案、资信等综合因素,当场评出该土地的得主。
拿地的模式还可以通过与政府合作,参与土地一级市场的开发后自己再保留一块土地,这样就可以以较为低廉的价格轻松获取。也可以通过资本运营、企业股权收购获取。
土地市场招拍挂制度的建立,从整体上是规范了土地市场的混乱定价行为,有利于价格发现。199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包括住宅用地协议出让的方式。但是,很长的一段时间以来,协议的形式占了很大的比例,这就产生了权力寻租以及低卖国土的问题,房地产界权威专家孟晓苏多次呼吁,要增加土地出让中的招标和拍卖的比重,全面进行招拍挂这样的一个阶段性措施开始落地。但是包括孟先生在内的很多人士,都认为后来的招拍挂制度推高了地价:土地出让招拍挂在不断引发新“地王”的出现。所以要想抑制过快上涨的房价,就要完善我们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供应和出让制度,这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
早期的开发商拿地都是可以通过协商,分期付款来获取土地资源。到了2000年后特别是招拍挂制度形成后分期付款的形式越来越被管理层所不容许。再加上土地价格的日涨夜大,中小房地产企业拿地的能力越来越削弱了。大体量的土地只有大型国企和上市企业有能力操作。很多大型房企不是靠着市场的积累获得资本,而是靠具有国资背景容易筹钱,获得了垄断地位,并采取疯狂推高土地价格的办法,将民企逐步驱出市场。2009年一线城市房价涨了50%以上,这与土地一级市场不断冒出的新地王有很大关系。
地王与金融危机有关系,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受益方很多都是国企,而中小企业贷款现在依然很难。地王的出现,一部分原因就是在于这些大型房企太凶猛,吓到了一大批房企和购房者。地王的出现,断了楼市一条修正自己的活路,楼市不断蹿火冒烟,危及房地产业的根本和可持续发展。
土地的招拍挂制度比以前那种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做法更为合理,而且效果也很不错。土地招拍挂的方式可以有效地遏制国土资源的流失,最大限度地防止权力寻租等一系列人为干扰市场的行为,打击圈地和炒卖地皮的行动,较好地维护公共利益。而且,从近些年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势头来看,土地招拍挂方式确实为地方政府增加了收入,地方政府更有积极性去加速城市化进程。
土地招拍挂制度最初源于欧美,后来在我国香港广泛推广使用。我国目前的经营性土地招拍挂的形式,正是参照香港的土地拍卖规则而制定的。这个制度从理论上说可以从源头上防治土地批租领域腐败,同时也是提高城市土地运营水平、改善投资环境的根本措施,让土地可以以更公平、合理的价格出让,减少人为干扰因素,从而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但是,这种方式也有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从2007年开始,地方政府一味倾向于“价高者得”的做法,更加推动了地王的不断产生,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中国房价近几年来不断暴涨。也就是说各地的房价高企,是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土地财政收入而推高了房价,面粉比面包贵的故事也在中国这个快速发展的国家经常上演。因此,必须改革土地拍卖制度,将其与民生问题挂钩,避免土地拍卖对民生问题的伤害。
Ⅳ 房企拿地策略分化强者恒强趋势未改
近期,上市房企陆续发布2021年半年报。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发现,上半年,房企拿地显著分化。部分房企仍积极拿地,除招拍挂外,还通过多元化的方式扩充土储,但也有部分房企拿地态度较为谨慎。对于下半年的拿地策略,房企普遍表示,将在保证财务稳健的前提下,审慎、务实地补充优质土地。机构认为,短期来看,强者恒强的趋势并未改变,头部房企土储充足。
规模房企优势明显
2021年上半年,土地市场迎来了首次集中供地。在各地土拍过程中,规模房企优势显著,但在“三道红线”、融资监管、现金流等多方面因素带来的影响下,房企拿地策略出现明显分化。
招商蛇口披露的半年报显示,报告期内,招商蛇口围绕区域聚焦、城市深耕,优先布局能级高的核心城市。1-6月,公司累计获取土地63宗,新增土地面积390.45万平方米。建业地产上半年新增土地建面达66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81.48%;新增土储总价为99亿元,同比增长128.27%,土地购置额占2021年上半年合同销售额的32%。
上半年,中国海外发展、绿地控股等头部房企持审慎拿地的态度。中国海外发展表示,在两集中供地的新政策下,公开招拍挂土地市场竞争较热,上半年中国海外发展理性把控投资节奏,在内地14个城市新增20宗土地,新增总楼面面积约489万平方米,相比2020年同期的582万平方米下降了16%,对应的总货值为1104.9亿元。下半年,中国海外发展有充裕的财务空间获取更多优质土地。
绿地控股也表示,上半年制定实施了审慎稳健的投资拓展工作方针。拿地总量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拿地方式和开发理念发生转变,更加突出“现金流回正快”等要求,更加注重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展望下半年,多数房企表示,综合考虑内外部情况,将审慎、合理拿地。克而瑞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总监房玲预计,在自身补货充裕以及仍需优化财务指标等背景下,龙头房企的投资脚步或将有所放缓。
头部房企土储丰富
克而瑞研究中心数据显示,上半年,排名前十的房企新增货值占百强房企的38%,后50强房企新增货值仅占百强的19%。短期来看,强者恒强的趋势并未改变,头部房企土储充足。
保利发展2021年半年报显示,上半年,凭借着出色的资源获取能力,公司储备了质地优良、规模合理的土地资源。近年来38个核心城市储备资源始终保持在70%以上,住宅货量占比超80%,待开发面积可满足公司2-3年的开发需求,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世茂控股半年报显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总土地储备约1892万平方米。其中,二线及以上城市的土地储备占比达75%,可以支持公司未来2-3年的开发运营需求。
中国指数研究院表示,土地储备相对充足的头部房企更聚焦重点城市。如招商蛇口、万科等全国性龙头企业致力于在多个重点城市广泛布局。
Ⅵ 部分城市出台措施严控房企拿地资金来源
8月17日,济南、苏州两地同时发布土地出让补充公告,对房企参与竞拍的资金来源进行严控,包括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房地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其股东不得违规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等。
资金来源须说明
苏州发文指出,调整苏地2021-WG-41号、苏地2021-WG-42号、WJ-J-2021-019号、WJ-J-2021-022号、WJ-J-2021-023号5宗地块一次报价有效区间上限,公告时间延长至2021年9月5日。本次出让的住宅及商住用地仅限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参与,申请竞买人报名时须同步上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同一企业及其控股的各个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宗地的竞买。
同时,苏州对参与竞拍房企的资金来源进行了严格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等,购地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不得使用房地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不得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不得使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等。竞买人须说明资金来源情况,在报名时提交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及相应证明材料。
从济南方面看,参与商品住宅用地竞买的企业须由自有账户交纳竞买保证金,同时竞买企业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等;购地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不得使用房地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不得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机构的借款,不得使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等。参与竞买企业要说明购地资金来源、提供相应证明并对上述要求做出承诺。土地成交后,对竞得人缴纳的保证金和出让金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属于自有资金的审计报告。对于经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取消其竞得资格、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已出让土地,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
中指研究院苏州分院分析师金珂指出,对于第二轮集中土拍,各城市都在有针对性地酝酿新的规则,以更好地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调控目标。一方面,杜绝房企多个马甲拿地的情况,推动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对房企的资金实力要求更加严格。
房企审慎投资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7月,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84895亿元,同比增长12.7%。1-7月,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施工面积891880万平方米,同比增长9%;土地购置面积8764万平方米,同比下降9.3%;土地成交价款5121亿元,同比下降4.8%。
机构认为,融资环境收紧,房企对下半年新开工将采取审慎态度。克而瑞研究中心指出,继无锡、杭州之后,或有更多城市对溢价、地价管控升级;在增加住宅用地有效供应的情况下,部分城市或适度放宽土拍要求。而房企将把剩余资金投入其他具有潜力的二三四线城市,土地购置面积预计将迎来一轮回升。
部分房企近期新增地块青睐低容积率项目,未来有望推出洋房、别墅等价格高、面积大的低密度住宅项目。
南山控股8月10日晚间公告,全资下属公司苏州南山新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3.69亿元竞得南通TR21018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取得成交确认书。该地块位于通州湾示范区纳潮河北、珠海路西,地块面积约为6.46万平方米,地块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1.6≤容积率<1.9。
首开股份子公司太原首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2680万元竞得太原市SG-2112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面积为15656.31平方米,容积率为1.0。此外,公司以7.3亿元竞得南通市R21013幸余路北、通生路东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出让面积为47143.07平方米,容积率为1.20-1.37。
业内人士指出,低密度地块出让地区基本上还没有实行“两集中”制度。由于实行“两集中”地区地块出让延期,有的房企在“空档期”摘下这类地块。
Ⅶ 房地产企业融资策略浅析
房地产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其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中国人民银行12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的颁布实施,在为房地产投资过热现象降温的同时,也使资金密集型房地产业产生了“釜底抽薪”的危机感和焦虑感。国家信贷新政策下,房地产业如何冲破融资困境,保持稳定健康发展?本文就这一话题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房地产企业融资现状
(一)融资规模持续增长
近几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房地产业每年的资金来源总量不断上涨,2001~2005年短短4年里,全国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总量上涨了1.8倍(参见表1-1)。
(二)银行信贷是房地产融资的主要渠道
仅以上表2001年数据为例。2001年房地产业资金来源总计7696亿元,其中:国内贷款1692亿元,占21.99%;自筹资金2184亿元,占28.38%;其他资金来源3671亿元,占47.69%。可见,银行贷款、自筹资金、其他资金总计占总资金来源的98%左右,呈三足鼎立的态势,看起来比较合理。但是经过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自筹资金中只有55%左右为自有资金,30%~40%为企业从银行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其余为各种施工企业垫款或材料商垫款;其他资金来源中,80%以上为个人购房者交付的各种定金及预收款。这样总计起来,有60%~70%资金直接或间接来自银行信贷的支持(部分企业甚至达到70%~80%)。
(三)股票融资债券融资在房地产金融中所占比例小
2002年以前国家对房地产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控制得非常严格,截至2005年末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只有80家,仅占全部上市公司总量的2%,占全部房地产企业总量的0.16%。依据表1-1数据,我们可以发现,债券融资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中的比例一直很低,且2002年以来呈现快速下滑的趋势,平均只占0.001%左右。
(四)房地产资金信托活跃
2002年底投向房地产业的信托财产共计24.08亿元,占全部信托财产总额的2.82%,比年初增加12.61亿元,增幅109.93%。尤其是在2003年6月央行出台121号文件后,全国许多房地产开发商都把目光投向了房地产信托业务。2004年我国房地产信托业继续以较高速度增长,直到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颁发212号文件——《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以下简称212号文),对信托融资进行严格限制,给我国刚刚有所起色的房地产信托业又上了一道“紧箍咒”。
二、房地产企业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融资渠道过于单一
从上面对表1-1的分析中可以得知,我国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来源中有60%~70%直接或间接来自银行,只有少数企业的自有资金能达到目前35%的银行贷款要求,相当部分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不足10%。这种高负债的财务结构,加剧了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风险,不利于整个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二)银行体系所承担的风险与收益不对称
作为自负盈亏的企业,银行对外投资讲求的是风险与收益的对等性。而我国目前银行业从房地产业获得的仅仅是固定的利息收益,承担的却是整个房地产业高负债的财务结构所导致的行业风险,风险和收益处于极度的不对等状态,再加上各种违规贷款的存在,整个房地产金融面临巨大风险,不利于银行体系的稳定。
(三)缺乏多层次房地产金融体系
就房地产体系而言,目前我国仍没有形成多层次的丰富的房地产金融体系,专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机构、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和保障机构缺位严重;缺乏规模化、多元化的房地产金融产品体系;缺乏独立有效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中介服务体系;缺乏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等等。
(四)房地产金融市场的监管和调控机制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的法规建设相对于房地产市场发展而言是滞后的,除《商业银行法》中有关银行设立资金运用规定外,还没有专门的房地产金融监管框架,房地产金融业务的有关规范也有待于制订。
(五)房地产企业融资瓶颈亟待突破
为防范整个金融体系出现系统性风险,央行于2003年6月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对房地产开发链条中的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施工企业垫资、自有资金比例等各个环节进行了严格规定,使房地产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资金瓶颈,房地产信贷新政下如何融资成为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必须尽快解决好的关键问题。
三、房地产企业融资策略分析
(一)发展多元化直接融资
银行贷款融资是典型的间接融资,具有短期性特征,到期还本付息的财务风险也较大。因此应大力拓展多元化直接融资渠道,除适度放宽股票融资政策限制和培育完善房地产债券市场以外,还可以发展市场化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的房地产金融体系。
1.大力培育房地产信托融资方式
房地产信托是信托金融工具在房地产业中的应用。目前我国房地产信托基本上参照银行贷款的有关条款执行,很大程度上是银行贷款的变种,但信托公司在委托贷款方面的监控、管理、经营能力和经验可能不如银行,因而很难起到有效的风险分散和风险管理作用。此外,我国目前真正意义上的信托投资机构并不多,且绝大多数在房地产信托融资方面并无良好建树。因此,一方面应建立和培养一批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信托投资机构,另一方面应在加强对房地产信托监管的同时,通过完善房地产金融市场,规范和发展信托融资方式,使之成为房地产业融资的一条主要通道。
2.培育地产金融二级市场,推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就是将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为抵押贷款证券(主要以抵押贷款作为担保的债券),并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交易,转卖给市场投资者,以达到融通资金和把抵押贷款风险分散给市场众多投资者的目的。二级市场(个人房贷市场)的运作不仅使得一级市场(开发贷款市场)有了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极大地增强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有效实现了风险分散和风险管理的目标,同时也为证券市场提供了一种具有较高信誉的中长期投资工具。在美国,经过联邦金融中介机构担保过的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金融产品,具有类似于政府债券的信誉。而且由于二级市场产品相对于政府债券具有更高的收益率,受到保险、养老基金等中长期投资者的欢迎。目前,我国的房贷证券化试点已进入方案设计阶段,各地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推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进程。
3.建立多层次房地产金融体系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多层次房地产金融体系,以促进我国房地产金融业发展,加速银行资金周转,降低银行金融风险。
4.建立和完善相应法律制度配套措施
规范各种融资行为并加强监督管理,以防止在降低银行风险的同时产生新的隐患,引发新的金融风险。如对房地产证券化给予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快修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尽快出台《产业投资基金法》等等。
(二)进一步完善间接融资
我国是一个间接融资占绝对比重的国家,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银行间接融资仍然是房地产企业融资的最主要渠道。因此,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银行间接融资渠道,更好地为房地产企业提供服务。
1.推进间接融资形式多样化
目前虽然各大银行在个人按揭贷款方面创新不断,但在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上缺乏创新。建议银行业针对房地产企业的特点和现状,提供一些有特色的信贷服务,如建立一种将中外银行、担保机构有效结合,为企业提供贷款的融资方式,具体可采取的模式,如:中资银行+外资银行;中资银行+信用担保机构;中资银行+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企业;中资银行+担保企业甲+担保企业乙,等等,为企业提供各种担保和抵押贷款。
2.创新变直接融资为间接融资的方式
直接融资虽然形式多样,但对于大多数房地产企业来说真正能用上的方式却不多,相反,从银行获得贷款支持这种最为普通的间接融资方式是多数开发企业比较容易接受和实现的融资方式。建议更多的开发企业积极尝试探索将直接融资转化为间接融资的新融资途径。
(三)探索建立组合式融资模式
组合式融资就是将各种融资方式在房地产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进行有效合理的组合,使其不但能够满足房地产企业发展,又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例如,在成立初期采取自有资金+吸收股权投资的组合融资策略,吸收新的投资者进入,成立项目合资公司,实行利润分成,进行原始资本积累;在成长期采取银行信贷+商业信用或吸收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的组合融资策略;在成熟期采取信托融资+国外投资基金合作;在衰退期适当收缩投资规模或吸收实力雄厚的开发企业或投资机构的加盟。
转自山东畜牧网电子期刊 > 2007年第9期 作者:于晓东 等 2008-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