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可否允许施工企业与个人联合承揽工程
54 ? 文/刘良琪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后段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设立本规定,是针对有些施工企业见利忘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收取挂靠费、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有偿使用费等),允许其他单位甚至个人使用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立法机关更清楚地看到,这种现象的存在,对建立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危害极大,必须予以禁止。然而,上述现象在《建筑法》颁布之前,以及实施10 多年之后的今天,一直存在于建筑市场之中,并已逐渐形成为行业的潜规则。目前,仅靠制度上的堵已不能有效地解决建筑务实中的深层次问题,相关主体在利益驱动下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法,暗中达成默契,使个人使用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其形式无违法破绽。从而,轻易地规避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致使法律规定如同虚设。鉴此,笔者试想从现行法律规定的逆向视角提出一个命题:允许施工企业与个人联合承揽工程。让法律禁止个人使用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禁止性规范,变为有条件允许施工企业与个人联合承揽工程的倡导性规范,为构建有序的建筑市场提供制度保证。 一、近两年某地部分施工企业允许个人挂靠承揽工程状况 (一)某地十家施工企业挂靠情况实录 最近,笔者为探明建筑施工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以下简称为企业允许个人挂靠承揽工程)的实情,分别调查了某地两家一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5 家二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3 家三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调查的信息见如下列表: 从表格中我们清晰地看到,某地10 家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一年零九个月的时间内总挂靠承揽工程占总承揽工程的比率为 57%。换言之,企业允许个人挂靠承揽工程的总数占到企业承揽工程总数的一半多。同时调查得知,到各家企业去挂靠承揽工程的主体均为自然人,并无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企业与挂靠人对工程项目管理基本事项的“约定” 据了解,企业要求挂靠人对工程施工的管理还是比较严格。他们之间都要就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事项签订一份所谓的《项目承包合同书》或者《施工管理责任书》的协议。协议一般都会对工程项目的基本概况、手续办理、开工竣工日期、管理班子配备、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税费缴纳、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受到行政处罚责任承担等基本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企业对挂靠工程项目的管理除按照常规的内部承包制管理外,还采用了经济的手段管理。例如,企业向挂靠人收取工程合同价格的1.5%~5%的管理费;收取1%~2%的安全生产押金,用于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救助;代扣代缴各项税费,项目上应缴纳的各种税款由企业从建设单位支付到企业账户的工程款中扣缴;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必须汇入企业银行账户,以强化企业对项目上的税费管理。在笔者调查的10 家企业中,他们与挂靠人之间都在按协议运作,显得比较默契。 二、施工企业允许个人挂靠承揽工程的成因 (一)带资垫资施工让企业难以正常承揽到工程,诱发个人挂靠承揽工程 带资垫资做工程自20 世纪90 年代初开始,其势至今未减。剔去国家、省、市投资的重点工程不计,剩下的大量工程,特别是民营资本投资的工程,很大程度上都是资金不到位就着手开工。时下,做一般工程,业主发包工程的重要条件就是要求带资垫资施工。某地10 家企业近两年负责施工的397 项工程,全部要带资垫资承揽施工。带资的比例为工程合同价款的 10%~30%,其名为履约保证金、信誉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垫资施工一般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或者延期支付工程款。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费、人工工资、机械台班费和其他费用主要由施工企业垫付。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一般是不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进度款相当滞后,支付结算款一拖再拖,有的拖上几年。在这样一种状况下,企业及其项目经理用不了多少时日就会被带资垫资施工所拖累,直至最后把自有的和借贷来的资金全部投入到工程中,再也无力去承揽工程。然而,一方面企业的业绩需要维持与其资质等级相当的水平,企业本身的运转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撑,企业需要在激烈竞争的建筑市场中求得发展。另一方面社会上从事其他行业的人积聚了一定的财富,又想着从事建筑行业。于是,企业和个人就想出了一个既形式合法地承揽工程,又各得其利益的办法,即个人利用其资金优势挂靠到企业去,用企业的名义去承揽工程,将个人的资金用于带资垫资施工,企业则负责施工管理,企业与个人共同分享利润,各自承担协议“约定”的责任。 (二)业主本位主导的人情关系,使部分非强制性招投标工程流归个人承揽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上项目施工均必须进行招标。依据《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易言之,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符合《招标投标法》列举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而属《招标投标法》列举以外的项目以及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则不必招标。那么,对非强制性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作为建筑工程的所有权人对工程的发包有着一定的自主权,一些业主依仗这种自主权,采取非范式方法发包工程。于是有些业主就将工程发包给自己的亲戚朋友,然后挂靠企业签订合同;有些业主为协调与工程所在地村民的关系,避免施工中强装强卸,强行推销材料,阻工等现象发生,将工程发包给村民,再挂靠企业签订合同。 (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为带资垫资施工非违法性提供了制度支持 1.法律对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履约保证金规定具体数额和比例,这就把确定履约保证金数额的权利交给了招标人,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大小确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时下一般是工程合同价款的 10%~40%这个范围。《招标投标法》的这一规定,为招标人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提供了法律依据。 2.法律、司法解释对合同带资垫资条款效力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倘若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就带资垫资施工在施工合同中作了约定,根据《合同法》实施前的司法判例就是认定该条款无效。而法院作出这样认定的依据是原建设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法》实施以后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对认定合同无效作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只能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显然,三部委《通知》由于其法律位阶低不能被法院作为认定施工合同中有关带资垫资施工条款无效的依据。加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带资垫资施工没有禁止,故带资垫资施工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部门规章对建筑工程开工应具有资金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6�7�6�7”;第八项规定:“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 50%,建设工程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 30%�6�7�6�7”以上是关于建设单位申领工程施工许可证到位资金的最低要求。而建筑工程所需的未到位的 50%或 70%的资金就得边建边筹措。这时建设单位往往把施工企业或其他主体作为融资对象,向施工企业提出带资垫资施工的要求。 三、疏堵结合,有条件允许企业与个人联合承揽工程 (一)企业与个人联合承揽工程的地位和责任分析 施工企业是民法上的企业法人。它需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建筑施工。企业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而个人属于自然人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现行法律对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是予以平等保护的。企业与个人联合承揽工程其法律地位属于一种联合体,他们可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既享有施工中的权利,又承担施工中的义务。企业承担施工中的责任,《建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允许企业联合个人承揽工程,原由企业依法独立承担的施工责任,又多了一个个人主体来共同承担,这样有利于减轻企业所承担的责任与风险。 (二)建筑业的发展需要资金要素、关系要素和技术要素的结合促进 如前所述,建筑工程的带资垫资施工并非违法。同时,带资垫资施工又比较普遍,估计在短期内难以停住。而企业在多年的带资垫资施工中,垫付资金多,资金回笼慢,使得企业已无多少资金可垫,严重影响到企业承揽工程。对此,我们可以将现在建筑市场中个人挂靠企业承担工程的潜规则变为明规则。允许具有经济实力或者关系资源的个人发挥资金与关系优势,联合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共同承揽建筑工程。工程的带资垫资施工主要由个人和企业承担,工程的施工管理由企业按照常规管理模式,配备管理班子,严格实施项目施工监管,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这种企业与个人联合承揽工程的模式,一是能推动建筑业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建设;二是能增强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竞争力,有利于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三是有助解决建筑业主的融资难题;四是能让个人从建筑施工中得到利益。 (三)允许企业与个人联合承揽工程,其相关行为应予有效规制 允许企业与个人联合承揽工程,不是谁都可以与企业联合承揽工程。这里主要考虑的条件是经济条件。例如,规定个人必须具有所承揽工程合同价款 50%以上的现有资金,能保证合同带资垫资条款的履行。同时个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企业与个人联合承揽工程各自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法规对此应作出明确规定。比如,工程施工的管理应当由企业负责,个人主要是负责带资垫资的资金运作;在项目负责人的主导下,项目必须实行与企业承包运作;企业与个人的利润分配和责任风险的分担,应按照资质、技术和资金要素构成进行合理分配,联合体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应实行连带责任制等。联合体其他方面的权利义务可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同时,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势变化作出应对性规定。 总之,允许企业与个人联合承揽工程其利大于弊。与其让法律得不到普遍遵从,不如修改法律去主动规范务实中的各方行为。现行情况下,允许企业与个人联合承揽工程是解决挂靠顽症的一剂良方,挂靠问题的解决将为构建有序的建筑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作者单位:湖南省浏阳市建设局执法大队)
B. 请问:建筑施工企业联合体指什么。
请问:建筑施工企业联合体指什么。
为应对大型或特性项目招投标(不允许分包时)由两个或以上建安(或设计)企业临时组建的投标法人。由联合体章程规定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
C. 工程建设投融资模式有哪几种
找承抄包商、股招、政府融袭资平台。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1)承担公益性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业务的融资平台公司;(2)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
承包商是指有一定生产能力、技术装备、流动资金,具有承包工程建设任务的营业资格,在建筑市场中能够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获得工程价款的建筑业企业。按照他们进行生产的主要形式的不同,分为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非标准件制作等生产厂家,商品混凝土供应站,建筑机械租赁单位,以及专门提供劳务的企业等;按照他们的承包方式不同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在我国工程建设中承包商又称为乙方。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等企业(事)业法人机构,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
D. 一方融资,一方是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可否
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BT模式的专门法律。但参加竞标的单位是使用具有施工资质的公司进行的,投资公司是仅是辅助投标方,在标书上具有资质的公司放在前头,所以由联合体组成的有资质的公司是可以参加投标的,公司至于B和T怎样运作,是参加竞标的单位内部的事。
E. 企业资质升级联合体工程算不算自己的业绩
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保密工程均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F. 建筑施工二级企业与一级企业组成联合体承包的项目其业绩可以被认定吗
主要看联合体协议中如何分工。分工负责园林项目的是一级就是一级,是二级最后就是二级。要求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强强联合。
你的问题是:一家投标人资质是市政一级、园林一级;另一家投标人资质是市政一级、园林二级吧。
G. 最近几年对建筑行业上市公司融资的政策支持
摘要 支持大型建筑业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形式并购重组。鼓励省、市、县国有建设投资集团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构配件生产厂家设立施工企业,拉长产业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建筑业企业在承揽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园艺绿化项目时,参与投资、运营和管理,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项目预期收益无法覆盖投资成本,但社会效益较好的PPP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享受各级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奖补。 (省财政厅、省经济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发挥现有省级股权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鼓励基金对已经实施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产收益率较高、经营稳健的建筑业企业开展股权投资。 (省投资集团公司、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培育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做强特色产业,加快发展一批钢结构、古建筑、防腐保温等具有传统特色及具有国内领先施工工艺技术的专业企业。在建筑劳务输出较多、市场潜力较大的省外地区,设立建筑业企业服务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将纳入统计范围的建筑业企业列入“四送一服”联系包保重点企业范围,收集、梳理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帮助解决。 (各市“四送一服”办公室负责)
H. 招标人要求用建筑三级资质企业中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此项目一个建筑企业又不
资质要求单一,房建三级资质及以上的企业遍地都是
I. 建筑企业融资方式有哪些
长远来看,企业的资信水平是制约负债水平的关键,这也要求建筑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活动,全面提高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履约能力。
截至2017年底,建筑行业上市公司流动负债在负债总额中的占比已高达77.4%。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举债经营的动态理财过程中,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流动负债风险是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建筑企业应强化债务管理,并通过抓工期、加强债务资金管理和对应项目实施情况监管等途径主动应对流动负债风险。
J. 工程建设投融资模式有哪几种
找承包商、股招、政府融资平台。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1)承担公益性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业务的融资平台公司;(2)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
承包商是指有一定生产能力、技术装备、流动资金,具有承包工程建设任务的营业资格,在建筑市场中能够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获得工程价款的建筑业企业。按照他们进行生产的主要形式的不同,分为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非标准件制作等生产厂家,商品混凝土供应站,建筑机械租赁单位,以及专门提供劳务的企业等;按照他们的承包方式不同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在我国工程建设中承包商又称为乙方。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等企业(事)业法人机构,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