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成都融资的套路你们都中过吗
中过,相关如下:
市面上融资骗局最多的,就是骗子公司让做“项目经营风险及投资收益分析报告“,这种报告一般是由那些骗子资金方推荐让项目方网上自己找3A甲级资质的数据分析事务所,出具这样的风险评估报告,这是一直非常典型又隐蔽的融资诈骗方式。
骗子们利用让你自己去找这类资质的公司去花费巨额报告费,以此来隐蔽自己诈骗的事实。实际上你找的3A甲级资质的公司都是他们融资诈骗圈内的,他们用此资质为纽带,合伙完成对项目方的诈骗。如律师见证,财务监管,资金监理,共管账户联名账户等等套路。
相关介绍:
从狭义上讲,融资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说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
公司筹集资金的动机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进行。我们通常讲,企业筹集资金无非有三大目的:企业要扩张、企业要还债以及混合动机(扩张与还债混合在一起的动机)。
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
从现代经济发展的状况看,作为企业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识、了解金融机构、了解金融市场,因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企业必须与之打交道。
② 成都银源投资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注册号:****所在地:四川省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叶金莲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状态:存续登记机关: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紫薇东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叶金莲
成立时间:2012-08-13
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51010000026630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紫薇东路43号
③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改委(市物价局)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政策法规处(挂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和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挂成都市实施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提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做好城市总体规划、国土开发整治保护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的衔接工作,做好城市总体规划、国土开发整治保护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衔接、平衡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重大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编制全市功能区规划;承担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开发区规划、政策的制定;承担市实施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综合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形势,进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组织编制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主要目标;提出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组织重大经济问题的调研和协调;组织发布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信息,负责重大信息的组织发布工作。
(五)经济体制改革处。研究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衔接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指导、协调推进市及区(市)县综合配套改革和各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
(六)工业和高技术产业处。研究全市工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研究、协调全市工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战略;负责统筹工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审核、转报国家、省工业和高技术产业基地及重大专项建设项目,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科技基础设施、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关键产业技术开发等重大项目;指导协调自主创新体系发展,牵头组织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并负责建设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工业基本建设企业投资项目和高技术企业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指导、审核及转报工作。
(七)投资处。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编制固定资产投资年度指导性计划;研究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议,拟订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政策措施,完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除外)核准、备案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安排建议;参与编制有关行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房地产投资调控政策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负责审核、转报使用国家、省财政性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按规定权限负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政策性住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前期工作指导、审核及转报工作;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承担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项目管理处(挂成都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拟订重点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储备;提出加强重点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政策措施;监督检查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重点项目实施工作,协调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要素支持和资源配置中的相关事宜;参与重点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审批、核准、备案、审查等工作;汇总并发布市重点项目进展情况;指导区(市)县重点项目储备、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比选)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全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则,按规定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统筹协调招标投标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招标投标领域中介机构,监督检查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中标合同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资金利用处。研究财政、金融等运行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研究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联系指导市级投融资平台项目投资工作;提出政府主导重大项目资金平衡的意见;按规定权限负责对财税、金融方面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指导、审核和转报工作;申报和安排财政性基本建设贴息资金;负责全市企业(公司)债券发行审核、转报和监管;负责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年检和监管,研究提出推进全市创业(股权)投资发展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修订外资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意见;组织申报借用国外贷款备选项目,指导和协调国外贷款项目实施;按规定权限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指导、审核和转报工作;负责国外贷款项目和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相关税收减免转报工作。
(十)农村经济发展处(挂成都市以工代赈办公室牌子)。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农村经济、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等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分析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现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全市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及有关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并审核、转报和安排使用财政性资金重大项目,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权限负责农林水利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指导、审核和转报工作;承担市以工代赈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基础产业处(挂成都市铁路建设办公室牌子)。统筹交通发展规划、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交通运行状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协调交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交通(含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负责交通、邮政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指导、审核和转报工作;负责交通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转报工作;承担市铁路建设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挂成都市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参与编制并协调实施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规划,协调环保产业发展;按规定权限负责环境保护领域项目的前期工作指导、审核及转报工作;负责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节能评估和审查;承担市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经济贸易和服务业发展处。分析市内外市场和对外贸易运行情况,研究提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建议;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编制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市级储备工作;统筹推进服务业发展,综合分析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按规定权限负责流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及服务业项目的前期工作指导、审核及转报工作;协调解决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四)社会发展处(挂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研究分析社会发展形势,综合协调社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协调平衡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民政、社会管理发展政策等,推进社会事业建设;负责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做好非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指导和服务;按规定权限负责社会事业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指导、审核及转报工作;参与研究全市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就业规划和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区域经济处。研究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相关政策;协调地区经济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负责开展城市政府间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合作;牵头负责区域合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负责成都经济区、成渝经济区的合作发展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区(市)县开展区域合作;指导协调全市开发区规划、政策的制定;参与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前期工作指导、审核和转报工作。
(十六)价格调控处(挂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拟订价格调整改革规划、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地方定价目录、价格听证目录和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组织价格听证;监督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承担市场价格分析、预警和组织实施临时价格干预;负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参与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运作和监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的法规、政策、项目及标准,组织实施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监管;负责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协调有关价格争议;承担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资源和环境价格处。组织实施水、电、气、石油等各类资源价格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工业品价格法规和政策;在规定权限内拟订资源价格、环境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工业品价格管理的原则、方法、项目和标准;承担有关价格审核、审批工作,协调有关价格争议;会同市财政局对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进行征收、管理和使用。
(十八)收费管理处。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服务收费、公用事业价格、医疗服务价格、中介服务收费、房地产价格、旅游价格的法规和政策;拟订列名管理的公益服务收费、公用事业价格、医疗服务价格、中介服务收费、房地产价格、旅游价格等服务价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发放和收费年审,依法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协调有关收费争议。
(十九)行政审批处。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全市发展和改革系统人才资源开发利用和人才培训工作。
(二十一)纪检监察处(挂审计处牌子)。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检查和审计工作。
(二十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按照党章和市委有关规定设置。
④ 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金融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和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全市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推进成都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指导协调金融总部商务区、金融产业集聚区、金融服务中心集聚区建设;参与策划、指导、规范全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产整合的融资工作,牵头协调重大金融项目招商工作。
(三)制定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资产重组等工作;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的指导与服务;推进地方资本市场建设。
(四)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指导地方金融业改革与发展,推动地方金融机构设立、改制和重组等工作。
(五)负责联系中央驻蓉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以及行业自律组织;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市属金融机构金融风险;协助和支持中央驻蓉金融监管机构防范、化解金融机构金融风险;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牵头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推动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六)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三农”的激励机制。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⑤ 国有独资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国有独资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国有企业融资的目的依据,国有企业融资的具体含义,投融资的范围,原则规定,项目要求,权限划分,项目评审,申报资料,实施监督,风险防范等。该管理办法主要就是为了规范国有独资企业在投融资过程当中的一些操作办法。
法律依据:《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⑥ 成都融资融券开户条件及流程低佣金是多少
开户条件:
主要有2个条件:1、从账户开立到现在股票交易满6个月以上,2、资金达到50万以上。
交易时间满六个月 其次就是有50万的资金。
流程:
第一步:客户申请
第二步:投资者教育、业务及心理测试
第三步:授信审核
第四步: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开立信用账户
第五步:向信用账户转入担保物,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佣金的话是可以和你的客户经理商谈的,具体情况还看具体沟通,及你的资金量和交易情况。
⑦ 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二、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⑧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的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事权划分)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天然气管网及管道燃气经营权,以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政府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决策管理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特许委),负责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和《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
市特许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许办)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特许经营权的政策,编制全市特许经营权年度出让计划;
(二)组织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事项的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进行听证;
(三)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出让方案进行评审;
(四)指导和协调全市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实施工作,依法监督出让程序、检查《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处理市特许委的日常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 (执行机构)
市建设、交通、能源、水务、环保、城管、旅游、民政、公安、林业和园林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权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项目的年度出让计划;
(二)依照程序组织实施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并保存特许经营项目档案;
(三)建立特许经营项目评估制度,制定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四)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义务;
(五)监督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六)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七)制定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状态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八)协助相关部门核算特许经营者的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九)保守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市国资、财政、价格、工商、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经营形式和期限)
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的人民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成项目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的人民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前款第(一)、(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第(三)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期满后的处理)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拍卖或网络竞价,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的重新确定应当于特许经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完成。
原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提供了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九条 (出让程序)
特许经营权按照下列程序出让:
(一)编制年度出让计划: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本行业年度特许经营权出让建议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平衡后编制全市年度特许经营权出让计划,纳入全市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编制和报审出让方案: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年度特许经营权出让计划编制出让方案和说明,并将出让方案正式上报市特许办,由市特许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经行业主管部门修改完善后报市特许委审批。
(三)组织听证: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的事项,涉及申请人或者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事项以及市特许办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由市特许办组织听证,同时将听证结果报市特许委,作为审定方案的参考。
(四)审定和实施出让方案:市特许委通过召开会议、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审定出让方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和授权,按照本办法组织出让工作。
(五)选择经营主体: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并将选择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签订合同和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由行业主管部门与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市特许办备案。
第十条 (出让方式)
特许经营权出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对市场化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通过招标、拍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出让的特许经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经市特许委批准后,可以采用挂牌、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竞争性谈判方式出让。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招标项目的标底、拍卖项目的保留价、网络竞价项目的底价以及其他出让方式的底价,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编制出让方案)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编制下列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报市特许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城市道路(桥梁)建设与经营权,由建设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二)内河航运经营权、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权、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市域内公路客运线路运营权、公路(桥梁)建设与经营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权,由交通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三)管道燃气供应、加气站的经营权,由能源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四)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渣)、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经营权,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由城市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五)旅游资源经营权,由旅游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六)城市公园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经营权,由林业和园林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七)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休闲广场等公共设施冠名权,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八)货运汽车城市道路使用权,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九)城市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的经营权,由水务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十)依法需要实行政府特许经营的其他项目,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第十二条 (出让方案内容)
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的名称、具体内容、期限和范围;
(二)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
(三)特许经营权的经营形式、出让方式以及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和选择方式;
(四)特许经营项目的基本经济技术指标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特许经营合同(需要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在出让过程中才能确定的内容除外);
(六)特许经营权是否允许转让以及特许经营期限的延长或者终止;
(七)特许经营价格的控制、调整和享受的优惠政策;
(八)政府的监督职责;
(九)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十)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出让方案被批准之日起20日内,将特许经营权出让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申请程序)
经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符合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按出让方案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
现有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的项目,属于特许经营权管理范围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登记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
本办法施行前已合法取得特许经营权而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特许委批准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结果公示)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公开竞价的情况和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20日。
公示期满,对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没有异议的,经市特许委批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向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与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招标文件、拍卖公告等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与出让方案的主要内容一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内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的名称和内容;
(二)特许经营权的经营形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三)出让金数额、解缴方式和解缴时限;
(四)是否成立项目公司以及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及其限制条件等;
(五)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六)投融资期限、方式,投资回报方式及其确定、调价机制;
(七)特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和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设施的维护与更新改造;
(九)中止或者终止特许经营的条件及补偿方案;
(十)特许经营项目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以及移交或者临时接管的标准、方式和程序;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内容;
(十三)未尽事宜的处理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特许经营合同》内容中不得承诺商业风险分担、固定投资回报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
通过招标、拍卖、网络竞价方式出让特许经营权的,《特许经营合同》由行业主管部门与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签订后即生效。通过其他方式出让特许经营权的,《特许经营合同》经市特许委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出让金管理)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特许经营权出让金。特许经营权出让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者权利)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经营管理特许经营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干预其正常经营活动;
(二)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获得合理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
(三)请求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止和排除侵害其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四)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的调整提出合理建议;
(五)平等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义务)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履行《特许经营合同》,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二)不得擅自以出租、转让、承包、挂靠等方式处置特许经营权;
(三)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特许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限定、阻碍用户购买某种产品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
(五)加强对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不得擅自改变设施、设备的功能和用途;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提供咨询服务,向公众公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标准、价格等;
(七)在规定时间内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八)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归类、整理和归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者的特别义务)
特许经营者经营市政公用设施的,在保证公共安全和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他经营者和用户按照规划要求连接其市政公用设施,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特许经营者因建设和维护市政公用设施需要进入某一区域或者建(构)筑物的,应当事先与权利人协商,征得其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三条 (行政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许经营者应当配合,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必要费用支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一)已获特许经营权的市政公用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而依法被征用;
(二)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许经营者对行政补偿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合同解除)
在《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内,因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特许经营者协商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导致特许经营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4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合同前,特许经营者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合同终止)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报请市特许委批准后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撤销其特许经营权,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提取履约担保,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出租、转让特许经营权或者采取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的;
(三)擅自将市政公用设施和所经营的公共财产进行抵押、质押、出租、转让、挪用的;
(四)因转让企业股权或者财产使企业不再符合特许经营条件的;
(五)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六)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七)因经营管理原因,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无法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合同》,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八)擅自停业、歇业,未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严重影响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特许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特许经营项目。
第二十六条 (权利救济)
在作出撤销特许经营权决定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特许经营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在作出撤销特许经营权决定之后,特许经营者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临时接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临时接管委员会,依法对被接管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临时接管,并对特许经营者的资产状况进行审查监督,责令其限期移交全部特许经营资产和档案: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特许经营者单方解除合同后,新的特许经营者尚未产生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特许经营权被撤销后,新的特许经营者尚未产生的;
(三)需要实施临时接管的其他情形。
实施临时接管后,临时接管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被接管的特许经营项目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自临时接管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出让程序重新确定新的特许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 (公众监督)
特许经营权的出让和管理应当保证国家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公众对出让的特许经营权享有知情权,对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行业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提供咨询服务,保障公众能对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价格机制)
实行特许经营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合理配置资源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行业平均成本,兼顾特许经营者合理利益,依法组织听证,确定或者调整特许经营项目的价格,并进行监管。
第三十条 (提取履约担保的情形)
经营市政公用设施的特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提取履约担保:
(一)超出《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二)擅自改变市政公用设施及土地用途,或者擅自将项目土地及设施用于项目之外的;
(三)不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或者在项目中止时未按约定履行看守职责的;
(四)不对各项市政公用设施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归类、整理和归档,没有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的;
(五)不按照规划要求或者《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建设和更新市政公用设施的;
(六)不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将相关信息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或者不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的;
(七)不允许其他特许经营者和用户按照规划要求连接其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设施的;
(八)不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进行指导、监管的;
(九)特许经营权被临时接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特许经营资产和档案移交临时接管委员会指定的单位的;
(十)《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赔偿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特许经营者违反《特许经营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违约的,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管理人员法律责任)
从事特许经营权出让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竞拍者等授予特许经营权或者不按程序实施特许经营权出让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17日颁布的《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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