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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再融资创新

发布时间:2022-02-23 01:06:02

㈠ 上市公司的融资融券是啥意思它是再融资方式吗

说到融资融券,估计许多人要么不是很明白,要么就是不搞。今天这篇文章,包括了我多年炒股的经验,千万别错过第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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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融券是怎么回事?
提起融资融券,第一步我们要知道杠杆。比如说,本来你口袋中装有10块钱,而自己想要的东西需要20元才能买,我们从别人那借来的10块钱就是杠杆,这样我们就很容易明白融资融券就是加杠杆的一种办方式。融资,也可以这么来理解,就是证券公司把钱借给股民,股民这笔钱去买股票,到期将本金和利息一起返还,融券,换句话说就是股民把股票借来卖,到期后立即返还股票给付相应的利息。
好比放大镜是融资融券的特性,利润会在盈利的时候扩大好几倍,同时亏了也能将亏损放大许多。因此融资融券有极大的风险,要是操作有问题很有可能会出现巨大的亏损,对投资者的投资水平会要求比较高,不放走任何一个合适的买卖机会,普通人要是想达到这种水平是比较困难的,那这个神器就能帮上忙了,通过大数据技术对买卖的时间进行分析,并且选出最适合的时机,那就赶快戳进下方链接吧:AI智能识别买卖机会,一分钟上手!
二、融资融券有什么技巧?
1. 想要收益变多,那么就使用融资效应吧。
就比如说你拥有100万元的资金,你看涨XX股票,你可以拿出手里的资金先买入股票,然后再将其抵押给券商,再去融资买入该股,倘若股价增长,就能取得额外部分的收益了。
类似于刚才的例子,假如XX股票往上变化了5%,素来只有带来5万元的收益,但不愿局限于这5万元,就需要使用融资融券操作,可是世事难料,如果判断错误,亏损也就会变得更多。
2. 如果你不想冒险,想选择保守一点的投资,认为中长期后市表现不错,随后向券商去融入资金。
将你做价值投资长线所持有的股票抵押出去,也就做到了融入资金,进场时,就可以免除追加资金这一步,获利后,将部分利息分给券商即可,就能获取更丰富战果。
3. 用融券功能,下跌也有办法盈利。
举例说明,比方某股现价是处在20元。通过各种分析,我们推断出,这个股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下跌到十元附近的可能性很大。于是你就可以去向证券公司融券,接着向券商借1千股该股,以二十元的价格在市场上进行售卖,拿到手2万元资金,在股价下跌到10左右的情况下,此时你可以按每股10元的价格,再买入1千股该股还给证券公司,花费费用仅需要1万元。
那么这中间的前后操作,那么这价格差就是盈利部分。肯定还要付出在融券方面的一部分费用。以上操作,如果将未来股价变为下跌而不是上涨,那么合约到期后,就没有盈利的可能性了,而是需要拿出更多的资金,来买证券还给证券公司,因此会出现亏损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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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有几种

法律分析:(一)内源融资

由于在公司内部进行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股息,不会减少公司的现金流量时由于资金来源于公司内部,不发生融资费用,使内部融资的成本远低于外部融资。

(二)外源融资

上市公司外源融资又可分为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债权融资方式股及增发新股的股权方式行可转换债券的半股权半债权的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㈢ 上市公司再融资有哪些工具及其监管措施是什么ps,求给出工具的定义噢亲亲!期末考发现这个知识点不太会

上市公司有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等三种再融资方式
具体的规范措施。
一、完善市场体系,积极推动资本市场创新
1.完善市场体系,构筑起金融市场多个子市场之间的互动机制。广义或完整的资本市场体系包括长期借贷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我国的债券市场从20世纪80年代建立以来很不发达,除国债外其他债券的流动性差且规模小,形成参与者少,债券流动性差的恶性循环。商业银行的功能尚未完善,长期贷款的风险又较大,使得金融机构并不偏好长期贷款。这两个因素导致债权融资的渠道不畅,增强了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偏好,从而影响其融资能力的发挥和资本结构的优化。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存在着结构失衡现象。因此,管理层一方面要有明确的目标,加快债券市场的发展:(1)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企业债券市场,调整企业债券的品种和结构;(2)要大力培养机构投资者,加快发展投资基金,增强债券市场的投资理性,积极引导投资者对发展前景好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中长期投资,减少对企业债券市场运行的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以及完善法规体系等多个方面来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以此推动资本市场的均衡发展。另一方面要消除一些不必要的障碍,使更多的商业银行和机构能够参与公司债券市场的运作和资本市场的运作;发展多样化的融资工具,使企业可通过多种融资方式来优化资本结构,扩大再融资可利用的市场范围。
2.积极推动资本市场金融产品的革新和创新。管理层应推出一系列的政策来鼓励金融产品的革新和创新,减少在这方面的限制。首先应进行有效的金融创新,其基本思路为设立公募型产业投资基金(以封闭式为宜),把投资环节向上游移动,向准备上市的企业(以企业开始提出上市意向为起点,以企业实际上市为终点)投人股权投资,使融资方在排队等待期间就能获得部分股权投资资金的支持,有助于降低其上市成本,提高经营效率。使投资方的投资向上游延伸,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其次应积极开发新的金融工具。2005年5月24日,央行公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5日即有5家公司(包括三家上市公司)同时公布了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计划。30日,5家公司发行的全部7只短期融资券开始上市交易。与股票融资相比,短期融资券发行方式简便易行,成本低速度快,在一定程度上将大大减轻股票市场的扩容压力,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此外,还应积极完善两年前开始进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以及信托产品、融资租赁等再融资的创新工具。加大发行创新的力度,增加融资方式的灵活性,吸引更多资金的参与以支持优势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完整的投资项目评价体系,对再融资项目全程监管
1.建立完整的投资项目评价体系,引导资金的有效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上市公司、行业、地区等不同角度出发,对建设项目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经济的合理性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对项目的综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予以定性和定量的评价。进行上市公司经济效益评价时可根据国家现行价格和财税制度,分析、预测上市公司项目直接发生的财务效益和费用,并编制财务报表,计算评价指标,考察项目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财务状况,以判别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对上市公司而言,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应对投资额、投资回收期、现金流和风险程度等指标进行详细的科学论证,不合格的项目坚决不能上马。在强化公司治理和讲求诚信的今天,上市公司应理性融资、合理投资。在再融资时还应考虑市场因素,选择好时机。在大市持续低迷时,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理应慎之又慎。同时证券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不仅要看项目是否可行,而且要审查以往再融资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于频繁变更投资项目或是将再融资资金长期搁置银行的公司,不接受其再融资申请。
2.对再融资项目进行全程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证监会已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证券市场的办法,其中有多项涉及到募集资金闲置问题。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将经常性净资产收益率作为核准新股发行申请的重要依据。《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也将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公司能否获得再融资资格的关注重点。管理层应依法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创造条件让优质企业上市,使优质上市公司能更方便地取得再融资机会。要做到严把再融资审核入门关,把没有必要的再融资计划挡在市场的大门之外;还应事后追踪、审查再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后监管。在这一过程中,认真实施好保荐制度是切实提高市场再融资效率的一个重要途径,要让中介机构证券公司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进行有效的事中审核。由此可见,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持续监管,提高融资效率,有利于制约大股东盲目融资冲动,保护中小股东权利。

三、综合评价上市公司业绩,细化分红规则
1.运用财务指标综合评价上市公(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司业绩。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量化要求必须综合评价其财务状况、经营效益、现金流量、成长性等方面的实绩。要综合运用财务指标,如反映财务状况的指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反映经营效益的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反映资金营运效率的指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反映产生现金流量能力的指标(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现金流量对净利润的比率);反映成长性的指标(营业利润三年平均增长率、资本保值增值率等),对各项财务指标可以上市公司同行业的过去一年或过去若干年的平均水平作为考核标准,并规定各个指标的考核权数,采用综合考核的方式。比较直观、客观地判断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者的业绩。
2.细化分红规则上,引导上市公司注重股东回报。2004年12月,中国证监会出台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将上市公司分红与再融资资格
直接挂钩,规定3年不分红不能再融资。这些措施成为推动上市公司2004年大面积“分红派现”的直接动力。同时明确了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转债或配股。此举将增加流通股股东的话语权,有利于制约大股东盲目融资冲动,引导上市公司注重股东回报。但是强制分红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在短期看来对流通股股东来说可能并不会起到太大的作用。因为流通股股东是以数元的溢价买人股票的,而国有股则以1元净资产入股,成本大多在1元甚至远远低于1元,因而国有股将获得最大的好处。强制上市公司分红首先应该解决已经困扰中国股市多年的国有股流通问题。同时,目前尚需要在规则上有所细化,除明确分红是再融资前提外,还应对分红派现率予以明确规定,然后才能再融资,切实强化市场的融资秩序。
四、完善资本市场的相关法规,解决股权分置
证券市场要在规范的基础上发展,并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改进相关制度来优化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提高证券市场的筹资能力。2004年12月7日《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出台。(若干规定》涉及公众股东表决制度、知情权制度、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和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加强监管的制度五个方面。这五项制度一项治本,四项治标。其中,公众股东的表决制度是基本制度重大调整的治本措施,该规定赋予了中小投资者对包括上市再融资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而另外四项则是治标的方式。这五个方面都是中国现有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所没有涉及或涉及不够的,是对现有《公司法》和《证券法》治市乏力的重要补充。

㈣ 上市公司再融资需具备哪些的条件

需要有融资的项目!比较靠谱的项目

㈤ 上市公司如果在证券市场再融资需要什么条件

《办法》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条件、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进行了规范。该征求意见稿在现行再融资办法基础上,根据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精神,以及今后全流通的市场条件进行了较大修改。相对而言,在再融资方式上,通过引入附认股权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方式来促进再融资方式的多元化;在再融资条件上,有松有紧,但紧大于松;在发行程序上则有了明显的简化;在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条款中,都体现了加强上市公司诚信,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精神。 《办法》将再融资方式分为公开发行证券和非公开发行股票两种,其中公开发行证券在原有的增发、配股和发行可转债三种方式的基础上引入了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创新方式。附认股权公司债券是公司债券和认股权的一个综合,两者可以分拆上市交易,其债性更强。从发行条件看,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对上市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和现金流量有一定要求,规定净资产不得低于15亿,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的要求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从发行期限看,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只规定了1年的最短期限,没有最长期限的限制。由于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债券部分可以独立上市交易,因此这一再融资方式不仅将大大促进公司债市场的发展,也将增加证监会在发展公司债市场上的主导性。《办法》对所附认股权证的数量进行了限制,预计权证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从上市公司角度看,附认股权公司债券有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特别是认股权证虽然与公司债券捆绑发行,但是发行后分别交易。从市场表现看,认股权证单独交易将避免其价格被市场低估,初试的债务人可以将权证在市场以比较高的价格卖出,有助于提高初始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避免了两者捆绑交易可能出现的权证价值被低估的可能,有助于上市公司降低债权融资的成本。认股权证方面,《办法》就关于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存续期间以及认股权证购买的股票做了明确规定。对行权价格,《办法》规定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认股权证募集说明书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对存续期间,《办法》规定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且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对认股权证购买的股票,《办法》确定“向上市公司购买新股”,按此理解,也就是上市增发的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即私募方式也是新增加的再融资方式。《办法》并没有对私募对象的资格加以明确规定,而是体现了上市公司自治的精神。在私募对象的数量上,《办法》予以了明确,要求不得多于10 名,且有1到3年的锁定期限要求。私募方式的增加,将为外资并购增添新的途径。 在再融资条件上,《办法》进一步体现了市场化的原则,有松有紧,但总体感觉紧大于松。松,主要表现在财务指标的降低。对于增发和发行可转债,将现行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低到6%;对于配股,仅要求连续三年盈利。此外,还根据《证券法》取消了两次发行新股融资间隔的限制。紧,主要表现在市场约束机制的加强。首先,在上市公司再融资资格上,更加强调了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其次,在定价机制上,要求增发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以保护老股东的利益不因增发而被稀释;在发行可转债方面,规定修正转股价格须经参加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投票通过,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以防止转股价无限向下修正不断摊薄老股东利益的行为。这一规定将增加上市公司增发和可转债转股的难度。第三,在发行规模上,可转债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由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80%降低到40%;增发规模的限制虽然取消了,但在资金用途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上更加严格,要求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商业银行专项账户。第四,配股要求必须采取代销制,并引入发行失败制度。 在发行程序上,《办法》有了明显的简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获得核准后的6个月内有自行选择发行时机的权力;二是在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允许发行人和特定投资者双向自主选择,并可自行配售股份;三是非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可走简易审核程序。 我们认为,证监会在股权分置改革即将满一周年之际出台再融资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一方面在于向市场表明股改已经取得阶段性胜利和管理部门对于股改今年能够成功完成的信心;另一方面,在于兑现《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先完成股改公司可优先再融资的承诺,并以此来进一步推动后续的股改进程。 《办法》的征求意见已经得到了市场的正面回应,为了尽力消除恢复再融资和之后的新老划断对市场的负面影响,管理部门在扩容步骤上提出了分三步走思想,即:第一步,恢复不增加即期扩容压力的定向增发以及以股本权证方式进行的远期再融资;第二步,择机恢复面向社会公众的其他方式的再融资;第三步,择机选择优质公司,启动全流通条件下的首次公开发行。另外,在资金扩容方面提出了“加快已获批准 QFII 额度的发放,在必要时可以考虑进一步增加 QFII 额度;推进商业银行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工作,加快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推动社保基金和保险资金增加直接入市比例;择机恢复投资者资金申购股票制度;开展基金公司专项理财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等非常具体的措施。这一切都充分显示出管理部门对于市场稳定的高度重视。苏宁此次再融资的金额达到12亿元,比原本预计的要多出4亿多元

㈥ 为什么上市公司再融资是利空

上市公司再融资现在成为了股票市场的一个重大利空,可是要知道这就是在中国才是这样的! 资本市场本来就是要为上市公司提供股权融资渠道的,因此,上市公司再融资应该是情理之中,自然而然的事情,并且对于一些绩优、成长性好的上市公司,作为散户的股东还会欢迎他的配股再融资,因为这样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 但是在中国,再融资是散户谈虎色变的事情,特别是那些大“蓝筹股”的再融资,更是能够带动整个市场的大幅度调整,为什么会这样? 道理很简单,因为中国的上市公司根本没有从股东(当然主要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出发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问题,融资的目的仅仅是圈钱,是为大股东利益服务的,甚至是为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谋利益的,所以公司业绩再好,也可以不分配,或者毛毛雨地分点,再从股市圈走更多的钱。

㈦ 上市公司再融资,该公司的股票会跌,这是为什么

其实大家也都知道上市公司进行融资这是一个比较正常的情况,因为公司的正常运转是需要很多资金的,因此一个公司可能没有办法去承担这么多的资金,所以很多公司都会选择融资这种方式来获得投资者的青睐。上市公司再融资,这家公司的股票会发生下跌的情况,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三、结语

小编觉得股票市场上的各种信息都是非常复杂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的时候也必须要谨慎考虑,不要把自己手中的钱全部都用来购买了,必须要给自己留有余地。

㈧ 请问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

恢复市场融资功能是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为国民经济建设筹集资本,为社会资金保值增值提供渠道,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也是市场发展的根本途径。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离不开融资的。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是上市公司获得资金的重要途径。同时,上市公司不发行新的证券,那么就难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新的投资机会。因此,长期停止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是对投融资双方都不利的。
此外,从中国证监会“新老划断”分三步走的安排看,只有先恢复上市公司再融资,才能最后恢复待上市公司的融资。从中国上市公司的构成看,境内市场如果长期不能恢复发行新股,那么境内A股也存在被边缘化的可能。因此,首先恢复上市公司再融资,也是境内资本市场长治久安的需要。
股权分置改革进程过半的背景下,逐步让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有着多重意义。诚如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所言:“恢复上市公司再融资是‘新老划断’的一个重要步骤,既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了重要的阶段性进程,也标志着市场创新发展在新机制下的启动。同时,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优先安排再融资,也是兑现改革政策、扶持改革后公司做优做强的一项重要举措。”
从征求意见稿具体的制度安排看,恢复上市公司再融资,不是简单的再融资重新开闸,而是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变革,是在新运行机制上的新发展。中国证监会曾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股权分置改革是一项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其意义不仅在于解决历史问题,更在于为资本市场其它各项改革和制度创新创造条件。”征求意见稿反映了这样的几个新特点:一是强化公开发行证券的市场约束机制。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东的利益基础趋于一致,以价格信号为导向的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将逐步发挥作用。二是严格募集资金管理,鼓励回报股东。三是进一步完善再融资市场化运作机制,提高融资效率。如发行人获得发行核准后,可在六个月内自行选择发行时机;对两次融资的时间间隔不再限制,可以更多地由股东大会决定,等等。这些指导思想,都是原来的有关规定所没有的。
原有基于股权分置环境下制定的以财务指标和行政管理为主要监管手段的再融资规则已难以适应当前的市场情况,因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强化公开发行证券的市场约束机制,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实现:一、按确定市价发行原则,适度降低财务指标要求;二、配股引入发行失败机制。这样,以往增发时折价发行的情形,就将得到根本性的改变。而配股失败的成本,也会引起上市公司的郑重考虑。因此,改变以财务指标为主要监管手段的再融资规则,并不等于上市公司可以大规模再融资。综合来看,再融资的门槛实际上还有所提高。

㈨ 为什么上市公司再融资,该公司的股票会跌

再融资一般都是股价较现价低融资
其次就是有的圈钱明显,没什么实质利好

㈩ 对上市公司再融资

要看企业的盈利情况
1.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是指上市公司采用不同增发股票方式都应当具备的条件,该条件有:
(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财务状况良好。上市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4)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上市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不存在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蓦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②搜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③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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