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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融资规定

发布时间:2022-02-23 13:42:21

『壹』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向个人融资

1、企业可以融资,但要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应遵守国企的有关管理规范
2、企业股权融资对象的人数加上原来股东的人数不能超过200人,否则构成公开发行,违反证券法。借款融资不在此限
3、事业单位不是企业,不能向个人进行股权融资,但可以向个人借款

『贰』 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借款给民营企业

可以,国有企业资金借给私人企业,应当适用民间借贷的规定。 只要有相应的手续,属于正常的企业间资金拆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叁』 国有企业融资可以选择的方法有哪些

我觉得主流的渠道有:银行、企业债权发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小贷公司、担保机构、民间借贷机构(融资成本很高啊),近几年冒出来有互联网融资渠道:P2P平台(如人人贷等)、众筹平台(如众筹网等),还有近两年冒出来的各地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如,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国家设立这些机构的目的就是为了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等等。

市场上很多不同类型企业融资渠道,在选择渠道方面,主要考虑融资成本、效率和资金实力三个方面。

融资成本主要和融资方式有关系,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本身风险不同,自然成本也所有不同,一般来说抵押贷款肯定成本要更低,但是市场上许多渠道会参杂隐性成本,如贷款预扣保证金,要求购买理财产品等等,这些隐性成本企业在融资的时候都要考虑。

另外,各类渠道的融资效率也是有所不同的,一般情况下民间机构>互联网平台>一般机构机构>大型金融机构,毕竟对企业来说,有时候资金迅速到账也是非常重要的。最后为什么说资金实力对于企业融资也很重要呢,因为企业的经营是连续性的,而融资往往是阶段性的,资金雄厚的资金机构让企业在需要连续资金需求的时候,能够很好的连接上,避免因资金补充不及时导致经营受损。

企业融资的渠道我们可以到明德了解一下。北京明德天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明德天盛”)是以优质项目企业投资为核心业务的私募股权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丽教授是中国知名风险投资家,被称为中小企业上市策划引领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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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二、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4)国有企业融资规定扩展阅读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伍』 国有企业融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规定

您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现将《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的重要意义,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机制和制度,共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支持配合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
第三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遵守企业有关工作制度,恪尽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
第二章 工作联系机制
第五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
第六条 企业建立与监事会的工作联系机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厅(室)、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监督协同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及主要职能部门向监事会汇报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与有关人员谈话工作。
第八条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为职工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行政保障,协助做好监事会对所属企业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与企业商定支持配合具体事项和要求,确定重点联系人负责与企业日常联系工作。
第三章 重要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第十三条 涉及企业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企业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作出灵敏有效反应,随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加强企业风险分析,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四章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列席。
第十六条 监事会列席的企业会议包括:
(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二)年度(年中)工作会议;
(三)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
(四)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列席的有关会议,企业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
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监事会,会议相关材料及早报送监事会。企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监事会。
第十八条 企业重要会议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报送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收到企业会议通知后,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及时向企业反馈。列席会议人员应认真进行会前准备,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情况及相关建议及时向监事会主席和办事处报告。
监事会可通过视频、电话等形式列席企业会议。
对未列席的企业重要会议,监事会应当在会后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资料报送
第二十条 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报送信息资料范围、程序及相关责任等,及时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资料,开放企业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监事会有关要求,做好《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由相关负责人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及时将有关规章制度、财务和生产经营动态及分析资料等报送监事会。
《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中已反映、借助企业信息系统以及列席企业会议可以获取的信息资料,不重复报送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向国资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应当同时抄送监事会。
企业接受国家审计等情况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合理确定资料收集范围和程序,对获取的企业信息资料应当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重要及涉密文件资料应编制交接清单,需退还企业的及时办理清退手续。
第六章 协同配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和沟通,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安排等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协调。
在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业务约定书中,应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与监事会沟通,将监事会关注事项纳入审计计划,相关工作底稿供监事会查阅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和审计报告阶段,就重要审计事项交换意见的有关会议,应当请监事会参加。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审部门年度或阶段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应报送监事会。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案件及查处情况报告监事会,重大案件及时与监事会沟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监事会要求自行核查的有关问题或事项,纳入内审、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审计或检查,审计报告及检查结果报送监事会。
第七章 交换意见和整改落实
第三十条 监事会在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前提下,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和改进的问题,通过座谈会、签发提醒函件以及监事会主席向企业负责人提示等形式,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督促企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落实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的问题,并及时向监事会反馈。
附件: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
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
一、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二、企业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企业财务有关资料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年报审计材料,企业财务快报(含重要子企业);
(二)企业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
(三)会计账簿及有关凭证。
四、企业生产经营动态情况及分析资料
五、企业当期重要事项情况资料
(一)企业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工程建设、重要物资采购及招投标、非主业及高风险业务投资、对外担保、业绩考核、收入分配、主辅分离、关闭破产清算等资料;
(二)企业负责人职责分工、薪酬和职务消费、兼职取酬、股权激励等情况;
(三)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诉讼和仲裁、违法违纪违规等资料。
六、企业及其重要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七、报送国资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八、企业董事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会议纪要,年度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资料
九、与企业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及市场状况等资料
十、国家审计及企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情况资料
十一、监事会需要的其他信息资料

『陆』 国有独资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国有独资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国有企业融资的目的依据,国有企业融资的具体含义,投融资的范围,原则规定,项目要求,权限划分,项目评审,申报资料,实施监督,风险防范等。该管理办法主要就是为了规范国有独资企业在投融资过程当中的一些操作办法。

法律依据:《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柒』 企业融资原则有哪些

企业融资的原则有:
一、收益与风险对等原则;
二、融资具有可实操性原则;
三、控制融资成本最低原则;
四、遵循融资强制规定原则;
五、企业融资的其他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捌』 目前国有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国有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

1、银行借款

它以银行为经营主体,按信贷规则运作,要求资产安全和资金回流,风险取决于资产质量。信贷融资由于责任链条和追索期长,信息不对称,由少数决策者对项目的判断支配大额资金,把风险积累推到将来。信贷融资需要发达的社会信用体系支持。

2、P2P融资

P2P金融在国内发展初具雏形,但目前并无明确的立法,国内小额信贷主要靠“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主持工作。可参考的合法性依据,主要是“全国互联网贷款纠纷第一案或现结果阿里小贷胜出”。

3、证券融资

证券融资是市场经济融资方式的直接形态,公众直接广泛参与,市场监督

4、企业融资

证券融资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资本市场运作。与信贷融资不同,证券融资由众多市场参与者决策,投资者对投资者、公众对公众的行为,直接受公众及市场风险约束,把未来风险直接暴露和定价,风险由投资者直接承担。

5、股权融资

股票上市可以在国内,也可选择境外,可以在主板上市也可以在高新技术企业板块,如美国(NASTAQ)和香港的创业板。发行股票是一种资本金融资,投资者对企业利润有要求权,但是所投资金不能收回,投资者所冒风险较大,因此要求的预期收益也比银行高,从这个角度而言,股票融资的资金成本比银行借款高。

6、招商引资

它不通过公开市场发售,一种私下寻找战略投资者的融资方式。因此其优缺点与发行股票上市类似,但由于不需要公开企业信息以及被他人收购的风险较小等原因,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融资也受到一些企业的欢迎。

7、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也成为企业融资的一种途径,民间借贷主要有:民营银行、小额贷款、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保、私募基金、银企对接平台、网路借贷、金融超市、金融集团、民资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等,除了这些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典当行也成为民间资本一大新的流向。

8、民间借贷

大多中小企业更希望通过银行借贷的方式来进行融资,然而在商业银行方面,更愿意贷款给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许多中小企业被各种严苛的条件拒之门外。据不完全统计,中小企业贷款申请遭拒率达56%。因此,中小企业选择民间借贷是相对来说较为容易的融资渠道。

9、租赁融资

融资租赁为中小企业融资重要渠道,中小企业融资重见新曙光。

(8)国有企业融资规定扩展阅读:

企业融资的作用:

(一)企业融资是反映资金运动的方法

企业融资对资金运动按经济内容进行的分类,一个会计科目反映一类经济业务,各个会计科目从不同方面反映资金运动的总体。每一个会计科 目,就是反映资金运动的一个环 节,会计科目体系,就是反映资金运动的链 条。

通过某个会计科目所提供的资料,去认识资金运动的某个方面,例如,“固定资产”科目,提供在一定时期内固定资产增加、减少和现有多少数额的 资料,就可以反映固定资产的情况;通过全部会计科目所提供的资料,就能全

(二)企业融资是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

企业融资作为基本的会计制度,它规定了会计科目包括的核算范围、具体内容、核算方法、编制会计分录方法、明细核算和登记账簿的要求等。根据 会计科目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在账簿中设置账户;进行日常会计事项的处理,

确定会计分录,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等。例如:购入物品一批价值 元,其中属于材料的元,应按“材料”会计科目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属于管理费用的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融资

『玖』 为什么禁止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

所谓融资性贸易,指企业缺乏足够资信,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时,通过第三回方,以第三方名义与答贸易相对人签订贸易合同,从第三方处处取得融资,企业销售货物后返还本金和一定手续费给第三方的融资方式。
融资性贸易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隐含极大的资金风险。
(二)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三)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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