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项目融资的方法和途径
项目融资是以特定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为抵押而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或贷款。
1、产品支付
借款方式在项目投产后用项目的产品来还本付息,在贷款未得到偿还时,贷款方拥有项目的所有或者全部产品,借款人在清偿债务时把贷款方的贷款看作产品销售收入折现后的净值。
2、融资租赁
是项目建设中要资金购买某设备,向某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租赁后。由该金融机构购入此设备,租借给该项目公司,公司分期付给金融机构租借该设备的租金。
3、BOT融资
该融资方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在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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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项目融资是什么意思呢
项目诈骗,却是狡辩?
典型案例:
2001年6月5日,许某1与人冯小某(挂名股东)成立北京某龙公司,并先后在广州、深圳、成都、重庆、南京等地设立分公司。2003年11月17日,许某1与马某1(挂名股东)设立北京冠某公司。2004年1月5日,许某1与许某2成立南京冠某公司。许某1任北京冠某公司、南京冠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许某2任南京冠某公司总经理,代表南京冠某公司与本案被害人签订合同。马某2任北京冠某公司财务总监,具体管理许某1收取的包括南京冠某公司在内的各地上缴的集资款,并按许某1指示划拨兑付款及各项费用支出。
自2002年始,许某1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推行“星炬计划”非法集资,与客户签订特种药蚁销售合同、特种药蚁委托养殖合同、特种药蚁回收合同等三种系列合同,承诺客户每窝蚂蚁投资人民币460元,1年后返还人民币640元,年回报率为39.13%。2004年10月后,合同调整为每窝蚂蚁投资人民币460元,1年后返回人民币540元,年回报率为17.39%。
2004年1月至2005年3月间,许某1、许某2、马某2以南京冠某公司名义,在明知无法归还本息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集资用途非法集资,向不特定公众宣称集资款用于开发、研制蚂蚁产品,事实上,许某1虽与相关单位开展过一些有关开发、研制蚂蚁产品的合作,但投入的资金量占其募集资金的比例非常小。相关人员在集资过程中虚构事实,夸大公司实力,向不特定公众发布的宣传资料称,“星炬计划”被国务院扶贫办中国老区扶贫工作委员会、中国科技扶贫工作委员会在全国推广。但事实上,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未成立也未挂靠主管过中国老区扶贫工作委员会和中国科技扶贫工作委员会两个机构。
三人用收到的后期投资款兑现前期投资款,骗取客户信任,共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829人投资款合计人民币33278700元,骗取的巨额集资款均打入三人的个人账户,由三人占有、支配,除用于支付客户投资款和与客户约定的利息外,还用于个人生活消费、以个人的名义购置房产汽车等。后三人无力支付客户投资款和与客户约定的利息。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姚志斗律师分析:
1. 何为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分为纯正的单位犯罪和不纯正的单位犯罪。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只能由单位构成而不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不纯正的单位犯罪与其相反。因此,本案中许某1若主张单位犯罪,其主张全称即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2. 单位犯罪的条件:
单位犯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主体,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必须是行为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3)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在本案中许某1的行为虽然名义上是为单位实施,但是实质上集资所得并未归单位所有,集资款项均打入个人名下。因此,许某1仅仅是利用公司的外壳实施的自然人犯罪,并不是单位犯罪。
3.非法集资和项目融资的区别: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项目融资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它是依靠项目自身的未来现金流量为担保条件而进行的融资。项目融资是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即如果将来项目无力偿还借贷资金,债权人只能获得项目本身的收入与资产。正因为此,才使得非法集资与项目融资极易混淆。
非法集资常常意图以合法形式掩盖其犯罪实质。判定一个项目集资是非法集资或项目融资需要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考察。本案中,许某1明知无法归还本息,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集资用途,谎称其集资款用于养殖蚂蚁、开发研制及销售蚂蚁产品,在募集资金过程中虚构其实施的“星炬计划”;虚构南京冠某公司、北京冠某公司是2003年2月成立的中国冠某集团的下属公司、子公司,实力雄厚,其行为属于通过虚构和夸大公司实力等手段欺骗不特定公众投资。因此可以认定许某1采取了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作者/来源:京师律所姚志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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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项目融资的主要模式有哪些
BOT模式是指国内外投资人或财团作为项目发起人,从某个国家的地方政府获得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特许权,然后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的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BOT融资方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称谓,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以 BOT方式融资的优越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减少项目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使政府能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上马一些基建项目。政府可以集中资源,对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对地方政府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进行投资。BOT融资不构成政府外债,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为偿还债务而苦恼。其次,把私营企业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项目,可以极大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同时,政府也将全部项目风险转移给了私营发起人。第三,吸引外国投资并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地方的经济发展会产生积极的影响。BOT投资方式主要用于建设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还有20多种演化模式,比较常见的有:BOO(建设-经营-拥有)、BT(建设-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等。
⑷ 如何进行项目融资
进行项目融资的方式有:融资租赁、委托贷款、贷款担保、股权收购等。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担保的数额不能超过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⑸ 项目融资和公司融资的特点有哪些
项目融资是指贷款人向特定的工程项目提供贷款协议融资,对于该项目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享有偿债请求权,并以该项目资产作为附属担保的融资类型。它是一种以项目的未来收益和资产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安全保障的融资方式。
传统融资方式是凭借资金需求者本身的资信能力来融资的,外部的资金投入者再决定是否对资金需求者投资或者提供贷款时,主要的依据是资金需求者作为一个整体的资产、负债、利润及现金流量等的情况,对于该公司拥有的某些特定资产的质量关注较少。
项目融资和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融资主体的排他性。
项目融资主要依赖项目自身未来现金流量及形成的资产,而不是依赖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及项目自身以外的资产来安排融资。融资主体的排他性决定了债权人关注的是项目未来现金流量中可用于还款的有多少,其融资额度、成本结构等都与项目未来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密切相关。
2. 追索权的有限性。
传统融资方式,如贷款,债权人在关注项目投资前景的同时,更关注项目借款人的资信及现实资产,追索权具有完全性;而项目融资方式如前所述,是就项目论项目,债权人除和签约方另有特别约定外,不能追索项目自身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资产,也就是说项目融资完全依赖项目未来的经济强度。
3.项目风险的分散性。
因融资主体的排他性、追索权的有限性,决定着作为项目签约各方对各种风险因素和收益的充分论证。确定各方参与者所能承受的最大风险及合作的可能性,利用一切优势条件,设计出最有利的融资方案。
4. 项目信用的多样性。
将多样化的信用支持分配到项目未来的各个风险点,从而规避和化解不确定项目风险。如要求项目“产品”的购买者签订长期购买合同(协议),原材料供应商以合理的价格供货等,以确保强有力的信用支持。
5.项目融资程序的复杂性。
项目融资数额大、时限长、涉及面广,涵盖融资方案的总体设计及运作的各个环节,需要的法律性文件也多,其融资程序比传统融资复杂。且前期费用占融资总额的比例与项目规模成反比,其融资利息也高于公司贷款。
⑹ 商南县隆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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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项目融资的有哪些阶段
项目融资股权融资流程:
1、撰写好商业计划书找到适合的投资人进行对专接
2、投资人感兴趣会邀属请面谈
3、面谈如果成功投资人会对您项目做一个尽调,可能会上门考察(切记投资人自己会去做尽调和考察的而且是不需要任何费用的)
4、尽调完成后投资人会抒理好各种材料上报机构投决会进行评审。
5、如果通过投决会评审就会跟您签投资协议按协议条款约定给你打钱,反之则凉凉。
大的流程就这样,通常要花费2-3个月时间,当然过程中肯定还有很多特殊的情况都会有所有区别。
⑻ 项目融资的项目是什么概念
1.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也称为纯粹的项目融资,在这种融资方式下,贷款的还本付息完全依靠项目本身的经营效益。同时,贷款银行为保障自身的利益必须从该项目拥有的资产取得物权担保。如果该项目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建成或经营失败,其资产或收益不足以清偿全部的贷款时,贷款银行无权向该项目的主办人追索。
2.有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除了以贷款项目的经营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和取得物权担保外,贷款银行还要求有项目实体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贷款行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追索。但担保人承担债务的责任,以他们各自提供的担保金额为限,所以称为有限追索项目融资。
3.项目融资与公司融资的区别
项目融资 传统公司融资
贷款对象 项目公司 项目发起人
追索性质 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 完全追索
还款来源 项目投产后的收益
及项目本身的资产 项目发起人所有
资产及其收益
担保结构 担保结构复杂 单一担保结构
成本 高 低
业务示例
安哥拉18区块项目总投资45亿美元,其中中资所占份额为22.5亿美元。2006年,为解决资金需求,某国内企业对该项目筹组融资,总额14亿美元。中国银行等13家中外资银行参与了该笔融资。
该项目融资在融资关闭后先后荣获2006年欧洲-中东-非洲最佳油气融资项目奖(EMEA Oil and Gas Deal of the Year 2006,Project Finance International)和2006非洲最佳油气融资项目奖(Africa Oil and Gas Deal of the Year 2006, Euro Money)两项大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