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分析友阿股份后市机会
你好!友阿股份002277,近日底部抬高,业绩可观,近期彩店开业是一利好,应值得长期关注的一只好股票。
仅供参考,希望分析对你有帮助,顺祝马年投资顺利!
2. 友阿股份股票明天会涨吗
友阿股份股票明天会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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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知道!!
作为小散只能顺势而为!!
3. 友阿特品汇的介绍
2014年10月20日,友阿股份首期打造的定位于中高端正品特卖购物网站—“友阿特品汇”正式上线。
4. 友阿股份能涨多少,为什么看好友阿股份
你说的这只002277中小板的,今年以来都比较疲软,如果你被套住了,我建议你冲高减专仓,逢低补仓,不断属T低成本解套,如果是要入手的话,等待底部确认可以逢低布局,近期支撑位在6.1元附近。这只零售概念的股票,一季度业绩也还可以,可以继续关注一下。
5. 友阿股份怎么样
还行吧 不过涨了好多了
6. 友阿集团属于什么性质公司
我就是友阿集团的员工,现在友阿集团确实属于股份制企业~不过国家对它的控股远远大于任何个人,所以它是属于国资委所有~只是管理权在董事会手中
7. 友阿股份是小盘股吗
它属于中小板块,目前流通盘5.66亿股,PE15.1倍,为湖南长沙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版,因为去年开权始涉及互联网电子商务重组而一度有大幅上涨,六月以来随大盘下跌调整基本到位。
股票质地中上。不做为买进建议。仅供参考。
8. 002277 友阿股份为什么下跌
友阿股份,现在还师在上升趋势线上方,涨势良好,这几天的下跌只要不破趋势线,那么就是正常回调,就像一个人要你啊、跑5千米,跑一下要休息一样。老是往上面拉,很烧钱。
9.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证金融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28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类金融机构,是中国境内唯一从事转融通业务的金融机构,旨在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配套服务。其股东单位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2015年7月22日,确定中证金融公司入股的公司有华丽家族、华兰生物、三聚环保、锡业股份、广生堂、四维图新、尔康制药和友阿股份。
10. “友阿”商标权之争:是恶意注册还是商标侵权
焦点一:是否侵权? 原告索俪榕系河北省邯郸市人,原告诉称,其于2006年12月7日依法经核准注册“友阿”商标,取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享有在先权。 原告认为,被告湖南友谊阿波罗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旗下商场分别使用“友阿百货、友阿电器、友阿奥特莱斯、友阿春天”字样,在其APP应用上使用“友阿微购”、“玩购友阿”字样,在其股票上使用“友阿股份”的简称。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系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的相同或者类似的行业上突出醒目地使用,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此,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湖南友谊阿波罗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立即拆除其店面中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标识、销毁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包装及宣传,立即停止“友阿”用于网络购物、股票简称及广告宣传活动,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五项诉请。 被告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所诉分公司企业名称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使用,具有合法性;自被告的控股公司湖南友谊阿波罗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改制更名后,“友谊阿波罗”即成为控股公司商号,并成为知名百货零售特有名称。由于“友阿”简称被政府机构、媒体等公众广泛使用,从而成为“友谊阿波罗”公认的简称。 被告的代理律师同时认为,从组成要素上看,原告注册的商标“友阿”与被告的标识存在较大差异,如“友阿百货”是四个字的偏正结构短语,且“友阿百货”、“友阿电器”、“友阿奥特莱斯”等都表明了其销售的商品类型,故不存在侵权。 焦点二:“友阿”与“友阿百货”等会否产生混淆误认? 原告索俪榕的代理律师表示,被告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电商、门店店招、友阿微购、玩购友阿、玻璃门贴、商场导引台以及相应的广告宣传上,突出使用了“友阿”的商标,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友阿股票的简称也使用了“友阿”的字样。 原告索俪榕的代理律师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关于店招等使用“友阿”商标的情形,他们予以认可。但关于友阿微购和玩购友阿,这只是微信公众平台及手机APP应用软件,原告未能证明存在在线销售商品的事实。而“友阿股份”是被告在证券交易市场的股票简称,且上述名称不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功能,不属于服务商标的使用。 同时,被告的代理律师表示,在湖南民众的潜在意识里,提到“友阿”就会让人不由自主地想起“友阿集团”及其提供的百货零售服务,“友阿”已具有较强显著性与较高知名度,从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于“友阿奥特莱斯”、“友阿春天”、“友阿百货”、“友阿电器”等百货零售标识与“友阿”商标的混淆或误认。因此,二者的标识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 焦点三:原告是否恶意注册商标? 原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原告索俪榕系河北省邯郸市人,目前在筹划成立友阿超市公司,后在去年授权给湖南本土企业使用“友阿”商标时,才发现遭到侵权。 而被告的代理律师辩称,在2004年原告申请注册“友阿”商标前,原告实际上已经居住在长沙,而并非其一直声称的居住在河北邯郸。其有可能刻意隐瞒真实身份。 被告的代理律师还说,通过初步调查得知,原告在2004年与他人合伙开办了知识产权代理和知识产权咨询公司,且在两家公司中持有33%的股份,原告还在长沙有缴纳社保的记录,原告的曾用名也报考过专利代理人的资格考试,“原告可以称之为知识产权‘业内人士’。” 对于原告的真实身份,原告代理律师称对原告身份不详。他与原告平常只通过网络进行联系。 因该案重大复杂,法庭将择日对案件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