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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权益人信托委托人

发布时间:2022-02-26 19:22:28

1.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特定原始权益人需具备哪些基本要求

特定原始权益人是指业务运营可能对专项计划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对于特定原始权益人的基本要求如下:
(1)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
(2)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3)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现金流 预测分析报告 委托方可以不是原始权益人吗

委托方,一般来说是专项计划的管理人,而不会是原始权益人。因为专项计划现金流预测分析咨询报告,是反映基础资产真实性的重要文件,为了保证客观性和独立性,应该以管理人的名义,委托具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该咨询报告。

3. 特殊目的信托的基本流程

特殊目的信托项下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第二,特定化资产的转移。完成资产的特定化后,要将这些特定的资产转移到具体承担证券化和发行证券的机构。这里实际上是通过原始权益人——不良资产拥有银行作为信托财产的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信托契约将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通过信托契约信托给受托人(一般为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
在具体操作中,如果按照台湾的法规来实践,则仅仅需要办理信托手续;而按照菲律宾为代表的法律,则需要首先将资产让予并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的公司。前者不需要真实出售,后者需要真实出售。但是两者都是为了共同的目标——隔离发起人破产风险。 第三,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增级和评级问题。信用增级技术是投资银行业务的基本原理,也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核心技术。证券化结构交易中,通过将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同发起人隔离,然后对其进行信用增级,成功地将证券化产品获得比发起人更高的资信等级,从而降低发起人的筹资成本,便利中小机构利用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从资本市场上融资。证券化交易通常会通过超额资产、次顺位架构、现金准备帐户、差价账户、第三人提供保证、保险等万式,强化证券的信用,并通过证券评级揭示相关基础资产的偿还能力。
信用增级包括外部增级和内部增级两种形式,前者是指由第三万提供信用担保,后者是指利用基础资产产生的部分现金流来实现自我担保。绝大多数的证券化交易都利用了外部和内部增级相结合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化经验表明,政府和政府信用型企业对证券化的大力支持以促成信用增级甚为重要,即由政府或政府性质的机构为资产支撑证券提供担保。当然信用保险,也是外部增级的重要手段。信用保险是专以信用风险为承保标的的保险种类,保证保险是其中的一种。在实际操作中,信用保险的投保人是受托人,它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以确保按时对投资者进行偿付。
内部信用增级的形式多样,其中大部分增级方式,如直接追索、利差帐户等,其设计具有校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交易的当事人只要在交易文件中做出约定即可。 第四,发行证券。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的未来现金流为基础发行信托收益凭证,发行收入交付原始权益人作为基础资产的对价,信托收益凭证的投资者为信托财产的受益人,有权获得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流。
一般说来,资产证券化中发行的证券有三类,即债券、优先股、受益权证券。特殊目的信托项下的证券发行,通常为债券或者受益证券。受托机构发行证券应该按照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来进行。在具体发行方式上,有公开招募和私募之分。受托机构办理前项公开招募时,应向证券主管机关申请批准或申报,并遵循证券监管机关的要求并按证券主管机关规定的方式,向应购买人提供公开说明书。公开发行,需要有证券商作为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代理发行并推荐上市交易。因此,受托机构须和证券商签订证券承销协议、上市推荐协议,成立民事代理法律关系。受托机构向特定人私募受益证券时,受托机构应根据监管法制规定的万式,向购买人提供投资说明书。
从各国监管法规的规定来看,受托机构必须充分揭露下列有关事项,如受益证券与创始机构的存款或其它负债无关,也不受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的保障;受托机构不保证信托财产之价值;受益证券持有人的可能投资风险以及相关权利。 第五,资产管理服务。受托机构在发行证券后,会委托创始机构负责收取贷款本息,扣除各种费用后,再分配给证券投资人。发起人——银行充当服务商,有其先天的利得财富优势——曾经是资产的所有人,熟悉资产及债务人的情况。
银行服务商负责收不良资产回收产生的现金流,并将它按时支付给投资看;银行服务商按照行业标准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为了确保现金流及时支付给投资者,因此有必要设计适当的机制确保现金流不能混合存在服务商的自有账户中。为此,金融机构和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协议中通常规定,服务商在收集收入后的一定时期之内,可以保留和混存收入,但在一定时间后则必须划入指定账户;有的服务协议则干脆规定债务人直接对锁定账户进行支付。为了保证服务的连续性,协议通常还规定服务商不能辞职,服务商须按照约定进行独立的账目报告。

4. 信托制度中的委托人与受益人有什么区别吗

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原始所有者。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所拥有的权利,最主要的是信托财产的授予权,即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授权,要求受托人遵从一定的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尽最大的努力。同时,还保留一系列权利,主要有:
(一)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的权利;
(二)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的权利;
(三)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
(五)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申请人民法院撤消该处分行为,并要求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的权利;
(六)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时,有解除信托的权利;
(七)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委托人地位的确立和委托人权利的获得,其先决条件就是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并签定相应的契约或合同。
受托人是对信托财产按照信托行为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的人。受托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具有对信托财产进行独立的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的权利;
(二)具有按信托文件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
(三)具有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要求以信托财产承担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自身过错造成的除外;
(四)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有请求辞任的权利;
(五)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具有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
(六)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有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受托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
(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
(三)将自身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分别管理、分别记帐的义务。
(四)有保存处理信托事务完整记录并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义务;
(五)对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六)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享委托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二)有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三)有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的权利;
(四)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五)当信托结束时,有承认最终决算的权利,只有当受益人承认信托业务的最后决算后,受托人的责任才算完成。
就受益人的义务而言,一般认为,当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业务的过程中,由于不是因为自己的过失而蒙受损失时,受益人就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费用要求或补偿损失的要求,在信托收益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受益人放弃收益权利,就可以不履行这个义务。

5. Reits中的原始权益人占比是什么意思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15

6. 委托人和委托者有什么区别

根据《民法通则》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托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委托人(在民法教课书上又可以称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从事民事、商事活动或者诉讼、仲裁活动的人。被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权的权限内从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生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被委托人。

7. 信托财产和受托人是什么关系

1、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依据信托意图而管理和支配的财产。接受信托并按约定的信托条件,享受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人。

2、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是指不变更财物或权利的性质,而只对财产现状进行利用、改良、维护和保存。

3、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处理,指受权对信托财产进行财物或权利的变更或消除的行为。

(7)原始权益人信托委托人扩展阅读

一、一般只要有价值,可以计算、转让,并在法律上不禁止的物品,都可充作信托财产。

1、为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应注意:必须把自己的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相区别,不能继承信托财产,也不能用信托财产抵偿自己的债务;在财务上还必须按照信托财产、固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不能混淆。

2、信托财产须为特定化的和现实存在的财产;它可由不动产、股票、公债、抵押契据、保险单、银行存款等构成,但非财产性合同权利不能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具有物上代位性,它不因财产形态的变化而改变自身的同一性。

3、受托人基于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改良、处分或毁损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

二、依据信托文件确定的信托财产是信托法律关系成立时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即原始信托财产。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托人因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或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的范围。具体包括如下:

1、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

(1)受托人依法有管理信托财产的权利。如果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收益,这种收益在性质上也属于信托财产。

(2)对此,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的信托法均有明确规定。如:美国信托法认为,凡作为信托财产的不动产、动产或金钱所产生的权益,均应当视为信托财产的一部分。《韩国信托法》第19条、《日本信托法》第14条均规定,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

2、受托人因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

(1)受托人依法有权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因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财产,在性质上仍属于信托财产。对此,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也均有明确规定。

(2)如美国信托法认为,只要在信托文件中有规定,因出卖作为信托财产的不动产或动产所取得的收入,即便在数额上超过了在设立信托时对前述出卖物所估计的价值额,也成为信托财产的一部分。

(3)《韩国信托法》第19条、《日本信托法》第14条都规定,受托人因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灭失毁损取得的财产

(1)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托人有保护信托财产的义务。如因受托人自身的过错或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信托财产灭失、毁损,应由受托人自行补偿或由第三人赔偿。受托人自行补偿或第三人赔偿的财产,在性质上也属于信托财产。对此,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有明确的规定。

(2)如《韩国信托法》第19条、《日本信托法》第14条都规定,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灭失、毁损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

(3)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对此也持肯定态度。如《英国受托人法》第20条规定,凡被保险的信托财产因第三人的行为而毁损灭失,受托人根据保险单而取得的保险金,应当根据信托或财产授予之目的而成为信托资金。

4、由信托人增加的财产

(1)在信托运行过程中,信托人根据信托契约中的专门授权,可以自行决定将自己的其他财产追加投入到信托运行过程中,由此而增加的财产,在性质上属于信托财产。

(2)对此,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有明确规定。如美国信托法认为:如果一项信托文件有规定,信托人有权修改这一文件的条款,以增加信托基金;增加的金钱与有价证券均构成信托基金的一部分。

(3)此外,即使在信托契约中没有专门授权,信托人在信托运行过程中,只要与受托人协商一致,也可以将自己的其他财产追加投入到信托运行过程中。由于追加财产系经信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因此,追加的财产当然也属于信托财产。

8. 什么是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

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是按照相关规定及约定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
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是按照相关规定及约定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行的以资产池为基础的证券称为证券化产品。通过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较低的资产(如银行贷款、应收账款、房地产等等)转化为具有较高流动性的可交易证券,提高了基础资产的流动性,便于投资者进行投资;还可以改变发起人的资产结构,改善资产质量,加快发起人资金周转。
拓展资料:
特定原始权益人概念
原始权益人根据其产生的影响又分为“一般原始权益人”与“特定原始权益人”。 据《管理规定》阐述,特定原始权益人为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
所谓“特定原始权益人”,可以从“主动管理资产”和“被动持有资产”两个方向理解,即: 1. 在“基础资产”不具备“自动变现”能力时,需要“特定原始权益人”主动经营、积极管理才能“产生”偿付现金流; 2. 在“基础资产”无法实现“真实销售”、会计处理上不能实现“出表”处理时,需要其保持合法存续状态,避免因其债务违约给“基础资产”带来查封、冻结或破产清算风险。 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说,只有当“基础资产”无法实现“真实销售”、不具备“自动变现”能力的情况下,才存在所谓的“特定原始权益人”。这也从另一个方向上印证,《管理规定》实际上授权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利用证券化业务框架开展不完全实现“破产隔离”、不完全脱离原始权益人主体信用的结构融资业务

9. 信托计划中的次级受益人和委托人是同一人,那么他怎么认购信托单位

和信托公司联系,直接认购就可以了。、
首先明确几点:
1、信托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原始所有者
2、信托受益人:是指享受信托助产本身的利益及由信托财产历增加的收益的人
这样的结构一般多存在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及融资类信托中。
一般为了增加信托的安全性,设计次级、优先级,由发起人作为次级,其提供的资金为安全垫资金,这样可以有效的保证优先资金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第三节,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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