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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结构简评

发布时间:2022-02-27 19:40:19

⑴ 项目融资的特点有哪些

一、融资主体的排他性。项目融资主要不是依赖项目投资人或者项目自身以外的资产,而是依赖项目本身未来现金离枯及形成的资产。主体的排他性使债权人关注的仅仅是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中用于还款的资金还有多少融资额成本结构等都和未来现金流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追索权的有限性。项目融资的追索权不像传统的融资方式的追索权那么完全性,项目融资完全依赖的是项目未来的经济强度,它不能追索项自身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项目风险具有分散性。由于前两个特点,决定了作为项目签约各方所能承受的最大风险及合作的可能性,可以利用所有有利条件,设计出一套最有利于融资的方案。
四、项目信用的多样性。把多样性的信用分配到项目未来的各个风险点,可以回避或者降低不确定风险
五、项目融资程序的复杂性。由于项目融资参与的数额大、时限较长涉及的面较广,需要的法律文件较多,决定着它比传统融资的程序相对来说也比较复杂。而且融资利息也比公司贷款的高。

⑵ 如何进行融资结构评价

这个题目太大了点,最好找相关的书读一读。参考下面的文章。

上市公司融资结构与融资成本研究

一、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及股权融资偏好

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个渠道,其中内源融资主要是指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外源融资即企业的外部资金来源部分,主要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类方式。直接融资是指企业进行的首次上市募集资金(IPO)、配股和增发等股权融资活动,所以也称为股权融资;间接融资是指企业资金来自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等债权融资活动,所以也称为债务融资。

我国证券市场成立迄今已有十年多的发展历史,股票市场的大规模发展为上市公司进行外部股权融资创造了极其重要的场所。以上市公司境内的A股融资为例,1991年——2000年的十年期间,累计股权融资总额超过了5000((亿元,其中首次发行筹资额累计达到2967.98亿元;配股融资累计达到1637.85亿元;增发融资累计达到256.91亿元。

但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内源融资在融资结构中的比例是非常低的,外源融资比例远高于内源融资,而那些“未分配利润为负”的上市公司几乎是完全依赖外源融资。其次,在外源融资中,股权融资所占比重平均超过了50%0,其中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公开发行A股进行的股权融资在全部股权融资资本中的比例平均达到了17%左右的水平,并且随着股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有理由认为这一比例的平均水平还将继续快速上升。

然而,在西方企业融资结构中,根据啄食顺序原则,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顺序首先是内部股权融资(即留存收益),其次是债务融资,最后才是外部股权融资。

从美、英、德、加、法、意、日等西方7国平均水平来看,内源融资比例高达55.71%,外源融资比例为44.29%;而在外源融资中,来自金融市场的股权融资仅占融资总额的10.86%,而来自金融机构的债务融资则占32%.从国别差异上看,内源融资比例以美、英两国最高,均高达75%,德、加、法、意四国次之,日本最低。从股权融资比例看,加拿大最高达到19%,美、法、意三国次之,均为13%.英国、日本分别为8%和7%,德国最低仅为3%.从债务融资比例看,日本最高达到59%,美国最低为12%.可见,美国企业不仅具有最高的内源融资比例,而且从证券市场筹集的资金中,债务融资所占比例也要比股权融资高得多,可见,西方七国企业融资结构的实际情况与啄食顺序假说是符合的。

但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顺序表现为股权融资、短期债务融资、长期债务融资和内源融资,即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顺序与现代资本结构理论关于啄食顺序原则存在明显的冲突。事实上大多数上市公司一方面大多保持比国有企业要低得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甚至有些上市公司负债为零,但从实际上看,目前1000多家上市公司几乎没有任何一家会主动放弃其利用再次发行股票进行股权融资的机会。我们将中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上述特征称为股权融资偏好。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具体行为主要体现在拟上市公司上市之前有着极其强烈的冲动去谋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公司上市之后在再融资方式的选择上,往往不顾一切地选择配股或增发等股权融资方式,以致形成所谓的上市公司集中性的“配股热”或“增发热”。但上市公司这种轻视债务融资而偏好股权融资的选择,并没有换来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改善,上市公司无论是通过在一级市场首次公开发行A股还是通过配股或增发再融资的效率都是不能令人乐观的。

二、上市公司融资成本的计算及特点

近年来,国内已有许多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对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偏好进行了研究,但一些研究的局限性在于:没有能够牢牢抓住融资成本这一主线展开对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偏好行为的实证研究。而我们认为,无论是债务融资还是股权融资,上市公司的任何一种融资方式都是有成本的,而评价上市公司外源融资策略合理与否及融资结构优劣的最重要的标准或出发点就是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

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存在“名义成本”和“真实成本”之分。目前国内大多数关于上市公司融资成本的研究文献中所提到的或所计算出来的融资成本实际上只是表面意义上的,即应属于“名义资本成本”。而问题的关键和实质则是究竟应如何合理计量上市公司的“真实资本成本”或“真实融资成本”。

我国学术界和金融实务界在有关“真实资本成本”的计量问题上迄今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并且目前关于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计量和测定问题的研究也很少。本文在综合借鉴并吸收了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之精华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中国上市公司债务融资成本、股权融资成本和融资总成本的计量模型,并且以自1998年——2001年上半年全部实施过增发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公司进行了实际计算和统计分析。

上市公司的真实融资成本。数据显示,1998年实施增发的上市公司,无论是股权融资成本还是融资总成本,增发后都要高于增发前,如股权融资成本增发前平均为18.8%,增发后则上升到31.19%;融资总成本由增发前平均为15.16%上升到增发后的22.45%.但从1999年开始,增发后的股权融资成本和融资总成本都要低于增发前。如1999年实施增发的公司,股权融资成本由增发前的28.24%下降到增发后的20.79%,融资总成本由增发前平均19.65%下降到16.76%;2000年实施增发的公司,股权融资成本由增发前的20.54%下降到增发后的16.58%,融资总成本由增发前平均16.07%下降到14.43%.此外,不同样本公司的股权融资成本和融资总成本差异还比较明显,比如1998年实施增发的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最高的达到38.66%,最低的为24.47%;2000年实施增发的公司,股权融资成本最高的为41.51%,最低的仅为5.36%.

由此可见,对于实施增发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而言,无论是股权融资成本还是融资总成本都要比名义融资成本要高得多。

三、上市公司股权融资行为与债务融资行为和融资总成本之间关系的实证分析

为了对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进行深度分析,我们通过建立适当的经济计量模型,以全部实施增发的上市公司数据为截面样本,对上市公司的增发融资行为进行实证研究。

上市公司增发再融资行为所涉及的主要方面有:融资成本,其中又包括股权融资成本、债务融资成本、融资结构(即股权融资资本或债务融资资本占总投入资本的比例)、股票市场的预期平均收益率;增发募集资金的规模、增发类型(即是由原A股还是B股增发)等,因此,我们建立了关于上市公司增发融资行为的相关模型(略)。

同时,我们对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增加(或减少)是否会影响上市公司的融资总成本的问题也作了研究。根据现代公司财务与资本结构理论,财务杠杆是度量公司债务融资行为的重要指标,因此研究上市公司债务融资与融资总成本之间关系实际上就是研究财务杠杆的变化与公司融资总成本之间究竟存在什么样的关系问题。

度量财务杠杆通常有三种方法:资产负债率、偿债比率和市值杠杆比率。资产负债率为帐面负债与帐面总资产之比;偿债比率常常用利息倍数或偿债倍数来表示;市值杠杆比率为总负债有股票市值或总资产市值之比。在研究中,我们采用总负债——总资产市值来作为财务杠杆的度量。在实际分析中,我们将总负债划分为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以进一步计算短期和长期财务杠杆。这里我们假定,负债的市值等于负债的帐面值,而权益资本的市值等于股价乘以总股本数。那么总资产市值就等于负债的帐面值加上权益的市值。

依据实证分析我们得出了值得深思的结论。

实证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

1、股市预期平均收益率对融资总成本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同时上市公司增发类型(即增发前公司是否有A股或仅有B股)对融资总成本的影响较显著。

2、股权融资成本和债务融资成本对融资总成本都有显著正向影响,但股权融资成本的影响更大。增发前后的股权融资占总资本比例对融资总成本有显著影响,其中增发前的股权融资比例对融资总成本的正向影响程度更大。

3、增发募集资金占上市公司外部资金来源之比对融资总成本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但增发募集资金金额或增发募集资金与增发前股东权益之比或增发募集资金与增发前股权融资资本之比或增发融资额占总资产市值的比例对上市公司融资总成本并没有显著影响。

4、上市公司的长期财务杠杆普遍低于短期财务杠杆,即短期财务杠杆要大大超过长期财务杠杆,反映了上市公司进行长期融资选择时普遍存在的股权融资偏好以及上市之前将长期债务大量剥离的行为。

5、财务杠杆变化与公司融资总成本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即增加债务融资并不一定显著地导致上市公司融资总成本的上升,反之,减少债务融资也不一定会显著导致上市公司融资总成本的下降。

⑶ 简述项目的投资结构、资金结构、资信结构和融资结构。

国际项目融资法律问题
第一节 国际项目融资概述
一、国际项目融资的概念
国际项目融资是指向一个特定工程项目提供贷款,贷款人以该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的资金来源并将经营该项目的资产作为贷款人的附属担保物的一种跨国融资方式。

二、国际项目融资的特征
1.政府提供间接保证
虽然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合同价值高,收人稳定,但存在着投资回收期长等不利因素。鉴于私人资本的逐利性和短期行为性,无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私人资本是不会投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
2.融资安排以项目为导向,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资产,而非项目投资人本身的资产和实力。

3.项目贷款人的追索权受到限制,项目融资多表现为有限追索权融资
有限追索即当债务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时,主办人仅以投入到项目中的资产为限,不能要求项目主办者承担项目举债的全部责任。
4.风险分担
与项目有关的各种风险要素需要以某种形式在项目投资者、借款人以及与项目开发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参与者和贷款人之间分担,使项目中没有任何一方单独承担起全部项目的风险责任。
5.融资结构复杂、融资时间长、融资成本高
项目融资需要做好大量有关风险分担、税收结构、资产抵押等一系列技术性工作。这就必然造成复杂的融资结构,长时间的融资谈判和高额的融资成本。

三、国际项目融资的组织形式
(一)契约式合营方式
契约式合营方式,或称合作经营,是最常见的一种项目组织方式。它可分为法人式和非法人式两种类型。
“法人式”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双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营实体,以该法人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非法人式”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双方不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营实体,双方都是独立的法人,各以自身的法人资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在法律上承担责任。

(二)股权式合资经营方式
股权式合资经营方式,是由合资双方共同投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并按股权额进行利润分配。
在以项目融资方式筹集资金时,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将合资企业的资产作为贷款的物权担保,以企业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项目主办人除向贷款人作出有限担保外,不承担项目公司(借款人)偿还债务的责任。

(三)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是由项目国政府或其机构作为项目主办人,自行投资、自负盈亏地独立经营,并以承包合同的方式将部分工作交给承包商负责,给承包商一定的报酬。
在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筹集资时,借款人可以用项目资产和收益作为物权担保,其中包括将承包合同中的部分权益转让给贷款人作为还款担保。
鉴于承包人同贷款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贷款人决定是否提供贷款时,主要考虑项目主办人的资信、经营管理能力及项目的经济可行性等因素。

(四)三种项目融资方式的比较
1.项目主办人建立一个与其总资产相分离的经济上独立的项目单位,从而使项目主办人获得多方面的好处
项目的债务不列人项目主办人的资产负债表,因而不会影响主办人的资信
项目主办人对贷款人仅承担有限的担保责任
贷款人易于对独立分离的项目作出比较精确的评估,并能得到可靠的物权担保

2.项目融资条件下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同于通常情况下的国际商业贷款
在项目融资条件下的国际商业贷款,贷款人获得的担保是非常有限的,它看重的是项目预期的收益,贷款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承担着项目失败的风险。项目融资规定借款的用途就显得非常重要
由于项目融资条件下国际商业贷款的贷款人承担的风险大,因此其利率的规定比一般国际商业贷款的利率高一些

四、项目融资的框架结构
(一)项目的投资结构
项目的投资结构,即项目的资产所有权结构,是指项目的投资者对项自资产权益的法律拥有形式和其他项目投资者之间(如果项目有超过一个以上的投资者)的法律合作关系。
采用不同的项目投资结构,投资者对其资产的拥有形式,对项目的现金流量的控制程度,以及投资者在项目中所承担的责任和所珍及的税务结构也会有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会对项目融资的整体结构设计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项目的融资结构
项目融资通常采用的融资模式包括:投资者直接融资;通过单一项目公司融资、融资租赁、BOT模式和ABS模式等几种方式。
融资结构的设计可以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对几种模式进行组合、取舍,以实现预期目标。

(三)项目的资金结构
项目的资金结构设计用于决定在项目中股本资金、准股本资金和债务资金的形式、相互之间比例关系以及其资金来源。
经常为项目融资所采用的债务形式有商业贷款、银团贷款、债券、商业票据、政府出口信贷、融贷租赁等。

(四)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
项目融资的安全性来自两个方面:
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
项目未来的现金收益和自身的资产价值
来自项目之外的直接或间接的担保。
担保可以是由项目的投资者提供的,也可以是由与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方面提供的
担保可以是直接的财务保证,如成本超支担保、不可预见费用担保等,也可以是间接的或非财务性的担保,比如长期购买(或租赁)产品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这些担保形式的组合构成了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
一般而言项目的经济强度高,信用保证结构就会相对简单,条件就相对宽松;反之,就会相对复杂和相对严格。

五、国际项目融资的参与人
(一)贷款人
贷款人可以是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一些国家政府的出口信贷机构及国际金融组织
(二)借款人
一般是项目投资者专门为某特定项目融资而成立的一家单一目的的独立项目公司
(三)主办人
项目主办人可以是政府或公司。大型工程项目的主办人除东道国政府或私营企业外,一般都吸收一家外国公司参加,以便利用外国公司的投资和专门技能,并可利用外国公司的信誉,吸引外国银行的贷款。

(四)项目使用方或项目产品的购买方
项目使用方或者项目产品的购买方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产品的长期购买合同或者项目设施的长期使用合同保证了项目的市场和现金流量,为项目融资提供重要的信用支持
(五)保证方
国际项目的贷款人为了降低贷款风险有时还会要求东道国中央银行、外国的大银行或大公司向其提供保证,特别是完工保证和偿债保证。
(六)项目建设的工程承包方
工程承包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承担项目的设计和建设。
工程承包公司的信誉、工程技术能力和以往的经营历史记录,在很大程度上可直接影响到贷款人对项目建设风险的判断。

(七)项目设备、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方
项目设备、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方与项目公司签订供应合同,向项目提供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设备、原材料和能源
设备供应商通过延期付款或低息出口贷款的安排,以及项目原材料、能源供应商以长期的优惠价格条件为项目提供原材料和能源,对减少项目的不确定性、降低项目成本和风险都非常有利

(八)中介机构
项目融资通常结构复杂,规模巨大,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项目投资者或者贷款人往往需要聘请具有专门技能和经验的专业人士和中介机构来完成组织安排工作。这些中介机构有项目融资顾问、法律、税务顾问、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等等,他们在项目融资活动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决定项目融资成败的关键。

1、项目融资顾问
一类是只担任项目投资者的顾问,为其安排融资结构和贷款,而自己不参加最终的贷款银团
另一类是在担任融资顾问的同时,也参与贷款,作为贷款银团的成员。
2.法律、税务顾问
项目融资中大量的法律文件需要有经验的法律顾问来起草和把关
项目融资结构要达到有限追索的目的,必须有具有丰富经验的会计或税务顾问来检查这些安排是否适合于项目所在国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的问题或风险。
3.投资银行或商业银行
受托银行主要代表贷款人的利益设立托管账户,负责托管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收益监管,确保在从工程项目的收益中拨出足够的款额来清偿贷款以前,不让项目主办人动用这笔款项。

(九)政府机构
微观方面,政府部门可以为项目的开发提供土地、良好的基础设施、长期稳定的能源供应、某种形式的经营特许权,减少项目的建设风险和经营风险;政府部门还可以为项目提供条件优惠的出口信贷或贷款担保、投资保险,这种贷款或贷款担保可以作为一种准股本资金进入项目,促成项目融资的完成。
宏观方面,政府可以为项目批准特殊的外汇政策或税务政策等种种优惠政策,降低项目的综合债务成本,提高项目的经济优势和可融资性。
第二节 国际项目融资的风险
一、国际项目融资风险概述
国际项目融资的风险是指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潜在事件或状态。
在国际项目融资的最初,不管是项目的主办人,还是贷款人,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是风险的识别。因为只有对风险进行正确的评估,才有可能有效地降低和防范风险,保证贷款人的贷款得以偿还,投资者的利益得以实现。
国际项目项目融资中的风险大体可分为两类: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

二、系统风险
与宏观环境有关,自身不可控制的风险
(一)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因借款人所在国发生某些政治性的意外事件而引起的风险。当签订合同时的基础情况巳经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变得相当艰难或根本没有可能,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都规定可以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二)法律风险
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风险是指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潜在法律因素。
对于贷款人来说,它既包括与国家信用相关的法律风险,又包括与借款人自身信用有关的法律风险。
对于借款人来说,贷款人常常处于优势地位,贷款法律文本一般由贷款人起草和提供,处于弱势地位的借款人须识别国际银团贷款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霸王条款”,防止掉人法律陷阱,随时准备抗辩。

三、非系统风险
非系统风险指可以自行控制和管理的风险,它包括完工风险、经营维护风险等。
(一)完工风险
项目建设开发阶段的风险又称为完工风险
1.不能完工或迟延完工风险
如果项目不能按期完工,则不能产生用于偿还贷款的现金流量和收益,造成项目公司违约。
2.超预算完工风险
引起超预算完工的原因经常是因为预测和安排的不正确,如果没有额外的资金支持,甚至会造成项目停工,而且即使筹措到新的贷款,也会减少今后的利润,甚至可能引起项目公司在运营期间无力偿还本息。

(二)经营维护风险
项目一旦完工进人生产运营阶段,其主要的风险是能否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来偿还贷款和支付投资者的股息。
如果现金流量不足,不但项目主办人投入的资金血本无归,而且贷款人的贷款偿还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比起建设开发而言,生产运营阶段要长得多,因此,生产运营阶段的风险也是项目融资的核心风险之一,包括能源、原料的供给,市场和营运风险、财务金融风险、技术风险等。
第三节 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文件
一、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文件概述
1.股东成立项目公司的文件
股东成立项目公司的文件是项目融资中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包括:各项政府特许、批准文件;项目发起人之间的合资文件;股东合同;项目公司的组织文件;项目管理文件和技术顾问合同;项目建设文件和分包合同;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履约保函和预付金保函;项目的各种保险文件;使用合同;技术和运营许可证;计划部门和环境部门的批准书等

2.项目公司与原料供应商的文件
包括各种供货合同、基本设施供应合同等
3.项目公司融资文件
包括基本融资合同;担保文件;项目融资人和担保权益托管人之间的信托、协调或共同贷款人合同;融资文件;发行债券、股票融资的承销报价文件等
4.支持类文件
包括竣工保函、运输合同、供销合同、保险合同、外汇供应合同、出口信贷担保、多边机构担保文件等。
5.法律意见书
包括各参与方行使其项目文件或信贷和担保文中规定义务时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借款人责任的平等地位,当地法律给予某一贷款人优先地位;当地法院发布涉及外国货币的判决的可能性;所选择的用于解决纠纷的法律和法院的有效性,国外判决和仲裁的有效性;是否有诉讼或资产扣押的豁免权,以及豁免程度等。

二、国际项目融资所涉及的主要合同
国际项目融资是通过一系列独立的合同有机连结起来的,项目融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错综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都需要通过这些合同法律文件确定下来。
(一)贷款合同
项目融资人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融资,需要签订贷款合同,就诸如贷款本金、贷款期限、利息支付、还款安排以及违约责任、争端解决等合同事项作出约定。
由于国际项目融资一般都涉及多方贷款人,因此经常采用银团贷款的形式。
有时贷款人还包括政府机构、出口信贷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那就会采取联合贷款的方式。

(二)投资合同
项目的主办人和项目公司需要签订确保项目公司具有偿债能力的投资合同。通常由主办人向项目公司按以下两种方式提供一定的资金:
主办人以参加银团贷款的方式对项目公司进行融资,以保证项目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
由主办人为项目公司提供一笔与贷款额相等的资金,以确保项目公司还债
(三)特许合同
由项目主办人与项目东道国政府代表所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它表明东道国政府授予项目主办人以勘探、开发经营特定项目的权利,确定了该项目在开发和经营管理方面所应遵循的原则

(四)完工担保合同
在项目主办人和贷款人之间签署的为了维护贷款的安全,要求得到项目主办人对完工期作出实质性的保证和担保的合同。一份完工担保合同通常涉及以下几方面的保证
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里建成项目
如果出现项目建设费用超支的情况,由项目主办人承担对项目的超支进行追加融资的责任
主办人保证项目公司必须满足有关项目完工的特定的财务检查等

(五)提货或付款合同
是项目公司和项目产品的买主间签署的关于买主无论是否取得项目公司生产的产品均需付款的合同。不管项目公司是否交付产品,买主都必须支付规定的货款,而且该货款必须能够偿还贷款和项目经营的费用。
这种合同实际上是项目产品的买主给予项目公司的信贷。

(六)经营管理合同
为加强对项目的经营管理,提高项目的成功把握从而收回贷款,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与第三人订立长期的项目经营管理合同。
借款人与非东道国的管理公司订立这种经营管理合同有时需要获得东道国政府的批准,因为有的国家限制外国人参与大型项目的经营管理。
东道国政府也会要求在该合同中包括进一步雇佣和培训当地员工和促进技术转让的条款。

(七)购买合同
项目主办人和贷款人之间规定当项目公司违约的时候,项目主办人将购买相等于贷款金额的货物的合同。
(八)先期购买合同
通常是由贷款人拥有股权的金融公司和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规定,金融公司同意向项目公司预付购买项目产品的货款,项目公司得到该笔款项之后,可用于项目的建设,并对该款支付利息。项目投产后,项目公司应按合同把产品交付给金融公司,再由金融公司把这些产品转售给第三者,销售所得即用于偿还预付款。

(九)产品支付合同
一般在贷款人和项目公司之间签订,主要用于自然资源开发项目。
合同通常规定,项目公司把一定比例的自然资源的权益和销售资源的收益转让给贷款人,这种转让一直到项目公司全部偿还贷款为止。但是贷款人只获得转让部分的自然资源产品的所有权。如果该部分产品的销售不足以还清贷款,贷款人则无权再请求补偿。
第四节 政府在国际项目融资中的作用
一、政府特许
特许合同是由项目主办人与项目所在国政府的代表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它表明项目所在国政府授予项目主办人以勘探、开发和经营特定项目的权利,确定了该项目在开发和经营管理方面所应遵循的原则。
由于对很多大型项目来说,如果不先取得项目所在国政府的特许或许可,就无法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因而特许合同往往是进行项目融资的基础,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融资所采用的法律结构。

特许合同规定的内容:
特许权利的授与、特许经营建设的范围、特许合同的期间及特殊情况下的延长等
项目建设、经营阶段的有关问题,主要包括项目工程设计、建造施工、经营和维修的标准,项目产品的质量标准,项目与现有设施的配套、工期及延误工期的责任等
政府提供的协助,包括政府提供的财务协助如是否提供融资、保证等及其他协助,如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收益的保障等,以及上述协助的提供方式
财务问题,包括项目成本计划与回收方案,外汇的兑换及其汇出以及税务等
所有权问题,包括在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项目公司是否拥有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是否有权以项目设施对外抵押或提供其他担保,以及期满时移交的程序及其保证
其他事项,如保险、特许合同终止、违约处理、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以及不可抗力等

二、政府承诺
项目融资的政府承诺,是指项目所在国政府为确保其已同意建设的项目融资的顺利进行,使外国投资者具有投资安全感而对项目公司的一种承诺,表明了项目所在国政府愿意给予外商特许经营权及承担部分项目风险的责任与态度。
政府对项目主办人所作的政策性承诺一般涉及税收优惠、外汇风险、原材料供应和土地征用等。
政府对国际项目融资的承诺,不同于一般外资项目的保证,政府只是针对项目融资中“特许合同”而作出承诺。

项目主办人/贷款人在项目融资中所获得的政府承诺与民法上的保证的区别:
1.主体不同
民法保证:第三者出面而进行的担保
政府承诺:主要是政府对自己行为的一种承诺
2.内容不同
民法保证:针对当事人一方的某种具体行为包括经营方面的损失
政府承诺:是对官身行为或事实承诺,主要针对政府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会为经营损失承担责任
3.有无主从合同关系
民法保证与原合同有主从关系
政府承诺则无主从关系

4.责任承担形式不同
民法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就约定的具体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承诺仅为追究政府责任提供了前提性、可能性
5.适用规范不同
民法保证适用民商法
政府承诺可能导致国家间的纠纷,因而是具有国际公法规范的性质
6.行为性质不同
民法保证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的活动,属于私法行为
政府承诺是对其愿意承担的政治风险、违约责任的承诺和放弃豁免表示,与国家主权、政策等政治关系密切联系,可视为公法关系

三、政府推动
1.政府通过“排他条款”维持主办人对项目的独占性
政府通过“排他条款”解决项目融资中的市场禁入问题
2.“最优惠待遇条款”确保项目公司在竞争中不处于劣势
“最优惠待遇条款” 通常规定,政府对项目公司采取不歧视政策,政府对项目公司承诺使其享受其他从事相同业务的项目公司能够享受的一切待遇

3.“介入条款”和“替代条款”使贷教人获得指定替代人的特权
“介入条款”是指项目公司发生违约事件后,项目主办人和贷款人有权获得较长的更正期间。除了贷款人决定放弃项目,否则政府不能立即终止合同,收回项目
“介入条款”通常由“替代条款”来支持
“替代条款”赋予贷款人推荐第三人来替代项目公司的权利

四、政府监管
1.政府对项目公司的价格控制或审核
为防止项目公司对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垄断,在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架构中,在约定独占性条款、赋予项目主办人以独占权的同时,也了“价格控制或审核条款”,对项目主办人作相应的限制
一个由政府机构代表和项目公司代表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对项目公司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进行审核。该专门机构对项目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定价有否决权

2.政府对项目公司正常营运的监管
在项目公司处于垄断地位的情况下,如果项目公司是该领域中某项产品或服务的唯一或主要提供公司,政府对项目管理承包商的任命具有否决权
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自己介入并接管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
3.政府违约事件的更正期
根据更正条款,对于政府的任何重大违约,在项目公司向政府发出要求更正违约的书面通知之后,政府享有一定期限的更正期
4.政府对项目的收回权
第五节 项目融资及其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一、我国有关境外项目融资的法律规定
1.我国立法对境外项目融资的定义
境外项目融资是指以境内的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的预期收人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
2.境外项目融资的适用领域
从国际经验看,项目融资主要用于部分基础设施行业和少数重化工行业
在基础设施行业,项目融资主要用于电力、收费公路和桥梁、电讯行业、供水及污水处理等项目
在其他行业包括炼油、石油、天然气开发等项目

3.境外项目融资的资金来源
商业银行提供的银团贷款或出口信贷
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或者商业票据
国际金融组织中的私人贷款部门,如国际金融公司、亚洲银行私人贷款局等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贷款或联合融资
当项目涉及大宗设备或产品出口时,有关政府出口信贷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或者出口信贷担保。

4.我国对境外项目融资的监管制度
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我国境外项目融资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对投资主体提出了严格要求
对项目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件有明确的要求
对项目的担保作出严格限制
对项目公司的外汇调度及外汇账户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将项目融资纳入外债监管范围
对于外方债权人的利益,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

二、我国有关境外项目融资的实务发展
深圳沙角B火力发电厂国际项目融资案
项目合作中方为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下称“深电公司”)
合作外方是香港著名实业家胡应湘的合和财团、日本兼松商社和中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该项目而专门注册的公司—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合和公司”)
项目合作期为10年。

在合作期间,深电公司主要承担以下义务:
第一,提供项目适用的土地、工厂的操作人员,以及为项目安排优惠税收政策
第二,为项目提供一个具有“提货或付款”性质的煤炭供应合同
第三,为项目提供一个具有“提货预付款”性质的电力购买合同
第四,为合和公司提供一个具有“资金缺额担保”性质的贷款合同,同意在一定条件下,如果项目最后支出大于项目收入,则为合和公司提供一定金额的贷款。

合和公司承担的合同义务是安排项目的全部外汇资金、组织项目建设,并在合作期内经营电厂。
合作期满,合和公司将深圳沙角B火电厂的项目资产无偿地移交深电,退出项目。
合和公司的合同权利是获得除项目经营成本、煤炭成本和支付深电管理费之后的百分之百的项目收益。

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政府指定的担保人为深电公司在合同中承担的责任担保,该担保的权益被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为首的46家国际银行。同时广东省政府也以自己的名义为深电和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提供了安慰信。
根据合作合同安排,深圳项目的全部外汇资金由合和公司安排,合和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以美国花旗银行为首46家国际银行借款,合和公司利用深电公司提供的信用保证安排了一个有限追索结构。
案例4.2 广西来宾电厂国际项目融资案
广西来宾电厂采用国际项目融资方式,利用国际资金达6.2亿美元。
该项目由法国电力中标投资。后总装机容量达25万千瓦的来宾电厂A厂以TOT方式出售15年经营权给外来投资者。
该项目获得美国《资本市场》最佳融资奖。
日照电厂国际项目融资案
日照电厂项目第一次成功地从海外获得无中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担保的35亿美元贷款。
日照项目的合同结构是相当繁复的。整个合同以中外7家合作公司的合营合同为基拙,又分为两大部分5个层次,这些相互交又的合同或文件一共有20份,在各式合同文件上签字的不仅有各投资方、贷款银行、项目总承包商,而且还包括了国内相关电力燃料公司、电网公司、国内外设备供应商以及相当一批负责设计、施工、调试的国内企业,总计30多家。

⑷ 项目融资与传统融资的区别

项目融资与传统公司融资主要有以下区别:

1、融资主体和还款基础有别

项目融资的主体是项目公司,而不是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不是依赖项目发起人的信用和资产,而是以项目本身的未来现金流量和资产状况作为举债和还贷的基础。

传统公司融资的主体是项目发起人,其融资和还贷的基础是自身的资产状况、信誉以及相关单位为其提供的担保。

2、融资追索权性质有别

传统的公司融资方式,贷款人提供的是具有完全追索权的资金。

项目融资,贷款人的贷款回收主要取决于项目的经济强度,除了在有些情况或有些阶段,贷款人对借款人有追索权之外,在一般情况下,无论项目成功与否,贷款人均不能追索到项目借款人除该项目资产、现金流量以及所承担的义务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财产。

3、风险分散能力有别

传统公司融资,因融资风险完全由项目发起人一方承担,故风险分散能力较低。

项目融资则因项目各参与方的风险分担而具有较高的风险分散能力。项目融资普遍建立在多方合作的基础之上,项目参与各方均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一定的风险,避免了由其中的任何一方独自承担全部风险。

4、资产负债表记录有别

传统公司融资方式进行融资时,各种债权债务需要直接记入项目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从而对其信用度产生直接影响。

项目融资方式则具有债务屏蔽功能,可以把项目债务的追索权限制在项目公司中,从而对项目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影响。

5、融资成本高低有别

在项目融资中,贷款人承担了较高的风险,所以项目融资贷款所要求的利率就要高于传统的公司融资,而融资过程中烦琐的程序、各种担保与抵押等因素都增加了项目融资的费用。

⑸ 项目结构和融资的来源是什么

项目结构建模的目的是确认融资项目,为融资的利用提供经济动力,并为确定这些资金和最适合获得此工程融资的企业提供参照标准。这些模件的主题思想是项目的体系状态,而挑战就在于认识这种状态形成的原因。说得更具体一些,其目的就是认识承包工程的企业在使用不附追索权债务方式的独立式融资(工程项目融资)时要比其与公司专款联合融资(公司融资)更有价值的原因。应用这种并不完美的参照标准,我们可以看清楚融资之前仅有“纯资产”的公司的真实面目。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些真实的情况揭示了应用工程项目融资的三种主要动因:(1)机构成本动机:降价机制(激励性的),工程承包者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的内部冲突;(2)诱因:在工程承包公司中减去举债经营所诱发的投资不足部分,这一现象称为“债务积压”(debt overhang)债务积压是政府财政的一种状态,多见于发展中国家。它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债务超过其未来偿还能力的一种状态。发展中国家的债务积压是新千年(2000年)运动爆发的一个诱因。那是因为如果债务偿还能力足够大的话,来自良好投资行为的任何利润都将直接归还债权人。他们拥有凌驾于股权持有者之上的崇高权力。;(3)风险管理动因:由于资金亏本和(或)经营商的风险转化,所以要减去绝对正增值中的投资不足部分。

这种公式描述了仅有同性质的股权或货款的情况。如果部分资金为优先股(具有不同价值的股权),则该公式就应包括针对每种资金来源的附加含义。我们如何发现针对WACC的公式中各组分的价值呢?首先,我们要注意一种筹款来源的“权重”,就是简单地用所有组分的总价值除以每个组分的市场价值。比如,上述公式中普通的股票权重将确定为“普通股票的市场价值(普通股票的市场价值+贷款的市场价+优先股的市场价值)”。这样,我们就可以发现各种融资来源(贷款、优先股票和普通股票)的市场价值了。

一个公开交易的股票市场价值很简单,公开交易就是由大量股票未偿还贷款构成的所有股份的价值。这是最容易被识别出来的成分。

如果一个公司拥有公开交易的公债,则它的贷款市场价值就很容易被看清。通常情况下,许多公司还拥有大量的银行贷款,而这些贷款的市场价值则不易被发现。然而,由于这种贷款的市场价值与(公司或股票的)的净值非常接近(对于公司而言,它们至少没有经历信贷利率的明显改变),所以,贷款的这种净值就往往会被用在WACC公式中。

优先股的市场价值也常常易于在市场上看清,而且,可以用所有股票未偿还贷款的每股价值集合而确定之。

我们来探讨这些资金吧。

优先股等同于终身年金,它的持有者有权永远获得固定的返还款。因此,它的价值可以用优先股的价值除以各个时间的得款来确定,以百分比表示。

普通股票的价值通常用资金财产定价模式确定。

贷款的价值由相关公司的公开交易公债(投资)的到期日生息确定。这无法获得有效性,由于银行对一个公司目前贷款征收的利息也应该起到像一种贷款价值一样的作用。由于一个公司往往会注销它为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税,所以贷款的价值会因为公司支付的税率而进一步减少。因此,一个公司的贷款价值就成为(公债或贷款的利息)×(1-税率)。实际上,税的扣除一般会出现在WACC的公式中,而不被算入贷款的价值中去。如,WACC=优先股的权重×优先股的价值+普通股的权重×普通股的价值+贷款权重×贷款价值(1-税率)。

⑹ 项目融资有哪些特点

项目融资是近些年兴起的一种融资手段,是以项目的名义筹措一年期以上的资金,以项目营运收入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形式。形式有很多,也比较灵活,至于趋势,每一种模式都有适用的领域和趋势,不好说整体上的趋势,刚好做过一些相关研究,总结一下吧:产品支付产品支付是针对项目贷款的还款方式而言的。借款方式在项目投产后直接用项目产品来还本付息,而不以项目产品的销售收入来偿还债务的一种融资租赁形式。在贷款得到偿还以前,贷款方拥有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借款人在清偿债务时把贷款方的贷款看作这些产品销售收入折现后的净值。产品支付这种形式在美国的石油、天然气和采矿项目融资中应用得最为普遍,其特点是:用来清偿债务本息的唯一来源是项目的产品:贷款的偿还期应该短于项目有效生产期;贷款方对项目经营费用不承担直接责任。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债务融资方式,即项目建设中如需要资金购买某设备,可以向某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租赁。由该金融机构购入此设备,租借给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分期付给金融机构租借该设备的租金。融资租赁在资产抵押性融资中用得很普遍,特别是在购买飞机和轮船的融资中,以及在筹建大型电力项目中也可采用融资租赁。BOT融资BOT融资方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称谓,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以BOT方式融资的优越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减少项目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使政府能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上马一些基建项目。政府可以集中资源,对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对地方政府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进行投资。BOT融资不构成政府外债,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为偿还债务而苦恼。其次,把私营企业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项目,可以极大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同时,政府也将全部项目风险转移给了私营发起人。第三,吸引外国投资并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地方的经济发展会产生积极的影响。BOT投资方式主要用于建设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还有20多种演化模式,比较常见的有:BOO(建设-经营-拥有)、BT(建设-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等。TOT融资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经营——移交”的简称,指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己经投产运行的可收益公共设施项目移交给民间投资者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投资者手中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管理。TOT方式与BOT方式是有明显的区别的,它不需直接由投资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因此避开了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风险和矛盾,比较容易使政府与投资者达成一致。TOT 方式主要适用于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最近国外出现一种将TOT与BOT项目融资模式结合起来但以BOT为主的融资模式,叫做TBT。在TBT模式中,TOT的实施是辅助性的,采用它主要是为了促成 BOT。TBT有两种方式:一是公营机构通过TOT方式有偿转让已建设施的经营权,融得资金后将这笔资金入股BOT项目公司,参与新建BOT项目的建设与经营,直至最后收回经营权。二是无偿转让,即公营机构将已建设施的经营权以TOT方式无偿转让给投资者,但条件是与 BOT项目公司按一个递增的比例分享拟建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收益。两种模式中,前一种比较少见。长期以来,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发展严重滞后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资金短缺与投资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TOT方式为缓解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供需矛盾找到一条现实出路,可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PPP融资模式PFI模式和PPP模式是最近几年国外发展得很快的两种民资介入公共投资领域的模式,虽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具有很好的借鉴的作用,也是我国公共投资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个发展方向。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人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其中文意思是:公共、民营、伙伴,PPP模式的构架是:从公共事业的需求出发,利用民营资源的产业化优势,通过政府与民营企业双方合作,共同开发、投资建设,并维护运营公共事业的合作模式,即政府与民营经济在公共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这种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这是一项世界性课题,已被国家计委、科技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三方会议正式批准纳入正在执行的我国地方21世纪议程能力建设项目。PFI融资模式PFI的根本在于政府从私人处购买服务,目前这种方式多用于社会福利性质的建设项目,不难看出这种方式多被那些硬件基础设施相对已经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采用。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水平的限制,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了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地方,而这些基础设施在国民生产中的重要性很难使政府放弃其最终所有权。PFI项目在发达国家的应用领域总是有一定的侧重,以日本和英国为例,从数量上看,日本的侧重领域由高到低为社会福利、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英国则为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从资金投入上看,日本在基础设施、社会福利、环境保护三个领域仅占英国的7%、52%和1%,可见其规模与英国相比要小得多。当前在英国PFI项目非常多样,最大型的项目来自国防部,例如空对空加油罐计划、军事飞行培训计划、机场服务支持等。更多的典型项目是相对小额的设施建设,例如教育或民用建筑物、警察局、医院能源管理或公路照明,较大一点的包括公路、监狱、和医院用楼等。ABS融资。即资产收益证券化融资。它是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一套提高信用等级计划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具体运作过程是:(1)组建一个特别目标公司。(2)目标公司选择能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对象。(3)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将政府项目未来现金收入的权利转让给目标公司。(4)目标公司直接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或者由目标公司信用担保,由其他机构组织发行,并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5)目标公司通过项目资产的现金流入清偿债券本息。案例:BOT融资:我国第一个BOT项目是1984年由香港胡应湘旗下的合和集团投资建设的广东沙角B电厂,该项目总投资42亿港币,1987年完工投产,1999年10月移交还了当地政府。由于当时我国在这方面没有相关法规可参照,运作很不规范,合作双方在许多问题上长期纠缠不清。国内第一个应用规范的国际BOT融资模式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1994年8月3日签约的北京京通高速公路。投资者是美国林同炎中国公司,投资额为13亿人民币,特需经营年限20年。该工程已于1996年5月1日竣工通车。我国应用BOT模式融资建设的较有代表性的项目还有广西来宾电厂B厂、四川成都自来水厂六厂B厂、上海黄浦江延安东路隧道复线工程、海南东线高速公路等。ABS融资:较少,1996年珠海高速公路和1997年的广州深圳高速公路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是我国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的有益尝试,为我国以后进行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融资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融资租赁:2006年2月,工行完成国内首例境外飞机经营租赁融资项目,其与法国巴黎银行共同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引进1架波音737—700客机,安排了3400万美元境外经营租赁融资。这是国内由中国商业银行安排实施的首笔境外飞机经营租赁融资项目。工商银行这次与法国巴黎银行合作,不仅打破了外资银行在境外飞机经营租赁融资项目领域的垄断地位,也是工商银行积极调整飞机融资业务品种的一次创新。

⑺ 求项目融资的案例

澳大利亚恰那铁矿项目融资
一、项目背景
恰那铁矿位于澳大利亚的西澳州著名铁矿产区,是中国冶金进出口公司与澳大利亚哈默斯铁矿公司的
合资项目。恰那铁矿1988年初开始动工建设,1990年初正式投产,是当时中国在海外最大的矿业投资项目,
也是自70年代初期以来澳大利亚最重要的铁矿项目开发,曾被誉为“开创了澳大利亚铁矿发展史上的新时
代”。
二、项目融资结构
1.恰那铁矿项目的投资结构
与大多数的资源性项目一样,恰那铁矿项目采用的也是一种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中国冶金进出口公司,
通过在澳大利亚的全资子公司在项目合资结构中持有40%的权益,哈默斯铁矿公司持有60%的权益。
三、融资结构简评
① 恰那铁矿的项目融资结构与本章8.1节中关于中信公司在波特兰铝厂的项目融资结构在概念上是一
样的。由于采用了有限追索的杠杆租赁结构,利用项目投资前期的税务亏损和投资减免等政府税务政策大
大地降低了项目的融资成本。特别是在恰那铁矿达到1000万吨生产能力之前,项目初期资本投入高,但是
可用于债务偿还的项目净现金流量较少,采用杠杆租赁模式的项目融资,可以充分发挥其吸收项目税务亏
损偿还债务的特点,减轻了对项目前期的现金流量的压力。这在采用其它形式的项目融资结构时是比较难
以实现的。
②杠杆租赁项目融资结构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税务结构的稳定性问题。 这里包含了两个层次的内
容:首先,在杠杆租赁融资模式中的“股本参与者”所获得的收益是一种被称为“事先同意的税后收益”
(Agreed after Tax Return),这个收益大部分通过吸收项目融资结构中的税务亏损实现,不足的部分则需
要从项目的现金流量中以租赁费(或其它同类性质的形式)支付。因而,不难看出,项目融资结构中的税务
亏损越大,则需要由项目现金流量部分支付的比例也就越小,项目投资的综合经济效益也就越好。如果一
个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率经常调整,可作为公司(或项目)税务扣减性质的支出项目经常变化,必然将影响到
杠杆租赁融资模式中“股本参与者”的收益比例构成,增加了在安排项目融资结构时对其经济效益进行评
价的难度;其次,杠杆租赁融资模式由于具有大量吸收项目税务亏损的能力,已经引起了多数工业国家税
务机构的广泛注意。在今天,虽然没有一个国家明确地表示不允许采用杠杆租赁作为一种融资手段,但是
许多国家对其在项目融资中的应用增加了大量的限制性条件,增加了实际操作的难度。以澳大利亚为例,
恰那铁矿的项目融资已成为使用杠杆租赁模式为一个项目进行完整的融资安排的最后一个案例。自恰那铁
矿项目融资之后,澳大利亚税务机构明确表示不再批准完整项目的杠杆租赁融资,只允许对项目的设备以
及可移动设施部分进行杠杆租赁的融资安排。因此,无论是在任何地方安排杠杆租赁形式的项目融资,必
须在融资结构实际启动之前获得当地税务部门的书面批准。盲目采用这种融资方式将会给项目投资者带来
较大的融资风险。

⑻ 项目融资的基本架构是什么

国际项目融资是指向一个特定工程项目提供贷款,贷款人依赖该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的资金来源,并将经营该项目的资产作为贷款人的附属担保物的一种跨国融资方式。[①] 项目融资主要适用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如能源、交通、采矿、油气田开发等。[②] 国际项目融资风险高、技术难度高,回收期长,项目所在国政府通常会邀请一些实力雄厚的外国银行和私人企业集团来建设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国际项目融资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一般会涉及以下各方当事人:项目所在国政府、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项目贷款人、项目建筑商、项目设备及原材料供应商、项目经营公司以及项目的其他参与人。 国际项目融资的一个重要法律特征在于政府对项目的参与,政府在项目及主办人选择、工程进程监督、工程完工后验收、项目经营与维修监督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③] 政府通过特许协议授予项目主办人以特许权,约定在一定时期、在指定地区允许其投资从事公用事业或自然资源的开发经营活动。[④] 项目所在国还可以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给予项目主办人授权。[⑤] 鉴于私人资本的逐利性和短期行为性,没有项目所在国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私人资本是不会投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在项目融资中,政府往往需对项目产品的销售承担某种责任。[⑥] 项目融资根据美国的惯例仅指无追索权,[⑦] 或者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活动,融资安排以项目为导向,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资产,而非项目投资人本身的资产和实力。当债务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时,银行只能就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资产对债务人进行追索。

⑼ 项目融资资金结构选择有哪些考虑因素

第一,在项目确实具备市场需求或社会需求、确实拥有可行的工程条件和工艺、装备条件的情况下,针对“投资估算”一章中计算的资金需要量,提出并优选资金供给方案,在数量和时间两方面实现资金的供求均衡。
第二,使得经营者、出资人、债权人以及项目的其他潜在参与者,能够了解项目的融资结构、融资成本、融资风险、融资计划,并据以确立商务谈判中各自的立场、条件、要求等。
第三,使得业主、评估单位、审批单位或项目的其他可能评审者,能够判断筹资的可靠性、可行性与合理性,并进而判断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编制者的经济素质。
为了达到这些目的,在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资金来源与融资方案”一章时,要包括以下内容并注意其中有关事项,通过认真分析,给予明确的阐述。
(1)项目的投资与建设拟采取公司融资方式还是项目融资方式?
(2)若采取公司融资方式,则需说明:公司近几年的主要财务比率及其发展趋势;权益资本是否充足?若不充足,如何扩充权益资本等问题
(3)若采取项目融资方式,则需说明:权益资本的数额及占总投资的比例;各出资方承诺缴付的数额、比例、资本形态和性质、及承缴文件;各出资方的商业信誉(对外商要有资信调查报告) ;投资结构的设计。
筹措债务资金的内容及注意事项,与公司融资时基本相同。
(4)无论采用何种融资方式,当使用政府直接控制的资金渠道时,要说明政府的态度和倾向性意见;当使用债务资金时,要作债权保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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