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
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 是指银行应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卖方)申请向其发放的用于国内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和装运的专项贷款。
产品特点
1.用于卖方在国内信用证项下备货装运的短期资金融通需求;
2.还款来源为国内信用证项下收款,有开证行有条件的信用保障;
3.属专项贷款,贸易背景清晰,适合封闭管理。利率打包贷款利率比照同档次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适用客户卖方流动资金紧缺,而买方不同意预付货款,但同意开立信用证。
申请条件
1.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2.拥有贷款卡;
3.拥有开户许可证,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4.客户在我行有授信额度。
办理流程
1.卖方与银行签订融资协议,向银行提交打包贷款申请书、贸易合同、正本信用证及相关材料;2.银行经审核后将打包贷款款项入卖方账户;
3.卖方使用打包贷款款项完成采购、生产和装运后,向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办理议付;
4.银行将单据寄往开证行进行索汇;
5.开证行到期向议付行付款,议付行用以归还打包贷款款项。
㈡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和国内信用证卖方议付有什么区别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和国内信用证卖方议付的区别在于——
前者通常是在信用证被利用之前,换句话说就是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把信用证的正本押在银行,并承诺日后交单时在该银行议付(交单),从而在该银行获得部分贷款用于购买原材料或者采购信用证项下的商品。后者则是在受益人交货和交单之后,并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通过将该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议付行,从银行得到与信用证金额等额的价款(扣除议付费和自交单之日起到预计收到开证行付款时的利息)。
概括起来如下:
1、时间段不同——前者在信用证被利用之前;后者在信用证被利用之后。
2、性质不同——前者属于信用贷款,后者属于收益权的转让。
3、金额不同——前者最多只能贷出信用证金额的70-80%,后者这是得到信用证的全额。
㈢ 信用证打包贷款企业那边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必须要信用资质良好,在相关银行有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的额度。
信用证的真实有效,贷款用途只能用于信用证项下货物的生产销售。
贷款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
㈣ 打包贷款是什么,结合案例,分析银行承担怎样的风险
您好!打包贷款是指出口地银行为支持出口商按期履行合同、出运交货,向收到合格信用证的出口商提供的用于采购、生产和装运信用证项下货物的专项贷款。打包贷款是一种装船前短期融资,使出口商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办理采购、备料、加工,顺利开展贸易。
(一)发放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单位存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打包贷款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实际收取利息时,借记"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 或"利息收入"科目。收回贷款时,借记"存放境外同业"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应对打包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打包贷款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打包贷款的余额。
中国企业(尤其是出口商)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即可凭海外银行开来的以企业为受益人的有效信用证正本,向银行申请叙做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在流动资金紧缺,中国国外进口商虽然不接受预付货款的条件但同意开立信用证的情况下适宜选择打包贷款业务。
企业如需办理打包贷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中国的企业应当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经营作风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企业须有出口业务经营权
(2)、中国的企业须有出口亏损弥补来源,有齐全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恪守信誉并在银行开有帐户;信誉良好,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中国的企业所持的有效信用证正本需由资信良好的海外银行开立,不可撤销,且信用证条款必须经银行核准,抵押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必须交银行进行议付;
(4)、中国的企业应向银行提供有关外销合同,如属代理出口须提供代理协议,以便银行了解有关贸易背景;企业具有良好的贸易履约能力,制单能力强,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生产(收购)和交货计划。
(5)、能及时、准确地向银行提供相关贸易背景资料和财务报告,主动配合银行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6)、贷款用途符合中国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7)、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1、企业须有出口业务经营权
申请条件
1、企业须有出口业务经营权;
2、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3、企业具有良好的贸易履约能力,制单能力强,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生产(收购)和交货计划;
4、信誉良好,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能及时、准确地向银行提供相关贸易背景资料和财务报告,主动配合银行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6、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资料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打包放款申请书》;
3、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4、不可撤销信用证正本及全部信用证修改正本(如有);
5、出口销售合同及与本贷款有关的国内购销合同正本;
6、出口商品配额或许可证等有关批文;
7、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应提交国家有权部门同意出口的证明文件;
8、担保方面的资料;
9、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办程序
1、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向银行提出打包贷款申请。并提供信用证正本及内外贸合同、贸易情况介绍等有关资料,如属代理应提供有关代理协议;打包贷款申办流程2、银行对信用证及其修改的真实性、条款等项内容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与出口商签署《打包贷款合同》,发放打包贷款。为确保专款专用,银行有权审核客户的用款情况;
4、出口商利用资金组织或生产出口货物,按信用证要求及时发货;
5、出口商出口货物取得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后向放款银行交单议付,收到出口货款后,及时归还银行打包贷款。
注意事项
1.企业申请办理打包贷款时向银行提交:a.书面申请;b.国外销售合同和国内采购合同;c.贸易情况介绍;d.正本信用证。
2.企业需要与银行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打包贷款)》;
3.凭以放款的信用证以融资银行为通知行,且融资银行可以议付、付款。
4.企业信用证中最好不含有出口商无法履行的"软条款";
5.企业申请打包贷款后,信用证正本须留存于融资银行;
6.正常情况下,企业信用证项下收汇款须作为打包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
7.装运货物并取得信用证下单据后,应及时向银行进行交单。
收费标准
按实际贷款天数计息,贷款各项收费通过合同约定。
打包贷款的案例和银行的风险举例如下:
案情:
出口商A是银行B 的客户. A收到了以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在备货过程中资金不足, 向B申请信用证下的打包贷款. B同意发放打包贷款,贷款金额为信用证金额的80%, 贷款期 30 天. 双方约定, 当A发运货物后, 即以全套单据向B议付, B从A应得的议付款中扣除打包贷款本息. 在贷款期内, A因经营不善倒闭, 不再发运货物, 因而无法提交单据. A也无力以另外途径向B偿还打包贷款. 在打包贷款业务中, 银行承担的信用风险与银行在出口押汇业务中承担的信用风险有什么区别?哪个风险的程度更大?为什么?
分析:
银行在发放打包贷款时, 依据的仅是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 如果出口商在提取打包贷款后发生情况变化, 无法继续备货出运, 那么贷款银行手上没有任何单据. 也就是说, 贷款银行既没有凭据可以向开证行要求付款, 也没有物权可以作价变卖. 在托收出口押汇和信用证议付中, 银行都承担出口商的信用风险, 但风险的程度比打包贷款大为降低, 因为银行在融资时, 掌握了货运单据和物权。
启示:
管理对出口商贸易融资的信贷风险, 核心是了解出口商的经营情况, 以及所融资的贸易的具体情况. 基于对特定贸易的了解, 银行可以尽量缩短融资期限, 使得进口商经营情况在融资期内发生变数的可能性降低. 另外, 在信用证议付中, 银行还需了解开证行的信誉, 以确保开证行在单证严格一致的情况下付款。
谢谢阅读!
㈤ 什么是信用证打包款,怎么操作
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是出口地银行对信用证受益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是基于银行可接受的信用证发放的,用于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和装运的专项贷款。还款来源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 打包贷款是一种装船前短期融资,使出口商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办理采购、备料、加工,顺利开展贸易。
1.申请打包贷款的出口商,应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2.打包贷款通常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3.每笔放款通常不超过3个月;
4.申请办理打包贷款需提交:书面申请、国外销售合同和国内采购合同、正本信用证等;
5.需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打包贷款)》;
6.凭以放款的信用证以融资银行为通知行,且融资银行可以议付、付款;
7.信用证中不含有出口商无法履行的“软条款”;
8.申请打包贷款后,信用证正本须留存于融资银行;
9.出口商发货并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应及时向银行交单。
㈥ 信用证打包放款和出口信用证押汇的资金成本哪个合算
信用证打包放款和出口信用证押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且对应的付款金额也大相径庭——前者是出口商与银行协商,并出口商以日后信用证项下的结算在放贷银行进行,且将信用证的正本押在银行作为保证,以此换得银行同意,预先按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30%的金额贷款给出口商;后者则是出口商在完成交货义务,向议付行或交单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并向议付行或交单行申请于开证行付款之前,以信用证结算收益作为抵押,从议付行或交单行预支信用证结算的大部分款项。由此可知,二者所贷出的金额不同,且抵押品不同。
另外,因为所贷出的资金数额不同,即便贷款利息相同,融资成本也不尽相同——因为贷款基数不同。因此,无所谓哪个合算的问题——没有可比性。
㈦ 为什么打包放款的金额低于信用证金额
因为信用证下的货款不可能全额支付到议付行,肯定要扣除开证行的一些费用,所以议付行必须预先做好准备,避免货款到达后少于贷给你们的款,而造成议付行追索缺少款额的麻烦。
㈧ 信用证打包贷款的“打包”二字是什么意思
楼上的很牛,真能瞎编。不过挺像真的。
打包贷款的英文是 packing loan,只所以称为打包贷款是因为把packing 直接给译过来了,后来的人就讲错就错了。所谓packing就是加工,就好像我们专业的英文说加工厂叫packer,很少用processing plant。所以打包贷款实际意思是加工贷款,也就是说针对一批货物在接到信用证后银行根据信用证金额和工厂资信给予的原料采购和工厂加工的贷款。一般情况下为80%。有附加软条款的信用证对受益人的资信资格考核要严格得多。
㈨ 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的信用证打包贷款有的基本规定
1.申请打包贷款的出口商,应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2.打包贷款通常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3.每笔放款通常不超过3个月;
4.申请办理打包贷款需提交:书面申请、国外销售合同和国内采购合同、正本信用证等;
5.需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打包贷款)》;
6.凭以放款的信用证以融资银行为通知行,且融资银行可以议付、付款;
7.信用证中不含有出口商无法履行的“软条款”;
8.申请打包贷款后,信用证正本须留存于融资银行;
9.出口商发货并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应及时向银行交单。
㈩ 信用证打包贷款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是指银行应卖方(国内信用证收益人)的申请,以其收到的信用证项下的预期销货款作为还款来源,为解决卖方在货物发运前,因支付采购物、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向其发放的短期贷款。
申请打包贷款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年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的法人客户;
2、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足值、有效担保(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除外);
3、履约能力强,履约记录良好;
4、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贸易背景资料和财务报告,主动配合调查、审查和检查;
5、在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现有融资无逾期;
6、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7、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