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一般是帮你开证券账户给你自己交易或者有授权帮你买卖股票的,内而信托公司是你把容资金交给那个公司的专业管理人员帮你投资,相当与基金。(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四)有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Ⅱ 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在业务上有什么区别
业务领域不同,信托公司只能从事信托方面的资产业务,不能做股票买卖的中介,而证券公司则是股票市场的业务为对象的.
信托公司是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的公司。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信托业务的关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方面。转移财产权的人,即原财产的所有者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代为管理和经营财产的人是受托人;享受财产所带来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托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约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
目前能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除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以外还有第三方理财公司,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第三方理财公司在资产管理市场上的拓展和定位有些类似于现如今的私募基金,将专家理财和灵活的合作条款捆绑嫁接作为打开资产管理市场的突破口。像利得财富都是这样的第三方理财公司。信托业务方式灵活多样,适应性强,有利于搞活经济,加强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协作;有利于吸收国内外资金,支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Ⅲ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通过后一直在信托公司,现在去券商想得到证券从业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还需要重新考试吗
来个详细的:
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改革前的五个考试科目,改革后基金从业资格是否有效?
之前申请的基金从业资格是有效的,改革前的资格考试科目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基础科目为《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和《证券投资基金》,改革后《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已移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考生已参加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的,已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基础》或《基金销售基础知识》科目考试,并成绩合格的,按照证券业协会成绩长期有效原则,基金业协会2017年7月1日前认可其每一科的成绩,自2017年7月1日后,成绩认定受四年有效期限制。
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后可以申请基金从业相关资格:
1、通过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并已在相关机构任职的,可以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2、通过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市场基础》,并已在相关机构任职的,可以申请基金从业资格;
3、通过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同时通过基金业协会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并已在相关机构任职的,可以申请基金从业资格。
自2017年7月1日后,上述科目的考试成绩均按照四年有效期规定执行(四年有效期指首科科目通过四年内),超过四年未通过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从业资格的,需重新参加考试两个科目(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两个科目)或补齐最近两年的规定后续培训学时。
Ⅳ 对于职场新人来说,投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分别包含了具体哪些业务
问题包含的信息量较大,逐条分解:
1、投行涉及范围最大,包括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新人基本职能作为助理参与,多积累经验。
2、证券公司:一般新人都是从经纪业务开始,后面可以向投资顾问、或者专业企业融资方向发展,证券公司最磨练人。
3、信托公司:有两个方向,一是项目承揽,二是财富中心,新人要么是项目经理助理,要么就是销售助理
4、基金公司:和信托类似,两个方向。
补充:新人一般渠道资源不多,要考虑自身实际情况,适合哪个方向,一个是理财方向,一个项目承揽方向,类似银行的个金业务方向和对公类方向。
Ⅳ 信托公司有没有金融债券的承销资格第二个问题,信托公司有没有非金融企业债券承销资格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
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希望能帮到你
Ⅵ 哪些信托公司有CLO受托资格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吧?
以前是很难的的,也就中信、中诚、外贸,但是监会已经于2014年11月宣布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理论上有点实力的信托公司都应该有受托资格吧 ,审批周期也不长,理论上市信托公司都是会去争取的,这类通道业务是黄金业务嚒
Ⅶ 证券承销资格应具有哪些条件
我国《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专章规定了证券经营机构的承销资格。根据办法规定,从事股票承销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2)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3)2/3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未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2/3以上具有3年以上证券业务或5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2年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2/3以上具有2年以上证券业务或3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4)证券经营机构在近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2年内未受到规定的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处罚。
(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
(6)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符合规定的风险管理要求。
(7)具有能够保障正常营业的场所和设备。
(8)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在股票承销业务中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经营机构,还有特别要求的条件。这些条件:
a.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b.取得证券承销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主要承销业务人员至少6名,并且应当有具备一定的会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
c.参与过3只以上股票承销或具有3年以上证券承销业绩。
d.在最近半年同倘有出现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20%的记录。
我国《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还分别对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和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作了资格限定。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2)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
(3)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
(4)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讯设施、营业场所、设备等技术手段。
(5)具有10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熟悉国际金融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至少各1名。
(6)具有1年以上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或参与承销1次以上股票的经历。
(7)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如果申请担任外资股主承销商或者境内事务直辖市人的,瞠应具有以下条件:
a.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12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12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b.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主承销商资格。
c.具有20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熟悉国际金融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至少各2名。
d.具有参与外资股承销的经历。
e.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境内上市外资股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国际事务协调人的,除应符合申请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经营业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经营股票承销业务。
(2)具有相当于人民币1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提供担保并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相应的担保。
(3)提出申请前2年内未中断在国际市场开展证券承销业务。
(4)有3名以上熟悉中国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
(5)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Ⅷ 证券商担任主承销商应具备哪些条件
证券商担任主承销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本
2.取得证券承销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主要承销业务人员至少6名,并且应当有一定的会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
3.参与过三只以上股票承销或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承销业绩
4.在最近半年内没有出现作为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数20%的记录
Ⅸ 证券公司债券承销资格需要哪些条件
我国《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专章规定了证券经营机构的承销资格。根据办法规定,从事股票承销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
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2)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
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3)2/3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未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2/3以上具有3年以上证券业务或5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2年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2/3以上具有2年以上证券业务或3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4)证券经营机构在近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2年内未受到规定的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处罚。
(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
(6)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符合规定的风险管理要求。
(7)具有能够保障正常营业的场所和设备。
(8)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