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内目前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有哪些
非法集资案件有以商业经营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以资源开发、房地产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以医疗保健为名非法集资案件,以植树造林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以融资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等。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㈡ 涉嫌资金融资诈骗案,已经被公安局拘留了
可以去问问人是否拘留了,如果拘留了问问公安机关涉嫌的罪名,还可以去看守所给他送日常用品其实拘留的话如果不涉嫌泄密是应该通过邮寄或是其他送达方式给家属或是单位送达拘留通知书的。
㈢ 融资诈骗的钱能追回来
法律分析:融资遭受到诈骗的,被害人应该及时到派出所报案,让派出所介入调查,帮助追回被骗的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㈣ 金融诈骗案例对个人投资者有什么启示
其实所有的金融诈骗说到底都是利用了人的一个心理上的弱点,看多了之后会发现万变不离其宗
个人投资者急需寻求一个好一点的平台,才有可能得到比较高的利润回报,所以很容易上当,作为一个个人投资者,千万不可以操之过急,更不可以这样,小平米有这样的心理的人,特别容易上当受骗
㈤ 看了个借贷案例判诈骗,其金额200多万,法院判还50万及有期11年,那剩下150万怎么样处理
应当一起刑事案件,法院认定50万元的诈骗罪,剩下的150万元,应当属于经济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并且支付利息。
㈥ 金融诈骗的例子!
新华网西安6月18日电(张涛、苗嘉诚)被指控涉嫌9项罪名、涉案金额500余万元,安康市首例特大金融诈骗案,经安康市中级法院一审、陕西省高级法院终审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判处主犯刘合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其他五人分别被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合平现年40岁,化名张辉,安康市人,无业。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5月,刘合平与刘宗功经预谋,从贩卖假证的王建林手中购买了一套化名为“张辉”的《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居民身份证》。同年6月1日,刘宗功与张滩信用社信贷员王武风取得联系,以做重晶石矿生意为名,将上述假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身份证抵押担保,在张滩信用社骗取贷款12万元。刘合平分得赃款2万元,刘宗功分得赃款10万元。
2004年2月初,刘合平、王攀武二人预谋,以安康市移民局财务科科长之名伪造银行存单,后以财务科长公款私存骗取金融单位信任,再以伪造的存单作质押诈骗金融单位贷款。二人后通过电话得知市移民局财务科长“王平祥”(谐音)的姓名后,刘合平以“王平祥”之名让王建林伪造一张身份证和一张金额为480万元的工行安康市汉滨支行定期存单。2月4日,由刘合平在西安与王建林接头联系制作假存单、假身份证事宜,约定制假费用,后得到假存单和假身份证。
刘合平与王攀武后拟定了一份汉江砂石厂转让协议,虚构贷款用途,为实施诈骗作准备。后由刘合平出面与汉滨区新城信用社育才西路分社联系质押贷款,取得该社初步信任后,刘于3月11日实施虚假兑保后,马明芳未等汉滨区信用联社批复意见,当日下午提前将300万元支付给刘合平。刘、王分三次提取现金110万元,刘分得现金56万元、王分得现金54万元。刘合平、王攀武利用假存单质押贷款过程中,刘合平通过不当手段,共向马明芳行贿25万元。(
㈦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诈骗犯和诈骗犯的案例 案情经过
新华网北京2月13日电(李煦 高志海)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与某银行北京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相互勾结,采取挂失和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等手段,大肆进行金融诈骗,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最终在京受到法律严惩。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3日以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朱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1000余万元发还银行;继续追缴其诈骗所得赃款。
北京市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与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另案处理)合谋后,并在戴授意、帮助下,采取存折挂失及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伪造转账支票的方法,先后分别于1998年3月,把马某存入该分理处2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转出归自己使用;于1998年9月,将马某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存入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的3000万元转入自己的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于1999年5月到6月间,将北京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存入分理处2亿元中的8400万元转出骗走。案发后,支行先后赔付马某4000万元,垫付电力有限责任公司7262万元。
朱江于1999年6月逃往美国,后于2001年2月26日回国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江与银行内部人员相勾结,大肆进行金融诈骗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数额均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能够主动回国投案并协助追回部分赃款,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