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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基金的当事人

发布时间:2022-03-03 00:53:06

A. 基金的主要参与人有哪些

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上,存在众多的主体,依据所承担的职责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将这些主体划分为三类:基金当事人、基金市场服务机构、基金监管机构和基金自律组织。

B. 家族信托怎么当事人死后还会发生财产问题

优点:

1、A身故或信托到期,分配给受益人B
2、委托人A自行做投资决策
3、一次双录,到期前均不用双录
4、保证优先认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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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信托型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关系及责任

尽管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特征与信托关系基本相同,但是毕竟只是根据信托原理设计,因而不能将其等同于信托,特别是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虽然它遵循了信托关系主体架构,但是其独特之处在于它不同于信托关系中仅有三个当事人,而是由四个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益人)构成委托、受托、受益三方法律关系。在这一特征下,弄清四人三方关系,对于确定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他们的法律责任至关重要,而这一点恰恰是理论界争论不清、立法上尚未给出清晰结论的问题。(千金难买牛回头 我不需再犹豫)

从投资基金主体之间的关系来讲,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委托人,这一点已为两大法系的信托理论所认同,但是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两大法系信托理论存在着不同看法,而且同一法系内部也有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分离论。此为大陆法系国家较为流行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主张投资基金中存在着二元结构,认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并不处在同一层次,因此需要将两者的功能进行分离。该理论又分为自益信托型分离论和他益信托型分离论。前者以德国学者为代表,认为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经理人(基金管理人)之间存在第一层信托关系,经理人与托管人之间存在第二层信托关系。依此结构,投资人集委托人和受益人为一身,此为自益信托型分离;后者以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为代表,认为投资人虽为委托人,但仅是名义上的委托人,而实际委托人则是经理人,托管人为经理人的受托人,投资人为受益人,这一结构中实际委托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个人,此为他益信托型分离。

分离论的观点,实际上是对英美信托理论的移植。根据英美法关于信托的双重财产说,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权,这是判断基金管理人是否是受托人的根本标准。虽然基金管理人对信托财产拥有巨大的管理处分权利,但是毫无疑问,事实上是基金托管人而不是基金管理人拥有信托财产法律上所有权。正因为如此,不论分离论将投资基金的信托关系作几层分解,但其最终的或法律上的受托人仍然归结为基金托管人。在这一点上它与英美法上确定受托人的标准是一致的。

被动信托论。英美法根据受托人是否负有积极行为义务,将信托分为被动信托和主动信托两类。所谓被动信托是指受托人虽为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但对信托财产并不负有积极行为的义务。该理论认为,在投资基金关系中,托管人名为受托人,实质上不负责基金的实际经营,而是接受管理人的指示对基金财产加以运用和处置。英美国家之所以对被动信托予以承认,旨在使人们对信托的利用更加灵活,以达到使自己和他人获益的目的。

虽然被动信托起源于英美法,但英美法却认为单位信托是主动信托而非被动信托。根据英国《1991年金融服务条例》,基金受托人有责任监基金督管理人行为与该条例、信托器乐、计划细节是否一致;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信托的指令,基金受托人有权拒绝。

用被动信托理论解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主要为日本一些学者的观点,但并未被日本法所采用。日本信托法第一条规定的信托要件是:须将财产的管理、处分转移于他方,不允许受托人消极管理。实际上不仅日本法有此规定,而且美国《信托法重述(第二版)》第16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受托人一旦接受信托,即对受益人负有管理信托的义务。正因为如此,被动信托能否应用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

共同受托人说。该学说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我国许多学者持此观点。

倒分离论。这种理论与分离论的分层结构相似,但是层次却相反,因此笔者将其称为倒分离论。该理论认为基金托管人是受托人(第一受托人),同时基金托管人又作为委托人,将基金财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第二受托人)进行投资运作。

独立被信任说。该学说认为,基金管理人既非作为委托人的被信任者,亦非作为受托人的被信任者,而是一种独立的被信任者。

对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的界定,我国立法者给予了高度关注。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向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在信托制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其相互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直至整个信托制基金的构造。”基于此考虑,立法机关这个问题持慎重态度。由于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定位,即由谁来履行受托职责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确定了四项原则:一是考虑在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切合国情,尽量减少法律重新定位给基金运作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考虑和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避免相互矛盾和冲突;三是在现行信托制基金运作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承担相应职责,即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管理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依法承担保管基金财产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四是避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述原则指导下,最后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投资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作出了有别于英美法和大陆法信托理论的特别界定。根据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条款的分析,笔者认为,该法对投资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界定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界定为受托人,但并未区分是独立受托人还是共同受托人,或是有层次区别的受托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条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受托职责。”的表述即反映了这一特点。

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既非共同受托人,又非独立受托人,而是兼有两者特征的特殊受托人。我国《信托法》第31条规定:“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第32条规定:“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信托法》31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共同受托人,因为他们是对同一基金财产进行受托管理。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3条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前一种情形与《信托法》第32条规定的连带责任制度不符,因而很难认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而后一种情形则符合《信托法》第31、32条的特征,在这种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似乎又是共同受托人。

三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是互为委托人的关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9条第5款规定,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从该款规定看,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人。但29条第10款又规定,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从这一款规定看,基金管理人又是基金托管人的受托人。同时,《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4、35条又分别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两者任何一方的职责终止时,另一方均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9条的规定,并结合第24、35条综合考虑,笔者认为我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是在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下的互为委托的关系。

D. 基金当事人包括哪些

基金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

E. 开放式基金的主要当事人,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开放式基金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

1、基金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出资人、基金资产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受益人。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公司型基金的公司章程、契约型基金的基金契约均对基金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投资者权利一般包括取得基金收益、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资料、监督基金运作情况、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或基金单位持有人大会等;投资者义务包括遵守基金契约(契约型基金)或公司章程(公司型基金)、支付基金认购款项及有关费用、承担基金亏损或基金终止有限责任等。

2、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投资运作,在不同的基金市场上名称有所不同,如美国“投资顾问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日本的“证券投资信托委托公司”、“投资信托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台湾的“证券投资信托公司”,我国则将其称作“基金管理公司”。

作为专业从事基金资产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制定基金资产投资策略,组织专业人士,选择具体的投资对象,决定投资时机、价格和数量,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有价证券投资。

此外,基金管理人还须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基金推广、销售,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基金运作信息(包括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并负责对外及时公告等)。

基金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金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职业操守。为了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各国和地区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均对基金管理人、特别是其从业人员的资格作出严格规定。

如,美国对于投资顾问公司实行注册制,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审核申请人的资格和业务范围,公司在获得注册批准后定期接受资格审核,以合伙形式注册的公司,如,核心人员变化须重新注册登记。我国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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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基金当事人包括哪些

基金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

1、基金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出资人、基金资产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受益人。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公司型基金的公司章程、契约型基金的基金契约均对基金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2、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投资运作,在不同的基金市场上名称有所不同,如美国 “投资顾问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日本的“证券投资信托委托公司”、“投资信托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台湾的“证券投资信托公司”,我国则将其称作“基金管理公司”。

3、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通常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担任,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在公司型基金运作模式中,托管人是基金公司董事会所雇佣的专业服务机构,在契约型基金运作模式中,托管人通常还是基金的名义持有人。

4、基金销售机构。随着基金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基金行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不断深化。除基金管理人直接销售外,基金的销售可由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其它中介机构代理完成,这些独立的销售机构专门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服务,并收取一定的销售佣金和服务费。

5、办理注册登记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机构负责投资者帐户的管理和服务,负责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以及红利发放等具体投资者服务内容。注册登记机构通常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担任。

6、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作为专业、独立的中介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为基金提供专业、独立的会计、法律服务。如为注册会计师基金年报提供审计报告等。

G. 信托型私募基金的信托型私募基金的当事人

1.委托人。
委托人即信托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投资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查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投资人在信托公司不当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解任信托公司并要求信托公司赔偿损失。由于信托型私募基金存在较高的风险,因此仅适用于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了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应该是合格投资者,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是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是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同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在不限制合格机构投资者数量的基础上,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2.受托人。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因此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只能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信托型私募基金中信托公司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但也应承担如下义务:(1)忠实义务。忠实义务是信托公司承担的最基本义务,它是指信托公司必须以投资人的利益作为处理信托财产的唯一目的,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有损害信托财产的行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取利益,否则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2)谨慎义务。投资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具体应依照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规定,本着投资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3)分别管理义务。信托公司应将自己的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开进行管理、分别记账。
3.受益人。
按照一般的信托理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也可以为委托人之外的其他人。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参与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必须为唯一的受益人,除投资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为受益人。此外,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受益人大会,决定信托计划文件未事先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更换受托人等重大事项。4、保管人。为了控制风险,信托财产虽然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和运用,但应当保管在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提供信托合同以及资金用途说明。这种模式的好处一方面在于约束信托公司自觉守法经营,另一方面在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或者信托合同规定运用信托资金时,保管人可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并可报告银监会。

H. 基金当事人及其相互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1. 基金当事人

    基金主要包括三方面当事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持有人。它们之间职责明确、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适应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而产生的基金经营机构,是投资基金的资产管理者和基金投资运作的决策者。在我国,基金管理人必须由经批准设立的从事基金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2)基金托管人:
    为了充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基金资产财产被挪作他用,确保基金资产规范运做和安全完整,基金往往委托一个机构负责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这样的机构就是基金托管人。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必须是由符合特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担任。
    (3)基金持有人:
    基金持有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资者,是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最终所有人,也是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的受益人和承担基金投资风险的责任人。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持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基金持有人指基金投资人,即基金单位或受益凭证的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包括:本金受偿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及参与持有人大会表决等;基金管理人指负责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指依据“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在我国通常由取得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建立在信托关系基础上: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的关系;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持有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在公司型基金中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在契约型基金中是收益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I. 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不包括哪些

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不包括监管人。
基金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
基金(Fund)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
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我们现在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拓展资料:
基金基础知识
1、什么是基金
基金就是你投出的一部分钱交给基金公司,基金公司的操盘手再用你的钱去投资,一般都是股票的形式。也相当于你花钱请专业人士替你炒股。所以选择好的基金公司非常重要。基金公司赚了钱,你才有钱赚。
基金是机构投资者的统称,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单位信托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现有的证券市场上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潜能的特点。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
2、关于盈利和亏损如何计算
就是说,基金公司赚了会按你买的股数、当天的单位净值和赎回日期的净值差给你相应的红利。赔了,你同样要以所购股数和净值差分摊损失。
3、其他费用
购买的时候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普遍是0,012每股,赎回的时候手续费是0,005,打个比方,如果你购买当天的单位净值是1元,你买了10000股(一共是一万元),你一共需要交170元的手续费。如果用网上银行购买,会有相应的折价,大概手续费是110左右。各个银行的手续费不一样。

J.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的三方当事人一般是指基金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的三方当事人一般是指基金的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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