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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对ppp项目融资监管

发布时间:2022-03-07 12:09:08

A. 哪些政府部门可以作为PPP项目的实施机构

财政部门明确实施机构只能是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而发改部门则相对开放,可以明确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其中,政府职能部门可以是政府本身,也可以是政府指定某特定组织机构作为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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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PPP模式下,政府实施机构有哪些监管职责

项目监管。
品质监管。
资金监管。
服务监督。
各种使用情况要实事监控的。

C. 银行收紧PPP融资引发大规模违约吗

近日,部分银行收紧了对PPP项目的融资。民生证券PPP研究中心主管朱振鑫昨日透露,日前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严禁地方政府以政府投资基金、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之后,各大银行接到财政部的口头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所有跟政府融资有关的业务,PPP是其中重要的审查内容之一,因此出现了部分银行收紧 PPP信贷的情况。

棕榈股份日前公告,公司联合中标“保山中心城市坝区人居环境提升工程(一期)PPP项目”。项目总投资约人民币105亿元,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68.81%。该项目签订正式合同且顺利实施后,将对公司2018年及未来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朱振鑫表示,银行收紧PPP信贷,对于正在审批的项目审核力度趋严,审核周期会被拉长,如果未能通过审核会使相关上市公司前期的努力付之东流。但已落地项目会停工和违约的可能性不大,且之前因融资问题导致上市公司PPP终止的情形并不多见,因此,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短期影响可能不会很大,中长期影响还得视前期项目质量和规范性而定。

至于如何规范PPP发展,万博研究院新供给中心主任刘哲昨日表示,规范和创新PPP模式,激发民间投资参与积极性,首先,进一步法善法律制度,明确合作主体的权责关系,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其次,运用市场化的定价方式,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再次,创新民间投资的参与模式,如通过资产证券化、股权转让等金融手段,平衡PPP项目长周期性和民间投资的短期利益之间的矛盾,提高民间投资参与意愿。

一切以银行为主。

D. ppp项目监管方式

履约管理(合同有法律效应)行政监管(政府部门)和公众监督等。

1、政府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
为了能够及时了解项目建设情况,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开始运营并满足合同约定的全部要求,政府方往往希望对项目建设进行必要的监督和介入,但是政府方的参与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过度的干预不仅会影响项目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以及项目的建设和投运,而且还可能将本已交由项目公司承担的风险和管理角色又揽回政府身上,从而违背PPP项目的初衷。
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权利主要包括:
1、定期获取有关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2、在不影响项目正常施工的前提条件下进场检查和测试; 3、对建设承包商的选择进行有限的监控; 4、在特定的情形下,介入项目的建设工作。
2、政府方对项目运营的监督和介入
政府方对项目运营同样享有一定的监督和介入权,通常包括: 1、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入场检查;
2、定期获得有关项目运营情况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3、审阅项目公司拟定的运营方案并提出意见; 4、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5、在特定情形下,介入项目的运营工作。 9.3政府方对项目维护的监督和介入
政府方对项目维护享有一定的监督和介入权,通常包括: 1、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和维护的情况下入场检查; 2、定期获得有关项目维护情况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3、审阅项目公司拟定的维护方案并提出意见; 4、在特定情形下,介入项目的维护工作。
4、公众监督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PPP项目合同中通常还会明确约定项目公司依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 关于信息披露和公开的范围,一般的原则是,除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其他的信息均可依据项目公司和政府方的合同约定予以公开披露。实践中,项目公司在运营期间需要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项目产出标准、收费价格、运营绩效等。

E. 如何有效管控PPP项目

PPP管理与全过程咨询管理有何不同?项目前期、项目建设期、运营阶段管理要点大不同-工保网



4、运营阶段管理的不同


从全过程咨询的概念不难理解,所谓全过程自然也包括运营期的咨询,但事实上,因工程管理及咨询发展的问题,导致全过程咨询往往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就结束了。原因有很多,如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对项目建设的理解、行业对运营管理的不重视、运营管理发展的滞后及欠完善/规范、运营成本测算缺乏标准、运营期较长变数较多、运营的质量及考核很难形成统一标准、运营的内容和形式不尽相同、业主对运营的要求差异等。


基于现状,本处仅对全过程咨询如何补运营短板提些个人想法。


1、从思想上提高到运营也属于咨询范畴的认识:


其实房地产代建行业是最典型的建设、运营一体化的轻资产服务类型,如绿城代建,其“绿星标准”包含的内容为:产品指标、运营指标、服务指标、供应商指标四大版块,其中的运营、服务还相当重要。


环保类项目,如垃圾分拣类、废物处置类均包含后期运营,而且已非常成熟。这类项目咨询单位往往以EPC方式介入,主要负责设计、设备采购及运营,施工则采用联合体形式由专业施工单位实施。


因此从思想上接受运营也属于工程咨询范畴是非常必要的,而且运营也是做大做强咨询行业的一个重要版块,一方面运营时间长,二来运营存在更大的提升收益空间,三是运营一直是政府头疼的事,四是运营过程在同类项目中有示范效应。


2、全过程咨询里的有关运营的咨询:


1)在前期阶段策划/起草项目运营内容、方案,必要时包括工艺方案,编制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运营单位的选择及招投标等;


2)建设阶段替业主推荐、考察、选择合适的运营单位;


3)就运营工艺、方案协同设计单位进行运营设计,包括工艺布局、建筑的特殊要求、产品的检测/论证/制定标准等;


4)协同编制运营成本分析,并提出推荐方案;


5)运营阶段可直接参与运营并获取运营回报;


6)参与、组织业主对运营的阶段性考核,并提出考核结果;


7)参与对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变化组织讨论、分析、研究,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包括“四新”的改造、中修、大修等;


8)协助相关方编制运营、维护管理手册,并组织培训、考试;


9)及时收集、学习国家新政策、法规、标准等,并参与业主对产品的升级改建、扩建、新建等。



5、如何实现角色转换?


从上面的分析中不难看出,PPP项目关注合法合规手续,全过程咨询关注技术及管理协调;PPP项目更关注投资收益及增值回报,全过程咨询关注投资控制及进度;PPP项目服务链更长,全过程咨询重点是建设期。

角色转换工作建议:


1、进场后,首先组织交底会,收集项目前期相关资料(因代业主,所以所有业主资料均要收集、研究),合同,了解项目进展,熟悉现场;


2、在逐步组成项目部的同时,研究合同,对接项目当前所处阶段,并收集当地政府投资项目各阶段/各种事项如审批、办证、采购等流程,并在必要时形成采购管理制度(包括参建单位采购等);


3、组织首次会议,讨论并明确各参建方职责、项目实施办事流程,并着手编制WBS及工作分解表,提交各参建方讨论;特别重要的是需研究成立项目推进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及职责;制定会议制度并组织实施;


4、确定WBS及分解表,并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要求,下工作联系单;


5、推进过程按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管理,严格执行PDCA要求,同步编制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制度;


6、关于进度计划的编制:建议:无论是设计进度、预算编制进度、施工进度等均由项目部根据政府诉求及各专业标准规范基本规定编制一级进度计划,由各专业根据一级进度计划要求结合各自队伍的实力及管理特点编制二级进度计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形象进度节点要求针对性编制三级进度计划(一般指周计划或月度计划),相关方确认后作为实施和考核和付费依据;


7、人员配置建议:根据合同约定,但如是项目管理牵头,则在后台支持下,必须同步配有设计管理、预算管理、工程管理、行政管理、资料管理等人员;


8、过程控制:可采用定期/不定期,专项和常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存在的问题必须整改闭合;建立档案资料台账。


9、投资控制:要求成本人员必须全过程掌握工程实施情况,及时关注各种变更等可能引起投资发生变化的事件,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方案、措施、建议,供业主决策。


其他基本为工程建设规定动作,作为从事过PPP项目管理的人员来说,是熟知而能把控的,因此不再描述。再次提醒,因全过程咨询为一种服务,所以过程资料是是否履行合同并符合要求的见证,因此必须充分重视资料的管理工作。

F.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对于PPP 项目实施机构的界定有何区别

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实施机构除了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或其他相关机构,行业运营公司也可以作为实施机构。
财政部规定:实施机构为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
目前,实施机构越来越倾向于只能是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否则会影响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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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ppp项目融资难如何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总体来看,现阶段我国关于项目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不完善,出于风险考虑,社会资本方对参与PPP项目持观望态度,不敢轻易涉足。对此,必须加快相关领域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为PPP项目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一是尽快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法律形式规范PPP项目中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法律形式保护社会资本方以及融资方利益,另外,以国家法律给PPP项目定位,也可以打消相关参与方认为地方政府搞PPP项目可能只是短期行为的顾虑。二是加快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服务与产品定价机制和价格体制改革,合理制定运营费、政府补贴及其他相关定价,不搞“一刀切”,确保社会资本方能够获得合理的项目投资回报,以提高社会资本方,特别是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二)落实项目贷款制度
2009年我国银监会发布了《项目融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其作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构建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从目前项目融资的实际情况看,以项目资产或项目未来收益权为担保的融资方式一般很难在实务中落实。PPP项目融资的融资主体是项目公司,第一还款来源为PPP项目运营产生的现金流,融资担保应当为该PPP项目。采用银行贷款融资方式,则银行对贷款的审批、贷款发放的相关标准、流程应当与一般的企业贷款区别对待,如在贷款审批的风险判断上,应重点对PPP项目的建设风险、运营风险以及获取现金能力的风险等进行分析判断评估;在落实融资担保方面,应当按《指引》规定,允许项目公司对PPP项目资产进行抵押和质押;在项目贷款制度的完善方面,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在原有一般贷款的基础上,针对PPP项目特点设计组合贷款,提倡金融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同时介入并全程参与PPP项目,为PPP项目提供更好的融资服务。
(三)转变地方政府观念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一些地方政府对实施PPP项目存在误区,如有的地方政府将国家推行PPP想当然地理解为原政府融资平台的一种替代,将一些非经营性项目推出来搞PPP,以为能借此变相解决城市建设的融资需要;有的地方政府只重视招商引资,对PPP项目推进缺乏长远规划,存在搞政绩工程的错误思想与观念;有的地方政府存在官本位思想,不能与社会资本方建立平等合同主体关系、合作关系和伙伴关系,在项目融资过程中未起到建设性作用。上述错误观念,会让社会资本方以及意向融资方望而却步,既不利于各方合作,也不利于PPP项目融资。因此,必须转变上述错误观念,在协助PPP项目融资方面,政府方应当加快优化地方投融资环境,对进度快、履约能力强的PPP项目给予更多的政府补贴,增强社会资本方和金融机构对实施当地PPP项目的信心。
(四)丰富完善融资工具
一是在国家层面出台丰富融资工具的政策,如允许已签署PPP合同的项目公司上市融资等。二是完善既有融资工具作用,如债券融资方面,可进一步降低社会资本方及项目公司的债券发行限制,使其能通过发行项目收益债等债券,吸引保险、养老金等中长期资金投入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方面,鼓励项目公司将未来预期能够获得稳定收益的资产,如收费权、政府补贴等打包出售,获取资金。三是充分发挥银行贷款融资的主力军作用,项目公司应当积极配合银行实施增信,如充分运用股权质押、应收账款收益权、项目公司资产、其他社会资本方保证等增信措施,降低金融机构融资风险,争取获得更大的融资支持。
(五)超前考虑退出机制
鉴于PPP项目期限较长,出于防范风险考虑,同时也是为了解除PPP项目融资的后顾之忧,社会资本方和金融机构应当超前考虑退出机制。前已述及,社会资本方可考虑采用的退出机制有资产证券化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社会资本方即可着手考虑包括资产证券化在内的各种退出方式,待条件成熟后随即实施。金融机构在制定融资方案时,按融资期限长短进行结构化分层,安排流动性投资者加入,增加项目流动性资金支持,通过结构化分层,将期限较短的作为优先级,到期时有权选择向其他流动性支持者转让,实现退出。此外,金融机构可考虑提前介入PPP项目融资,建设期先安排资管产品提供流动性支持,进入营运期再发放银行贷款,置换原资管产品融资。这样可以让资管产品先期退出,也可缩短资管计划与银行贷款两方面的融资期限,减少融资风险,增加融资支持。

H. PPP模式项目实施机构指的是

项目实施机构是指政府指定的机构,代表政府,是选择与政府合作的社会资本的。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8)实施机构对ppp项目融资监管扩展阅读:

PPP模式项目的优点:

(1)消除费用的超支。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在初始阶段私人企业与政府共同参与项目的识别、可行性研究、设施和融资等项目建设过程,保证了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缩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项目费用降低。

(2)有利于转换政府职能,减轻财政负担。政府可以从繁重的事务中脱身出来,从过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变成一个监管的角色,从而保证质量,也可以在财政预算方面减轻政府压力。

(3)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利用私营部门来提供资产和服务能为政府部门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能,促进了投融资体制改革。同时,私营部门参与项目还能推动在项目设计、施工、设施管理过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办事效率,传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经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PPP模式

I. 实施PPP项目的制约因素及建议

(一)缺乏相关配套制度保障与统筹,增加项目运作难度。我国PPP发展总体缺乏国家层面的统筹规划和法律制度。在项目实施中存在与现有法律法规的冲突以及相关部委间的行政冲突。例如,实践中不少PPP项目违反《公司法》规定要求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成立项目公司进行风险隔离的基本精神相违背。社会资本与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发生争议时能否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在《行政诉讼法》和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中有不同规定。财政部和发改委分别出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对PPP合同指南存在冲突或不同解释。
(二)第三方专业评估不足,决策缺乏科学依据。PPP项目的方案设计非常复杂,涉及多个领域,项目可行性评估与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评估,而当前技术、法律、财务等相关机构的缺失,使得项目大多缺乏充分评估,政府签约方专业人才资源缺乏,难以保证项目规划和决策的科学性。例如,某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中,公共部门在确定项目收益率时,相关论证不充分,将项目收益率定在8.5%,对其他因素考虑不完全,在项目实施中可能增加政府成本。
(三)契约精神欠缺,阻碍PPP项目发展。公共部门失信行为是影响PPP项目实施效果的原因之一。据调研了解,政府为了吸引资金降低短期融资压力,经常会作出超出能力的承诺,而后又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约定,契约精神欠缺,给PPP项目带来不利影响。以某市一新区管委会引入民营企业联合修建道路建设项目为例,公共部门在无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将本该30日完成的审计决策拖延了近3年,使项目公司无法按照约定及时收回投资。且在后期的争议过程中,公共部门不顾协议约定以及事实情况,故意设置障碍,导致社会资本参与的热情和程度大大减弱。
(四)成熟盈利模式尚在探索,各方参与度有待提高。社会资本参与度不高主要体现在:一是当前政府推出的多数PPP项目并非社会资本期望介入的低风险、高收益的优质项目,社会资本可选项目较少。二是PPP项目大多带有公益性质因而收益率普遍不高,加之现金流估算受政策不确定性影响较大,制约社会资本的参与积极性。
金融机构参与度不高的主要原因:一是当前PPP项目管理模式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和指导建议,金融机构介入PPP项目难度大。二是商业银行仍然依靠抵押品、担保品来确保资产质量,尤其是在政府项目上,大多简单依靠政府承诺函或土地抵押等的做法,难以适应银行现有贷款审批和风险管控机制。三是法律法规、风险分担机制缺失,使得金融机构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因而对PPP项目融资多持观望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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