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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信托重组陷入僵局

发布时间:2022-03-07 19:12:02

信托承诺刚兑,却被法院判无效,这件事会有什么影响

安信信托迎来首个因法院认定“刚性兑付”承诺无效而胜诉的案件。但据安信信托2019年年报显示,安信信托作为高有28宗涉及提供保底承诺的问题,涉诉本金105.39亿元。

来源 | 不良资产头条综合中国基金报等

12月26日,安信信托公告称,12月25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二审判决书,湖南高院经审理认为,安信信托与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湖南高速)签署的相关协议系违规刚性兑付行为,应属无效。湖南高院支持安信信托上诉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湖南高速其他诉讼请求。

安信信托为绿地外滩中心发行信托

湖南高速4亿本金踩雷

此前,湖南高速起诉安信信托,与其认购的“安信安赢42号”产品预期有关。根据安信信托披露,湖南高速为安信信托发行的信托计划受益人,涉及信托资金4亿元。此前双方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下称“涉案协议”),约定自2019年5月4日起安信信托每季度向湖南高速支付信托资金不低于1亿元,但安信信托并未履行协议。

据了解,安信安赢42号对应的底层资产为上海董家渡金融城项目(现更名“绿地外滩中心”),安信信托持有该项目开发公司中民外滩45%的股权,这是安信信托于2017年6月从中民投接手的,计划发行系列信托产品募资不超过240亿元以受让这部分股权。

截至2019年12月12日,安信安赢42号存续规模172.0094亿元,其中优先级信托收益权129.0029亿元,劣后级信托受益权43.0064亿元,而优先级的认购人中有5家银行、1家财务公司与部分个人投资者,分别为中信银行60亿、大连银行24.7亿、云南红塔银行8亿、朝阳银行20亿、乐山银行3亿、湖南高速4亿。

2020年1月,湖南高速将安信信托告上法庭。8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安信信托向原告湖南高速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本金4亿元及信托资金及收益(收益按年利率 7.5%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 10%,限定总额不超过1.25亿)、代理律师费98万元、律师咨询费60万元、差旅费9万元。

此后安信信托提起上诉。湖南高院二审认为,安信信托公司和湖南高速双方依据《信托合同》建立的信托法律关系,而通过其后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改变了《信托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受托人安信信托受让了原由湖南高速享有的信托利益并承担了因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全部投资风险。而湖南高速则从《信托合同》中脱离出来,通过收取固定的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款来获取利益。

湖南高院:据《九民纪要》 承诺刚兑无效

湖南高院认为,如果《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实际履行,会达到委托人从受托人处得到了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结果。其法律关系是名为信托受益权转让,实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安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应属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审理过程中,湖南高院就《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否为刚性兑付行为向信托公司的主管部门进行了征询,主管部门对安信信托进行相关调查后认为,安信信托与湖南高速签署的涉案协议属于违规刚性兑付行为。

此外,最高院2019年11月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第 92 条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 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用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湖南高院援引此条法规认为,本案中虽然没有在《信托合同》中直接约定保本保收益的条款,但在《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补充协 议》的约定显然是保本保收益的约定,如前如述,属于刚性兑付的约定,故该两协 议应认定无效。

二是继续加大投资者教育,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希望都深化对信托法律关系以及信托产品特征的认识,信托财产是具有独立性的,信托的受益人在受托人履职尽职的情况下,是以信托财产为限来获得信托收益的,所以担保、兜底、刚兑承诺都是不受保护的,都是无效的。

胜诉利好安信信托重组

此次湖南高院的二审判决是安信信托首次取得的胜诉案件,或具有转折意义。

此案进展对于正在进行重组的安信信托无疑是重大利好。此前在12月16日晚间,安信信托发布公告称,公司向控股股东函证确认,截至目前,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等企业及相关方(简称重组方)已基本完成对安信信托的尽职调查工作,相关各方正就本次重组开展商务谈判。

另外,这已经是安信信托近期在诉讼方面取得的第二次胜利。12月3日,安信信托发布公告称,近期公司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就“安信稳赢株洲电商产业园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涉案信托计划”)项下两位自然人投资者诉安信信托营业信托纠纷案作出的两份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安信信托在管理涉案信托计划中并无重大过失行为,未违背受托人的信义义务,驳回两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称商事信托是高风险、高收益的商事行为,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循商事行为的原则及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㈡ 拒传:安信信托可能重组000669可加100分

可全仓买入000669,凭借其小盘绩优股,医药滨海概念,不管安信信托是否重组,其股价都明显低估,有爆发潜力,第一目标18元.

㈢ 安信信托停牌怎么情况

重组没有获得通过,公司因由重要事项待公告,继续停牌

㈣ 安信信托最新消息为什么停牌

安信信托最后一次停牌公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部分信托回项目未答能按期兑付,出现了相关诉讼事项,面临较大流动性风险,为避免触发系统金融风险,筹划风险化解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 3 月 31 日起停牌。

㈤ 安信信托自10年6月停牌至今,股市中少见的形象,股民所买的该股票有保障吗

有保障。
安信信托(600816)重组最终获得通过充满信心
公司公告重组延期一年:1月7日召集股东大会,讨论重大资产重组有效期限延长1年以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的议案。这是继09年、10年公司两次将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后的第三次延期。公司早在2008年6月1日取得重组委有条件通过,我们认为信托行业净资本监管的实施将为重组通过创造条件。
重组方中信信托实力雄厚:截至10月末,中信信托净资产为43亿元,管理信托资产规模已经突破3000亿元,上半年完成净利润1.93亿元,我们估计全年完成净利润8亿元以上。收入结构方面,信托主业和自营贷款业务贡献61%和38%,是信托业务占比最高的信托公司。中信信托的主要亮点在于出类拔萃的政策预判能力和项目执行力、公司盈利能力较高的主动类产品已形成品牌,可大规模复制。壳公司安信信托截至6月30日管理信托资产规模为109亿元,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8000万元。
我们对重组最终获得通过充满信心:我们预计重组成功后,备考口径10年净利润为9亿元-12亿元,折合EPS0.50元到0.68元,给予30XPE。此外考虑到高盛参股泰康人寿12%股权作价57.78亿元人民币,以此简单计算股权估值40亿元左右,折合每股贡献2.2元。如泰康IPO,每股价值贡献可达到5元左右。
因此,在重组通过的前提假设下,我们给予公司25元的目标价格。
催化剂在于:重组预期明朗、泰康人寿IPO、公司创新业务资格获批以及REITs推出等等。主要风险在于:中信信托业绩低于预期、复牌时间不确定以及净资本管理背景下,公司的再融资压力。

㈥ 购买安信信托产品被挪用,可以要求赔偿吗

兑不兑付跟重不重组没有关系。

兑不兑付,主要看你买的信托计划底层资产是啥样的。

一、如果底层资产的本金和收益没问题,现金流没有问题,就可以兑付。重不重组都能兑付,谁来重组都能兑付。

二、如果底层资产出现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影响到了信托计划的兑付,那么分两种情况

1、受托人(安信信托)充分履行了受托责任,履行了“适当性义务”。那就没办法,你只能等底层资产的现金流。因为《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资管新规》……都规定信托公司自有资金与信托财产相互独立,信托公司对其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得保底、不得进行刚性兑付。

*适当性义务是指 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2、受托人没有充分履行受托责任或“适当性义务”,那么,根据《九民纪要》第74条: 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67条的规定,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请求赔偿的前提是,你可以证明受托人没有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你能吗??

虽然《九民纪要》还规定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融消费者需要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不能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消费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实际上,现在大多数信托公司,对这些制度、认知、双录、测试、披露等等更偏形式化的“适当性义务”都履行得挺好的,想找出破绽不容易。

但是,真正关系到项目能否兑付、且能由受托人主观决定的,是受托人对底层资产是否充分尽调和筛选。对于这一部分的义务,投资人能不能请求赔偿我不清楚,但是触发兑付风险后投资人肯定很难查明真相。


㈦ 安信信托为什么停牌

知情人士透露,此次安信信托停牌是讨论继续推进中信信
托借壳事宜.

㈧ 安信信托股票在3月31日会停牌吗

停牌的。
安信信托(抄600816)公告称,由于部分信托项目未能按期兑付,出现了相关诉讼事项,面临较大流动性风险。为避免触发系统金融风险,公司正在有关部门指导下筹划风险化解重大事项。公司股票停牌,最迟将于4月15日复牌。

㈨ 安信信托重组

楼主,重组基本都是骗人了,弄个故事大家赚钱,靠重组真实改善业绩的还真没有. 谢谢!

㈩ 安信信托怎么又停牌了

召开股东大会,2007年12月03日停牌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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