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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融资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07 19:44:30

Ⅰ 航运公司跨国经营案例分析

企业战略管理稳健推进跨国经营http://welesson.com/bbs/dispbbs.asp?boardid=8&id=229&star=1
可口可乐的加减游戏一瓶汽水卖遍全世界,而且一卖就是一百多年—可口可乐一向以专业化经营而著称于世,如今为何也耐不住寂寞,要脚踩多条船了呢?年10%高增长率的业绩压力、碳酸饮料市场的不景气、老对手百事可乐的成功多元化……重重刺激之下,让可口可乐不得不从碳酸饮料的孤岛中走出来。 增长率要从年平均8%提高到10%

在亚洲金融危机波及全球的1998、1999年度,可口可乐的收益连续两年大幅减少。在超过15年的时间里一直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并推动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的罗伯特?戈伊苏埃塔于1997年突然去世。其接任者道格阿斯?依万斯特因未能采取有力措施又被撤换。在这种形势下,为了重振经营,曾在日本可口可乐工作过的达夫特于2000年2月走马上任。

实现赢利增长是达夫特面对的首要任务。逆境反而让达夫特增加了自信,他说:“形势不管怎样严峻,但最重要的事情一点都没有改变,人们每天,每个小时依然还会感到口渴。我们只要利用崭新的方法让他们止渴就行了。”在达夫特的不懈努力下,2002年度第2季度以后,可口可乐逐步摆脱低迷、步入正常发展轨道。

2002年12月12日面向投资家召开的说明会上,可口可乐发表了营业利润增长率从目前的年平均8%提高到10%的大目标。在世界经济停滞不前的形势下,如何实现这种高增长?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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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国际海运信用证案例

正确啊,别人说的是NOT PRIOR TO MAY 31st, 就是说装运时间不得早于5月31日,你这拼死拼活,做成5月30日。

Ⅲ 航运案例分析选修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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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关于海运货代的案例分析,急~

1、你的这个问题,应该是“合约是否生效”?虽然不知道合约的具体内容,但据经验,该合约已经是处于执行过程中,货物也装船了,所以,合约本身应该是有效的。现在的关键问题是CIF交货,还是其它条款(FOB)交货。如果按你说的,是CIF交货,则海运事宜,完全由卖方负责,由于船公司的原因,使得卖方没有能够把货物送到目标港,责任是卖方;买方有权力按合约的条款,追究卖方的责任,如:赔款、及其它处罚。至于卖方,当然有权力追究船公司的责任与处罚。
2、买方没有收到货物,当然不需要向卖方支付任何款项,还应要按合约的要求,及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没有按合约收到货物;同时,要求卖方按合约规定,支付罚金及其它处罚。
3、从法律角度来看,CIF交货,买方是没有直接的权力要求承运人赔款,但买方有权力要求卖方赔款,同时,有义务配合卖方取得相关证据,向承运人赔款及其它处罚。
4、CIF交货条款下,一般应该是由卖方负责保险的,所以,保险也应该由卖方直接索赔;不过,买方有义务为卖方进行保险索赔提供相关证据与便利。

Ⅳ 船舶融资租赁的创新方案

在我国能够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主要基于两个因素:一是,航运企业融资因素。船舶航运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低回报的行业。船舶购置是航运企业最大的成本支出。绝大多数船东在新造船或购买二手船时都要考虑融资问题。船舶成本的高低关系到航运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对于船东来讲,筹措资金始终是个大问题。二是,市场需求因素。我国船队老化严重,结构也不合理,技术状况欠佳。目前我国在国际各航线上航行的船舶将近三分之一处于老化状态,船舶事故连续不断。包括中远集团 中海集团及中外运集团的中国的三大航运集团正在着手改善船队结构,这对造船业无疑是巨大的潜在市场。基于以上两个因素,船舶融资租赁在我国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以此航运市场背景为基础,切入船舶融资租赁市场也可细分为两种具体的模式:
1.远洋运输市场
远洋运输是指以船舶为工具,从事本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或完全从事外国港口之间的运输,远洋运输专业性强、技术要求水平高,是我国船舶运输的重点。政府主管部门对远洋运输市场的关注,远远高于对沿海运输市场的关注。由于船舶的单价高,市场经营主体有限,远洋运输市场主要由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所主导,主要包括船总和中远。现有的租赁公司可能介入的远洋运输交易主要是二手船市场和国轮外租。对于远洋运输,建立远洋运输船舶融资租赁平台是一一种模式。发挥航运骨干企业与中国船舶工业的优势,解决目前航运企业银行贷款难的问题,培育中国租赁市场,积极开拓合作融资造船的途径。在初期定位于作为国内造船业、国内航运业融资造船的桥梁。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可以开拓船舶的光租、船舶的售后回租市场以及为外轮国造提供融资支持。
2.沿海运输市场
利用船舶在本国沿海区域之间的运输。作为国内沿海运输船舶技术要求不高,涉及的法律规定较为简单,多年来都是由国内两大造船集团修建 国内沿海船舶具有金额小、规模不大、专业性要求不高的特点。现存的租赁公司可以比较容易涉足此行业。租赁业务在我国的开展,主要是由于信用瓶颈的限制。一方面,承租方违约不按时交付租金,租赁公司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另一方面,租赁公司主要通过银行贷款购买设备,存在银行对租赁公司的信用评价问题。而在以分散和共担风险为特征的租赁创新方案中,这些难题得到了比较好的解决。最近国内某租赁公司设计了一种创新的租赁模式,在这种租赁模式中设计了一系列担保与反担保协议,充分利用银行信用和租赁物品的自身价值,使各方形成了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价值链。首先,为降低承租方违约风险,要求承租方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通过当地一家有实力的银行为其出具保函,保证在承租人违约时,由银行对其租金余额进行担保,这样就保证了租赁公司不会受到损失。其次,为使银行确保安全,特别采取另外两项措施:一是由制造厂商对设备进行回购担保,即在承租方不能履约的情况下,制造商对租赁物件进行回购;二是租赁公司将租赁物件所有权抵押在银行为承租人进行反担保。通过以上运作方式,使租赁公司、承租人、银行、制造商一起承担风险,从而为开保行和整个项目的安全提供了实在的保障。

Ⅵ 金融科技将如何影响一带一路的最新相关信息

“加强金融设施互联互通,创新投融资模式和平台,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通过推动支付体系合作和普惠金融等途径,促进金融市场相互开放和互联互通”……日前召开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金融服务方面有着诸多涉及。对于金融科技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将发挥的作用,专家的普遍观点是,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具备了模式复制、对外输出的可能性,但在分享技术创新所带来的金融互联互通的同时,仍需坚持安全底线,防患于未然。
一个案例:“互联网+”带来的普惠金融曙光
中国首家航空航运资产交易所前海航交所,将自身形容为“一家将互联网作为智能工具,专注于航空航运领域的互联网资产交易所,在服务中小航运企业的同时,为‘一带一路’贡献着力量”。
上述公司运营总裁王前前介绍,深圳市交委去年10月发布《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送审稿)》,提出率先建设成具有深港合作特色的国际航运中心。深圳港作为国家战略资源,有着连接“一带一路”的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任务。而前海航交所作为生根于深圳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对于深圳港的建设担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
对航运业复杂、离散的航运数据挖掘和获取是其进行的主要工作之一。“通过对船舶交易和运营结算等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帮助中小航运企业从运营模式、业务架构等方面进行优化,并逐步增强其在外部市场的核心竞争力。”王前前说,“这些最真实的航运数据,是航运企业发展状况的晴雨表,同时也能够从侧面反映出港口整体的运营状况与市场需求,有力支持深港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稳步推进。”
在他们的实践中,互联网极大地缩短了企业之间资产交易的空间距离,省掉了很多间接成本,这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支持实体产业的例证;而大数据的挖掘使用,将原本离散的中小企业船舶交易与运营数据汇集起来,作为其能否获得融资服务的一项重要增信依据,进而将船舶参数、船舶运营绩效、企业情况等航运要素,与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对接,拓宽企业融资来源并降低融资成本,这也带来传统航运业的变革。
一个视角:金融科技助力深度金融合作
5月9日,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发布我国首份《“一带一路”倡仪的金融支持》报告,中国社科院原副院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称,中国在发展过程中的若干成功经验和做法,可以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借鉴。其中,某些移动支付和金融服务,直接越过支票、信用卡等传统交易阶段,进入基于网络的移动支付,这些宝贵经验输出到各国,可以让更多市场主体分享金融科技所带来的便捷。
“中国已然领先世界的移动支付技术,给这些金融欠发达的国家提供了弯道超车的机会。”李扬说,互联网的创新,助力当地人有机会跨越银行卡时代,直接进入移动支付时代,推动无现金社会建设和脱贫大业。有资料显示,以移动支付为代表的中国金融科技已形成了成熟的技术出海模式,比如某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输出安全风控、数据分析等移动支付基础技术,先后与印度、泰国、菲律宾、印尼等国家的合作伙伴展开战略合作。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王广宇撰文表示,在“一带一路”建设中,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主要集中于支付基础设施的发展,在金融科技的发展和带动下,各国可以更有效地推动以互联网/电信支付、手机银行为核心的普惠金融,加强经验交流,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多渠道、广覆盖的金融服务。
可以看到,“一带一路”倡议提出至今,正是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金融科技增长爆发期。“‘互联网+’包含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集合体包括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以及5G网络等,有利于加强中国与世界的沟通连接,在‘一带一路’的各个节点上可以发挥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说。
更多思考:创新合作要以市场稳定安全为前提
在黄震看来,未来创新合作要与中国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等结合起来,连接国内的“一带一路”上的各个节点与国际上有关国家的节点,形成更大范围更高维度的资源匹配,优化资源效率。

“目前我国国内的电商模式已渐趋成熟,相应的物流仓储支付结算等配套设施和技术也较完备,具备了模式复制、对外输出的可能性。而‘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对于基础设施建设、商贸往来有着巨大的需求。所以,在‘一带一路’上,我们既要加大跨境电商的零售业务接口业务的发展,也要加大跨境电商对于装备出口、金融服务等工作的支持力度。同时,也特别需要移动互联网、信息通讯、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有关的人员、商贸往来中的物资流、信息流、资金流等进行更高维度的支持和保障。”黄震说。
王广宇认为,需要高度重视各种新金融命题的合作,在建立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金融保障体系的同时,创新金融科技应用,发展普惠金融服务,完善金融系统网络。
当前,中国金融业正以其独特的创新力和合作精神积极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但无论何种模式创新,都应把金融安全放在更高位置上。正如“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所提到的,要建立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金融保障体系,创新投资和融资模式

Ⅶ 如何防范船舶融资租赁的各类风险

防控风险是银行从业者永恒的主题。经过多年发展,进出口银行已在船舶融资的风险控制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只有在事前充分预判风险、研究并设置妥当的应对措施,才能尽量降低风险并使之处于可控范围内。
(一)船舶制造业——船舶卖信业务风险防范对策
1.密切关注、坚决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化解产能过剩意见》的相继出台,揭示了船舶工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存在调结构、促转型需求迫切的客观发展要求,并明确了任务方向和支持政策。因此,金融机构在船舶领域大有可为,但应注意“有保有压”,妥善运用金融工具引导造船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2.审慎筛选、积极支持“五有”骨干船厂。
为有效降低船舶卖信风险,尤其是此前提及的船舶建造风险,银行应当谨慎选择支持对象。工业与信息化部已对两批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白名单”船厂进行了公示,具有重要参考意义。银行可结合“白名单”,进一步甄选支持有订单、有能力、有管理、有规模、有良好履约记录的“五有”国内骨干型修、造船企业,以信贷资金给予积极支持。
2013年,为落实《实施方案》,进出口银行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了“骨干船厂名录”及“重点船型名录”,且“骨干船厂名录”与“白名单”高度一致,融资支持也向骨干船厂集中,在有利于产品订单升级的同时,通过市场需求引导,逐步调整产业结构。
3.双管齐下,船舶卖信买信相机配合。
为帮助船厂增(争)订单、保订单,有效控制自身信贷风险,银行可考虑向船厂、船东提供双向资金支持,弥补买卖双方资金供需时点的错位。同时,一旦船舶建造发生重大问题,银行也可通过船舶买信与船东积极沟通、帮助船厂锁住订单,同时通过封闭运作船舶卖信资金及驻厂监督等方式,督促船厂交付船舶。
4.严审用途,认真做好贷中贷后管理。
船舶卖信本质仍为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要求,严格审核资金用途材料的合规性。在贷款发放后,密切关注船厂经营管理、船舶排产及建造进度是贷后管理的重点,如发现船厂资产负债率过高、船舶严重拖期等不利因素,则应提早启动防范措施。
(二)航运业——船舶买信业务风险防范对策
1.密切关注市场动向,正确研判市场走势。
航运市场与宏观经济呈高度正相关趋势,而航运企业经营深受外部环境影响,因此掌握了实体经济及航运市场走势,即可在较大程度把握航运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银行可充分借助外部咨询机构资讯、行业交流及信贷人员丰富经验等多重途径,了解研判全球经济及航运市场发展,以识别、计量、防范整体行业风险及贷款违约风险。
2.审慎核定船东资质,稳步推进有保有压。
针对国家产业政策及境内外市场的不同,对于境内外航运企业应实施差异化标准,审慎核定各类船东资质。为贯彻“十二五”规划和“一带一路”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支持中国航运企业“走出去”,银行应合理评估境内企业的股东背景、市场地位、资产实力、经营能力等多方因素,综合判定其资质,尤其对于服务交通基础设施关键通道、关键节点和重点工程的大中型优质企业,给予倾斜性支持。而对于境外企业,银行则应遵循行业评估标准及评审要求,重点关注企业经营财务状况,严格判定企业资质,尤其对于投机型或财务数据较不公开透明的企业给予严密关注,保持审慎介入。
3.坚持多样船型发展,区别对待细分船型。
正如“不要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的投资黄金定律,船舶融资也不可将资金集中投放在单一船型市场。虽然世界航运市场整体低位运行,但是部分细分船型市场仍保持稳定甚至逆市上扬。例如,LNG船市场在本轮航运危机中蓬勃发展,虽在近期出现了需求饱和的市场判断,但16万立方米大型LNG船的新造船价格自2010年以来基本维持在2亿美元/艘。因此,如银行能将融资对象广泛分布于不同细分船型市场,尽管贷款投向仍集中于船舶融资领域,但是细分市场间的高、低位运行变化可对冲风险,全行业市场风险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释。
不仅如此,多样化船型发展应该有的放矢、区别对待,可筛选符合我国产业发展策略的船型(如高端船型)、相对呈现上行趋势的细分船型,或已签订长期租约的船舶等,抗市场周期能力相对较强。
4.密切关注船东运营,巧设财务约束指标。
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方经营管理情况是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重点。除进行常规外部经营环境、经营财务状况等分析外,还可充分关注相关方股价波动、运费掉期收益等重要数据,借由市场众多“雪亮的眼睛”监测经营管理情况。
同时,为限制借款人或担保人(单船公司作为借款人)超额借债、激进扩张,贷款行通常会在贷款协议中规定在手现金底线、最高资产负债率等关键财务约束指标,并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每年对财务约束指标达标情况进行检查,以第一时间揭示风险。
5.踏准市场节奏进退,相机抉择逆势操作。
踏准市场节奏,适时进退,就可以减少航运市场周期性风险冲击。其实这是最难的工作,“踏准”也只能是相对的,但的确可以有所作为。
借鉴宏观经济政策的相机性抉择原则,银行应避市场高位之风头,挺市场低位之难关:在航运市场高位运行时,严格审慎筛选借款人,通过借款人财务报表、市场地位、同业评价等途径综合核定借款人资质,在“闭着眼睛都能赚钱”的市场中筛选具有长期经营实力的“黄金客户”,并为市场低谷积极储备项目;在航运市场陷入低谷时,更应保持稳健扩张的经营策略,积极发展此时仍可稳定经营的航运企业,对该类大浪淘沙筛选出的“钻石客户”给予重点支持,既可有效巩固银企关系,又可获得较高利息收益的贷款项目。
6.设置多重担保措施,重船舶抵押率要求。
市场、船东、船型的分析管理可较大程度发现评估风险,但只有落实多重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才可在市场低谷时期抗击风险,有效做到防患于未然。
目前,船舶买信融资结构已相对成熟。但在面对较高系统性风险时,可尝试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争取额外固定资产抵押、收取覆盖一定时期本息的保证金等手段,以超额担保充当借款人违约时的缓冲器、保护伞。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为有效管理利用抵押船舶的价值特点,银行通常对抵押船舶设置了价值警戒线——抵押覆盖率(船舶价值/贷款余额),通常为110%-130%。当船舶价值一时跌破警戒线,借款人需提供额外担保或提前还款以重新满足抵押覆盖率要求。
7.适当采取融资租赁,建立双重缓冲机制。
为解决融资渠道而兴起的融资租赁模式越来越受到航运企业的认可。该模式通常由船东将自身购入的船舶转售给租赁公司,通过支付租金方式租回船舶运营,而由租赁公司向银行借贷支付转售款及后续购船款。单个租赁公司与不同船东开展船舶租赁,天然形成了包含多国别、多领域、多船型、多租金水平的“运营池”,具有较大风险分散作用。对于银行而言,与租赁公司合作虽使融资结构相对复杂,但可利用租赁公司筛选建立的“运营池”及其自身较好资质,起到双重风险缓释作用。
业务风险的事后控制
2008年以来,船舶融资尤其是船舶买方信贷出现一定风险。德国北方银行、德国交通银行等主流船舶融资银行纷纷采取了提高拨备、暂停船舶融资业务等措施。中国银行业也出现类似情况。
虽然风险项目不少,且情况纷繁复杂,但通过多样化措施,项目风险可以得到逐步化解。
(一)船舶制造业——船舶卖信(含保函)风险化解措施
当造船企业发生生产经营困难,船舶拖期严重,银行为其开立的预付款退款保函面临索赔或船舶卖信无法按期偿还时,银行应当紧紧围绕船舶建造拖期这一主要矛盾,通过聘请专业船舶监理公司或委派专人进驻船厂,全面督促船舶生产建造,帮助船厂完成船舶交付。
案例:A船厂保函项目。2012年,A船厂发生严重的财务危机,各艘在建船舶严重拖期。在保函风险暴露后,各方积极商议,采取了一揽子船舶融资产品组成的应对措施:首先,与船东充分沟通,用船舶买信促其保证不弃船;同时,当地政府做好各债权银行和供应商的协调工作。其次,专为A船厂追加了船舶卖信支持船舶建造。最后,为保证信贷资金封闭运作和船舶按进度建造,提供了全方位管理支持。A船厂最终交付了所有船舶,成功化解了保函及贷款风险。
(二)航运业——船舶买方信贷风险化解措施及案例
措施一:调整还款计划。对于借款人资质良好,仅因市场风险陷入一时经营困难的项目,可考虑通过调整还款计划、暂时减轻借款人财务负担的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案例:B公司超大型原油轮(VLCC)项目。2011年,项目担保人出现经营困难,并拟进行重组。经审慎判断,为其调整了还款计划。2012年1月,担保人变更为更具实力的公司,并获得大额注资,当月就提前归还了2012全年贷款应收本息。此后,该项目还本付息正常。
措施二:协商提前还款。对于非还款主体经营困难导致的项目风险,且借款人运营状况稳定,可与其积极协商,要求其筹资提前归还贷款。
案例:C公司液化天然气船(LNG)项目。本项目LNG船在韩国船厂建造,但因部分船舶承租人为中国能源企业,为助推我国企业进入项目所在国LNG产业链上游,银行批准了贷款。但是,由于该项目生产商和借款人均为境外公司,监管机构在检查中认定该笔贷款超出银行信贷支持范围。为积极落实整改,避免陷入“合规”风险,经反复协商,借款人全额提前还款。
措施三:执行担保措施。对于确实难以持续经营但抵押覆盖率较好的项目,可考虑通过处置船舶、提前收贷方式化解风险。稳妥起见,银行也可通过主动接洽资质较好的友好船东,与其协商接收船舶。
措施四:实施贷款重组。对于借款人出现实质性经营困难,银行则有必要通过贷款重组,帮助借款人完成降低财务成本、引入投资者等重振计划,获得银行、借款人双赢局面。
措施五:寻求诉讼判决。对于破产或申请破产保护的航运企业,银行不得不利用法律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与专业律师的密切配合,正确判断形势,分阶段、多措施,打好持久战才是成功赢得法律判决的基础。
案例:D公司油轮项目。由于公司持续经营亏损且潜在税务罚款巨大,D公司于2012年在美国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经全面分析与商议,银行确定了以“抵押资产”为中心,以贷款重组条件不弱于原审批条件为原则,以多渠道处置为手段的工作思路,将整个过程化解为不同阶段,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全力开展风险化解工作。在与律师充分协作,就破产保护每阶段战役争取最佳处置方案的同时,做好扣船基本准备工作,并利用银行积累的客户资源,寻找资信优良的友好船东接船。经过历时近两年努力,经美国破产法院批准,借款人最终于2014年全额现金清偿了银行全部贷款本息,并额外支付了数百万美元罚息,风险贷款得以全面化解。
一、船舶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面临的问题
1.对船舶融资租赁专业性认识缺乏
国内的大部分融资租赁机构缺乏既精通租赁又善于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与船舶相关专业机构的合作不密切。我国融资租赁机构目前的专业水平较低,与船舶经纪人、船级社等专业机构的合作又少,因而在进行船舶融资时,只能依据一般企业的贷款规则,不能针对航运、造船业的特点进行信用评估,从而增加了在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因认知不够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2.对船舶的监控不够
目前国内的船舶融资租赁,一般都是通过光船租赁等方式来实现的。出租人按照承租方的要求购买或建造船舶后,虽然将船舶的所有权登记在出租人名下,但是将融资租赁船舶以光船租赁等方式将船舶交付承租方经营,船舶的经营权、管理权均归承租方享有,出租人几乎无法了解船舶营运的真实情况以及船舶本身的实际情况。
正式基于出租人对船舶的监控不够,从而对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出租人无法掌握与船舶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及时防范由可能发生的船舶风险。
二、出租人风险防范措施
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对于出租人来说,要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就至关重要了。出租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风险。
1.有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全程
鉴于船舶融资租赁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出租人在与承租方洽谈融资租赁合同、起草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等个方面,均应当除自有的融资租赁业务团队人员参与外,还应当有专业法律人士参与。为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相关专业问题、合同履行各环节等提供法律保障。从融资租赁合同层面,为出租人提供能够保护出租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文本,这是全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前提。
2.船舶优先权风险防范
船舶因其特殊性,我国海商法规定了对船舶的优先权。在船舶融资租赁中,船舶优先权对出租人而言,是很大的法律风险。在融资租赁中,一旦出现行使船舶优先权情形,对船舶融资租赁目的的实现就会带来法律障碍。船舶出租人就有可能因此丧失船舶、影响船舶价值,并且船舶优先权不会因为出租人与承租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而发生变化。
因此,出租人要从根本上完全消除船舶优先权的风险影响,几乎成为不可能。但是出租人可以在融资租赁中,就船舶优先权出现后的处理等与承租方设定保证条款等方式,弥补因船舶优先权而遭受的损失。在出现合同约定的收回船舶等事由出现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减少船舶优先权带来的麻烦。同时,船舶出租人还可以通过加入船东互保协会,降低船舶优先权导致的法律风险。
3.船舶留置权风险防范
相对于船舶优先权而言,船舶留置权是出租人面临的又一风险。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留置权是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在船舶融资租赁中,一般不会出现船舶建造人行使留置权问题,主要是船舶维修人行使船舶留置权。
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出现问题,进入船舶维修厂进行维修,维修方在无法收取维修费用的情况下,无论船舶所有权如何,维修方都可以对船舶行使留置权,出租人不能以船舶所有权人身份提出抗辩,要求返还船舶。
因此,船舶出租人在船舶融资租赁中,要严格审查承租方的企业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确保承租方有履行船舶维修费用的财力。在船舶维修中,及时了解情况,参与维修事务,监督承租方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维修费用的义务,防止出现维修方行使留置权处置船舶。当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也应当考虑设置对应合同条款,保证出租人在船舶被行使留置权后能够行使追偿权或者在为避免行使留置权而代付相关款项后能顺利实现追偿权。
4.其他风险防范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船舶出现油污时间而遭受索赔,也是融资租赁中出租人面临的一大风险。一些列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均规定,船舶所有人对船舶油污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就成为了船舶油污的赔偿主体。
而船舶一旦发生油污事件,赔偿通常数额巨大,责任严重。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可以通过加入保赔协会、设立特殊的项目公司、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等途径,降低损害赔偿损失。
融资租赁中的船舶,如果在经营期间发生船舶碰撞等事故,致使船舶成为沉船时,承租人作为船舶占有使用人,当然对沉船负有打捞义务,但承租人一旦逃避或不作为,作为船舶所有人的出租人,将面临海事等部门强制要求履行打捞义务的责任人。因此,出租人对船舶沉船打捞风险要有明确的认识并通过后台条款设置等方面对此进行防范。

Ⅷ 海运提单案例

起运港:SHENZHEN
目的港:KAWAIHAE,HAWAII VIA HONOLULU
CARRIER:预定7月17号SHEKOU截关,赶香港22号大船.预计由HONOLULU转运到KAWAIHAE要一周之内.
CY--CY 所有费用COLLECT;提单电放

一 客户预计:因货还在赶做,只能16号(周一)早上8点开始装柜,半天装柜时间;下午可以开始报关(须买单,不用商检)。
二 7月16日
拖车行:16号(周一)排队提柜等耽误了时间,拖车中午到工厂,下午开始装柜,并重柜还码头。
三 7月17号
报关行:17号早上向海关递交报关资料开始安排报关,排队到下午3点半左右海关开始受理处理此单报关,并以装箱单有疑问为由,让写报告;离最后截关时间5点已经很近,怀着最后的幻想等到5点海关下班最终确认已报不出关.(此客户同样产品已有合作过一次,且报关顺利没有问题).
客户反应:晚上8点多正在吃饭再次(从下午开始已是N次)给我打电话,要求务必想办法要赶22号香港的大船。不然CONSIGNEE有拒付货物费用的风险,说的非常严重.
四 7月18日:
18号早向船公司申请LATE,并要求报关行继续报关并于11点钟报完关放行;下午船公司确定因货多爆仓为由,不能LATE,只能走下一水,即香港28号开船一水. 确认此单推迟一水已成不可避免;向客户说明情况.
五 客户反应:无奈之下只能接受现实. 28号开船后预计8月11号到HONOLULU,8月17号左右到KAWAIHAE.
六19号公司向船公司下S/O,改船期;同时要求报关行重新用新的船期资料报关,放行;一切顺利
七 28号货柜上香港大船并离港;8月10号到HONOLULU港。
八 8月15号SHIPPER要求扣货,听SHIPPER通知放货. 公司要求SHIPPER提供扣货申请并EMAIL通知代理.
九 8月17号晚上10点半,SHIPPER打电话说,操作告知其 17号(周五)是最后一天免堆期;SHIPPER以自己的经验认为应该是一周的免堆期.
十 18号早上来公司,接到客户电话说可以放货了让马上安排放货,HAWAII还有半天时间,争取让客人提到货;向操作了解到,货还在HONOLULU,须清完关后船公司才会转运至KAWAIHAE;滞港费用是在HONOLULU产生的。须SHIPPER从新写电放申请,且只能到周一处理(此单须通过SEATTLE总部而那里刚好是晚上,19号又是美国的周六).滞港费已产生,数目还不清楚.
十一:让SHIPPER重新提供电放申请.等周一处理...

总结:
1. 没有跟紧拖车行报关行造成时间拖延;过多依赖操作,一厢情愿的以为操作会跟好的;.造成报关延误.推迟一水..
2. 知识不够呀,船公司要等在HONOLULU清关后才转运,没有提前催操作和代理联系,搞清目的港的免堆期到什么时间和开始产生费用的时间以便提前告知SHIPPER。造成产生费用后公司才知道才去通知SHIPPER。(SHIPPER误以为17号左右到KAWAIHAE,然后还有7天的免堆是不会产生费用的.其实之前本人也是这样认为的)
3.经验在总结中,出问题的时候可以学到更多更快的东西.但是怎么都希望顺利;希望接到BOOKING 就没什么事了.

Ⅸ 谁能提供一个国际海运案例分析报告,重奖!

海运案例:船舶不适航导致货物损坏
2002年7月,原告秦皇岛金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裕东行船务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第一委托被告由巴西运输一套精炼棕榈油设备至秦皇岛港,包干运费29500美元。货物运至 上海 港后,第一被告安排第二被告临海市涌泉航运公司所属“涌泉2号”轮进行转船运输。同年9月6日,“涌泉2号”轮在驶往秦皇岛途中因货舱进水,船体倾斜,被救助于山东石岛港。经秦皇岛出入境 检验检疫 局检验,货物残损金额22270美元。经 青岛 双诚 船舶 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 船舶 进行检验,“涌泉2号”轮船体开裂进水的原因是由于船舶结构缺陷或船舶材质问题所致。

天津 海事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承运人 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使货舱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涌泉2号”轮虽然于2001年12月12日进行了年检,取得适航证书,但 青岛 双诚船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验船师在验船时拍摄的照片中显示,该轮货舱锈蚀特别严重,船底K列板上有一条长度约为400MM纵向裂口,痕迹较旧并用木塞塞住。另外被核定抗风能力8级的该轮,在遭遇6级风浪时即造成船体损坏、货舱进水,均证明该轮在开航时,实际上已不适航。被告临海市涌泉航运公司作为 上海 港至秦皇岛港的区段 承运人 ,没有提供适航的船舶,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被告秦皇岛市东裕行船务有限公司作为全程承运人,应对全程运输负责,对于原告的损失应于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 天津 海事法院依据我国海商法和合同法的有关 规定 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货物损失、残损检验费,货物在石岛港产生的堆存费、装卸费,外国专家来秦皇岛检查设备费用,原告重新定购被损坏设备的运输费用及其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61795。43元。

天津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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