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融资信托 > 融资租赁业的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业的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2-03-08 05:36:53

㈠ 金融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金融法规 租赁大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通知 关于办理国际融资租赁业务租金偿还问题的批复 境内居民获准境外融资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帐户及外债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经营本外币业务统一发放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贸易法规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设立中外合营租赁公司审批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中外投资方能否用租赁来的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合资企业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2007年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目录 2004年《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申须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下发《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基本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海关统计制度方法中国海关统计编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包含融资租赁 列名合同)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产业政策国务院对我国投融资体制做重大改革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两部门通知进一步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流通业发展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包括飞机融资租赁) 关于开展国产飞机、轮船租赁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浙江省融资租赁管理规定国际法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国际融资租赁统一规则(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初步草案) 租赁示范法草案初稿俄罗斯联邦融资租赁法俄罗斯投资相关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金融租赁法 塞尔维亚共和国融资租赁法 韩国租赁业务条例规则澳门商法典中的融资租赁相关内容澳门核准融资租赁公司法律制度美国法律上关于融资租赁部分条款卢森堡税收鼓励政策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974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994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004 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及《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於航空器特定问题的议定书》概述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特定航空器设备问题的议定书其他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关于抓紧解决由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问题的通知关于抓紧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关于使用财政专项借款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关于下发解决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拖欠问题特定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解决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拖欠

㈡ 融资租赁在法律上说是贷款吗

一、融资租赁是贷款吗

我国目前尚无有关融资租赁方面的法律法规,
学术界也尚未对此形成统一或较一致的定义。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与《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及有关机关正在起草的法规草案的精神,认为融资租赁合同至少应包含下列
内容: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方的选择,出资向供货方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满,取得租赁物
的所有权、续租或退回租赁物。从其基本含义看,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以租赁形式融通资金为主要职能的新型合同。

一些国外学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具有金钱消费借贷契约(我国则称为借款合同)之实质,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4.起算期限不同

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一般是从借款到位时开始计算;而融资租赁中,签约时由租赁双方商定订明以开证日、提单日、最后一宗货款支付日、抵达承租人工厂日或验收日为起租日。

从上述法律特征的比较来看,借贷是一种金融活动,应受金融法规的调整,因此,借款合同纠纷的审理主要是适用经济合同法及金融法规;而融资租赁就其机能而言,除有租赁契约之性质外,还有买卖、融资、担保等作用,故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不仅要适用经济合同法及金融法规,还需要运用卫生、知识产权、交通、保险、税收等法律和法规。

二、融资租赁的风险

1.风险评估体系。该体系应该囊括包括风险评估部、商务部、资产管理等部门共同建立。分别从客户风险、行业风险、资产运营风险及具体项目的商务风险多维度建立。

2.风险评估模型。根据自身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涉及行业,建立专属的风险评估模型,具体包括客户评估模型、销售商评估模型等。

3.项目考察及随访机制。在项目签约前及签约后应持续性的进行项目随访,随时掌握承租人运营情况,从而避免虚假交易以及恶性拖欠。

4.资产管理。对于执行中项目应进行资产分类管理。分别从客户维度及租赁物件维度进行管理。确保客户处于监控中,确保租赁物件在收回等恶性情况下的再处置。

5.保险。应对项目租赁物件购买保险,分担小概率情况下的资产风险。

6.供应商风险。对于租赁物件的销售商应以适当形式分担恶性情况下的资产损失。

有风险,需谨慎。

㈢ 融资租赁有哪些法律规定

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鉴于其复杂的法律关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融资租赁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一般来
说,融资租赁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
融物。我国立法者在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其他国家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融资租赁界对融资租赁比较一致的看法后,对融资租赁作出规定。

3.杠杆租赁。所谓杠杆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只出资租赁物全部金额的一部分(一般不低于20%),就获得
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物的其他金额则以该租赁物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的一种租赁形式。在杠杆租赁中,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是一种无追索权的贷款,但需
出租人以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作为担保。

不能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可以活动。

㈣ 我国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
参照民法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03-01 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05-27 实施
法规及部门规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08-31 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10-01 实施

㈤ 融资租赁之间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1,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也称做标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客体一般是价值较大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莹等租赁物,这是由租赁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

因为融资赁合同表面是租赁物的交易,而实质却在于融资;其客体表面上是租赁物,实质是相当于租赁物价款的资金。

2,然而,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具有合法性的特征。因此,法律禁止流迈通的物体或限制交易的物体,如武器、国家专营产品等应排除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客体以外;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物体的交易须经过特定机关的许可,就需要先经过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

此外,根据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还应具备以下特征:

1、租赁物应是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2、租赁物应是使用权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则违背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不可能成为融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3、租赁物应是不可消耗物,能够重复使用;

4、租赁物不应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由于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全吻合。因此,家长法律以清偿等等。较适合之规定,或补充适用澳门域内法之规定。

(5)融资租赁业的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㈥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八条 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购买租赁物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第十四条 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明示租赁物所有权。
第十九条 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二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款,严禁偷逃税款或将非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纳税。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应依法加强管理,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
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在日常监管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务部书面上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第三十条 商务部建立、完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第三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十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如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㈦ 一般企业,偶尔经营融资租赁业务,需要牌照吗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目前的法规(例如商务部2013年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都是在说如何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没有明文禁止其他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199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曾经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该规定已经被2014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所废止,新的司法解释没有关于出租人资质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开展的业务,应该允许企业自主开展。因此个人认为,一般企业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当然,如果涉及金融行业,应当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和监督。对于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的企业,如果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属于有效合同。

㈧ 企业融资法律法规有哪些

企业融资法律法规有:《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十一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8)融资租赁业的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融资的常见方式:

1、银行贷款

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2、股票筹资

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

3、债券融资

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优先于股东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

4、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是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此外,还有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加工装配相结合、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多种租赁形式。

㈨ 融资租赁有哪些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一)税率

1、直租:动产16%;不动产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动产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6%;不动产增值税税率由11%整为10%

2、回租: 5%。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1、直租

出租人(融资租赁企业)购入土地、房屋融资物时,出租人应缴纳契税;融资租赁期间,土地、房屋的产权仍属于出租人,不涉及契税;融资租赁期届满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至承租人,则承租人应缴纳契税。因此,对于土地、房屋直租而言,所有权发生移转的,就应缴纳契税。

2、回租

财税【2012】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房产税

财税【2009】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需要说明的是:

1、房产税由承租人(实质重于形式,虽然法律上的产权人为出租方)按照房产余值缴纳,而非由出租人按照租金缴纳。

2、财税【2010】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因此,在法律形式上,在租赁期间土地使用权在出租方名下,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承租方还应当将相关地价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在实际操作中,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原则,因此一般在确保不发生风险的同时,多采取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等其他变通方法处理,以避免缴纳过高的产权转让税。

四、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出租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国税地字【1988】3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第4条的规定,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财税【2015】144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拓展资料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 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 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 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

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三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阅读全文

与融资租赁业的法律法规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先利息后本金信用贷款 浏览:779
沪锌期货多少涨停 浏览:977
2016股指期货新规 浏览:13
2015年英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状况 浏览:362
股票一跌到底 浏览:111
002500山西证券网址 浏览:698
安心两年开放第2期人民币理财产品 浏览:707
哪个保险公司理财高 浏览:924
各比特币交易所佣金 浏览:533
为什么配售股份 浏览:348
目前各大银行主要理财产品 浏览:677
远期汇率的交叉汇率 浏览:963
香港实德贵金属户口 浏览:299
金融机构高管轮岗制度 浏览:495
微信微众银行理财好么 浏览:10
9月1号上市股票 浏览:5
查新三板公司股东信息的软件 浏览:648
银行理财产品和货币基金的区别 浏览:704
理财基金做大涨幅 浏览:929
拓普集团做什么的 浏览: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