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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融资银行审查要点

发布时间:2022-03-08 08:27:15

㈠ PPP项目核准应注意什么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㈡ 银行贷款审查要点

这个太多了,但是简单的说,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两项,首先要保证你的借款用途合法并且是真实的,还款来源主要是看你的个人资产,包括未来一段时间内合法的收入等等,同时还要审查你的信用记录是否良好,细节审查很多的。

㈢ PPP项目风险分析,PPP项目风险分析要点有哪些

(一)、PPP项目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在公共领域的合作。简单说就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搞个项目,故,影响PPP项目的三个主要因素是政府、社会资本和项目。

(二)、由于PPP项目用于社会公众、使用公共资金、接受公众监督,所以具有公共性的特征;由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在项目中的诉求不一致,项目的成功有赖于政府和社会资本良好的合作,所以具有合作性(或平衡性)的特征。

由于项目的周期比较长,结构和调整事项比较复杂,所以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征;
由于国家关于PPP的法规和政策多,所以PPP项目具有合规性要求强的特征。
(三)、对PPP授信的风险分析就是结合上述五个特征,对政府、社会资本和项目三个要素的综合分析。
(四)、由于项目有付费方式、合作模式、所属行业的不同,所以,PPP项目的风险分析可以归结为以下因素的分析:
1、如何评估政府?
2、如何甄别社会资本?
3、如何分析项目?
4、如何分析各环节的风险点?
5、如何判断合规性?
其目的仍然是判断项目综合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可靠性。
(五)、对于政府的评估可以从以下角度分析:
地区经济环境
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地方政府偿债能力
政府治理水平
由于部分数据难以取得,也可以从以下方面简化分析:
1、看政府的级别。优选省级政府,次选地级政府,再选县级政府,县以下不做。开发区也一样分级别看。
2、看政府的区域。优选东部地区,次选中部地区,再次西北和东北地区。
3、看政府所在城市的分类。优选一线城市,次选二线城市,再选三四线城市。四线以下城市不做。
4、看政府的评比。如中国百强县等。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则减分。
5、看政府的财力。分析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借新还旧偿债率指标。
6、看政府的规范性。
7、看政府的履约纪录。
可以从以上维度设置指标,结合所在金融机构的资源、风险偏好,划一个抢做、可做、不做的政府名单。
8、最终看是否能纳入预算、通过人大、载入合同。
(六)、对于社会资本的分析,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1、专业能力
2、行业地位
3、财务实力
4、合作经验和优势
5、投资目的和愿景
其中,4、5两点是考虑PPP项目的特性而提出的特别要求。
由于多年来,在一些公共服务领域已经形成了一些行业龙头企业,它们具有专业能力、行业地位和合作经验及历史业绩,可以把这些企业作为优选对象。
由于上市公司、大型央企、地方龙头国企、行业龙头民企在社会责任、综合实力、与地方政府的博弈能力方面具有优势,可以把这些企业作为优选对象。
部分在细分市场领域具有技术、施工、运营、管理优势的企业,目前的规模虽然不大,也可以作为重点选择的对象。
(七)、对于项目本身,主要从付费方式、合作方式和所属行业去分析:
如果是政府付费的项目,主要分析政府的信用以及项目公司的履约能力。
如果是使用者付费项目,主要分析项目的市场收入和项目公司的履约能力。
如果是可行性补助(政府补贴 +使用者付费)的项目,需要分析政府信用、项目的市场收入和项目公司的履约能力,还要分析项目发生不确定性因素后,各方利益和责任协调机制是否完善、平衡。
由于政府在项目甄别、社会资本选择、保证公共项目运营方面的责任和主导地位,代表项目所处的区域经济环境,所以,对于政府的分析仍然是PPP项目分析的核心。
(八)、项目的合作形式有O&M、MC、TOT、ROT、BOT、BOO等。
O&M、MC方式一般对银行融资需求较少,在此不作分析。
BOT、BOO是新建项目,完工风险和市场风险较大,TOT、ROT是存量已建成项目,完工风险和市场风险较低,是比较好的项目。
(九)、行业方面。
1、公用事业
一般属于“使用者付费”的项目,政府无需承担运营补贴支出责任。但政府仍将承担财政或有支出责任。风险在于,公用事业产品的价格是受管制的,而经营成本是市场化的。
2、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共环保工程
政府在此类项目中一般承担“最低需求风险”。此类项目的优势在于,项目的业务量有历史数据作支撑,最低需求便于测算,但补贴机制设计较为复杂。此类项目有一定的技术专业性,要注意对社会资本的技术资质和行业经验的分析。
3、保障性安居工程
一般采用和商业捆绑开发的模式,风险在于,商业部分的销售、租赁受房地产市场波动的影响,对于项目超额收益的分配,也会成为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的一个争议点。
保障性安居工程还有一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这种模式应注意与政府采用BT模式规避债务监管区别开来。
4、交通设施
此类项目一般投资金额都比较大,期限都很长,甚至可以达到20多年,多采用BOT模式,需关注全生命周期的风险。
此类项目的收入模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没有收入,全靠政府付费;另一种是有部分收入,但需要政府补贴。
对于后一种,难点在于收入的预测,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对于预测数据的确认、对于通行费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还需要注意的是,协议对于政府介入权的约定,以及项目排它性条款丧失的风险。
5、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
前景广阔,但行业尚不成熟,其前期需求难以准确测算。
国家层面对此类项目的扶持政策尚未出台,对项目的影响尚难预料。
属于软性服务,服务标准的设置、达标检测的方法、付费绩效的考核不宜确定,受主观评价较大。
6、城镇和新区开发
此类项目规模都比较大,投资金额高,回收期较长,土地出让和升值前景不确定,存在招商引资风险。
对于以园区商业部分补贴基础设施和公建开发的,还存在房地产市场风险、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招拍挂、政府平台管控等相关的政策风险
7、海绵城市
有一定技术含量,适合专业公司,民营企业有机会。此类项目规模也比较大,与城镇开发配套,有利于大型综合性房地产园区开发企业,中型企业主要看其技术和配套能力。
“海绵城市”试点期间受中央政府财政扶持力度较大,多采用政府采购服务模式,投资规模大,存在银行信贷业务机会。选好政府是关键。
(十)、全流程风险的审查要点。

由于PPP项目的期限一般比较长,牵涉环节多、变化情况复杂,所以要注意全流程各个环节的风险点。
1、项目前期阶段
应注意审查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对于项目需要完成的前期工作内容、深度、进度要求,以及需要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是否清晰。
2、项目建设阶段
主要审查项目工程建设条件,进度、质量、安全要求,变更管理,实际投资认定,工程验收,工程保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约定是否全面。完工风险是否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项目运营阶段
主要关注合作项目运营的外部条件、运营服务标准和要求、更新改造及追加投资、服务计量、运营期保险、政府监管、运营支出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4、移交资产阶段
主要关注移交范围,如资产、资料、产权等;移交验收程序;移交标准,如设施设备技术状态、资产法律状态等。
(十一)、合规性。
PPP项目与其它固定资产项目投资一样,也需具备项目自身的合规性要件,主要是:
1、借款主体、资质的合法性
2、行政审批许可等(立项、核准、土地、用水、环保、节能等)
3、贷款用途的合法性
4、还款来源的合法性
5、税收补贴的合规性
6、争议解决的完备性
7、商务配套文件的合法性(如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合同等的合法性)
8、担保的合法性及可执行性
PPP项目的特殊性合规要求,分析框架如下:
1、谁有权甄别和认定PPP项目?
2、不同的项目应该适用怎样的政策路径?
3、物有所值评价
4、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5、政府承诺的合规性,可否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
6、项目发起、社会资本确定、补贴标准的确定,这些程序是否合规?
7、BT是不是PPP?
8、BT与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关系
9、政府购买服务与PPP的关系
10、如何看待和防范PPP项目的合规性风险?

㈣ 银行审查PPP项目:满足20多项条件才可贷款

一个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项目想要顺利获得银行贷款,需要满足包括内所处区容域、还款来源、资产负债率、实收资本以及现金流等在内的20多项条件。
以现金流为例,贷款意见书要求,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需要经营性现金流稳定,项目使用者付费及政府付费获得的收入,要能全额覆盖贷款本息。而且,涉及使用付费者为公众,如果项目未通过价格听证机制,应追加有效抵押担保方式;若项目在完工后无法通过价格听证的,应立即停止放款,同时要求客户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由于银监会尚未对PPP贷款有明确的定义和要求,意见书认为,这些贷款条件只是对PPP项目的最基本原则性要求。不过在一些PPP专家看来,这些条件过于苛刻,实际上代表的是商业银行对PPP项目融资的观望态度。

㈤ ppp项目融资难如何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总体来看,现阶段我国关于项目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不完善,出于风险考虑,社会资本方对参与PPP项目持观望态度,不敢轻易涉足。对此,必须加快相关领域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为PPP项目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一是尽快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法律形式规范PPP项目中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法律形式保护社会资本方以及融资方利益,另外,以国家法律给PPP项目定位,也可以打消相关参与方认为地方政府搞PPP项目可能只是短期行为的顾虑。二是加快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服务与产品定价机制和价格体制改革,合理制定运营费、政府补贴及其他相关定价,不搞“一刀切”,确保社会资本方能够获得合理的项目投资回报,以提高社会资本方,特别是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二)落实项目贷款制度
2009年我国银监会发布了《项目融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其作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构建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从目前项目融资的实际情况看,以项目资产或项目未来收益权为担保的融资方式一般很难在实务中落实。PPP项目融资的融资主体是项目公司,第一还款来源为PPP项目运营产生的现金流,融资担保应当为该PPP项目。采用银行贷款融资方式,则银行对贷款的审批、贷款发放的相关标准、流程应当与一般的企业贷款区别对待,如在贷款审批的风险判断上,应重点对PPP项目的建设风险、运营风险以及获取现金能力的风险等进行分析判断评估;在落实融资担保方面,应当按《指引》规定,允许项目公司对PPP项目资产进行抵押和质押;在项目贷款制度的完善方面,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在原有一般贷款的基础上,针对PPP项目特点设计组合贷款,提倡金融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同时介入并全程参与PPP项目,为PPP项目提供更好的融资服务。
(三)转变地方政府观念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一些地方政府对实施PPP项目存在误区,如有的地方政府将国家推行PPP想当然地理解为原政府融资平台的一种替代,将一些非经营性项目推出来搞PPP,以为能借此变相解决城市建设的融资需要;有的地方政府只重视招商引资,对PPP项目推进缺乏长远规划,存在搞政绩工程的错误思想与观念;有的地方政府存在官本位思想,不能与社会资本方建立平等合同主体关系、合作关系和伙伴关系,在项目融资过程中未起到建设性作用。上述错误观念,会让社会资本方以及意向融资方望而却步,既不利于各方合作,也不利于PPP项目融资。因此,必须转变上述错误观念,在协助PPP项目融资方面,政府方应当加快优化地方投融资环境,对进度快、履约能力强的PPP项目给予更多的政府补贴,增强社会资本方和金融机构对实施当地PPP项目的信心。
(四)丰富完善融资工具
一是在国家层面出台丰富融资工具的政策,如允许已签署PPP合同的项目公司上市融资等。二是完善既有融资工具作用,如债券融资方面,可进一步降低社会资本方及项目公司的债券发行限制,使其能通过发行项目收益债等债券,吸引保险、养老金等中长期资金投入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方面,鼓励项目公司将未来预期能够获得稳定收益的资产,如收费权、政府补贴等打包出售,获取资金。三是充分发挥银行贷款融资的主力军作用,项目公司应当积极配合银行实施增信,如充分运用股权质押、应收账款收益权、项目公司资产、其他社会资本方保证等增信措施,降低金融机构融资风险,争取获得更大的融资支持。
(五)超前考虑退出机制
鉴于PPP项目期限较长,出于防范风险考虑,同时也是为了解除PPP项目融资的后顾之忧,社会资本方和金融机构应当超前考虑退出机制。前已述及,社会资本方可考虑采用的退出机制有资产证券化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社会资本方即可着手考虑包括资产证券化在内的各种退出方式,待条件成熟后随即实施。金融机构在制定融资方案时,按融资期限长短进行结构化分层,安排流动性投资者加入,增加项目流动性资金支持,通过结构化分层,将期限较短的作为优先级,到期时有权选择向其他流动性支持者转让,实现退出。此外,金融机构可考虑提前介入PPP项目融资,建设期先安排资管产品提供流动性支持,进入营运期再发放银行贷款,置换原资管产品融资。这样可以让资管产品先期退出,也可缩短资管计划与银行贷款两方面的融资期限,减少融资风险,增加融资支持。

㈥ PPP 项目合同有哪些审查要点

一、PPP项目的适用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PPP项目的合同审查要点

2016年7月,财政部推出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该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了PPP项目合同审查和批准要点,包括:一是PPP项目合同在项目采购公示结束后、正式签署前,应经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是合同审核要对照审核实施方案、要有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采购文件,检查合同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三是重点审核合同是否满足所规定的五点要求。

PPP项目合作期限一般比较长,牵涉环节多、合同复杂,结合上述规定,实务中PPP项目合同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项目合作背景及前期阶段(合规性、合法性);项目建设阶段;项目运营阶段和移交资产阶段。具体分述如下:

1、总则部分:重点审查合规性和合法性、包括合同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声明和保证、合同生效条件、合同体系构成等。

2、合同主体:审查项目合同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重点审查各主体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政府主体、社会资本主体,通过主体资格审查,合理界定各主体权力义务范围。

3、合作关系:主要是合作内容、合作期限、排他性约定、合作履约保证等。

4、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重点审查投资控制、融资条件、投融资监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5、项目前期工作:重点审查合作项目前期经费承担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6、项目建设:重点审查合作项目工程建设条件,进度安排、质量、安全要求,工程变更管理,实际投资认定,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保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7、政府移交资产:重点审查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移交托管资产的范围、托管形式(有偿还是无偿)、移交程序及违约责任等。

8、运营和服务:重点审查合作项目运营的内外部条件、运营服务标准和要求、更新改造及追加投资约定、服务计量方法、运营期保险购买、政府监管职责、运营外支出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9、社会资本主体项目移交:重点审查社会资本主体向政府移交项目的过渡期、移交范围和标准、移交程序、质量保证及违约责任等。

10、收入和回报:重点审查合作项目收入来源、回报方式确定,价格确定和调整方式,财务监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11、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重点审查不可抗力事件范围以及法律变更的处理原则。

12、合同解除:重点审查合同的退出机制,明确合同解除事由、解除程序以及合同解除后的清算、项目移交等事项。

13、违约处理:对于合同中涉及违约的各种情形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并对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细化。

14、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管辖仲裁机构或管辖法院。

15、其他约定:审查项目合同的其他未尽事项,包括:合同变更与修订、合同的转让、保密条款、信息披露、廉政和反腐、通讯方式、送达方式和地点,合同适用的法律、语言、货币等事项。

由于PPP项目是在近期迅速崛起与推广的,立法和司法体系相对滞后,律师在PPP项目中法律服务的空间越来越大;但鉴于PPP项目的长期性、专业性和复杂程度,PPP项目法律审查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参考网页:

PPP项目合同审查要点:网页链接

㈦ 银保监局对PPP项目贷款放款要求

一份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意见书显示,针对PPP的不同模式,比如BOT、BOO、TOT等,银行有不同的贷款要求。一个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项目想要顺利获得银行贷款,需要满足包括所处区域、还款来源、资产负债率、实收资本以及现金流等在内的20多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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