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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信托法起源发展及其影响

发布时间:2022-03-09 08:39:17

❶ “信托制度”的作用非常大,英国的信托制度是如何起源的

英国的信托制度在国际上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用简单一点的话来说,A以个人身份把信托业务转让给B,那么b就成为合法的信托业务承担者a就丧失了这个权利,并且不能再进行转让,此时必要为这个业务承担责任。刚开始的时候这条法律受到许多人的抵制,可是经过信托业务的发展以及社会进步,人们开始逐渐的接受并慢慢的把这项业务向国际扩展。


英国信托制度的发展
开始的时候信托仅仅只适用于遗嘱的传承,后来由于信托制度的逐渐完善,以及人们思想的开放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业务的要求变得多样化,对个人的要求也开始逐渐强烈,所以信托业务慢慢的从遗嘱扩展到了财产管理,遗产管理,还有财务咨询这种与个人金融有关的业务。在信托业务中,个人信托占比比较大。其次就是受信托的银行以法人的身份来承办受信托人的各种业务,而大部分都集中在英国的大银行,甚至还成立了专门的信托部,为客户提供储蓄和理财服务。

随着信托业务在英国的普及,慢慢的信托业务向海外市场拓展。最终英国的信托制度从无偿变成了有偿,从非专业受托人变成了专业受托人,个人变成了法人受托。最后成为了一个专业的商业领域。

❷ 英国人发明的信托从利息上看很高,但是信托真的靠谱吗

一直有投资者在问:信托靠谱吗?在这里告诉你,高净值群体青睐信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靠谱。但是值得强调的是,这里的靠谱不能和信托没出现过风险和“保本保息”等划为等号。

除了国债和银行存款类产品之外,任何理财产品都不能宣传保本保息或者完全没有风险。在这一点上,必须达成共识。

下面从法律、监管、流程和现实这四个方面来分析,信托为什么靠谱的真正原因。

法律层面上的靠谱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

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

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

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

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

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万一出现极端情况,信托公司面临破产、撤销等,信托业保障基金可以发挥作用,及时化解风险。此外,信托公司如果出现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可以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流动性困难解决方案及保障基金偿还计划,由保障基金公司审核决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申请通过后有偿使用。

❸ 英国程序法对后世的影响

根据这种制度,产生了“无令状就无权利”的诉讼原则。由于每种令状都有相应的诉讼程序,不同的诉讼请求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经常导致当事人因选择令状错误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要获得权利必须先经由正确的程序,这就产生了“程序先于权利”的原则。英国重视程序的传统由此形成,即使在成文法盛行的今天,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也没有多少改变。这种重视程序的传统亦被美国所继受。

❹ 英国的起源和形成

英国的起源和形成:

1、罗马时期

在不列颠群岛上很早就有人类活动,约公元前13世纪,伊比利亚人从欧洲大陆来到大不列颠岛东南部定居。约公元前700年以后,居住在欧洲西部的克尔特人不断移入不列颠群岛,其中有一支称为不列吞人,不列颠这一名称可能来源于此。

公元前54年,凯撒两度率罗马军团入侵不列颠,均被不列颠人击退。公元43年,罗马皇帝克劳狄一世率军入侵不列颠。征服不列颠后变其为罗马帝国的行省。到409年,罗马驻军被迫全部撤离不列颠,罗马对不列颠的统治即告结束。

2、中古时期

盎格鲁撒克逊:5世纪初,罗马人撤离后,居住在德国易北河口附近和丹麦南部的盎格鲁撒克逊人以及来自莱茵河下游的朱特人等日耳曼部落,征服不列颠。盎格鲁人(Angels)把不列颠称为“盎格兰”(谐音England,英格兰名称的由来),即盎格鲁人的土地之意。

丹麦入侵:从8世纪末开始,以丹麦人为主体的斯堪的纳维亚人屡屡入侵英国。879年,阿尔弗烈德大王和丹麦人订立条约,将英格兰东北部划归丹麦管辖,称为“丹麦区”。10世纪初,阿尔弗烈德大王的后继者逐渐收复丹麦区。

诺曼征服:英王爱德华死后无嗣,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于1066年率军入侵,同年10月进入伦敦,加冕为英王威廉一世,史称“征服者威廉”。

瓦特.泰勒起义:1380年,国王理查二世为征集英法百年战争战费,增收人头税,导致起义于1381年5月爆发。起义虽遭失败。14世纪末,英国农奴制实际上已经解体。为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得到新贵族和资产阶级支持的亨利七世即位,开始了都铎王朝的统治。

英法百年战争:1337年-1453年间英国和法国的为了领土扩张和王位争夺的战争,是世界最长的战争,断断续续进行了长达116年。战争结束时,英国已走上中央集权的道路,之后英格兰对欧洲大陆推行“大陆均势”政策,转往海外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帝国。

3、资本原始积累

圈地运动是英国资本原始积累的重要手段之一。1536年英格兰与威尔士合并。15~16世纪,毛织业成为英国的“民族工业”,对羊毛的需求成倍增加。地主把农场改为牧场,还通过圈地围田或侵占公地,把小地产集中,连成大片。这样一来,大批自耕农失去土地而破产,沦为流浪人。

国王从1530年起颁布一系列血腥立法,迫使流浪人受雇于新贵族和资本家。海外掠夺和贸易也是原始积累的重要途径。16世纪以后,英国陆续组织许多贸易公司,进行海盗掠夺,码头官吏、海关人员、海军官兵,甚至地方高级官吏,都勾结海盗。

4、专制王权

1603年,伊丽莎白女王死后无嗣,苏格兰国王詹姆士六世继承英国王位,称詹姆士一世,开始斯图亚特王朝统治(1603-1649年,1660-1714年)。16世纪后半叶到17世纪前半叶,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经济实力日益强大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越来越不能忍受封建王权的专制统治。

但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无视这些变化,坚持“君权神授”,致使矛盾激化。1641年11月,议会向国王提出《大抗议书》;翌年1月,国王企图逮捕议会反对派首领未逞,逃出首都,8月在诺丁汉向议会宣战。

5、文艺复兴

较之欧洲大陆,英国文艺复兴运动发生时间较晚。不过,经过都铎王朝和伊丽莎白女王时代,英国作为民族国家的确立,工商业的蓬勃发展,与世界文化联系的日益扩大,以及冲破罗马教廷的束缚,所有这些,都使得英国文艺复兴后来者居上。

16世纪末、17世纪初,英国涌现出的“三巨人”:莎士比亚、培根和哈维,是这一时期在艺术、人文和科学领域的最杰出代表。这一时期,英国的艺术、人文和科学相互渗透、彼此交融,在加强不同领域间联系的同时,也在不断丰富和深耕着各自的园田。

6、工业革命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首先完成有许多科学发现和发明,如蒸汽机、青霉素、脱氧核糖核酸(DNA)、多利羊和喷气式发动机等等。伦敦的金融市场吸引着世界各地的众多公司来此利用英国的商业契机。

二百多年来,英国的各类学校和大专院校随着该国举世瞩目的技术、工业和金融革命而发展起来。但是,其世界一流的教育历史更为悠久,可追溯到12世纪牛津大学(1185)和剑桥大学(1209)成立的时代。

(4)英国信托法起源发展及其影响扩展阅读: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简称“英国”(United Kingdom),本土位于欧洲大陆西北面的不列颠群岛,被北海、英吉利海峡、凯尔特海、爱尔兰海和大西洋包围。

1688年的光荣革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18世纪60年代至19世纪30年代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国力迅速壮大。18世纪至20世纪初期英国统治的领土跨越全球七大洲,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和第一大殖民帝国,其殖民地面积等于本土的111倍,号称日不落帝国。

在两次世界大战中都取得了胜利,但国力严重受损。到20世纪下半叶大英帝国解体,资本主义世界霸权的地位被美国取代。不过,现在英国仍是一个在世界范围内有巨大影响力的大国。

❺ 信托法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比较法学者一直认为,起源于英国的私人信托(Private Trust)是普通法系与欧洲大陆法系最具标志性的差异之一。在普通法系国家,信托是衡平法最重要的一项发明,数百年来,无论在民事还是在商事交易中,它一直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相反,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私人信托。事实上,它的基本特征与民法的基本框架是难以相容的。
信托法是历史偶然的产物,最初是为了弥补五百多年前英国残缺不全的法律制度,而在现代英国有了合同法和代理法后已经成为多余。对大陆法国家而言,引入信托法究竟是一种有意义的改革,填补了法律体系的重大空白,还是相反,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完善毫无意义。这些根本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被法学家们忽视了。虽然国内、国际都有大量的信托法论著,但都是讨论信托法原理,而没有重视对信托法功能的分析。
今天,深入理解信托法的功能具有重大实际意义。在欧洲尤其如此。越来越多的大陆法国家已经引入与信托法类似的制度,并正在积极推动那些尚未承认信托制度的国家承认在其他国家成立的信托。导致这种趋势出现的原因有二:欧盟正在致力于消除各成员国私法制度之间,尤其是大陆法和普通法之间的差异;专业投资基金需要适当的法律形式。一些学者认为,信托可能成为普通法对欧洲私法的最大贡献。
不仅欧洲人可以从加深对信托法功能的理解中获益。在美国,学者们继续把重点放在研究信托的历史角色,即家庭内部财富转移的一种方式。然而,信托制度的这种传统角色早已微不足道。信托制度更为重要的作用表现在美国的资本市场上。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一般都是采用信托形式,它们几乎占美国股票总数的40%,公司和外国债券的30%。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信托已经成为美国债券的主要发行者,金额超过2万亿美元。
准确地理解信托法的功能不仅有助于认识资本市场的核心制度,而且有助于对一般组织法功能的认识。私人信托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最简单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信托的分析有助于更好的认识其它更为复杂的组织,如合伙公司以及其他新型组织,如近来出现的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普通法把信托分成两大类型:私人信托和公益信托。虽然欧洲法强烈抗拒私人信托,但民法中有财团法人制度,它非常类似于公益信托。而且,有大量文献探讨了公益信托及其“近亲”——“非营利法人”,而对私人信托则很少论及。
普通法与民法法系在概念上和历史演进上是不同的,正是这种不同造成一方产生了信托制度,而另一方则没有。文章简要地分析了民法法系中类似信托功能的法律制度,以及信托法的一般性经济功能这一主题。这分为两部分:
首先,我们分析信托法对合同法和代理法有哪些补充,即:何种有用的关系需要依据信托法建立,而仅仅依靠合同法或代理法不能建立。我们认为,信托法的最重要作用是,它可以把财产分成不同的“集束”,以便分别担保给不同的债权人。利用信托法来保护信托财产免因受托人的个人债务而受到追偿,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用比较法的观点审视信托制度,这种作用表现得更加明显,并可以作为进一步分析其法律角色的有益工具。相反,普通法系广为研究的问题,即忠实义务的产生及其履行,似乎对于为什么会存在专门的信托法并不重要。
信托法在不同的债权人之间进行财产分割的作用与商事公司的作用基本相同。因此,要分析的第二个问题是,信托法对公司法有何补充?即,人们可以利用信托做什么,而利用公司则不能(在信托制度产生时,公司制度尚未出现)?私人信托,特别是它的现代形式,商事信托在今天已经演化成另一个问题:人们利用信托法还有哪些事情是做不到的?我们对这一问题只能提出部分答案,全面的回答需要更为深入地分析不同法律主体的作用。

❻ 权利法案对英国历史发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以《权利法案》为基础,英国确立了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地位,逐渐形成了君主立宪制,从此,分歧可以在议会中协商解决,避免了不必要的暴力和内战

❼ 信托的起源,有谁知道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单地说,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制度作为人类文明的结晶,发端于英国,但信托思想的起源与古希腊、古罗马的遗嘱执行、遗产继承与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历史悠久的遗嘱托孤才是信托的起源。现存世界上考古发现的最早的遗嘱是公元前2548年一个埃及人立下的遗嘱,其中指定其妻继承财产并为其子指定了监护人。这样,遗嘱用于继承和分配遗产的文字记载可上溯到公元前两千年前,这其中蕴涵着信托的萌芽。

在古罗马,罗马法一度规定只有罗马市民才享有罗马法所赋予的权利;家主可用遗嘱指定遗产继承人,但继承人必须是罗马市民;凡罗马市民以外的法人,不得被指定为遗产继承人。即使指定,也没有法律效力。后来是罗马皇帝奥古斯特士修订法律,才解除了上述限制。

在罗马法中,关于财产的遗赠制度有两种规定:一是有一定格式的遗赠,即依法命令继承人将遗产直接赠与受赠人;一是不用遗嘱的一定格式处分遗产,即所谓信托遗赠。

信托遗赠是罗马法律遗赠制度中的一种间接遗赠方式。即财产所有者以被继承人的名义,用遗嘱指定一个具有罗马法法律效力资格的继承人,先由这个继承人受领遗嘱指定的财产,然后再由此人将遗产转移或赠与最终要赠与的人。

在中国,遗嘱托孤的最著名的例子也许是刘备托孤诸葛亮。诸葛亮在《前出师表》中说:“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虑,恐付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甲兵已足,当奖帅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这里所托付的一种政权,与平常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不同的是,诸葛亮是“受人之托,代人治国”。治国的意义是远比理财要广泛得多,因为政权的内容就包括财产权。因此,从广义上说,刘备托孤诸葛亮也是一种信托行为。

从操作的层面上说,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在13世纪的英国,有一种叫尤斯(Use,即用益权)制的法律制度以管理私有财产和执行遗嘱为前提,仿效和引用罗马法上的使用权(即使用他人所有物的权利)、用役权(即使用他人所有物而获其收益的权利,又称用益权),及信托遗赠的制度,奠定了现代信托制度的法律基础。

现代信托产生之后,风靡全球,走向世界。目前,在英美国家,信托几乎覆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据统计,至20世纪初,英国财产的1/20已成为信托财产。20世纪以来,日本、韩国、法国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都纷纷引进信托制度。在世界的大部分地区,信托已成为与银行、证券、保险并列的四大金融领域之一。而在中国大陆,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宣告了中国开始引入信托制度。

❽ 英国专利法发展特色及影响

摘要 1:英国是现代意义专利制度最初制定的国家,英国专利制度的演进过程在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史上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❾ 信托业的起源

13世纪前后,在英国出现了“尤斯(USE)”制,这种制度就是现代信托的雏形。

当时的英版国,土地如果转权让给教会,必须要经君主及诸侯批准,否则予以没收。教徒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规避这种风险,想尽各种办法,“尤斯”制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

“尤斯”制的早期模式为:
1、但凡土地捐赠给教会,不直接捐赠,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

2、必须要表明其赠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

3、第三者必须将从土地上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

后来,随着封建制度的彻底崩溃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契约关系的成熟、商业信用和货币信用的发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细繁复,“尤斯”制逐渐演变为现代信托。

这个时候的信托,标的物还大多是实物,随着货币金融的发展,现代信托业开始升级换代,现代金融信托随之产生。只不过,这次信托的进一步发展却不是在英国。墙内开花墙外香,现代金融信托在美国和日本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❿ 英国的信托制度是怎么产生的

“信托”是普通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贡献之一,他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土用益关系,即土地所有人将土地交付他人占有、使用,但是约定土地收益度给原土所有人指定的受益。产生纠纷后,由于普通法院依据所有权转移的理论不保护受益人的权利,英王亨利三世时衡平法院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有关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了公正保护,到16世纪,最终形成了信托制度,因此,所谓信托即指财产所有人基于信托将财产交给受托人占有,使用,处分,但是约定将收益交给特定的人或用于实现特定的目的的制度,基于此,人们可以利用遗嘱或契约形成,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领域为各种合法目的设立信托,不视为一种深具社会机能的独特的法律构造,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有四个均成要件,其一为信托委托人,即基于不违法的目的而将财产交付他人占有管理的人;其二为信托受托人,即接受他人委托,并非为自己利益而占有、管理他人财产的人;其三为信托受益人,即虽不占有管理财产,但是有权获得该财产收益的人;其四为信托财产即信托标的物。因此,信托可以理解为信托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给了信托受理人,信托受托人虽然取得了所有权,却不享有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志来支配的权利,只是 为信托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意愿来支配他人的义务。(注:参加张淳著:《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第100页)旧中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银行设有信托业务,1952年被彻底取消。1979年10月成立了直属中央政府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中国信托实践的开始。2000年 月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确立了信托目的合法性原则,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与利益相分离原则,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信托公平原则、信托继承原则、利益冲突防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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