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怎样写民间借贷诉讼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格式)
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现住址:
电话:
现委托_________在我与___________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出出庭、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人:
年 月 日
(1)委托代理融资协议书扩展阅读:
民事授权委托书,是指民事诉讼活动当事人单方面出具的,明确代理律师在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代理权限的法律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
必须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不能成立。
其内容结构为:
(一)标题:以“诉讼委托书”或“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为标题。
(二)首部:写明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三)正文:
1、写明委托出自委托人的自愿。
2、委托事项及授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四)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字盖章,并注明具文时间。
『贰』 民间借贷授权委托书怎么写 个人对个人
委托书内容包括:
(1)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联系电话
(2)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地址、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3)具体委托事项、委托范围。
(4)上述各项内容,需书写(复印)在同一页纸内。
(5)如《委托书》由二张纸及其以上构成的,属无效委托,不予认可。
委 托 书
委托人XXX因申请强制执行XXX一案,特委托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为委托人的强制执行阶段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执行请求,提供财产线索,参加执行听证,申请复议,选定评估、拍卖机构,进行执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特此委托。
委托人: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
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叁』 民事借贷纠纷开庭需要携带什么资料委托公民代理人的委托书什么时间递交可以开庭当场递交吗
传票,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不去,如去还应携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的证据。委托书开庭前递交。
『肆』 在法庭上帮我说话的委托书怎么写的,是关于民间借贷的
不论你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是委托人,代理你诉讼进行的人是代理人。须向法院提交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有的法院要求委托人、代理人双方签订无偿代理协议,委托书格式见下: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因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委托***作为委托人的一审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上诉等权利。
委托人:***
代理人:***
2012年5月**日
『伍』 法院开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委托书格式格式怎么写
1.如果方便,可以直接到法院立案庭领取空白授权委托书填写。
2.个人使用版本。
授权委托书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
受 托 人: ××
身份证号:××
委托人因与×× ××纠纷一案,特委托受托人××担任一审/二审(选填)阶段诉讼代理人。
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特别授权(选填)
1、一般代理:代为提交相关诉讼材料,签收法律文书(调解、和解协议等文书除外);代为调查取证和举证;代为参加与本案有关听证会;代为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等至本案本阶段终结。
2、特别授权:除一般代理权限,还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
年 月 日
受托人:
年 月 日
『陆』 公司向个人借款需要委托书吗
公司向个人借款需要委托书。
在申请企业贷款时,首先我们应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企业贷款卡,在申请企业贷款卡的过程中,若是贷款企业需要其他机构来代办贷款卡,除了需要准备相关资料意外,还需填写贷款卡委托书。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贷款卡委托书格式:
公司贷款委托书
我系 (这里填写委托机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将授权委托(这里为被委托机构)公司的 (这里为被委托人)为我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 支行办理代办贷款卡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签字) (如有必要还可添加贷款人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
委托人:(委托公司)
法定代表人: (需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柒』 民间借贷纠纷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怎么写
授权委托书(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用)
委托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受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
受委托人:
×××,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受托人系委托人的……(写明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
现委托×××、×××在……(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事项与权限如下: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
……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捌』 求委托付款三方协议文本
三方付款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传真:
地址: 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传真:
地址: 邮编: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传真:
地址: 邮编: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鉴于:
甲方与丙方2010年6月23日签订了_____合同(合同编号_____以下简称《融资合同》),融资合同约定,丙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支付融资合同款项。
甲方需要乙方为其提供付费代理服务。乙方具备代付费用的合法资格,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代付费服务。
甲方在乙方开设结算汇款账户,户名:______ 账号:______;
丙方在乙方开立接受汇款账户,户名:______ 账号:______;
甲乙丙三方合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
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达成本协议,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 义务范围、方式及要求
1.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付费项目为甲方与丙方签订的《融资合同》中的项目款项。
1.2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因委托向丙方支付其他费用。
1.3甲方在每月_____日前,将下月融资合同项目款以转账或存款等方式存入结算账户。由于金额不足导致乙方未能依照合同支付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1.4甲方每月支付丙方人民币_____元,由乙方从结算账户中转账,划入丙方接受汇款账户。
1.5乙方每月_________日之前转账支付。
1.6甲乙丙三方同意通过乙方统一代付费平台,每月按时、足额支付融资合同项目费用,并及时结算、统一管理。
1.7甲乙丙三方应当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协同分析双方业务中的存在的问题,保证三方工作渠道畅通。
第二条 手续费及管理
2.1甲方共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_________元。费用由甲方负责按月(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有效凭证。
2.2代付款等相应票价由乙方统一管理,但甲方有权调取核实。
2.3 甲乙双方必须保证帐务、收据、金额相符,每月或(季度_)_____结清。
2.4每月结账后,甲方与乙方可以对帐,如有不符,由乙方进行核对,乙方将核对结果及错误原因传真至甲方处理。
2.5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妥善处理。由甲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6乙方每月将银行对帐单送交甲方进行月核对。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对乙方授权为不可撤消授权,自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乙(丙)方与甲方的《租赁(融资)合同》到期后终止。
3.2甲方保证结算账户有足额资金支付融资合同项目款,因金额不足造成乙方无法按时、足额支付的,甲方承担责任。
3.3凡涉及甲丙融资合同项目的费用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3.4由于甲方未及时足额汇款或转账到结算账户或因甲方与丙方双方变更融资合同金额未及时通知乙方等原因造成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3.5甲方有权对乙方支付费用进行核实,乙方应予以配合。
3.6甲方应确保提供给乙方的客户接受汇款账户的准确性,如由于账户有误导致产生纠纷,应由甲方负责。
3.7非乙方原因产生的丙方与甲方的争议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在甲方结算账户拥有足额资金的情况下,乙方按时转账融资合同项目款,划入丙方接受汇款账户。
4.2乙方于每月_________日前转账支付。
4.3乙方每月转账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大写______)元。
4.4乙方付款后_____日内,需向甲方提供付款凭证,付款时间以付款通知发出时间为准;
4.5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丙方提供付费情况、帐户余额,配合甲丙方相应工作。
4.6乙方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章制度,因乙方原因造成甲丙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7乙方应确保甲方有关业务的保密工作,不得向任何单位(法律规定的除外)或个人泄露,否则引起的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8因甲方账户资金不足导致乙方未依照约定转账付款项的,乙方不负相关法律责任。
4.9除约定的付款责任外,乙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五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5.1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每月款项,在乙方未依照约定支付时,也有权要求甲方支付。
5.2丙方总共超过_____当月未收到融资合同款项时,甲方须为延迟支付租金支付罚息,罚息率为每日万分之七,从应付租金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逐日按复利计算,正常利息加罚息即为延迟利息;
5.3丙方书面通知_____日后,甲方应于_____日内予以书面情况说明,获得丙方许可后,甲方可以补缴或缓缴款项,甲方也可以委托由乙方代缴;
第六条 保密
6.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
7.1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____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____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说明。在此情形下,甲、乙、丙三方应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8.2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将甲方结算账户中款项划拨给丙方,甲方有权以书面的形式要求乙方在____日内将融资合同款项划入丙方接受汇款账户。乙方不予履行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8.3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逾期未付时,乙方应以书面的形式要求甲方在____日内支付代理手续费,书面通知送达____日后,甲方仍未支付应按银行同等贷款利率支付乙方利息。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九条 免责条款
9.1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5天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条 通知
10.1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送达;
(2)以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第10日视为已送达;
(3)以图文传真发送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受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
第十一条 争议和解决
11.1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合同签订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它
12.1三方均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或金融机构,有权以自身名义,权利和权限从事本合同项下的业务经营活动,并以自身名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12.2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间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时而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应不受影响。
12.3未经三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12.4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协议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协议期限
13.1本协议一式____份,正副本各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正副本执____份,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13.2本协议有效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盖章或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盖章或签字)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盖章或签字)
『玖』 审理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认定
委托贷款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和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由资金提供人(委托人)与银行(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及银行(受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构成,委托人与受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分别在两个合同中约定;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则由一个合同构成:资金提供人(委托人)、银行(受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均在一个合同中约定。审判实践中,从事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多为非金融企业,借款人则多为难以从银行取得贷款的中小企业,按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属无效合同。由此引发了一个法律问题,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通过委托贷款形式向企业发放贷款是否就自然演变成有效合同了呢?有观点认为,《贷款通则》中规定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但对委托人的主体身份并未作限制性规定,因此,应视为法律允许所有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可以“委托人”的身份将资金委托银行办理委托贷款,委托贷款作为《贷款通则》规定的一种借贷模式,其合同形式不论是双方协议还是三方协议,均为委托人、受托人(贷款人)及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这类合同应作有效合同处理。这是当前审判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但笔者认为,委托贷款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应结合委托人的身份、资金来源及贷款用途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不宜仅依委托贷款合同的外衣就认定此类合同为有效合同。理由是:《贷款通则》中关于委托贷款的规定,只是对委托贷款的操作形式及特点进行了概括性地表述,并未对委托贷款这种方式的效力作出规定。《贷款通则》还规定了自营贷款,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自营贷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二者中的道理显而易见。如前所述,当前我国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框架仍不允许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从事资金拆借业务。如果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披上委托贷款的外衣从事资金拆借业务获得允许,将动摇当前的民间借贷法律框架。委托贷款这种“过桥借款”虽然具备了合法的形式,但事实上却成了某些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逃避金融监管、违规从事民间借贷牟利的途径,明显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如果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作区分,无视对委托贷款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就有可能因司法的错误引导进一步滋生民间借贷的乱象,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安全。
二、委托贷款合同中担保权的行使
《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委托贷款的担保问题的请示”的答复》(银条法[1991]14号)第二条规定,委托贷款一般不需要担保;有担保人的委托贷款与其他经济合同担保成立的要求一样,要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签订正式的担保合同,其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现实生活中,商业性的委托贷款(区分政府部门发放的政策性资金贷款)合同中,为了减少资金回收风险,绝大多数会设定担保,并且多为物的担保。在委托贷款合同中,由于真正提供资金放贷的是委托人,银行只是名义上的贷款人,因此,委托贷款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应该是委托人对借款人所享有的债权,名义贷款人受托银行不享有债权,自然也不享有担保权。这时就涉及到另一个法律问题:在委托贷款合同中,设定受托银行为担保权人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委托人能否享有担保权?对此,分两种情况分析如下:
1、委托贷款合同有效。如果担保合同系担保人与委托人签订,且担保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且依法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如抵、质押登记),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如果担保合同系受托银行与担保人签订,约定的担保权人为受托银行,或担保登记机关登记的担保权为受托银行时,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及委托人担保权的行使就值得商榷。根据《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批复,真正的债权人是委托人,名义贷款人受托银行对所发放的贷款并不享有债权。根据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权基于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存在,属于一项从权利。既然受托银行不享有债权,自然就不存在为实现其债权而设立的担保权,因此登记其名下的担保权因主债权不存在而不成立。此时,尽管委托人是真正的债权人,但因委托人未按担保法的规定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及履行相应的手续,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担保权人,自然也不得享有担保权。此时,委托人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缺乏法律依据。
2、委托贷款合同因被认定为规避法律而无效。委托贷款合同无效,因担保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当属无效,委托人自然无法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委托人能否按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不管是双方协议还是三方协议,均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委托人与受托银行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受托银行与借款人间的借贷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时,委托人不得直接向借款人主张债权,而应由受托银行主张,受托银行实行债权后转交委托人。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因借款人不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受托银行又怠于履行协助义务而产生。这时,委托人如何主张权利?有观点认为,由于借款人由委托人确定,受托人系受委托人指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这就意味着借款人明知委托人与受托银行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在借款人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时,委托人可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和第三人”的规定,直接起诉借款人主张债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中却规定,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最高法院对委托贷款产生纠纷时的诉讼路径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委托贷款合同产生的纠纷,原则上应按上述最高法院的批复进行审理,除非三方当事人在委托借款合同中特别约定委托人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的除外。如《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作为建设银行拟定的标准制式合同,其第十二条的约定就属于这种例外情形,这时委托人直接起诉借款人具有合同依据,并不与最高法院的上述批复相冲突。
四、是否适用调解结案
在当前民商事审判领域,力争调解结案是人民法院的追求。但因委托贷款合同及相应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并不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而属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不仅要尊重当事人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还要加强对当事人调解协议内容的司法审查。不能将本属无效的委托贷款合同及项下的担保合同以调解书确认为有效,否则,不仅有违法律规定,还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毫无疑问,委托贷款合同纠纷适用调解,但调解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审查“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以及调解“自愿、合法”的原则,确保“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则应按照“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原则依法及时处理,确保案件处理合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