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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信托中间层避开监管

发布时间:2022-03-10 02:37:50

㈠ 私募基金为什么走信托通道的根本原因

受监管政策收紧的影响,一些资质强的私募机构也不得不通过万能的信托通道,间专接开展融资业务。你证监会属不让我在私募基金合同中写明预期收益,你商业银行也不接受私募产品作为委托人,那好,我就去找信托公司,我可以在信托合同中约定预期收益。私募可以去私募排排网了解。

㈡ 信托公司是由银监会管理吗还是一部分由银监会管,一部分由证监会管

信托公司归银监会的非银司管,不受证监会管,但是监督应该可以,公民都有监督的权利,监督发现了问题及时反映给银监会吧

㈢ 信托知识:信托公司为什么会被罚 信托公司被处罚情况

依据刑法,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㈣ 信托产品的监管问题

(一)监管理念与监管能力不对称
从各类监管机构制定的一系列监管办法来看,监管层几乎都是想把资本监管、监管者检查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有机统一起来,但没有找到有效的方法和技术。这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没有把监管收费与上述资本监管、监管者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有机结合起来。例如,银监会对信托投资公司和银行收取监管费都是以资本金规模和资产规模的标准分级进行的。这就与风险经济资本、股东价值最大化、风险调整后利润的理念及其以三者统一为基础的业绩考核相距甚远,不能把外部监管和约束与内部自觉有机结合起来,背离了平衡金融产品交易的风险与效率的初衷。
二是各类监管机构虽然都建立了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手段和方法,但对风险金融资产负债的计量不仅限于自身的监管领域,而且没有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缺少一个完整统一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体系。这就使得许多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风险没有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予以控制。以德隆集团暴露的风险案例为例,其控制的某一商业银行有一笔20年的国债投资,根据银监会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其风险权重为0。这笔看似安全的投资却被其控制的托管证券公司当作自营资产多次挪用回购,用于信托资金兑付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等。但在证监会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中,其未逾期时,折扣比例也为0。其风险多次被放大,而监管部门直到德隆系统风险爆发后才知道。
三是对创新与违规难以识别。监管人员对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交易环节和规则缺乏了解,加上有关法律政策的缺失,各管一段,对其风险因素难以评估,确实也难以准确识别和评估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利弊,在问责制下,只好先限制再说,如对信托财产权200份的限制,对信托产品的报批制。
(二)分业监管与协调监管的矛盾
这首先表现在各自监管的依据不一样,导致监管套利和飞地。如在MBO收购中,一些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直接出面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而这些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或者国债回购资金。依据《贷款通则》是不能投资股权的。而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难以审查资金的合法来源,只能以委托人的声明表示资金来源合法。再有,按照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应该披露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要为委托人保密,拒绝披露。
其次,对同样是理财产品,监管标准不一样,造成不公平竞争。如对信托投资公司以委托代理方式进行的理财产品要求规范为信托产品,而对保险公司的投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券商的理财产品却默许以委托代理方式进行,或者都以信托方式进行,但限制性条件很不相同。再次是法规缺失,监管失察。我国本来就没有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规安排,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部门对事实上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对其利用交叉性金融工具引起的不正当交易风险难以察觉。最典型的如德隆系的金新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多种手段,吸收了200亿元资金投资于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
(三)没有找到符合信托产品规律和法律特征的监管方法
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对应不同的监管部门,不同的监管机构对不同专业的核心业务有不同的监管要求、风险甄别方式和风险管理手段。例如对银行是以资本充足率、对保险是以偿付能力、对证券是以净资本、对基金公司是以净值为最基本的风险监管手段、风险甄别方式,并且以此进行分类监管。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不能经营负债业务,信托产品不同于债权和股权类金融产品,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决定不能以上述任何一种监管方式作为基本的风险监管手段。
银监会在2005年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以资本充足率、信托报酬收益率、加权平均预计收益率、加权平均实际收益率作为信托投资公司和信托产品的基本监管方法。
但对上述监管指标的内涵和外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这些监管指标还不足以揭示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风险。例如资本充足率,因为信托产品不是负债产品,也不是标准化产品,信托投资公司又不能经营负债业务,况且,不能充分揭示哪些信托产品出现的风险应该由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金或者收入赔偿,也就没有把信托资产按风险权重计人总风险加权资产,因此无法判断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以多少为宜。信托报酬收益率顶多说明信托投资公司的收入来源是以信托业务还是以自营业务为主业。
加权平均预计收益率与加权实际收益率的比较也不能说明信托业务的风险状况,因为预计收益率不是保底收益率,不具有法律效力,况且许多信托产品不是以某一金融产品作为标的,例如受益权信托、表决权信托之类的权利信托、保管箱业务。
(四)不能有效权衡监管目标函数:金融稳定与金融风险
央行与银监会的监管目标既有一致性,又有分工和交叉的地方。监管目标一致在于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不过央行主要是从更宏观的角度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银监会主要是从操作上防范和化解所监管行业的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但是,央行与银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对于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有许多交叉的地方,由于掌握的信息不一样、判断的标准不一样、部门利益不一致等原因,这很容易导致有效监管的冲突和形成空白地带,出现监管套利现象。例如,要判断某一交叉性金融工具是否危及机构稳定,是否需要央行救助,就需;要判断该金融工具风险的根源和传导机制以及风隆 程度,就需要协调各类监管部门。而协调的基础是认识一致和利益冲突的权衡一致以及权威。

㈤ 政府对信托监管的局限性

  1. 局限性很广,操作规范、税收、财会制度、立法的缺失等。

  2. 业务产品没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回,例如:动产信托、答不动产信托、银行不良资产、国有资产、公益基金等。

  3. 没有相应配套的信托税收、财会制度的法律规定虽然银监会公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明确银监会为监管主体。但是《信托法》仍然不完善。

  4. 立法的缺失是信托监管的法理依据。另一方面来说,信托监管者作为主动的执行者,能够主动的监管和管理信托业,如控制市场准入,监督各种活动,开展调查、禁止损害行为以及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制裁等。

㈥ 信托公司由谁来监管

你好,信复托公司由一制个部门,也就是银监会监管。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我国信托机构监管部门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机构或者个人经营营业性信托业务需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
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监管的条例:

1、信托公司发行的所有信托产品都要拿到银监会进行报备;2、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大的方向上,政府也会出台一些政策对信托公司进行一些规范活动。所以信托公司的业务是在和监管制度磨合中创新和发展起来的。

㈦ 信托贷款为何会引发监管的关注

据报道,8月21日银监会审慎规制局局长肖远企日前表示,信托贷款2017年半年的增量创下了7年之最,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监管部门的关注。

根据相关规定,保险资金在投信托产品时,不仅对发行产品的信托公司有资格要求,还规定只能投资集合信托,且“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量减”则是行业规模可能会有所缩减,但挤出泡沫、消除套利、抑制杠杆,有利于让资金真正流向实体经济。

信托业人士透露,其公司接受保险资金的额度已经用完,只好向其他信托公司“借”。但在展业过程中,不少信托公司也面临同样问题。随着信托行业整体接纳保险资金的额度紧俏,未来能增加的信托贷款规模料将减少。

㈧ 哪位大侠能解释下下信托公司做政信类业务为什么要求融资方不在平台公司内

问题一:
信托部门的监管单位为银监会,参照银监会的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除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
各银行要继续将融资平台划分为"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为一般公司类"(以下简称"退出类"。如无特殊说明,本指导意见所称融资平台均含这两类),加强对两类融资平台的统一监测和分类管理。
"退出类"是指经核查评佑和整改后,已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自身具有充足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整体转化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管理的融资平台。凡不符合退出条件以及未完成退出流程的融资平台,均作为"仍按平台管理类"管理。
很明确表明,未退出名单平台,不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

问题二:
2012年12月末,财政部、发改委、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463号文: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

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从银行贷款到信托再到券商资管,目前我们浙江这边已经到了地方版私募债的地步了,联合地方的股权交易中心和承销商自己干。说白了都是老百姓自己愿意买单。

㈨ 信托不是银行业机构为什么要受银监会监管

信托的监管机构是银监会,是由于其业务模式的本质决定的
1、信托的角色没有承内担起容管理人的角色,更多的为影子银行,尤其是单一资金信托,充当了银行表外的业务。
2、信托的业务多为信贷业务,尤其是政府平台及地产项目,是信托资产的主流
补充:信托的监管问题,一直是监管层比较头痛的事,信托的主动管理能力不够,资产证券化的业务也还没完全起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㈩ 信托公司收政府部门监管吗

信托牌照属于稀缺牌照,目前全国只有68家信托公司,远远少于银行、证券公司数量。

信托业监管不仅限于政府监管,在信托业领域,自律组织的监管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信托业的监管分为三方面的内容。(一)信托法律监管。(二)信托行政监管。(三)信托业的自律。
信托行业的监管职能原归属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以下简称“非银部”),后随着信托行业监管力度的不断增强,银监会于2015年1月新设立信托监管部,原属非银部的信托行业监管职能划归信托监管部。银监会单独为信托行业监管设定独立部门,意味着信托公司在监管层面不再与金融资产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P2P个体借贷公司等金融业“非正规军”相提并论,而是有了自己单独的“班主任”。事实上,信托公司不论是注册资本规模、资本充足率要求,还是行为监管方面的要求,虽然不如银行,但均高于非银部监管的前述非银金融机构。银监会信托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对信托行业实施监管行为,是履行信托监管职能的政府机构。
中信登于2016年12月19日在上海设立,其定位为信托业的信托产品及其信托受益权登记与信息统计平台、信托产品发行与交易平台及信托业监管信息服务平台等三大平台,是“一体三翼”中最晚设立的机构,而与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是银监会《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登办法》)。根据《信登办法》,信托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即过渡期之后发行的信托计划必须在中信登进行登记。尽管中信登的职责为管理和维护信托登记信息,确保有关信息的安全、完整和数据的依法、合规使用,并不直接对信托登记信息内容的合规性进行监管,但其提供了集中记录信托登记信息的平台和数据库,并保证其公开、公正、透明,为监管机关和自律组织提供最基础的监管依据,也从另一方面督促信托公司真实、合法、安全地进行信托信息的登记。
“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这句话同样适用于作为投资工具的信托。既然市场风险是任何一种投资工具都无法避免的风险,那么建立相应的安全保障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在诸多风险规避工具中,行业统一的保障基金是安全保障机制的物质基础。在这样的监管思路下,中信基应运而生。中信基于2015年1月16日在北京设立,与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是银监会、财政部《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保办法》),其规定了信托公司须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保障基金,资金信托计划和财产信托计划须另行认购,在规定的风险事件发生时可由中信保使用保障基金。上述保障基金以市场化的方式处置风险,保护了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体三翼”各有分工而又相互配合,其搭建完毕标志着国内信托监管机构体系的初步完善,特别是中信登和中信基近两三年的设立反映出国内信托监管思路的逐步清晰明确,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摸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信托监管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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