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支持的含义及其一般内容
金融支持就是为了产业的发展、地区的发展,金融机构和金融政策上专门的、针对性地开展一些工作和出台政策。
针对民营企业,财政部、发改委、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的负责人都公开发表了重要讲话,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整体而言,为了保证民企可以心无旁骛创新创造,在金融支持方面,中央和各部委、地方管理部门已基于市场的真实情况和现实需求。
政府部门提出了系统性的政策方案,全面覆盖了股权、债权融资支持,优质项目支持和市场信心稳定等方面。
(1)投融资支持的相关措施扩展阅读:
金融支持政策主要包括:
银行的支持作用。各商业银行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出发点应是:以效益为中心,加大信贷投入。
健全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支持科技进步的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完善企业内部运行机制,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建立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风险投资体系,培育和发展促进资本与高新技术相结合的一套新的金融机制和模式。
依托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为风险投资建立的退出机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尽管风险投资的成功率一般低至10%一15%左右,但是绝大部分风险投资的创业公司中有一两个迅速成长并上市。
『贰』 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的权威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加大投融资政策支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记者采访。
问:国家为什么要出台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
答:循环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消费模式深刻反省的结果。循环经济是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瓶颈约束的根本性举措。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抓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循环经济。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的更高要求。《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提出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
近年来,各地方、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一系列措施,取得积极进展。短短几年时间,循环经济从理念变为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出现了一大批循环经济的典型,探索出了企业、企业间或园区、社会三个层面的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大幅度降低,经济和环境效益明显提高。重点行业单位产值能耗物耗逐步降低,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和“三废”综合利用率有较大提高,污染物排放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循环经济具有很好的资源环境和社会效益,是典型的政府推动、政策法规驱动、投资拉动型的经济模式,需要政府完善政策机制,引导社会投资。目前,国家鼓励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与循环经济作为国家战略还不匹配,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发展的动力不足,企业长期面临着投资不足、融资难等问题。国家四部门出台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就是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的方针,综合运用规划、投资、产业、价格、财税、金融等政策措施,建立一个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发展,解决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融资难问题。
问:《通知》对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到循环经济领域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通过制定规划引导社会资金。按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要求,国家将制定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同时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为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指明方向,减少社会投资的政策风险。国务院先后批复了甘肃循环经济总体规划、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总结这两个规划编制经验的基础上,正在研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二是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建设。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也要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循环经济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示范产业化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或资金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投资力度。
三是发挥产业政策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认真清理限制循环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制订并细化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加大循环经济技术、装备和产品的示范、推广力度。
四是发挥价格杠杆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研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引导消费者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使得循环经济项目能够对社会资金产生巨大的吸引力。
问:信贷融资是解决循环经济发展融资难的一个重要措施,请问《通知》对信贷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对列入国家、省级的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示范基地)、企业,和重大循环经济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
二是对由国家、省级政府支持的节能、节水、节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海水淡化和“零”排放等减量化项目,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等再利用项目,以及废旧物资、大宗产业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农林废弃物、城市典型废弃物、废水、污泥等资源化利用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给予信贷支持。
三是对示范市、县园区(示范基地)的循环基础设施、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应给予相应的信贷支持。
四是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创新担保方式,研究推动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以及包括专有知识技术、许可专利及版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质押等贷款业务。
五是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产品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新增授信支持,原有的授信要逐步压缩和收回。
问:在拓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直接融资渠道上,《通知》提出了哪些支持措施?
答: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示范基地)、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探索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示范基地)内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
二是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和项目,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参股或债权等多种方式投资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投资于资源循环再利用企业和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
三是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鼓励企业将通过股票市场的募集资金积极投向循环经济项目。
此外,支持符合条件的循环经济项目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支持鼓励循环经济项目申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
问:投融资政策涉及面广,涉及部门也较多,在确保政策落实方面,请问《通知》中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是各级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要根据循环经济企业和项目的风险特点,加强人员培训,引进有关专业人才,努力提高金融机构对涉及循环型企业和项目的授信能力,同时借助第三方评审和外包等方式,提高对循环经济实施信贷支持的能力。
二是建立四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实现政策、法规、技术、项目信息、专家资源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部门负责筛选综合效益好的循环经济园区(示范基地)、企业、项目,并推荐给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各级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
三是加强政策指导,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发展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循环经济企业和项目的认定核准办法或标准,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各派出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支撑。同时,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各派出机构要对循环经济金融服务进行跟踪监测,及时总结、评估,并加强与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共同配合,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反馈信息。
『叁』 中国当前对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政策方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不仅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引发了新的投资热
潮,开辟了就业增收新渠道,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空间,而且电子商务正加速与制造业融合,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催生新兴业态,成为提供公共产品、
公共服务的新力量,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原动力。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管理方式不适应、诚信体系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亟需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为减少束缚电子商务发展的机制体制障碍,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在培育经济新动力,打造“双引擎”、实现“双
目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
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靠改革推动科学发展,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解决电
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重大问题,大力推进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快建立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电子商务创
新动力、创造潜力、创业活力,加速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基本原则。一
是积极推动。主动作为、支持发展。积极协调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在政府资源开放、网络安全保障、投融资支持、基础设施和诚信体系建设等方
面加大服务力度。推进电子商务企业税费合理化,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释放电子商务发展潜力,提升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水平。二是逐步规范。简政放权、放管结
合。法无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最大限度减少对电子商务市场的行政干预。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要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市场秩序,
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社会创业活力,拓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领域。三是加强引导。把握趋势、因势利导。加强对电子商务发展中前瞻性、苗头
性、倾向性问题的研究,及时在商业模式创新、关键技术研发、国际市场开拓等方面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引导力度,引领电子商务向打造“双引擎”、实现“双目标”
发展,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创新动力,加速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步伐。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大市场基本建成。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成为促进创业、稳定就业、改善民生服务的重要平台,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
二、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四)降低准入门槛。全面清理电子商务领域现有前置审批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国务院审改办,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深入推进电子商务领域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改革。(工商总局、中央编办)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放宽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完善相关管理措施。(省级人民政府)推进对快递企业设立非法人快递末端网点实施备案制管理。(邮政局)简化境内电子商务企业海外上市审批流程,鼓励电子商务领域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汇局、证监会、人民银行)放开外商投资电子商务业务的外方持股比例限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探索建立能源、铁路、公共事业等行业电子商务服务的市场化机制。(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合理降税减负。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加快推进“营改增”,逐步将旅游电子商务、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
(六)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研究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在境内上市等相关政策。(证监会)支持商业银行、担保存货管理机构及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无形资产、动产质押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商业保理机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服务,进一步拓展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商务部)引导和推动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电子商务初创企业的支持。(发展改革委)
(七)维护公平竞争。规
范电子商务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建立开放、公平、健康的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秩序。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
溯、属地查处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完善部门间、区域间监管信息共享和职能衔接机制。依法打击网络虚假宣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反国家出口管
制法规政策跨境销售两用品和技术、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行动,促进合法、诚信经营。(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重点查处达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商务部)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进一步加大网络商业方法领域发明专利保护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进一步加大政府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采购的力度。(财政部)各级政府部门不得通过行政命令指定为电子商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供应商,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电子商务的竞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促进就业创业
(八)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把
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各地就业发展规划和电子商务发展整体规划。建立电子商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指标统计制度。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
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
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指
导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用工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人才供求信息对接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统计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九)加强人才培养培训。支
持学校、企业及社会组织合作办学,探索实训式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与培训机制。推进国家电子商务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各类培训机构增加电子商务技能
培训项目,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加快培养电子商务领域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
鉴定的人员,以及组织职工培训的电子商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电子商务企业开展
网络创业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教育部、财政部)
(十)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规
范电子商务企业特别是网络商户劳动用工,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应与招用的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也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相
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按规定将网络从业人员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其从业人员可按灵活
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长期雇用5人及以上的网络商户,可在工商
注册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满足统筹地区社会保险优惠政策条件的网络商户,可享受社会保险优惠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推动转型升级
(十一)创新服务民生方式。积
极拓展信息消费新渠道,创新移动电子商务应用,支持面向城乡居民社区提供日常消费、家政服务、远程缴费、健康医疗等商业和综合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加
快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提升文化企业网络服务能力,支持文化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发展,规范网络文化市场。支持教育、会展、咨询、广告、餐饮、娱
乐等服务企业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鼓励支持旅游景点、酒店等开展线上营销,规范发展在线旅游预订市场,推动旅游在线服务模式创新。(旅游局、工商总局)加快建立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研究制定7天无理由退货实施细则,促进网络购物消费健康快速发展。(工商总局)
(十二)推动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零售企业开办网上商城,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地理位置服务、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流通效率和服务质量。支持中小零售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优势互补,加强服务资源整合,促进线上交易与线下交易融合互动。(商务部)推动各类专业市场建设网上市场,通过线上线下融合,加速向网络化市场转型,研究完善能源、化工、钢铁、林业等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规范发展的相关措施。(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制定完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网络经营行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市场监测监管体系建设,推动医药电子商务发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商务部)
(十三)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加强互联网与农业农村融合发展,引入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管理理念和方式,研究制定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出台支持政策措施。(商务部、农业部)加强鲜活农产品标准体系、动植物检疫体系、安全追溯体系、质量保障与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冷链基础设施。(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推动信息进村入户,利用“万村千乡”市场网络改善农村地区电子商务服务环境。(商务部、农业部)建设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支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宣传和销售地理标志产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促进品牌农产品走出去。鼓励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支持林业电子商务发展,逐步建立林产品交易诚信体系、林产品和林权交易服务体系。(林业局)
(十四)创新工业生产组织方式。支
持生产制造企业深化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三维(3D)设计及打印等信息技术在生产制造各环节的应用,建立与客户电子商务系统对接的网络制造管理系统,
提高加工订单的响应速度及柔性制造能力;面向网络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建立网络化经营管理模式,发展“以销定产”及“个性化定制”生产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大力开展品牌经营,优化配置研发、设计、生产、物流等优势资源,满足网络消费者需求。(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鼓励创意服务,探索建立生产性创新服务平台,面向初创企业及创意群体提供设计、测试、生产、融资、运营等创新创业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十五)推广金融服务新工具。建
设完善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制定相关应用服务的政策措施,推动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银行卡清算机构、支付机构、电子商务企业等加强合作,实现
移动金融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推广应用具有硬件数字证书、采用国家密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算法的移动智能终端,保障移动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和真实
性;制定在线支付标准规范和制度,提升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的安全性,满足电子商务交易及公共服务领域金融服务需求;鼓励商业银行与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多元化金
融服务合作,提升电子商务服务质量和效率。(人民银行、密码局、国家标准委)
(十六)规范网络化金融服务新产品。鼓励证券、保险、公募基金等企业和机构依法进行网络化创新,完善互联网保险产品审核和信息披露制度,探索建立适应互联网证券、保险、公募基金产品销售等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新型监管方式。(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规范保险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研究制定电子商务涉及的信用保证保险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发展小微企业信贷信用保险、个人消费履约保证保险等新业务,扩大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范围。完善在线旅游服务企业投保办法。(保监会、银监会、旅游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完善物流基础设施
(十七)支持物流配送终端及智慧物流平台建设。推动跨地区跨行业的智慧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鼓励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发展共同配送等物流配送组织新模式。(交通运输部、商务部、邮政局、发展改革委)支持物流(快递)配送站、智能快件箱等物流设施建设,鼓励社区物业、村级信息服务站(点)、便利店等提供快件派送服务。支持快递服务网络向农村地区延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部、邮政局、农业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推进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财政部、商务部、邮政局)鼓励学校、快递企业、第三方主体因地制宜加强合作,通过设置智能快件箱或快件收发室、委托校园邮政局所代为投递、建立共同配送站点等方式,促进快递进校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邮政局、商务部、教育部)根据执法需求,研究推动被监管人员生活物资电子商务和智能配送。(司法部)有条件的城市应将配套建设物流(快递)配送站、智能终端设施纳入城市社区发展规划,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和物流(快递)企业对网络购物商品包装物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八)规范物流配送车辆管理。各
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化、专业化发展;制定并实施城市配送用汽车、电动三轮车等车辆管理办法,强化城市配送运力需求管理,保障配送
车辆的便利通行;鼓励采用清洁能源车辆开展物流(快递)配送业务,支持充电、加气等设施建设;合理规划物流(快递)配送车辆通行路线和货物装卸搬运地点。
对物流(快递)配送车辆采取通行证管理的城市,应明确管理部门、公开准入条件、引入社会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十九)合理布局物流仓储设施。完善仓储建设标准体系,鼓励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加强偏远地区仓储设施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林业局)各地区要在城乡规划中合理规划布局物流仓储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中合理安排仓储建设用地,引导社会资本进行仓储设施投资建设或再利用,严禁擅自改变物流仓储用地性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物流(快递)企业发展“仓配一体化”服务。(商务部、邮政局)
六、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二十)加强电子商务国际合作。积
极发起或参与多双边或区域关于电子商务规则的谈判和交流合作,研究建立我国与国际认可组织的互认机制,依托我国认证认可制度和体系,完善电子商务企业和商
品的合格评定机制,提升国际组织和机构对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和商品认证结果的认可程度,力争国际电子商务规制制定的主动权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话语权。(商务部、质检总局)
(二十一)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效率。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检验检疫、结汇、缴进口税等关键环节“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简化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返修与退运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负面清单、风险监测制度,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货物通关与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物流企业诚信分类管理制度,防止疫病疫情传入、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和物种资源流失。(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大力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快在全国范围推广。(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二十二)推动电子商务走出去。抓紧研究制定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在业务范围内加大对电子商务企业境外投资并购的贷款支持,研究制定针对电子商务企业境外上市的规范管理政策。(人民银行、证监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简化电子商务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拓宽其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业务办理渠道。(外汇局)支
持电子商务企业建立海外营销渠道,创立自有品牌。各驻外机构应加大对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力度。进一步开放面向港澳台地区的电子商务市场,推动设立海
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鼓励发展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电子商务合作,扩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点,建立政府、企业、专家等各个层面的对话机
制,发起和主导电子商务多边合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构筑安全保障防线
(二十三)保障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电
子商务企业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相关要求,采用安全可控的信息设备和网络安全产品,建设完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数据资源安全管理
体系和网络安全应急处置体系,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获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提高自身信息安全管理水平。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强与网络安全专业服务机构、相关
管理部门的合作,共享网络安全威胁预警信息,消除网络安全隐患,共同防范网络攻击破坏、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密码局)
(二十四)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建立电子认证信任体系,促进电子认证机构数字证书交叉互认和数字证书应用的互联互通,推广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应用。建立电子合同等电子交易凭证的规范管理机制,确保网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电子商务交易各方信息保护,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密码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五)预防和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犯罪。电
子商务企业要切实履行违禁品信息巡查清理、交易记录及日志留存、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加强对销售管制商品网络商户的资格审查和对异常交易、非法
交易的监控,防范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给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洗钱等便利,并为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加强电子商务企业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跨
机构合作机制,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上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公安部、工商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健全支撑体系
(二十六)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快推进电子商务法立法进程,研究制定或适时修订相关法规,明确电子票据、电子合同、电子检验检疫报告和证书、各类电子交易凭证等的法律效力,作为处理相关业务的合法凭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制定适合电子商务特点的投诉管理制度,制定基于统一产品编码的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信息发布规范,建立电子商务纠纷解决和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机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逐步推行电子发票和电子会计档案,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税务总局、财政部、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建立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扩大电子商务统计的覆盖面,增强统计的及时性、真实性。(统计局、商务部)统一线上线下的商品编码标识,完善电子商务标准规范体系,研究电子商务基础性关键标准,积极主导和参与制定电子商务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委、商务部)
(二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推进人口、法人、商标和产品质量等信息资源向电子商务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开放,逐步降低查询及利用成本。(工商总局、商务部、公安部、质检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商务部)推动电子商务领域应用网络身份证,完善网店实名制,鼓励发展社会化的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发展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公共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二十八)强化科技与教育支撑。开
展电子商务基础理论、发展规律研究。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智能交易等核心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网络定制服务、网络平台服务、网络交
易服务、网络贸易服务、网络交易保障服务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工程。强化产学研结合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企业组建产学研协同
创新联盟。探索建立电子商务学科体系,引导高等院校加强电子商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更多的高层次复合型专门人才。(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建立预防网络诈骗、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等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服务机制。(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二十九)协调推动区域电子商务发展。各地区要把电子商务列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区域发展规划和对外经贸合作战略,立足城市产业发展特点和优势,引导各类电子商务业态和功能聚集,推动电子商务产业统筹协调、错位发展。推动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建设。(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托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加快开展电子商务法规政策创新和试点示范工作,为国家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和政策提供实践依据。加强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支持与指导。(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于2015年底前研究出台具体政策。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要完善电子商务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研究重大问题,加强指导和服务。有关社会机构
要充分发挥自身监督作用,推动行业自律和服务创新。相关部门、社团组织及企业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密切协作,开拓创新,共同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社会共
治、辐射全球的电子商务大市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肆』 企业的投融资部具体做什么工作
主要有以下几项:
1、 负责与各金融机构、银行及相关机构联络、接洽;
2、 负责与外部机构建立广泛的信息来源和良好的合作关系;
3、 负责公司融资信息的收集、整理,融资渠道的建立;
4、 负责各种融资方式的分析、探讨、操作、实施;
5、 负责配合公司战略部署安排相关投融资事务;
6、 负责参与融资商务谈判,撰写相关报告和文件;
7、 负责协助资金主管办理其他临时性工作、协调工作;
8、 负责处理公司与融资、贷款相关的各种外部事宜;
9、 合理进行资金分析和调配,内部融资安排。
(4)投融资支持的相关措施扩展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融资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资及资产项目的管理决策,包括: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担保事项等。
第三条 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利益,争取效益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
『伍』 政策支持体系
在市场经济国家,为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满足国家建设对资源的需求,通常对矿产勘查工作实行特殊的产业政策。政府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支持政策一般表现为:法律支持、财政税收支持、金融支持、信息支持、技术支持等方面。政策支持体系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如图6-2所示。
图6-2 商业性矿产勘查政策支持体系框架
一、矿产勘查产业促进政策
矿产勘查位居矿业的最前端,是基础产业的基础。我国的矿产勘查业长期以来产业属性模糊、产业地位不明确,因此有必要实施国家对矿产勘查的产业促进政策。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内外矿产勘查产业促进政策,以及其他行业的产业促进政策,如相近的油气产业政策、水利产业政策等,研究制定符合我国矿产勘查自身规律的产业促进政策。
(一)促进矿产勘查产业化
按照地勘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向和要求,切实改变长期以来的矿产勘查依赖事业体制运行的状况,推进矿产勘查的产业化。明确矿产勘查的基础产业地位,并把它同一般的公益性地质工作分开,纳入到大的矿业体系进行管理。同时,要明确国家实行优先发展矿产勘查产业的政策(适度超前于国民经济发展,提前1~2个五年计划。)逐步使矿产勘查融入矿业,形成矿产勘查生产的良性循环机制。
(二)形成矿产勘查产业合理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制定鼓励勘查、有利于探矿权人进入和退出的政策,同时要从政策上限制“跑马圈地”、“占而不探”的现象,促进探矿权的流转,在流转中不断优化各种勘查要素资源的配置。
1.要对商业性勘查准入实行“低门槛、严监管”、“早申请者优先”的原则
商业性矿产勘查是大矿业的起点和生命线。主观上,探矿权人是为盈利、为采矿而勘查的;客观上,商业性矿产勘查过程提高了一个国家的国土资源研究程度。对于国家而言,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有利于实现国家对于资源的所有者权益和战略利益。
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以特别优惠的政策鼓励商业性矿产勘查,准入门槛和准入成本都比较低。许多重要矿产国家的矿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均可以取得探矿权,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活动。市场经济国家探矿权取得的主要方式是按照早申请者优先原则申请授予(先来先得,同时申请则抽签决定),这种取得方式大约占市场经济国家探矿权总数的95%以上。至于技术条件、资金条件、保护环境的能力等,不是商业性矿产勘查者取得探矿权的前提条件。因此,应明确“低门槛,严监管”,“早申请者优先原则”是取得探矿权的几条基本原则。个别特殊情况,采取探矿权的招标等形式。
在实行矿产勘查低准入门槛的同时,要限制“跑马圈地”和“占而不探”的现象。对实际地质勘查工作资金投入达不到法定要求的,要予以一定限制。
2.要明确“招、拍、挂”的范围和条件
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采取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要有明确的适用范围:一是对石油的商业性矿产勘查可以实行招标制度。二是对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常采用招标、拍卖制度。对于砂石土资源因为价值容易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设置探矿权,直接对砂石土资源的采矿权进行招标。三是对因种种原因被没收或原探矿权人放弃的探矿权地而重新设置的探矿权、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中所发现的特别有远景的成矿带/区段,可以以招标方式确定矿业权人。这是因为,这些对象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勘查目标,竞争也可能较为激烈,可以形成较充分的市场。四是对位于矿产储备带内矿产资源的探矿权的出让实行招标制度;申请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招、拍、挂”,应该是矿业权运作的形式之一,但不应把它作为惟一形式,矿产资源勘查对所有者没有风险,而对探矿者却要承担较高风险,因此,它不能像土地那样拍卖使用权。对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因各种原因原勘查主体退出或灭失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矿产地;某一区块有多个主体竞争以及确实不需要进行地质勘查工作的或做少量工作即可的矿产地(如砂石、粘土等),可以由政府拍卖形式出让采矿权;对空白区、工作程度很差的区块探矿权,不宜实行“招、拍、挂”。对政府“招、拍、挂”探矿权,要充分考虑有利于矿产勘查投资者的进入,严格界定哪些可以处置,哪些不可以处置,特别要防止急功近利,杀鸡取卵。应当明确,矿业权是出资人在矿产资源所有权基础上通过追加投入形成的财产权,必须给予强有力的保护,对侵犯者要严加查处。
3.要建立勘查的合理退出机制
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的目的是追求探矿权价值的高成长,以实现勘查企业的高成长,从而实现资本增值。矿产勘查要在矿业权不断的流转中实现回报,矿产勘查投资须需要有灵活的退出机制。针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长周期、高风险特点,其退出机制主要依赖于资本市场、矿业权交易市场等。在市场经济国家,矿地产买卖选择权协议(Option)和联合风险经营协议是最常见的矿产勘查协议形式,是探矿权交易和转让的一种主要方式,是商业性矿产勘查企业运行的一个重要机制。构建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的退出机制,必须建立我国矿业权交易的有形市场、矿业风险创业板等。
(三)促进矿产勘查市场主体企业化
明确商业性矿产勘查的主体是企业,引导和推进现有的矿产勘查主体完成企业化改革,在政策设计上要明确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只对合格的市场主体(企业)开放,同时要为矿产勘查市场主体企业化改革创造外部环境和条件。在推进矿产勘查的机制设计上,一要“断奶”(国家不再给任何企业无偿提供已探明的矿产地。新建矿山或生产矿山接替资源基地,一律通过市场购买矿业权或自行投资勘查矿产资源);二要建立对矿产勘查基础产业的“反哺”机制(建立勘查补偿新机制,允许矿业企业在企业成本中据实列支矿产勘查支出或购买矿业权的费用。矿业权有偿出让收益主要用于矿产勘查)。
加快矿产勘查供求市场主体的改革。首先,要改造国有矿山企业,这是矿产勘查需求大户。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矿山企业仍然是我国矿业生产的主要部分,而矿产勘查正是矿业企业整个生产流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国有矿山企业不形成出资勘查的投资主体,矿产勘查的法人出资制度就难以形成。其次,要改造地勘单位,这是矿产勘查成果的供给大户。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绝大部分地质工作是由国家出资、专业地勘单位完成的,在改革中要通过市场机制盘活国有地勘单位的勘查生产力,包括沉淀下来的地质找矿信息。当务之急是把地勘单位的改革真正向前推进一步,地勘主业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集中矿产勘查业的优质资源,实行股权多元化改革,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公司改造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而实现上市:第一,地勘主业的出资者必须到位,执行保护股东权益的职能,把矿产勘查投入作为风险投资,追求保值和增值。第二,明确矿产勘查的最终产出成果是探矿权和采矿权,其价值形态是矿业权价款,以此为目标,追求经济效益。再次,要大力支持民营规模经营的矿山企业,以及股份制矿业公司进入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民营矿业企业是近年来我国矿业的一支异军突起的重要力量,民营矿业企业正在成为矿产勘查开发市场上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诈多民营矿业企业按照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作,十分重视企业后备资源的勘查和储备。因此,民营矿业企业的参与,有助于激发矿产勘查市场的活力,将为真正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的形成发挥积极促进作用。
(四)建立完善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把探矿权、采矿权作为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探矿权、采矿权的投入都是在矿业生产流程中构成矿产品成本的重要部分。地勘单位在矿产勘查活动的投资,必须实行资本化,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要求进行全成本核算。对国有矿山企业现在保有的可供开采的储量,凡是无偿取得的,必须经过评估入账,作为资产管理;国家和地方财政,今后不再为矿山企业无偿提供地质成果。这些企业必须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通过勘查投入资本化,解决自己的后备矿产资源。
(五)促进中小型勘查企业的发展
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中小型的初级矿产勘查公司和找矿人更加适应勘查市场发展的需要,更加符合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从而在矿产勘查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要大力促进中小型初级勘探公司的繁荣和发展。降低矿产勘查的准入门槛,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均可以登记探矿权,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活动。在市场经济国家,非法人企业申请取得探矿权,使市场经济国家的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更为活跃。另外,随着矿产勘查投资主体与经营主体的分离,对勘查专业技术服务的需求将上升,一部分地勘单位可以适应需要改造为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要鼓励和促进包括中介服务在内的各种专业技术服务公司的发展。
二、实行促进矿产勘查的投融资政策
针对矿产勘查的特点,提出需要制定的鼓励勘查的投融资政策。这是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的重要支持条件。
(一)落实法人实体出资制度
这是构建商业性地质工作投资新机制的核心。落实法人实体出资的形式有:国家出资、企业出资、定向国债、股票上市募集资金等。总的原则是要克服事业找矿机制,改变矿产勘查依赖国家财政资金找矿的机制。必须将地质勘查的出资人落实为一个法人实体,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促使其真正关心矿产勘查的成果。近年来世界正常年份的非油气勘查投资约在35亿~40亿美元左右。我国目前主要矿产品的消费均在世界消费总量的20%以上。按照这个比例,我国在近期的5年内,非油气年勘查资本总量不应低于60亿元人民币/年。
(二)建立勘查资本市场
通过资本市场主要是要解决矿产勘查风险分散化、社会化。商业性矿产勘查如果没有较为完善的资本市场和金融衍生工具支持,就不可能实现迅速成长。商业性矿产勘查是一个资金流量很大的产业,而且属于长期风险投资,因而它对资本市场具有天然的依赖性。国外市场经济国家几乎没有一家大型矿业公司不是上市公司,而目前我国矿业基本上仍然是现金生产模式,主要依赖企业自身的现金流来支持。如果没有化解风险和矿业权变现的矿业资本市场,就很难形成商业性矿产勘查的退出机制。据有关分析,商业性矿产勘查依赖于资本市场支持的优点:一是商业性矿产勘查的风险如果由全体股民来承担,即把风险绝对值降为最小;二是商业性矿产勘查一旦显现成果,由于资源和资本的联动性,在上市公司的模式下,股票价值以分、时、天计算,公司融资能力随之增强,反应灵敏;三是在资源被完全探明,而又有开发价值时,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增发股票筹集项目开发资金,融资效率极为快捷;四是当控股人或股民想要投资其他产业时,可以在股市中退出,将矿业权随时变现。
依赖资本市场融资,关键是对勘查项目的评估要有信誉,我国目前还缺乏独立地质师等市场中介。初期可以考虑通过政府组织有关地质专家论证通过的地质勘查项目,通过股票上市募集资金搞地质勘查。在发展中逐步建立完善有关的政策和中介体系。
(三)建立多种形式的投融资支持体系
探索多途径、多方式的矿产勘查投融资支持政策。包括建立国家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建立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矿产勘查、共享权益的风险勘查机制;建立政府分担风险机制,对经批准的勘查项目担保贷款或提供补贴。改变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地质勘查项目的作法,增加地方留成比例,将其中的大部分资金用作为发现矿产资源并探明储量的补贴,凡法人企业自筹发现大中型矿产资源的法人企业,根据其发现矿产资源储量大小,发放矿产资源补偿费。
在科学评估基础上,允许企业用有商业价值的矿业权(探矿权以及尚未投入开发的采矿权)抵押贷款。为了消除商业性银行对于风险预期的顾虑(其实风险并不大),在实行这一政策的起步时期,国家可以将任务下达给政策性银行。
三、实行促进矿产勘查的财税支持政策
财税支持政策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降低勘查投入风险(分担风险);二是增加勘查投入(增强投资能力)。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政策减少勘查投资风险,鼓励和增加勘查投资。
财政对矿产勘查的支持主要有3种体现方式:一是事业经费。为公益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提供经费,提高国家或某些地区的地质研究程度,增加地质找矿信息,从而减少或降低矿产勘查出资者的找矿风险。二是勘查补贴。对矿产勘查项目实行补贴。依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和矿产资源形势来决定补贴的项目。包括:由于国内矿产资源自然丰度差,缺乏国际竞争力,为了提高国内资源的自给程度而补贴;有的为了解决老矿山的资源危机,以缓解失业的压力、维护社会的稳定而补贴;有的为了支持某些地区、某些矿种的开发,以解决特定的政治、经济目标而补贴。补贴的机制则是采取财政资金与受补企业的资金按比例搭配,共同投入矿产勘查。找矿成功了,按各自的比例分享权益;找矿失败了,补贴部分由政府核销,以减少企业的风险损失。三是资本投入。通过向国有矿山和地勘单位增加资本金,由企业承担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一)改革地勘费制度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地勘费是作为地质工作经费列支的,实行核销制,不形成投资。属地化后国家对地勘费的用途分为:离退休人员经费、经常性费用支出、地质勘查工作经费、划转10%的国家资本金等4类。从实际来看,现行的地勘费主体部分已经不再承载勘查找矿的职能。应对“名不副实”的地勘费科目进行改革,按照实际支出方向划开经常性工作经费、公益性地质调查费用、矿产勘查投资等。改革后的地勘费制度应采用复式预算办法管理,分经常性费用和建设性费用管理。
经常性费用主要保障某年以前离退休人员的人头费和现在在职人员的人员工资,随着地勘单位企业化的深入,在职人员将逐渐转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建设性费用主要用于公益性地质工作(即成果可向社会公开),普查找矿的风险补贴,以及商业性矿产勘查的限量补贴。公益性地质工作其资金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一级分配,对有相当资格的国家地勘事业单位开放主要以部门委托方式实施,也要试点招投标方式。普查找矿的风险补贴,主要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找矿指南确定补贴的矿种和补贴基数,对落空项目进行核销,对有商业性开发价值的矿,按无形资产认定该地勘单位对其有优先探矿权和采矿权,并可在市场上对矿权进行交易,还可按有关政策减免税费。
(二)建立矿产勘查风险补贴
财政资金应该转为对风险勘查的补贴,对具有较高风险的矿产勘查给予支持。建立财政资金作为补贴性质,明确补贴条件,重点支持某些重要矿种、地区、矿区的重点项目。改变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地质勘查项目的做法,增加地方留成比例,将其中的大部分资金用作为发现矿产资源并探明储量的补助费,凡自筹发现大中型矿产资源的法人企业,根据其发现矿产资源储量大小的一定比例,发放矿产资源补偿费。借鉴国外做法,实行勘查补助金计划,对于高风险勘查项目,由勘查者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还可对普查找矿工作实行国家风险补贴增资制(国家风险费为全额的70%~80%),勘查失败国家风险费核销,勘查成功则登记资产交由原地勘单位负责经营增资,这一工作的勘查程度只能为基础性到验证异常为止。
(三)实行“矿产资源耗竭补贴”政策
允许矿业公司动用税前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矿产勘查工作,即国家对矿业公司投入矿产勘查工作的那部分销售收入免除各种税赋。以鼓励矿业公司勘查新的接替资源。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增加勘查投入。对矿山企业实施资源耗竭补贴,用于在矿区深部和近外围找矿,有利于增强矿山企业的勘查投资能力,使矿业企业逐步过渡到完全由矿山企业自己解决资源接替问题。据有关研究结论,在全球范围内,可采储量的增长,主要来自矿区深部和近外围。这一政策对解决我国危机矿山的接续资源问题很有现实意义。
(四)实行勘查投入税前抵扣制度
将矿床的勘查费用计入该矿山的生产成本,将企业其他找矿不成功项目的勘查费用,也计入该矿山的生产成本。对具有找矿潜力,国家紧缺的大宗矿产,可实施加倍抵扣成本的鼓励政策。借鉴加拿大的做法,允许纳税人从“任何收入”中立即扣减所有的勘查和开发成本,无论是任何产业和个人,只要他投资矿业开发和勘查活动,那么用于矿产勘查开发工作的那部分收入就可减免各种税赋,而且在不同时期以不同的形式对矿产勘查开发投资实行各种不同程度的税赋减免政策,从而有效地调节了矿产勘查社会投资的增长幅度。甚至可以加倍抵扣应纳税额,如加拿大马尼托巴省,150%的勘查支出可以用来抵税,并允许加速折旧,吸引了勘查投资者进入该省。还应允许矿山企业比照油气企业的做法,按矿产品产量税前提取矿产勘查基金,减轻矿山税赋。
(五)实行分阶段降低勘查风险的方法
西方很多国家都是根据勘查阶段的不同和社会发展需要,采取“全部扣减”、税收减免、担保贷款、耗竭补贴、勘查补助等多种措施,实现国家、个人及组织投资者、勘查者共担风险,有效地激活了资本市场和勘查活动。
矿业活动的风险性主要集中在勘探阶段,尤其是普查(初查)阶段的风险最大,分别采取政策措施降低风险或由政府分担部分风险。一是多数国家对初查支出(有的还包括矿山开采前期投入)可以进行任何收入中全扣减,这种扣减直接增加了勘查投资的收益(降低风险);二是美国、日本等国家除实行各种扣减外,还对经批准的勘查项目担保贷款或提供资助,勘查失败予以核销,勘查成功则在矿山开发盈利后逐年偿还;三是美国等若干国家还对采矿实行“耗竭补贴”制度,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增加勘查投入。建议我国在政策中明确免收普查及普查程度以下的探矿权价款。这部分价款数量不大,可让利于普查和详查的投资者。这样,国家可以从整个矿业产业的发展中获得更大的资源利益和社会经济效益。
四、鼓励勘查技术创新的支持政策
地质找矿突破依赖于技术创新和突破。新的成矿理论和找矿技术的创新研发、技术引进和推广,需要政府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在地质矿产调查评价方面,当前的方法技术满足不了工作的需求,如缺少快速、低廉、高效的三维地质填图技术;物探化探技术不能很好解决深部找矿难题;分析测试技术跟不上调查评价工作发展的步伐;地质观测记录尚未实现数字化等。由于体制和机制性障碍,我国地质调查工作中科研与调查分家的现象十分普遍。应用基础研究重视不够,已有新方法新技术成熟度偏低,实用性不强,地质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由于地勘队伍属地化后,地质勘查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的问题日益突出。在勘查技术应用方面,野外生产第一线实际使用的仪器和方法技术相当落后,相当一部分物探、化探和遥感技术使用者的工作布置水平、应用软件掌握程度和综合资料解释水平不高,钻探技术使用者的水平也普遍偏低,这些制约因素严重影响勘查技术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加大政府对勘查找矿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研究的投入力度,引导和促进地质勘查领域的技术进步
编制和实施地质科技规划;开展新一轮成矿区划工作;促进地质科技与矿产勘查的融合;探索调动地质科技人员积极性的收益分配制度。
(二)发挥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科研机构在技术推广应用上的促进和示范作用
大力发展地质科技教育,促进地球科学与高新技术的融合,尽快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努力增强科技进步对地质工作的支撑能力,促进地质工作现代化。通过专业结构调整和队伍能力建设,充实加强一线技术力量,不断增强野外调查、科学研究、社会化服务能力。主要是增加技术装备维护和运行经费投入。为企业提供矿产勘查的技术支持服务。
(三)实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
鼓励勘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理论突破,对不同矿种、不同区域的矿产勘查项目在找矿技术和理论上有突破创新意义的,给予税费减免和金融上的支持。
五、完善政府管理和服务体系
完善商业性矿产勘查的管理机构和职能,加强勘查的行业管理;完善以矿业权保障为核心的政策法规体系;完善以公益性地质调查信息为主的服务体系;建立以规范探矿权市场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
(一)法规政策支持
建立和完善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法规、政策基本框架;通过实施矿产勘查规划,引导矿产勘查的合理布局;明确商业性矿产勘查的重点区域、重点矿种,引导商业性勘查投资方向。
(二)加强行业管理
政府加强行业发展和地质矿产勘查的规划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组织行业协会制订勘查市场需要的各类行业规范、技术经济标准,以及中介服务和技术服务的资质和执业标准。如区别于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商业性矿产勘查预算价格标准,通过中介机构或直属研究机构,研究制订不同地区勘查市场价格的标准,定期发布,供各地参考。协调有关部门,改善勘查工作的外部环境。目前勘查工作与土地管理部门、矿山企业、林业、农业及环保部门冲突和矛盾时有发生,需要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全面改善我国矿业投资环境。
(三)加强市场监管
政府构建勘查市场监管和服务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矿业权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矿业权监管信息系统,形成对政府和企业行为的有效约束机制。
(四)有效的宏观调控
从矿产勘查本身的优化配置和矿产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看,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一是提高国内矿产资源的有效供给;二是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三是支持某些地方的经济发展;四是提高国内矿业在世界上的竞争力;五是解决某些社会问题。通过制定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产勘查规划,合理布局设置探矿权,引导和规范探矿权市场,形成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
(五)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支持
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发挥其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建立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的衔接和协调机制。通过国家矿产资源评价和公益性地质工作,为商业性地质工作提供良好的找矿信息平台,降低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投资风险。公益性工作中的商业性发现依法公开出让矿产地。规范信息服务的标准、程序,构建便捷的服务平台,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和费用。明确国家和地方的公益性信息服务机构,改善各种信息服务基础设施,以提供找矿信息。公告公益性、区域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成果信息。
建立以信息服务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公益性地质工作评价体系。把商业性勘查投资的跟进状况,作为检验公益性地质工作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经验表明,政府每投1元钱用于地质调查,将引出3~4元钱的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如发现有价值的矿床,政府投的1元钱地质调查费用,将带来250元的财富。
(六)建立完善独立的中介服务体系
中介组织是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不可或缺的中间环节。一个矿床从勘查、可研、建设到生产、闭坑,一般需几十年时间。需要有完善的相关中介服务的支持,包括法律服务、矿业权评估、储量评估、融资咨询等。发挥中介机构在建立行业规范、推进行业自律、信息咨询服务、国内外交流、技术和管理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陆』 如何创新融资手段
对创业者来说,能否快速、高效地筹集资金,是创业企业站稳脚跟的关键,更是实现二次创业的动力。据了解,目前国内创业者的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主要依靠银行等金融机构。而实际上,风险投资、民间资本、创业融资、融资租赁等都是不错的创业融资渠道。
1.风险投资
在英语中,风险投资的简称是VC,与维生素C的简称Vc如出一辙,而从作用上来看,两者也有相同之处,都能提供必需的“营养”。广义的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
案例学习
重庆江北通用机械厂从1995年开始研制生产大型氟里昂机组新产品,其具有兼容功能,并可以用其他冷冻液进行替代。由于银行对新产品一般不予贷款。重庆风险投资公司提供了100万元贷款。两年后,江北通用机械厂新产品销售额达7000万元。
2.天使投资
天使投资是自由投资者或非正式风险投资机构,对处于构思状态的原创项目或小型初创企业进行的一次性的前期投资。天使投资虽是风险投资的一种,但两者有着较大差别:天使投资是一种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形式,其资金来源大多是民间资本,而非专业的风险投资商;天使投资的门槛较低,有时即便是一个创业构思,只要有发展潜力,就能获得资金,而风险投资一般对这些尚未诞生或嗷嗷待哺的“婴儿”兴趣不大。
在风险投资领域,“天使”这个词指的是企业家的第一批投资人,这些投资人在公司产品和业务成型之前就把资金投入进来。天使投资人通常是创业企业家的朋友、亲戚或商业伙伴,由于他们对该企业家的能力和创意深信不疑,因而愿意在业务远未开展之前就向该企业家投入大笔资金,一笔典型的天使投资往往只是区区几十万美元,是风险资本家随后可能投入资金的零头。
对刚刚起步的创业者来说,既吃不了银行贷款的“大米饭”,又沾不了风险投资“维生素”的光,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靠天使投资的“婴儿奶粉”来吸收营养并茁壮成长。
案例学习
牛根生在伊利期间因为订制包装制品时与谢秋旭成为好友,当牛自立门户之时,谢作为一个印刷商人,慷慨地掏出现金注入到初创期的蒙牛,并将其中的大部分的股权以“谢氏信托”的方式“无偿”赠与蒙牛的管理层、雇员及其他受益人,而不参与蒙牛的任何管理和发展安排。最终谢秋旭也收获不菲,380万元的投入如今已变成10亿元。
3.创新基金
近年来,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势头迅猛,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发展新的重要增长点。政府也越来越关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样,这些处于创业初期的企业在融资方面所面临的迫切要求和融资困难的矛盾,也成为政府致力解决的重要问题。
有鉴于此,结合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和资本市场的现状,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建立并启动了政府支持为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境。创新基金已经越来越多地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可口的“营养餐”。
案例学习
兰州大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自运行一年来,主要进行产品开发,几乎没有收入,虽然技术的开发有了很大的进展,但资金的短缺越来越突出。当时正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启动,企业得知后非常振奋,选择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铁路车站全电子智能化控制系列模块的研究开发与转化”项目申报创新基金。为此,他们进一步加快了研发的速度,于1999年12月通过了铁道部的技术审查,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正因为企业有良好的技术基础,于2000年得到了创新基金100万元的资助,它不仅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而且起到了引导资金的作用。同年,该项目又得到了甘肃省科技厅50万元的重大成果转化基金,教育部“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12万元的基础研究经费。2001年,针对青藏铁路建设的技术需求,该项目被列入甘肃省重点攻关计划,支持科技三项费用30万元
『柒』 如何拓宽融资渠道
先做财务计划
财务评价 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简要回顾,包括:从经济角度考虑市场正常与否;你的市场地位;投入经营几年来的毛利额;对设备或物资的不断变化的需要;以及薪金税收和其它主要开支。
盈亏预测 根据从企业建立之初到下一年的财务记录,预测企业盈亏,预测应详尽到月,这样季节性变化就会一目了然,有些企业主喜欢做两年、三年或更长的预测,但实际上一年预测已绰绰有余。
资金来源 包括过去、现在和将来的来源,这是一种相对金融存量;你对企业投入过多少资金,目前需要多少资金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将来需要多少资金,最后一项估计应该包括所有可能影响资金需求的预期变化。,
预估资金平衡表 这是对下一期企业资产、负债及资产净额的估计,根据以收入实际的资金平衡表,应能确定今后几个月需要多少流动资金维持企业运转。
现金预测 这是对下一年度企业流入流出情况的预报,以此作为日常工作指南,精明的企业管理要求,在不发生现金短缺的情况下,除了必需的现金之外,手头不要保留更多现金,以往的记录可以作为预测的根据。
再看要不要借款
财务计划应能说明,是否有很必要筹集外来资金支持企业发展,但对增加借款你可能心存疑虑。
如何是好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让我们来做一个角色分析,把你自己放在银行家的位置,来考虑你的贷款申请,你会坚持要求对方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数据,证明这家企业具有偿付能力、盈利能力,而且企业处在发展之中,可资证明的是两个基本财务报表;资金平衡表(这是衡量企业偿付能力的标准)和损益报表(这是对企业盈利情况的说明)。
信贷机构特别关心以下数据,它们都是说明企业有多大借贷能力的可靠指标。
目前的财务帐目,你的帐簿是否完整准确地反映应收、应付帐款、薪金、税收、保险费、职工福利和其它财务项目。
应收帐款,应收款是否有数目不明确的迹象,是不是应归咎于债权人之信用问题?有没有遇到过长时间的付款拖欠,或是由于坏帐过多造成库存现金出现麻烦?
库存,进行商品交易时,货品情况是否完好无损,有没有减价销售的问题?原材料供应是否适量;足以保证生产需要,又不会产生仓储问题和不必要的现金支出?
生产设备和其它固定资产,这些资产状况是否良好?折旧计划是否现实可行?是否已经提出预留,以便在必要的时候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换代?
房地产,租用、抵押或其它类型房地产协议是否合理,是否与你所在行业的可比资产一致?是否有固定的、可行的规划来降低今后这方面的开支。
分析筹资渠道
实际上,筹资渠道有三大类:短期借款、定期贷款的股东,短期借款是指利率固定的短期借,一般一次偿清,最多可分两次或三次偿还,定期贷款的期限稍长,分期多次偿还,利率可以固定,也可能变动,通常需要担保,股东则是由股东提供的那部分资金。
要记住,资金的用途是选择贷款种类的最重要因素,偿还计划的分析也同样至关重要,经验规律是:短期贷款可以通过变现现有资产偿运,而长期贷款则要用贷款所得偿还,对已经建立并正处在发展之中的企业而言,以下是最常用的筹资渠道。
借贷机构的贷款 银行是最普通的借贷渠道,而企业家通常已经与他们建立了业务联系,但是,为了获得最佳利率的贷款,必须花时间多方寻找比较,短期银行贷款可以用来,应付应收款挂帐引起的一至三个月的周围困难:建立最多6个月的库存。
发行股票 发行股票的好处是可以把经济风险分摊给股东,但同时也分散了一部分利润,在决定采用这种办法之前,要考虑:是否愿意放弃一部分控制权,让出一部分利润。
向职工出让企业产权 这么做的好处很多,比如说能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但它同时也会削弱你对企业的管理权力,降低你的利润份额,不过,如果可望增加的利润能抵偿利润份额的损失,这就失为可行之策。
与其它成功企业合并 虽然结果会给双方带来收益,问题是:你是否愿意牺牲企业的部分特征,另一种办法是与供应厂商协商,允许你先赊帐进货,日后再结算,这种融资形式对供应厂商颇具吸引力,只要他们相信此举会显著增加相关的销售额。
盘出停滞的部门 如果企业内有些部分没有获得预期的发展,就可以卖掉它们,用得资金扩大更有前途的部门,这种筹资方式也可以通过股本转让来实现,即放弃一些利润、把企业的部分产权转让给投资者,你还可以有别的选择,比如重新安排企业的投资结构,或者扩大企业的借贷规模。
评估企业价值
应该养成习惯,定期评估企业的价值,如果每年都做年报,你就可以用数据逐年进行比较,然而,数字也会有欺骗性,例如,如果最近卖掉了一部分业务部门,数字就会很可观,但是如果同将来的发展和未来的利润联系起来,结果又会怎样?削减销售队伍也能够降低经营成本,但是,销售力量减弱难道不会给今后几个月的营业收入带来影响吗?
评估应充分考虑所有因素,只要这些因素与利润、企业发展、顾客增加、竞争关系、行业地位、社会形象有关,评估也有助于决定是否应该寻求新贷款或其它融资形式,壮大企业或者使企业扩展到新的经营领域。
加强信用管理
充分注意财务管理的细节问题,对企业经营结果会产生重要影响,有效的现金管理要求你;现金、支票和其它可生息应收款项要及时存上,规定每月在同一时间上缴发贷凭证,不要把资金闲置在无息或低息帐户上,哪怕是很短一段时间。
及时清理应收款,避免因不能及时收回应收款而不得不靠融资来维持经营,重新审查所有客房的信用,现实地确定其及时偿债的能力,估算拖欠款的利息,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处理呆帐和坏帐。
迅速支付各种票据,最好在最后期限以前支付,以保持良好的信用,尽可能用现金支付或及早付款,以便充分享用供应厂商和合同厂家提供的折扣,与债权人和顾客间保持紧密联系,迅速解决与支付有关的麻烦,让债权人充分了解你的业务性质、季节因素和其它可能干扰收入的现金流的问题。
『捌』 投融资的重大举措一般包括什么
多年来,商圈内多数商贸经营主体属中小企业,抵押物少、信用记录不健全,融资难问题较为突出。支持商圈融资发展,推广适合商圈特点的融资模式、建立商圈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创造良好的融资服务环境等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期“中央电视台 经济日报联席评论”关注话题——缓解中小商贸企业融资难的重大举措。
近日,商务部、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商圈融资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是缓解中小商贸企业融资困难的重大举措。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区、物流园区、电子商务平台等为主要形式的商圈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中小商贸服务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载体。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亿元以上交易额的商品交易市场4500多个,100亿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70多个,已建、在建和规划中的物流园区近600个,规模以上电子商务平台约2.3万家。但是,由于商圈内多数商贸经营主体属中小企业,抵押物少、信用记录不健全,融资难问题较为突出,亟须探索适应中小商贸服务企业特点的融资新模式。
发展商圈融资,有助于增强中小商贸经营主体的融资能力,缓解融资困难,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健康发展;有助于促进商圈发展,增强经营主体集聚力,提升产业关联度,整合产业价值链,推进商贸服务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从而带动税收、就业增长和区域经济发展,实现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战略目标。同时,也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培养长期稳定的优质客户群体,扩大授信规模,降低融资风险。
支持商圈融资发展,应努力做好如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推广适合商圈特点的融资模式。支持银行开展商圈融资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商贸主体特点创新融资产品和工具,针对商圈融资特点完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对商圈各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积极发展商圈担保融资,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大力开展针对商贸经营主体的融资担保业务,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商圈、再担保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约定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大力促进供应链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有效整合利用供应链内企业信息的基础上,开展动产质押融资业务,发展供应链融资等金融产品。同时,要深入探索其他融资模式,研究推动商铺经营权、租赁权质押融资试点。鼓励商圈内有条件的商贸企业通过发行企业集合债券等多种形式,参与融资租赁、借助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等方式筹资,拓宽融资途径。
第二,建立商圈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促进实体商圈与各类融资机构开展合作,鼓励实体商圈管理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等融资机构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支持商圈向融资机构提供各类信用信息,开辟融资机构获取经营主体信息的征信通道,降低征信成本;推动虚拟商圈与金融机构合作,鼓励各类网络商城、社区、网络交易平台搭建虚拟商圈,在商圈内开展经营主体信用认证和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应科学评价网络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向其提供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务。
第三,创造良好的融资服务环境。研究制订地区性支持政策和措施,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指导商圈建立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提升商贸经营主体的综合管理水平,增强商圈整体风险防控能力;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同时,要规范金融机构竞争秩序。银行业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商圈内开展合理有序竞争,创造和谐的市场环境。
『玖』 中小企业投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目前针对中来小企业融资一般都是通自过地下钱庄、私募基金、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来获取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
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特征,偿债能力弱、融资规模较小、财务规范性差、缺乏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等问题,中小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一般较弱。因此,大型金融机构一般缺乏相关的金融服务方案,主要因为银行为了控制风险,设置了复杂的风控手续,最终实现收益一般较低。
我国提倡综合利用政府资助、科技贷款、资本市场、创业投资、发放债券等方式加强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目前,国内正逐渐兴起通过网络集合多种营销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即网上融资贷款信息服务平台。未来,无论是中小企业还是个人,融资贷款的电子商务化愈来愈成为一种趋势。
『拾』 重庆在强化投融资保障方面有哪些举措
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小微专营支行,鼓励发展融资租赁、保理、科技保险、科技担保、小微担保、互联网金融等,支持开发有利于创新创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的融资支持。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上限不足10万元的调整为10万元,个人贷款利率比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部分由财政贴息。 对创新创业主体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或对担保与保险机构为知识产权提供相应服务的,按规定给予担保与保费补贴。探索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风险补偿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企业通过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积极探索开展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