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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融资费用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2-03-10 23:29:39

⑴ 企业融资中利息费用扣除及发票处理的几个问题

一、企业融资中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一)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利息支出的注意事项
(1)融通资金需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首先应该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现实情况中,企业向银行借款又将借款资金转借给其他企业的,或者其他企业以本企业的名义借款的,其利息支出将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2)利息支出应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018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可以得出,利息支出应取得增值税发票做为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因此,利息支出向对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二)向非金融机构、自然人融通资金利息支出注意事项
除上述所说与生产经营有关,取得合法扣除凭证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A、贷款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文件依据: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那么,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界定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B、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付还要考虑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⑵ 融资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特殊规定


(一)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国税函[2009]777号文有如下规定: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文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二)、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财税[2008]121号文有如下规定: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国税函[2009]312号文有如下规定: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

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息支出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一条有如下规定:

(1)、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财会[2006]18号文规定,企业借款构建或者生产的存货中,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应当将借款费用资本化。


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包括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

(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⑶ 企业费用哪些需要在税前扣除,哪些税后扣除

一般扣除项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3)关于企业融资费用税前扣除扩展阅读

在确认费用时,首先应当划分生产费用与非生产费用的界限。生产费用是指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如生产产品所发生的原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非生产费用是指不属于生产费用的费用,如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不属于生产费用。

其次,应当分清生产费用与产品成本的界限。生产费用与一定的期间相联系,而与生产的产品无关;产品成本与一定品种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且不论发生在哪一期。

第三,应当分清生产费用与期间费用的界限。生产费用应当计入产品成本,而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费用的确认除了应当符合定义外,也应当满足严格的条件,即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⑷ 费用税前扣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⑸ 【所得税】关于企业间借款形成的资金占用费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九条“非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其释义中做了如下解释: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本身是同一法人内部的交易行为,其发生的资金流动,不宜作为收入和费用体现;另外,由于企业内各营业机构不是独立的纳税人,而且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要求同一法人的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即取得利息收入的营业机构作为收入,支付利息的营业机构作为费用,汇总纳税时相互抵消,在税前计入收入或者扣除没有实际意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不得扣除的费用,不包括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这主要考虑到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主要从事的就是资金拆借行为,其成本和费用的支出,主要就体现为利息,如果不允许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扣除,对各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的会计账务、业绩等都无法如实准确反映,且由于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后,准许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扣除,相应获取这部分利息的其他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就将这部分利息作为收入,两者相抵,并不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总额,国家的税收利益不会受到影响。
你公司是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不属于非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不适用这条规定。

⑹ 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的标准有哪些

还是这个答案啊
1 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
2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3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4 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
5 社会保险费——基本社会保险、财产保险及符合规定的补充社会保险可据实扣除,其他除外
6 利息费用——凭借款合同及借款利率是否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情况处理
7 借款费用——不需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可直接扣除,反之则分期扣除
8 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及当年营业收入的0.5%孰低扣除
9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0 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应分期扣除
11 劳动保护费——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12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据实扣除。同时还应关注,该捐赠支出是否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
13 资产损失——小额损失可直接扣除,大额损失需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扣除
14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因行业不同,其扣除比率也不相同,支付给海外的佣金支出另有规定
15 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⑺ 企业融资费用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
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需要资本化,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对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掌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这里所说的“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是指企业要提供本企业当期发生的向金融企业贷款发生利息支出的情况,应当包括银行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二、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2∶1比例(金融企业除外)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假设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借款1000万元,如果投资方权益性投资为400万元的情况下,只允许扣除按800万元计算的利息。该文件第二条还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实际工作中,对能够满足这个条件的,不需要调整。
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文件规定了具体计算方法。假如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投资者先投入1200万元,尚欠800万元。该年度企业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产生借款利息60万元,则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为60×800÷1000=48(万元)。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此文件解读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可能通过信托公司向银行融资,银行又通过发行债券方式吸储,这样就会产生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手续费,向银行支付代理费,向债券购买者负担利息的情形。根据本公告的原则,上述的借款费用都可以扣除。
三、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除按相关规定计算外,还要遵循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2∶1的比例。假设投资人权益性投资100万元,企业向该投资人借款300万元,在计算利息扣除时,只允许扣除按200万元乘以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至于企业向投资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社会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准予扣除。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还有三个特别提示:一是在支付利息时,要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二是需要利息受益人提供发票,以证明其营业税完税情况。三是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因为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单位及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非金融机构或组织与单位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以及企业集团内部的借款凭证免贴印花。

⑻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哪些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2.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应重点关注问题
销售费用:(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超支;(2)销售佣金是否符合对象、方式、比例等规定
管理费用:(1)招待费是否超支;(2)保险费是否符合标准
财务费用:(1)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标准(金融机构同类同期);(2)借款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区分。
3.税金;在发生当期扣除通过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当期扣除: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
通过计入管理费用在当期扣除: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4.损失;(1)损失的范围——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2)按损失净额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3)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以及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支出。

⑼ 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有五个扣除的标准比例:

1、员工福利津贴为14%。

2、工会提供2%的经费。

3、教育和培训经费为2.5%。

4、商务招待费为60%,但不得超过5%的销售收入。

5、广告费用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企业对职工的教育费用,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准予扣除;超过部分的,在下一纳税年度予以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除非另有规定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当局,合格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的企业应当扣除,如果不超过15%的销售(业务)年收入在当前财年;超过部分的,在下一纳税年度予以扣除。

(9)关于企业融资费用税前扣除扩展阅读:

额外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改变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范围,从当前高科技领域高新技术产品的分类和规定,产品(服务)应该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以解决问题的不完整的产品清单,狭窄的覆盖率和现行政策的实施缺乏远见。

特定字段的范围和办法,决心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科技、金融和税收国务院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并发布和实施后报国务院批准。同时,《实施条例》还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指标: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均低于规定标准。加强以研发占比为核心的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对自主创新企业的税收激励力度。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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