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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学者对农村融资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2-03-13 04:56:35

A. 对农村金融研究最好的专家学者都有谁啊

主要是中国人民大学的,有周立,温铁军,孔祥智等人

B. 关于对农村经济发展预测的开题报告中的自己的见解怎么写

摘要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C. 国内外学者对农村金融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宁波大学商学院熊德平教授在其著作《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1月出版,P66-80)以及论文《农村金融与农村金金融发展:基于交易视角的概念重构》(《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2期,P8-13;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农业经济导刊》2007年12期P120-126)全文转载)中,针对既有农村金融定义的缺陷,重新定义了农村金融概念与农村金融发展的概念,并基于该定义,形成了系统的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理论,构建了我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与模式,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该概念及其基础上的成果,值得农村金融理论研究、政策制定和实际部门借鉴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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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农村金融
农村金融准确定义
农村金融准确定义i是研究和解决农村金融发展问题的首要前提。文献分析发现,虽然,农村金融在我国历史悠久,但“‘农村金融’作为一个概念被广泛运用,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事”。并且,长期以来,在“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的主流金融观[i]基础上,“农村金融”的内涵似乎只要给“金融”冠以“农村”就能自然地被定义出来。事实上,我国既有“农村金融”概念就是这样生成的[ii],即“农村金融就是农村的金融”(见编者注)这种看似简单明了,实际却是望文生义、同意反复的定义,不仅掩盖了农村金融的自身特性,使之失去了作为独立范畴存在的逻辑基础,而且,存在两个明显问题
二“农村金融”问题
一是“农村的”指向不明
是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还是存在于农村地理空间的?还是从属于农村经济主体的?还是冠以“农”字招牌的?还是在农村从事业务活动的?还是其他兼而有之的?等等这些,其内涵含糊不清。
二是对“金融”的理解流于形式
不仅忽视了“对金融的定义,传统金融理论和现代金融理论是有区别的”,“存在从不同视角对‘金融’所进行的规范性的论证”,其表述粼粼种种,各不相同,“直到今天,……,尚无普遍被接受的统一的理论界定”的事实。而且,沿袭了主流金融观—“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只是概括了金融活动的外表,却将其本质隐藏起来的形式化定义。“有‘望文生义’之嫌”,没有深刻地认识到:“金融的实质其实并不是资金的借贷”,而是“财产(Property)的借贷或财产的跨时(Intertemporal)交易活动”,“‘金融’就是信用转让”的金融本质属性。显然,仅依此形式化的定义,难以把握“农村金融”的内涵,更难以进一步透视出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本质和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要义。

D. 农村信用合作制度是否属于金融学范畴

信用制度与农村金融 一、农村信用制度与农村金融创新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观点,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任何一个决策者的大多数选择总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的,最有效的市场应该是完全理性的市场,而完全理性市场是建立在决策者行为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的根底上的。很显然,这种完全理性市场是不存在的。面对不完全的信息和不完全的理性,每一个决策者都不可防止地或大或小的承当着信用风险,既然信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人们的选择就只能是正确并充分地估计和测算它的影响和损失,以求得风险的有效防范和化解。信用包括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无论是信用意识,还是信用能力,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都需要交易对手去分析区分,这是市场经济主体的交易本钱。信用制度的核心作用,就在于降低交易本钱,减少信用风险。面对农村资金需求呈现的分散性、周期长、不易监督等特点,农村信用制度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另一方面,契约主体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和权利主体,有选择交易对象的自由,这实际上也是一个进行价值比拟、追求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在坚持市场化取向的改革进程中,金融机构的商业化体制改革要求其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来判断其经营行为,从金融机构角度来看这是无可厚非的。涉农金融机构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其整体看仍是以追逐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独立法人,面对高度分散经营的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其交易本钱极高,加上担保、保险缺失,贷款利率还无法完全实现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也就无法补偿其交易本钱和交易风险。当涉农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不能享受政府的特别照顾时,面对巨大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其支农积极性如何可以预见。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农村信用制度,充分发挥其评价功能,挖掘其价值发现和信用工具创造功能,有效降低交易本钱和风险,增加“三农〞领域对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资金的吸引力,有效增加农村金融资金供给,才能有效推动农村金融创新,进而解决农村贷款难题,否那么纯粹靠行政行为或有限的财政奖励或贴息政策,很难真正解决农村融资难题,更难以推动农业现代化开展。农村信用制度是整个社会信用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钟献兵、潘华(2004)认为,建设社会信用制度,需要清晰产权以增强信用制度的内部力量,加强法制建设和利益机制以强化信用机制的外部制约,再辅之以道德教育和信用宣传,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扶持和管理。魏文静(2021)认为,信用制度作为约束人们信用交易活动及其关系的行为标准和准那么,由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局部构成;正式约束主要有信用的法律法规、信用管理制度等,非正式约束主要有传统道德方面的信用观念、习俗和习惯等,实施机制主要有信用监督、约束和奖惩制等;这三方面的有机结合与统一才构成完整的信用制度框架。虽然目前大部份研究对信用制度表述不同,但根本框架趋于一致,即都强调需要建立信用监督机制、信用管理机制,加强社会道德教育,培育信用中介机构。 二、农村金融创新与农业产业化 农村金融创新滞后的直接原因是农村信用制度安排的缺失,根本原因还在于农业开展方式粗放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基于农村信用制度推动农村金融创新,除了通过完善信用制度为金融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外,更核心的功能在于通过信用制度的契约安排,充分运用信用制度的价值发现和信用工具创造功能,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开展,进而形成经济与金融的互促开展。从农业生产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开展,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开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尽管学术界对农业产业化的看法仍未完全统一,但大多数学者均强调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要求农、工、贸、科一体化和规模化经营,农户、企业、合作组织等各经济主体集合资源结成共赢的利益主体,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环节整合成一个产业系统(程志强,2021)。不难看出,农业产业化实际上是关于产业链联接的系列契约结合,而其具体的经营模式实际上是这些契约的表现形式,这些契约的缔结和可持续运转,离不开健全的农村信用制度保障。周立群、曹利群(2002)认为,农业产业化开展过程中的系列契约,可以分为要素契约和商品契约两类:要素契约表现为土地租赁企业先租用农户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再把依附于土地上的农民转变为产业化工人;商品契约那么表现为订单农业,企业与农户签订合同,依照合同收购农产品,甚至包括产前、产中配套效劳和标准标准。尽管国内学术界对中国的农业产业化应该选择要素契约模式还是商品契约模式存在争论,但无论哪种模式,都要求构建一种产业链的联结,都需要在信用制度上作出安排,只是要素契约模式涉及密集的农地整合即农村土地流转,在我国现有土地制度安排下,对信用制度的依赖程度更高。自2002年我国公布?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来,各地对推进以农村土地流转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这些探索为解决农村资金需求者抵押物缺失和推进农村金融创新提供了很多经验模式,例如成都模式、枣庄模式、潍坊模式等。这些模式的共同点在于,改革的对象主要是农村资产产权,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自有房屋所有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资产使用权等,核心安排在于农村土地流转,路径主要是明确产权、建立产权交易中心,保障农村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目的是使农村资产成为能被普遍接受的交易对象,有效解决农村贷款抵押难的问题,在农村投融资机制方面进行创新,推进农业规模化开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明确指出,要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地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开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假设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户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从全国各地探索的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看,主要有个体农户主导、村集体主导和中介组织主导型。无论哪种方式,都有金融机构的参与,只是介入程度深浅不一而已。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以前的中介组织主要为农户自愿联合或政府出面搭建而成,目前在局部地区那么出现金融机构直接作为中介组织主导农地流转,主要操作方式为,商业信托公司先租用农户土地使用权,然后将流转成片的土地出租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企业把原来依附于土地上的农民变成企业工人。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组织主导的农地流转方式,是一种典型的要素契约模式,对信用制度依赖程度较高。因此,从农业产业化开展的两种模式来看,都对农村信用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要素契约模式因为涉及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村信用制度的需求更为强烈,这种对信用制度的需求,实际上表现为一种金融需求,也为农村金融创新提供了选择方向和根本前提。 三、民间资本与农村金融创新 对现阶段及将来较长时期农村金融需求进行分析是发挥农村金融功能、进行农村金融创新的根本前提。杨德平(2021)等学者通过对文献梳理发现,尽管众多学者对农村金融需求研究的角度、观点各异,但根本都认为农村金融需求包含地方政府(主要为农村根底设施建设)、农
村企业和农户三大主体。由于农村根底设施建设具有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特征,需要特殊的金融安排,本文没有进行讨论(尽管完善的农村信用制度对这一领域的金融创新也有着重要的助推作用),而是重点关注农村企业和农户的金融需求。从笔者对100户农户调查的情况来看,农户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需求通过金融机构的小额信用贷款和惠农卡等方式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满足和根本满足占比67%),缺口部份主要靠亲朋好友周转和民间借贷解决;至于农户生活、助学、医疗等方面的金融需求,我们将其归于另一类,这里没有讨论。而对20户农业产业化企业、合作组织和种养殖大户的调查显示,他们的金融需求缺口较大,且普遍存在民间融资行为(占比95%)。调查显示,尽管民间融资利率偏高,但归还率却比拟高,主要原因是基于血缘、地缘、业缘的非经济因素发挥了关键作用。不管正规金融还是民间融资,对企业而言都是获取资金的途径,或者说都是一种社会资本。林丽琼(2021)认为网络、信任、标准是企业社会资本的三大元素,其中信任是最为重要的元素。完善的农村信用制度,其作用力不仅仅局限于正规金融,而是涉及利益主体利用其社会资本获取资源的各种行为。因此农村信用制度对农村金融创新的推动作用或者说农村金融创新的方向,也不仅仅局限于正规金融,应该从社会资本的范畴来统筹考虑。如何引导社会资本转变为农村金融有效供给,一直是我国农村金融开展的一个热点问题,目前比拟主流的观点,是大力开展社区类金融机构,而且主要研究的是如何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包括资本准入和机构准入),形成民间资本与正规金融的错位竞争。但笔者在调查中发现,由于缺少合理的信用制度安排,这种错位竞争的定位极容易造成社区类金融机构与传统银行机构的趋同化,使其“官营化〞特色突出而民间资本被边缘化,无法发挥民间资金在人缘、地缘方面的传统信用优势。如果在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村信用制度的作用,从信用意识(主要从法人治理结构入手)和信用能力(主要从发起人资格和股本比例入手)两方面对社区类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设计,按照社会资本的要求来整合正规金融与民间资本,才能形成正规金融和民间资本的优势互补———既充分发挥基于人缘、地缘构建的传统民间融资优势,又充分发挥正规金融的资金规模优势。而且,基于农村信用制度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不仅能使现行的社区类金融机构到达支农的设计初衷,还能引导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进行金融创新———即正规金融机构联合民间资本进行信用安排,专门针对某一社区、行业、村镇开展社区类金融效劳。2021年5月云南省玉溪市成立的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具有社区类金融效劳的根本要素和雏形———玉溪市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国民生银行玉溪支行共同发起成立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促进会按照社区分类成立合作社(如玉溪市通海县蔬菜产业合作社),社区内相关企业基于相互信任和自愿原那么参加合作社,在一系列契约安排下抱团享受金融机构的社区类金融效劳。截至10月底,已经有213户小微企业通过促进会获得2.72亿元信贷资金支持。但笔者调查显示,玉溪市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的信用安排层级较低,缺乏完善的层级高的社会信用制度保障,为有效覆盖风险,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利率水平较高,额度有限(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时,辖区内其他金融机构表示,在社会信用制度欠缺的情况下,是否开展类似的社区类金融效劳创新还需要慎重考虑。因此,通过构建完善的农村信用制度,引导正规金融和民间资金在农村发起设立社区类金融机构、鼓励正规金融联合民间信用在农村地区开展社区类金融效劳,形成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在“社区〞范围内的优势融合,可能是解决农村资金需求主体尤其是农业产业化开展主体(企业、合作组织、种养殖大户)资金瓶颈的一种有效路径,也可能是农村金融创新的一种有效选择。
四、现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及效果分析 完善的农村信用制度是农村金融创新的根底条件,农村经济开展的新趋势,对农村金融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进而对农村信用制度建立健全提出了新的方向。目前,农村信用体系还处于试点阶段,笔者对局部地区开展的试点进行了分析,希望基于这些分析能为构建适应农村金融创新的农村信用制度提供参考意见。多地开展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充分考虑了对农户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的考核,评价系统采集了农户家庭根本情况、资产情况、收入情况、信用记录等信息,通过分配不同权重,计算农户的信用等级,据此评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金融机构对不同级别的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给与不同条件的信贷优惠条件,同时,金融机构也在在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效劳方面进行创新。总体来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三方面的成效:一是通过大力宣传和评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提高了农户信用意识,改善了农村信用环境,并初步建立起电子化农户信用档案;二是贷款产品和抵押物得到局部挖掘,丰富了农户信贷品种,林权抵押贷款开展迅速,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逐步开展;三是金融效劳方式和对象上有了新变化,如加大了对农村青年创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了“公司+基地+农户〞等支农模式的开展。目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更主要的功能还在于提高农民信用意识、评价农民的信用能力,要到达真正解决农民贷款困难、推动农村金融创新的目的,建立完善的农村信用制度,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一)价值发现和信用工具创造功能可以进一步充实,推动农村抵押物创新。农村抵押物缺失,关键原因在于农村产权制度不健全。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它能帮助一个人与他人进行交易时建立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产权明确,经济主体才有独立的财产,才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也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关系。虽然信用评级条件中考虑了农户的信用能力,将资产情况和收入情况纳入其中,并且分配了超过60%的权重,但涉农金融机构对这些指标体系认可度不高,因为尽管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拥有土地、房屋等大量资产,却由于农村产权边界不清、权属不明、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阻止了农村生产要素的自然流动,使得这些资产无法转化为开展的资本,也无法变成金融机构能接受的抵押物。 (二)违约失信行为处置机制仍有较大改良空间。契约主体要尊重并执行契约规那么,除了法律机制提供“威慑力〞外,利益机制应该成为一个重要的手段。违约责任制度,特别是违约金、赔偿金制度,是契约实现的最后一道保障机制。在农村,无论是信用贷款还是抵押担保贷款,一旦农户生产经营收入无法覆盖贷款本息出现违约,其能被金融机构追究违约责任的资产,主要还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自有住房,而这些都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体制框架下,金融机构无法对农户的这些权利和资产进行处置,利益补偿机制无法兑现。 (三)增强信用体系实效性以提高各参与主体积极性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由于抵押担保难以落实,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村根底设施建设工程难以从信用体系建设中得到明显实效,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不高,涉农金融机构虽然积极响应,但在金融创新方面意愿不高,其他金融资源如担保、保险和民间资金等对进入“三农〞领域仍举步不前,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推进和实施效果。 (四)参与金融组织主要为人民银行和涉农金融机构,对其他金融机构考虑较少,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未考虑其中,非正规金融组织被排除在外,降低了农村信用体系的全面性和使用范围。
(五)对农村信用监管体系和中介效劳体系的制度设计方面尚待补充。 五、构建农村信用制度促进农村金融创新 农村信用制度是整个社会信用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其根本框架的构建思路跟社会信用制度根本一致,但由于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特殊性(如二元经济特征明显),也使得农村信用制度需要赋予更多的目的诉求。因此,基于现行试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构建适应农业产业化开展需要并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创新的农村信用制度,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一)紧扣农村产权改革,围绕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等为核心的农村产权清晰工作调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标设计和权重分配,探索在农业用地、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农民自住房、林权、水权和其他农村集体资产抵押、担保、转让等方面做出具体金融支持措施安排,引导和推动农村投融资机制创新。 (二)构建信用监督机制和利益机制,开展信用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构建统一的信用监督机制和利益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执法机关、金融机构、信用中介机构及社会经济主体包括企业及个人对信用行为的监督作用,并通过利益机制严惩信用犯罪,设置预防性制度标准信用行为。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扶持和管理,发挥其评价和监督作用,标准其效劳内容和效劳标准。 (三)依托现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推进农村金融创新提供管理根底。充分发挥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提供信用评价、简化贷款手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处分失信行为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政府、执法机关、金融机构、信用中介机构及社会经济主体包括企业及个人对信用行为的监督作用。 (四)丰富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参与主体,充分发挥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作用加大研究力度,降低农村金融组织进入门槛,引导非正规金融组织和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制度建设。 (五)突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的征信宣传作用。加大农村地区的征信知识宣传力度和金融知识普及力度,多种途径普及金融知识和信用知识。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将信用管理贯穿于客户开发、贷前审查、授信管理、贷后管理、贷款回收等信用交易的全过程,通过业务办理宣传征信知识。 六、结论 从农业兴旺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中国农业开展的根本方向在于农业产业化开展,无论是构建产、供、销、科产业化集合系统,还是实现农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都对农村金融效劳提出了新的诉求。同时,农业产业化开展的系列要素,都建立在契约安排根底之上,加之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的特殊性,也就对农村信用制度有了新的要求,而且这种符合农业开展方向要求的农村信用制度,同时还是农村金融创新的前提和制度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基于全国各地试点开展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调整制度设计,在充分发挥其评价功能的同时,重点考虑其价值发现和信用工具创造功能,通过整合多方资源,吸引各主体主动参与制度建设,形成一个监管到位、制度完善、主体丰富、效劳全面的农村信用制度,进而持续有效地推动农村金融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创新: (一)丰富农村金融体系,融合正规金融和民间资金,大力开展社区类金融,包括组建社区类金融机构(组织)和开展社区类金融效劳等。

E. 农村养老保险筹资问题研究做的最好的专家是谁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
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我国政府从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10多年的历史。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农村展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
第二阶段:
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
第三阶段:
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
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针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均提出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2、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3、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
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代理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
②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这种办法,效果比较好。
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没有,这样“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
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
3、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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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毕业论开题报告中关于民间融资的国外研究的最新进展,谁能帮写下。实在找不到了。请高手帮忙急急急!

我们很早就知道尤努斯的成就,我们也并不是不知道穷人是可以享受银行服务的,但是,中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国家。我们的经济改革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可是我们有2000多万人还没有脱贫。我们在十多年以前就开始想用什么办法引进尤努斯的模式来解决中国的贫困问题,但是,我们不太成功。

为什么会造成这种尴尬情况?我个人觉得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小额信贷机构的所有权不明确。这跟我国国有企业改制所遇到的问题一样。由于不清楚机构到底是谁的,各方关系盘根错节,加大了项目推广的难度。而为什么我们的互助基金发展了13年,被认为是成功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所有权归私人所有。

第二,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尤努斯在“中国-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小额信贷国际研讨会”上曾指出:“中国应当针对小额信贷机构成立独立的监管机构,不能把监管工作留给不懂的人。”在国外,类似的业务都是由基金会管理的。只有监管环境清晰、透明了,小额信贷业务才能得到良好的发展。

第三,害怕金融危机。因为我国的银行坏账太大,银行危机始终是一大威胁。所以政府害怕开放农村小额信贷出问题。其实小额信贷规模小,影响是局部的,不可能出大事,反而对稳定金融有好处。如果我们把问题想通了,降低进入的门槛,马上就会有成千上万个小额贷款机构进入各地农村,农村金融问题立刻会有缓解,农民的日子就好过多了。

小额贷款是做商业不是做慈善

虽然体制上有种种限制,但是中国民间从未放弃过对于小额信贷的尝试。

以我的亲身经历为例,从1993年开始,我们就设立了一个民间互助基金会。虽然至今这个基金会都没有法律地位,没有银行账号,没有营业执照,采用私人汇款的方式操作,但它还是为中国民间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了很多实践经验。

其中,我个人认为最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经营互助基金,必须从慈善导向转为盈利导向。这一方面是由于政策对于民间融资的限制,只有先借助慈善奠定基础,才能通过盈利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是可以有效降低不良贷款率;第三个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扶贫不应该成为一种消耗,而应转换成为生产力。

也许有人会对这种做法表示异议,因为国内对于慈善和商业还存在很多误解,认为企业家就是剥削者。其实,做企业比做慈善更有意义。慈善事业是输血,是财富的转移;商业行为是造血,是财富的创造。慈善是牺牲自己帮助别人,而商业则是在帮助别人的时候寻求双赢。慈善事业当然是高尚的,值得鼓励和效仿的,但商业对社会更有必要,因为财富是靠它创造出来的。中国人普遍对商业有误解,以为赚钱难免剥削,不懂得商业是两利的行为。尤努斯一开始也是将27美元无偿贷给有需要的妇女,后来才转向商业性质,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突破了过去观念的桎梏。

传统那种将扶贫与爱心、慈善和捐赠联系在一起的做法,容易造成两种负面影响:一是受助对象养成“等、靠、要”的思想;二是在无形中抑制了受助者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尤努斯的小额信贷实践设计出了穷人可以承受,援助机构本身也可以自我造血的一整套制度,不但给了受助者机会,也激发了他们的自尊与自立。我们现在也在往这方面努力。

所以我认为,如果小额信贷只做慈善,不仅做不大,也没有什么社会价值。

中国小额信贷必须要跨的坎儿

前段时间,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和尤努斯教授的直接对话,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可能会给中国小额信贷的发展产生一个巨大的推动力。我国相关部门也开始有意识地对农村金融体系进行改造。但我个人认为,要发展好小额信贷,有几个坎儿是必须要跨的。

首先,中国的金融业必须向老百姓开放。必须搞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使更多希望得到帮助的群体受惠于小额信贷。

虽然金融改革了这么多年,但中国的金融业是比较失败的,即便做了一些调整,但在大政策方面还是停滞不前。我国政府和央行最近几年几乎每年都鼓励各银行开展小额信贷业务。2005年的中央“1号文件”甚至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但是,以扶贫为目的的小额贷款,由于其对象都是缺少生产和创业资金的农民或者城市低收入人群,难以获得银行的重视。

有关调查显示,银行为小额贷款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成本,远高于利息回报加上中央贴息补助金的总和。一般不到一年,小额贷款就成了银行嫌弃的贷款品种。在现有银行无法、无力或者无心承担小额信贷职责的情况下,究竟让什么样的组织来担负这一重任也是一个问题。虽然如前所述,中央也鼓励小额信贷组织的发展,但在各地并没有取得实际进展。

如果小额信贷、民间融资这一块开放了,不仅会使企业增加融资途径,也会解决很多现实问题。比如,炒房现象会减少,高利贷也就不会再高了。

其次,小额贷款必须有存有贷。我们现在的规定是只贷不存,不许可吸收存款。这个政策的假设前提是:一上来吸收存款,把人家的存款卷跑了,人都找不着了,就出大事了。需要谨慎是对的,但如果总是不许经营存款业务,这就像尤努斯教授讲的,把一条腿割断了,就剩一条腿怎么走?农村的小额贷款最终一定要变成有存有贷。开始可以做一些限制,比如前三年不许吸收存款,从第四年开始可以少量吸收,到第几年可以不受限制吸收存款等。

再次,必须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制定监管办法。

最后,积极探索如何保证贷款安全。虽然银行声称由于缺乏统一的诚信系统而难以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但是,这也说明如何保证贷款安全确实是开展和推广小额信贷业务者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一如尤努斯和互助基金实践所展现的那样。也许,让贷款者监督贷款者,让一个群体的贷款者互相结成为一个熟人社会或者本身就是一个熟人社会,是个不错的选择。

G. 寻求一篇关于农村农业方面的论文

范文题目: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研究

来自 知网

作者:熊春林

摘要:人类已悄然由工业化社会进入到信息化社会.信息化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成长能力、现代化程度、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志.随着信息化的纵深发展,农村和农业不可避免地被席卷入这场空前规模的信息化浪潮中.对此,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加强农村农业信息化建设.农村农业信息化建设的成效最终体现在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上.加强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对于促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以如何提高农民对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满意度为目标,依据公共服务理论、信息化理论、能力理论、系统理论等理论,界定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的相关概念,全面分析与探讨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与其形成基础、形成机制之间的内在关系.建立AHP-CSI和CSI-Logistic研究模型,以国家农村农业信息化示范省湖南省为实证研究对象,应用层次分析方法(AHP),从服务设施、服务队伍、信息资源、社会环境、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保障机制等7方面构建了25个评价指标,实证分析湖南省14市(州)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形成情况;运用CSI-Logistic研究模型,对湖南四个示范区的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农民满意度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评价和回归分析;运用AHP-CSI研究模型对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形成评价结果与农民满意度评价结果进行相关分析.从基础设施、服务队伍、信息资源、运行机制等4个方面分析美、英、德、日、韩、印度等国的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的概况,把握国外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发展的趋势,总结国外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的经验.最后,本文根据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形成评价和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农民满意度评价,借鉴国外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经验,从彰显农民为本、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发展机制、健全绩效评价等方面提出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策略.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是:(1)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的评价与建设既要关注服务本身更要关注农民满意度.(2)当前,我国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有明显提高但仍较弱.(3)政府和市场在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中的作用因农村农业信息化建设的阶段变化而变化.(4)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需要政府与农民上下联动、外部推动与农民自动有机结合.展开

关键词: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农民满意度;层次分析法;Logistic回归分析
(学术堂提供更多内容)

H. 国内有哪些著名学者对众筹融资研究

在国内对众筹融资研究的著名学者是非常多的,可以在网上查询,可以查到的。众筹融资在国内这两年是非常火爆的,就和P2P一样火。虽然,在发展中遇到了诸多的问题,但成就也是有目共睹的。币盈中国更是开创了把数字货币和众筹相结合的新模式。

不过,用户参与众筹需慎重,众筹是一种非常大的风险投资。

I. 家庭融资问题理论依据是什么

亚里士多德在不经意间这样说过,有人问:写一首好诗,是靠天才呢?还是靠艺术?我的看法是:苦学而没有丰富的天才,有天才而没有训练,都归无用;两者应该相互为用,相互结合。这句话看似简单,但其中的阴郁不禁让人深思。家庭的融资理论因何而发生。
从这个角度来看,要想清楚,家庭的融资理论,到底是一种怎么样的存在。我希望大家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精神,进行讨论。总结的来说,我认为,现在,解决家庭的融资理论的问题,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所以,家庭的融资理论因何而发生?这是不可避免的。一般来讲,我们都必须务必慎重的考虑考虑。家庭的融资理论,到底应该如何实现。一般来说,了解清楚家庭的融资理论到底是一种怎么样的存在,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佚名说过一句著名的话,与其相信你的金钱,倒不如相信你的智慧;与其寻找金钱,倒不如寻找智慧。这似乎解答了我的疑惑。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非常尴尬的事实,那就是,问题的关键究竟为何?佚名说过一句著名的话,美德可以打扮一个人,而财富只有装饰房子。这句话像一盏指引我进步的航标灯,处处照亮着我人生前进的道路。本人也是经过了深思熟虑,在每个日日夜夜思考这个问题。对我个人而言,家庭的融资理论不仅仅是一个重大的事件,还可能会改变我的人生。对我个人而言,家庭的融资理论不仅仅是一个重大的事件,还可能会改变我的人生。在这种不可避免的冲突下,我们必须解决这个问题。所谓家庭的融资理论,关键是家庭的融资理论需要如何写。伏契克说过一句富有哲理的话,一个人的理想越崇高,生活就越纯洁。我希望诸位也能好好地体会这句话。可是,即使是这样,家庭的融资理论的出现仍然代表了一定的意义。一般来讲,我们都必须务必慎重的考虑考虑。唐·杜甫说过一句富有哲理的话,玉露凋伤枫树林,巫巫峡气萧森。这句话像我生活旅途中的知心伴侣,不断激励着我前进。

J. 农村金融市场论的农村金融市场论的评析

农村金融市场论虽然替代了农业信贷补贴论,但它的功效或许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例如,通过利率自由化能否使小农户充分地得到正式金融市场的贷款,仍然是一个问题。自由化的利率可能会减少对信贷的总需求,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小农户获得资金的状况,但高成本和缺少担保品,可能仍会使它们不能借到所期望的那么多的资金,所以,仍然需要政府的介入以照顾小农户的利益。在一定的情况下,如果有适当的体制结构来管理信贷计划的话,对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市场的介入仍然是有道理的。
对于农村金融市场论,农村金融改革是十分重要的:(1)农村内部的金融中介在农村金融中发挥重要作用,储蓄动员是关键;(2)为实现储蓄动员、平衡资金供求,利率必须由市场决定。实际存款利率不能为负数;(3)农村金融成功与否,应根据金融机构的成果(资金中介额)与经营的自立性和持续性来判断;(4)没有必要实行为特定利益集团服务的目标贷款制度;(5)非正规金融具有合理性,不应无理取消。应当将正规金融市场与非正规金融市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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