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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做做项目

发布时间:2022-03-13 05:21:30

融资贷款项目可以做吗

这样肯定是不行的。
银行贷款必须的一条是不动产抵押,即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来抵押。
你这样的条件即使去担保公司都很困难。担保公司要需要机器设备等做抵押或质押;除非你找到担保人,愿意为你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毕竟你这样的风险实在太大了,何况还款来源还很不稳定。
除非你找那种不需要抵押和担保的公司,但利率是非常高的。不建议去实施。

⑵ 怎么融资去做项目呢

可以去投融界平台免费发布你的项目融资信息,这平台有大量有关投融资信息的,我朋友不久前发布过就有人联系他做项目了,求采纳哦。

⑶ 有人了解资产管理公司如何做项目融资

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做项目融资的。但还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进行融资担保项目的,应当满足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等条件。
【法律依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⑷ 融资类项目和融资公司有什么区别

公司融资与项目融资区别包括贷款对象不同;筹资渠道不同;追索性质不同;担保结构不同。公司融资指由现有企业筹集资金并且完成项目的投资建设,无论项目建成之前或之后,不会出现新的独立法人。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名义筹措一年期以上的资金,以项目营运收入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形式。
【法律依据】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⑸ 项目融资是什么意思呢

项目融资是指贷款人向特定的工程项目提供贷款协议融资,对于该项目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享有偿债请求权,并以该项目资产作为附属担保的融资类型。它是一种以项目的未来收益和资产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安全保障的融资方式。

⑹ 刚拿到融资的项目要做哪些宣传

网络和同行宣传,显示你们比较有实力,毕竟要表现好

⑺ 什么叫融资公司,主要是做什么呢项目有哪些呢

融资公司就是专门吸收社会资金向外投资房贷的公司,类似于银行。所不同的是融资方式,银行主要依靠社会存款和同业拆借。融资公司的手段比较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股票、拆解、私募等多种方式。运营方式与银行类似,即通过存贷利息差获利。

⑻ 要做个大项目 需要融资大家看看怎么样

首先自我介绍一下,我是某信托公司控股券商的资管业务部门的,主要就是做项目这一块的,包括融资和投资两部分,当然手上的渠道也多。如果能够合作那是天大的缘分,不能合作那也没有关系,希望我的回答可以给你一个方向。

⑼ 如何进行项目融资

写好商业计划书,然后去对接投资人,推荐几种股权融资途径:
1、到各大天使投资机构回官网进行BP投递。
2、多参答加一些线下的沙龙活动,这也是投资人经常露出的一个渠道,经济相关发达的城市都有。
3、通过三方融资平台,尽量不要选会员制的尝试成本太高,选那种能自助申请一对一和投资人直接电话沟通的平台,要选和你项目行业阶段相匹配的,电话沟通比较高效,而且能相对和投资人更详细的阐述你的项目,聊完还能加投资人微信,这样更有助于你的项目被投资人选中推荐云对接。

⑽ 项目融资是什么意思呢

项目诈骗,却是狡辩?

典型案例:

2001年6月5日,许某1与人冯小某(挂名股东)成立北京某龙公司,并先后在广州、深圳、成都、重庆、南京等地设立分公司。2003年11月17日,许某1与马某1(挂名股东)设立北京冠某公司。2004年1月5日,许某1与许某2成立南京冠某公司。许某1任北京冠某公司、南京冠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许某2任南京冠某公司总经理,代表南京冠某公司与本案被害人签订合同。马某2任北京冠某公司财务总监,具体管理许某1收取的包括南京冠某公司在内的各地上缴的集资款,并按许某1指示划拨兑付款及各项费用支出。

自2002年始,许某1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推行“星炬计划”非法集资,与客户签订特种药蚁销售合同、特种药蚁委托养殖合同、特种药蚁回收合同等三种系列合同,承诺客户每窝蚂蚁投资人民币460元,1年后返还人民币640元,年回报率为39.13%。2004年10月后,合同调整为每窝蚂蚁投资人民币460元,1年后返回人民币540元,年回报率为17.39%。

2004年1月至2005年3月间,许某1、许某2、马某2以南京冠某公司名义,在明知无法归还本息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集资用途非法集资,向不特定公众宣称集资款用于开发、研制蚂蚁产品,事实上,许某1虽与相关单位开展过一些有关开发、研制蚂蚁产品的合作,但投入的资金量占其募集资金的比例非常小。相关人员在集资过程中虚构事实,夸大公司实力,向不特定公众发布的宣传资料称,“星炬计划”被国务院扶贫办中国老区扶贫工作委员会、中国科技扶贫工作委员会在全国推广。但事实上,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未成立也未挂靠主管过中国老区扶贫工作委员会和中国科技扶贫工作委员会两个机构。

三人用收到的后期投资款兑现前期投资款,骗取客户信任,共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829人投资款合计人民币33278700元,骗取的巨额集资款均打入三人的个人账户,由三人占有、支配,除用于支付客户投资款和与客户约定的利息外,还用于个人生活消费、以个人的名义购置房产汽车等。后三人无力支付客户投资款和与客户约定的利息。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姚志斗律师分析:

1. 何为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分为纯正的单位犯罪和不纯正的单位犯罪。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只能由单位构成而不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不纯正的单位犯罪与其相反。因此,本案中许某1若主张单位犯罪,其主张全称即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2. 单位犯罪的条件:

单位犯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主体,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必须是行为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3)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在本案中许某1的行为虽然名义上是为单位实施,但是实质上集资所得并未归单位所有,集资款项均打入个人名下。因此,许某1仅仅是利用公司的外壳实施的自然人犯罪,并不是单位犯罪。

3.非法集资和项目融资的区别: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项目融资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它是依靠项目自身的未来现金流量为担保条件而进行的融资。项目融资是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即如果将来项目无力偿还借贷资金,债权人只能获得项目本身的收入与资产。正因为此,才使得非法集资与项目融资极易混淆。

非法集资常常意图以合法形式掩盖其犯罪实质。判定一个项目集资是非法集资或项目融资需要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考察。本案中,许某1明知无法归还本息,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集资用途,谎称其集资款用于养殖蚂蚁、开发研制及销售蚂蚁产品,在募集资金过程中虚构其实施的“星炬计划”;虚构南京冠某公司、北京冠某公司是2003年2月成立的中国冠某集团的下属公司、子公司,实力雄厚,其行为属于通过虚构和夸大公司实力等手段欺骗不特定公众投资。因此可以认定许某1采取了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作者/来源:京师律所姚志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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