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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是怎么高额回报融资

发布时间:2022-03-15 05:55:07

A. 吴英事件是什么

无罪事件。

B. 吴英的审判过程

一审详情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03年8月,被告人吴英开办东阳吴宁贵族美容美体沙龙;2005年3月,吴英开始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某、俞某、唐某等人高息集资,于2006年4月成立东阳本色商贸有限公司,而实际上此时的吴英已负债1400余万元。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钱财,吴英用骗来的5000万元注资成立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接着又以同样的方法在同年7月至10月间,先后成立东阳开发区本色汽车美容店、东阳开发区布兰奇洗衣店、浙江本色广告有限公司、东阳本色洗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阳本色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东阳本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东阳本色婚庆服务有限公司、东阳本色物流有限公司等9个公司,并组建本色控股集团,子公司包括本色广告、酒店管理、洗业管理、电脑网络、婚庆、装饰材料、物流等。公司股东工商登记均为吴英及其妹,但是其妹并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所以,实际上就是吴英一个人的公司。吴英用集资诈骗款虚假注册成立上述众多公司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但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
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支付高额中间费为手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名义,先后从林某、杨某等11人处非法集资77339.5万元,用于偿还集资款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汽车及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尚有38426.5万元无法归还。
此外,吴英还用集资诈骗所得资金购买的房产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向王某、宋某等人抵押借款共计6619万元,案发前仅归还1000万元,尚欠5619万元。因公司装修、进货、发售洗衣卡、洗车卡等,由相关单位和个人向公安机关申报债权总计2034余万元。2006年10月,吴英以做珠宝生意为名从方某处购进标价12037万元的珠宝,仅支付货款2381万元,其中大部分珠宝被吴英直接送人或抵押借款。
2009年10月29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吴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二审详情
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巨额负债和大量虚假注册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等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作各种虚假宣传,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实际骗取3.8亿余元,尽管认定的集资直接对象仅10余人,但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既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财产利益,又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并将巨额赃款随意处置和肆意挥霍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死刑复核及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减为无期徒刑
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吴英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浙江省女子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
罪犯吴英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将吴英的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部分浙江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吴英的部分亲属参加了旁听。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和浙江省女子监狱分别指派警官出庭执行职务,吴英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查明:吴英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经教育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无违规扣分;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能学习,自觉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吴英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没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将吴英的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父亲失联 代理人被控
2014年7月29日晚吴英父亲吴永正手机关机,已与家人失去联系。而吴英案代理人蔺文财29日下午四点计划由太原飞往哈尔滨,但未登机,手机关机,已被东阳市警方控制。
经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调查,吴英的代理人蔺文财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吴英父亲吴永正涉嫌诬告陷害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4年8月14日,吴英又一份“回避申请书”被代理律师朱建伟带出看守所,并向东阳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递呈,要求东阳公安局整体回避吴永正等人涉嫌“诬告、陷害东阳市副市长陈军”一案。
2014年8月18日晚间,吴英父亲吴永正已经移交到金华看守所关押,而吴案委托代理人蔺文财则无新消息。

C. 吴英近来怎么样了

wu英案目前正在争取活命,听说检举了大量的G员。但是她的命运最终不是由法庭上决定的,也不是由她的立功表现决定的,而是取决于guo家对待江 浙minjian资本的zheng态度。和她类似的案子不少,她能活下来,关键是她的案子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成为guo家对待江 浙minjian资本的风向标。如果guo家判处她死刑,可能意味着guo家对于江 浙minjian资本和地下钱庄的态度趋于严厉,而目前的情况是guo家经 济 困难,江浙一带的民间企业生存艰难,guo家很难下定决心再对江 浙minjian资本施加压力,所以个人认为吴英活命的可能性要大一点,但是毕竟guo家目前不会将地下钱庄的问题合法化,也不会突然把民企当成亲儿子。所以,吴英死罪可免,活罪难饶,获无期或者有期徒刑的可能性大一点,死刑和无罪两种判决的可能性很小。

D. 吴英是怎么回事

吴英,生长在东阳的一个农民家庭。据说在她只有十多岁的时候,有人欠了她父亲近百万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吴英因此早早地领略到了社会上的人情世故。
2009年12月19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为,从2005年5月到2007年2月期间,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38426.5万元。

案子审理过程中,吴英家人特地从北京请来了律师,为她作了无罪辩护。
吴英本人,在整个宣判过程中,始终保持冷静,面无表情。不知道是不是早料到了这个结果,只是在被法警押下庭时,吴英转头,向旁听席上的亲人点头致意,“你们多保重”。说罢,吴英扭头由法警押下。

E. 吴英怎么样了

因为巨额融资被告集资性诈骗,然后被枪决。很可惜的,这个人很有经营天赋的,做的也很大来着,只可惜。。。

F. 大家对吴英怎么看法

不知道,这个人的身世比较复杂,有人说她是炒期货,有人说她是傍大款

其实这个人一开始就已经很有钱了,开美容店,就有了好几千万,但这个女人欲望太强烈了,还不满足,这下好了,都坐牢了

G. 吴英案是怎么回事

答:吴英的行为不是民间借贷,而是集资诈骗。理由是:

(1)吴英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的方法非法集资。

第一,在案证据证实,吴英在向他人进行高利集资时,均虚构投资商铺、做煤和石油生意、炒期货赚钱、资金周转等各种虚假理由,如在向林卫平、杨志昴、杨卫江、龚益峰等人集资时,虚构合作投资广州白马服饰城地下商铺;在向杨卫陵等人集资时,虚构炒铜期货赚了大钱,等等。但实际上,白马服饰城地下商铺纯属子虚乌有,炒期货亏损近5000万元。不但如此,吴英还用非法集资来的1600多万元给杨卫陵等人分红,诱使杨卫陵的下线源源不断地提供资金给杨并催促杨将钱给吴英,吴英从而又从杨卫陵等人处集得9600多万元。又如,在向周忠红、毛夏娣等人集资时,虚构做煤、石油等生意,并许以每季高达50%的利润分成。

第二,吴英为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采用短时间大量虚假注册公司,并用这些公司装扮东阳市本色一条街;买断东阳至义乌道路两边的广告位,集中推出本色集团各公司宣传广告;支付保证金后,一次性签订大额购房协议、高调参与大宗地块竞拍,制造轰动效应,但事后又不购房、购地,分文不付;将骗购来的大量珠宝堆在办公室炫富,或随意送人,在公众面前制造暴富假象,蒙骗集资对象及他们的下线。

第三,一旦有中间人拉来资金大户,吴英即带其参观本色公司一条街,提供大堆虚假购买房地产协议和用诈骗款购买的房产证,从而使得为数众多的受害人对吴英的财富信之不疑,“自愿”将巨额款项投给她。

第四,到集资诈骗后期,为了应付挤满本色概念酒店的讨债人和继续集资诈骗,吴英还伪造了4900万元假的工商银行汇票和私刻了两枚广发银行业务专用章。

(2)吴英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一,吴英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仍大肆高息非法集资。吴英本来就没有经济基础,自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已负巨额债务,其后又不计条件、不计后果地大量高息集资,根本不考虑自身偿还能力,对巨额集资款又无账目、无记录,并向本色集团高管和员工隐瞒前述行为,致使他们都不知道钱从哪里来流向哪里去。

第二,吴英以高额利息或高回报率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吴英刚开始集资的回报条件就达到每万元每天30元至50元,且给介绍集资的中间人每万元每天10元或每季30-100%的好处费。但其并未进行经营活动,即使经营,也不可能获得如此丰厚的利润。到后期集资的回报条件是受害人说了算,吴英曾指示帮助其集资的人:什么条件都能答应,只要能拿到钱就行。

第三,吴英并未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吴英除了将少部分非法集资款用于注册传统微利行业的公司以掩盖真相外,绝大部分集资款并未用于生产经营。一是为了造成其守信誉和巨富的假象,骗取更多的钱款,吴英将部分集资款用于支付前期集资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一次性签订上万平方米的购房协议并交纳上千万的定金,但事后又不买房,参与竞拍土地将价格抬到最高拍得后就不支付余款,因此仅被没收的预付款、定金、保证金就达4000多万元;用集资款购买1亿多元珠宝,随意赠送他人、或摆在办公室炫富等,她曾对珠宝商说“我的钱太多了、不知怎么花”;还用集资款进行赞助等,欺骗群众。二是肆意挥霍集资款。吴英本人供认购物从不计较价格,经常到商场扫货,往往一次购买几十万元,在不到一年时间内个人吃玩和购物花费就有1000多万元;吴英喜欢车,用集资诈骗来的钱购买法拉利、宝马等豪车40多辆共计近2000万元,其中一辆二手法拉利就用了375万元;还用集资款进行赌博。至案发前,吴英已四处躲债,根本不具偿还能力,造成巨额集资款不能归还,还有大量债务。

吴英的上述种种行为显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集资,一、二审法院认定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与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的刑法规定相符。

H. 谁知道吴英是怎样暴富的

近日来,关于东阳富姐吴英“一夜暴富”又惊人“砸”钱的奇闻,传遍了东阳的街头巷尾,在网络上也已闹得沸沸扬扬。带着诸多疑问,记者特地到东阳实地调查,试图揭开吴英及其本色集团的神秘面纱。通过采访,记者发现,吴英不是一夜暴富,从服务业、商贸业,到房地产、期货,吴英几乎踩准了近几年中最漂亮的商业节奏,其财富积累也如同插上了翅膀。她的成功和她的豪爽、外向的性格、她的家乡还有她的朋友们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同时,专家对26岁富姐一掷千金的投资举动进行了分析:“以概念酒店为平台,带动多个产业链的经营,这其实是当前一种很前卫的做法:通过上下游互动的价值网络,消费者同时也加入到价值创造者的行列中去了。”不过,专家也认为,多元化产业对管理者的能力要求很高。这对26岁的人来说,会是个不小的挑战。

花375万元买下一部蓝色法拉利612跑车;两个月内在东阳开出了12家公司;保安的月工资也高达2100元……短短几个月砸下了3.5亿元,却没有一分钱是从银行贷款的;更叫人不可思议的是,旗下的洗车店和洗衣店现在都免费服务……而这些豪举都是出自一个年仅26岁的女性之手。

近日来,关于这位东阳富姐吴英“一夜暴富”、又阔绰“砸”钱的奇闻,传遍了东阳的街头巷尾,在网络上也已闹得沸沸扬扬。同时,她做起慈善事业来也是眼不眨、心不跳:80万捐给母校,50万捐给磐安的贫困学生,500万捐助东阳的光彩事业……众说纷纭中,有人推测,可以轻松花掉3.5亿元,可见她的资产还远不止于此。她到底有多少钱?6亿,10亿,还是60亿?年仅26岁的她,又是从哪里“抱”回来这么一笔巨款?她在东阳这样高调花钱,而这些产业看起来似乎互不关联,显得相当凌乱。她是真心打算挣钱,还是纯粹为了游戏?

带着诸多的疑问,本报记者特地到东阳实地调查,试图揭开吴英及其本色集团的神秘面纱。

吴英的过去:巨额财富从何来?

对吴英这个传奇人物的财富来源,坊间最多的猜测是:傍大款或者洗黑钱。

对于纷飞的谣言,熟悉她的朋友解释:她已经结婚了。但是这样的解释,并没有揭开一个最关键的谜:26岁的女子,究竟是通过什么途径可以迅速累积到如此巨额财富?

吴英为她创办的企业取了一个很实在的名字:本色集团,自己出任董事长。而在她的公司里,请了很多她的老同学、老朋友来帮忙。

记者辗转找到了目前在本色集团担任总经理的方先生。方先生与吴英是朋友,现在又在公司里帮忙,因此对吴英他了解颇深。但是,对于记者的“十万个为什么”他没有正面回答,而是向我们叙述了一个生活、工作中的吴英。

挣到第一桶金

吴英,生长在东阳的一个农民家庭。据说在她只有十多岁的时候,有人欠了她父亲近百万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吴英因此早早地领略到了社会上的人情世故。

或许是在东阳、义乌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太多的商业故事和机会,让吴英的心不安分起来。没读完技校,吴英就辍学做起了生意。

听说开美容院很挣钱,吴英开了一家西街贵族美容院,其中“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第一笔钱。紧接着,她又开出了东阳第一家足浴店千足堂。“嗅”到了汽车租赁业“暴利”,她就利用原先积累的资本一口气买下了十多辆车。“韩流”袭来,她又开出了韩品服饰店。此后,她成了喜来登娱乐城的老板娘。

吴英在这些涉猎的行业中,挣到了自己的第一桶金。除了有形的财富,更重要的是,吴英积累了丰富的人脉关系——很简单,吴英的客户几乎都是当地最有财富的一批人。

比别人快一步

有句话说,要想成功,就要和成功的人在一起。而吴英在与这些成功人士的耳濡目染中,逐渐锤炼了自己的商业禀性。个性豪爽的吴英“知交天下”,在与这些形形色色的朋友相处中,非常有心地吸收到了许多很有价值的商业信息。

最重要的是,与许多普通人对商业信息“一听了之”不同,吴英只要耳朵边刮过这样的商机,就会马上去做。有时打个电话,就做成了一笔生意。

“吴英的脑子转得实在快,而且动作更快。有时候她一天来回广州两趟,我们都不奇怪。”方先生对此啧啧赞叹:“吴英‘神龙见首不见尾’,这样的快速度、高强度,连很多男人也赶不上”。

当然,在朋友圈中为人仗义的吴英,并不只顾着自己赚钱。有好的赚钱机会,她也经常与朋友互通有无。有的朋友因此赚到了钱,会回报更多的有价值的信息。而她身边的朋友中,往往在吴英已经做完这笔生意数钱的时候,别的人还在考虑要不要做这笔生意。

起先的几年,吴英经常奔波于广州与东阳、义乌之间,后来她投资的地域也越来越广。“她甚至到过大西北,做过化工原料,总之是哪里生意好往哪里钻。往往一个星期后,她打电话聊起来,已经完成了一个行业的转换。”方先生至今还感到不可思议。

2000年后,吴英捕捉到了一个很大的商业机会——投资房地产。在当地和全国很多城市的楼市,吴英都有过涉及。住宅、商铺,吴英都炒过。到2004年,吴英在服务业和商贸业中完成的原始积累得到了成倍的膨胀。

然而,财富真正得到最大程度放大的,还是在期货市场。这里,吴英广泛的人脉关系再一次发挥了作用,在朋友的引领下她了解了期货市场的“光明钱景”。而吴英在商贸界的摸爬滚打,也让她这个期货的“门外汉”,比业内一些专家更清晰地看到其中巨大的机会。在期铜的连续暴涨中,吴英的财富成几何级数增长。

从服务业、商贸业,到房地产、期货,吴英几乎踩准了近几年中最漂亮的商业节奏,其财富积累也因此插上了翅膀。

I. 吴英集资诈骗案的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点评:
曾经的亿万富婆到如今的阶下囚,吴英的命运恰似冰火两重天,令人扼腕叹息之余也给人们留下不尽的深思。单纯就案件事实来看,吴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如何处刑成为该案法庭辩论以及民众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人认为吴英的行为是民间借贷,并无入罪的必要性。就构成何罪而言,从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表述来看,集资诈骗罪的前提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具备此前提下,行为人还应具有将集资款占为己有的目的才构成集资诈骗罪。对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做了相应的界定。问题的难点在于如何判断吴英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该案中吴英集资的对象是否属于公众也存在着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而这种事实认定与主观判断的差异恰是导致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观点分歧的主要原因。此外,在死刑的适用问题上,民意与法意也存在着激烈的冲突,民间反对判处吴英死刑的声音占据压倒性的地位。
反思该案,死刑的存废与改革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在刑法修正案(八)已经逐步废除经济类犯罪死刑的前提下,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罚结构体系,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摆在法律人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然而,该案更加令人警醒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浪潮下,民间资本、民间融资的未来之路究竟在何方。一个吴英倒下,是否还会有无数个“吴英”冒出来?处于转型中的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民间融资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也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力量之源。对此,我们是一如既往地予以扼杀,制造更多的“吴英”,还是反思制度体系本身的问题,转向引导民间资本的法治化?显然,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J. 吴英为什么被判死刑

因为涉案金额巨大,造成的影响也很广泛。集资这一行为牵涉到了我国法律的灰色地带,即民间借贷广泛存在,官方未出台相应监管措施,放任自流。本案中吴英吸收大量民间资金,供自己任意挥霍,大肆塑造富豪形象,进而欺骗他人继续投资,如此恶性往复,但其背后的资本黑洞是越来越大,大崩溃是迟早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复核吴英案认定说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因数额特别巨大,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严重,但如实供述,并揭发了一批受贿公务员,综合全案,没有同意判死刑,发回重判,最后浙江高院给判了死缓。我觉得综合全案,死刑确实有点过了,民间借贷洪水一样泛滥,正是枪打出头鸟啊。但确实国家未有效监管,被钻了空子,判个死缓也算惩前毖后吧。后来不是开始搞金融改革,民间借贷在温州开始试点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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