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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托计划保管业务核算

发布时间:2022-03-15 06:29:40

1. 信托中的保管银行起什么作用

简单来说,保管银行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信托公司挪用信托资金,确保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用于信托文件约定的用途。

根据法律规定,保管银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三)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四)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
(五)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2. 代理信托业务在银行层面一般包括托管行和什么

银行托管是指银行作为第三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规定,代表资产所有人的利益,从事托管资产保管、办理托管资产名下资金清算、进行托管资产会计核算和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以确保资产委托人利益,并收取托管费的一项中间业务。

3.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的特点有哪些

信托资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信托资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信托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的人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这一规定与过去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实务处理不一致。过去,信托存款是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发放信托贷款是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两者都计入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关闭时信托资产与负债参与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算。
(二)信托资产与自有资产分开管理和分别核算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产与信托资产应分开管理,分别核算。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不同类型的信托业务,应分别按项目设置信托业务明细账进行核算管理”。
(三)信托资产运用和来源应进行明细核算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对不同信托资产来源和运用,应设置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反映,来源类科目应按类别、委托人等设置明细账。运用类科目应按其类别、使用人和委托人等设置明细账。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货币资金应设置专用银行账户予以反映”。

4. 为什么单一信托不用开设保管行,而集合信托就要开

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集合信托资金要交保管银行保管,单一信托没有要求。

5. 银行信托业务出表的实质是什么

大类抄上来说,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分为银信理财合作、银行资产证券化、银行为信托提供代销、托管、咨询等服务合作。目前开展最广泛的就是银信理财合作。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公司接受银行理财计划项下资金的委托,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业务,包含银行理财资金直接交付给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业务和银行理财资金间接受让信托受益权业务。

6. 目前银行和信托合作让自己的资产出表是怎么操作的

1,,大类上来说,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分为银信理财合作、银行资产证券化、银行为信托提供代销、托管、咨询等服务合作。目前开展最广泛的就是银信理财合作。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公司接受银行理财计划项下资金的委托,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业务,包含银行理财资金直接交付给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业务和银行理财资金间接受让信托受益权业务。
2,分类可以分为三类:投资类、融资类和组合类。
a,投资类:包括权益投资、票据投资、债券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和结构性产品等。信托公司接受理财资金的委托,通过管理投向上述领域,与一般的基金没有特别本质的差别。
b,融资类:包括信托贷款、信贷资产转让等,本来还可以受让票据资产,现在被禁了。但是以未到期票据作为质押标的进行融资的业务还是可以开展的。
c,组合类即上述一种或多种的组合。
最常见最广泛的还是融资类。因为信托是除了银行之外唯一具备法定的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地位跟银行是一样的。
3,银行开展融资类银信合作的动机主要是两个:
一是目前银行由于存准率、存贷比、窗口指导等等限制,很多贷款并不一定能放出去,或者放出去的贷款也希望尽快转让,因此可信托公司合作,将债权转让给信托公司,或者直接介绍给信托公司来放。
二是理财资金不可以直接受让银行的信贷资产,这是有明文规定禁止的。而银行需要给理财客户不断提供稳定的产品,以维持客户关系。通过银信合作,由信托受让信贷资产,再拿到银行返销,满足理财客户的需求。

7. 银行代理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收付业务资格有何条件

一般都是信托计划的保管银行同时负责信托项目的前期销售推介,同一信托计划不会选择没有关系的第三家银行做代理收付业务

8. 信托公司,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三者的业务有什么区别

信托公司是复按照公司制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政策和其他有关的信托法规的规定,设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公司的业务其实就是代人理财,信托是一种灵活的方式。举个例子,甲公司需要一笔资金运作一个项目,信托公司可以结合甲的具体情况设计一个信托计划,包括期限、收益、责任与义务等,然后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已有的资金来购买这个信托产品也可以对外募集资金。有资金的基于对信托公司信任购买信托产品。
银行是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银行的传统业务相信大家比较了解。银行也从事一些中间业务,而且现在越来越多,以前比较多的是些代收代缴业务,现在比较多的是代售业务,还有是一些像企业年金等的新兴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募集资金进行投资股市、债市等。

9. 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以及银行理财产品的区别是什么

资管计划与信托的区别:
相同点:
1.必须报备监管部门,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
2.资金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3.认购方式相同,项目合同、说明书等类似
4.本质相同通道不同,都属于投融资平台,都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
不同点:
1.全国68家信托公司有发行资格,而资产管理公司只有36家,资源稀缺性更加明显
2.资产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强,尤其在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这样的研究团队指引下选择可投资项目,能有效的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
3.资管计划具有双重增信,经过资产管理公司、信托的双重风险审核
4.资管计划小额畅打,最多200个名额
5.收益高,资管计划一般比信托计划高1%/年;期限短,资管计划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今后趋势: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结果,因监管严格、运作灵活,收益较高,小额不受限制、专业管理等优势,未来基金专项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必然趋势。

10.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第二章 银信理财合作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 银信理财合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坚持审慎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银行、信托公司应各自独立核算,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
(三)信托公司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处理信托事务,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
(四)依法、及时、充分披露银信理财的相关信息;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银行、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与银信理财合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立项审批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并建立完善的前、中、后台管理系统。
第九条 银行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有清晰的战略规划,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合作战略并经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
(二)充分揭示理财计划风险,并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度测试;
(三)理财计划推介中,应明示理财资金运用方式和信托财产管理方式;
(四)未经严格测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理财计划推介中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
(五)书面告知客户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并在理财协议中载明其名称、住所等信息;
(六)银行理财计划的产品风险和信托投资风险相适应;
(七)每一只理财计划至少配备一名理财经理,负责该理财计划的管理、协调工作,并于理财计划结束时制作运行效果评价书;
(八)依据监管规定编制相关理财报告并向客户披露。
第十条 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和银行订立信托文件,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
(二)认真履行受托职责,严格管理信托财产;
(三)为信托财产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并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四)每一只银信理财合作产品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
(五)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向银行披露信托事务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自己履行管理职责。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特殊事由需要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事前十个工作日告知银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应自行向他人支付代理费用,对他人代为处分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可以将理财资金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事先明确运用范围和投资策略。
第十三条 银行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理财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充分、完整地向客户披露信息,揭示风险。
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充分、完整地向银行披露信息,揭示风险。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除收取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外,不得从信托财产中谋取任何利益。信托终止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全部转移给银行。
银行按照理财协议收取费用后,应当将剩余的理财资产全部向客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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