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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尽调报告

发布时间:2022-03-15 08:32:50

❶ 如何防范船舶融资租赁的各类风险

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及防范策略

船舶融资租赁由于其起步较晚,发展不够全面,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金融租赁公司上游合作对象狭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既有金融风险的特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也存在一些行业特殊风险。特别是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有效防范风险变得异常重要。
有关专家指出,船舶融资租赁要获得持续健康的发展,就必须积极完善市场、防范风险,并强烈呼吁早日出台与航运金融有关的专业法律法规,以此更好地解决航运金融纠纷。

业务风险的事前防范

防控风险是银行从业者永恒的主题。经过多年发展,进出口银行已在船舶融资的风险控制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只有在事前充分预判风险、研究并设置妥当的应对措施,才能尽量降低风险并使之处于可控范围内。

❷ 船舶融资租赁的创新方案

在我国能够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主要基于两个因素:一是,航运企业融资因素。船舶航运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低回报的行业。船舶购置是航运企业最大的成本支出。绝大多数船东在新造船或购买二手船时都要考虑融资问题。船舶成本的高低关系到航运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对于船东来讲,筹措资金始终是个大问题。二是,市场需求因素。我国船队老化严重,结构也不合理,技术状况欠佳。目前我国在国际各航线上航行的船舶将近三分之一处于老化状态,船舶事故连续不断。包括中远集团 中海集团及中外运集团的中国的三大航运集团正在着手改善船队结构,这对造船业无疑是巨大的潜在市场。基于以上两个因素,船舶融资租赁在我国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以此航运市场背景为基础,切入船舶融资租赁市场也可细分为两种具体的模式:
1.远洋运输市场
远洋运输是指以船舶为工具,从事本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或完全从事外国港口之间的运输,远洋运输专业性强、技术要求水平高,是我国船舶运输的重点。政府主管部门对远洋运输市场的关注,远远高于对沿海运输市场的关注。由于船舶的单价高,市场经营主体有限,远洋运输市场主要由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所主导,主要包括船总和中远。现有的租赁公司可能介入的远洋运输交易主要是二手船市场和国轮外租。对于远洋运输,建立远洋运输船舶融资租赁平台是一一种模式。发挥航运骨干企业与中国船舶工业的优势,解决目前航运企业银行贷款难的问题,培育中国租赁市场,积极开拓合作融资造船的途径。在初期定位于作为国内造船业、国内航运业融资造船的桥梁。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可以开拓船舶的光租、船舶的售后回租市场以及为外轮国造提供融资支持。
2.沿海运输市场
利用船舶在本国沿海区域之间的运输。作为国内沿海运输船舶技术要求不高,涉及的法律规定较为简单,多年来都是由国内两大造船集团修建 国内沿海船舶具有金额小、规模不大、专业性要求不高的特点。现存的租赁公司可以比较容易涉足此行业。租赁业务在我国的开展,主要是由于信用瓶颈的限制。一方面,承租方违约不按时交付租金,租赁公司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另一方面,租赁公司主要通过银行贷款购买设备,存在银行对租赁公司的信用评价问题。而在以分散和共担风险为特征的租赁创新方案中,这些难题得到了比较好的解决。最近国内某租赁公司设计了一种创新的租赁模式,在这种租赁模式中设计了一系列担保与反担保协议,充分利用银行信用和租赁物品的自身价值,使各方形成了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价值链。首先,为降低承租方违约风险,要求承租方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通过当地一家有实力的银行为其出具保函,保证在承租人违约时,由银行对其租金余额进行担保,这样就保证了租赁公司不会受到损失。其次,为使银行确保安全,特别采取另外两项措施:一是由制造厂商对设备进行回购担保,即在承租方不能履约的情况下,制造商对租赁物件进行回购;二是租赁公司将租赁物件所有权抵押在银行为承租人进行反担保。通过以上运作方式,使租赁公司、承租人、银行、制造商一起承担风险,从而为开保行和整个项目的安全提供了实在的保障。

❸ 船舶融资租赁协议纠纷如何处理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有协商、调解、仲裁、起诉等。合同中约定了赔偿责任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相关机构进行调解;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上方式无法解决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七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❹ 融资租赁一个3千万左右的集装箱船舶所需要的条件以及每期的费用是多少,是怎么计算的

摘要 从融资租赁企业自身来看,国内融资租赁机构自身实力普遍不强,中长期资金来源渠道不够通畅,融资方案较少。而船舶融资租赁业务项目的资金需要量大,一般需要二三年,长的要四五年,属干中长期性质的融资。所以目前从事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缺乏符合其业务特点的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❺ 船舶融资租赁和船舶普通租赁有何区别

作为光船租赁合同一种特殊形式的光船租购合同,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也存在本质上的差别。我国《海商法》第154条明确规定:“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出租人。”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光船租购合同有分期付款买卖的性质,承租人有船舶所有权的期待权。而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并不享有该项权利,至于船舶期末的归属仅是出于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并不当然的在期末取得船舶的所有权,而且在一些国家(如美国),出于税收角度考虑,并不承认定有期末所有权归属承租人条款的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而认其为买卖合同。从承租人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方式来看,在租购交易中,只涉及一个合同,两方当事人,承租人按照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出租人;而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之前或当时,出租人并不拥有承租人所选择的船舶的所有权,而是在合同签订之后向第三方购买,以取得船舶的所有权,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再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不能将期末船舶的归属看作是判定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要素,而只能将其作为一个选择性的要件来看待。在某些定有期末船舶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所有权的取得固然是承租人的主要目的之一。但不能就此以偏盖全,而认为所有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唯一目的就是取得船舶所有权,对很多承租人而言,选择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一是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所满意的船舶,尤其是特种船或新船,二是可以免受巨大的资金压力,将租期定的长一些,这样能使分期等额支付的租金被接受,而且避免了船价波动,以及租金汇兑的风险,三是可以间接享受到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税收抵免。由于较长的租期,船舶在期末的残值其实并不为承租方看重,而且随着各国对船舶安全性的重视,船舶强制报废规定的出台,老龄船的优势已今不如昔,所以承租人所看重的只是船舶在一定期间的使用权,即通过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手段来得到自己选择和满意的船舶的使用权,这正是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二字的含义所在。

最能体现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这一手段来获得船舶使用权的,便是回租合同,亦称售后回租,是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简单说来就是,船公司首先将船舶卖于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租回使用,整个交易过程,只需一个融资租赁合同即可,很明显,交易过程中的卖方与承租人合二为一,出租方不必再与另外的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在回租合同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融资中介的功能表现的更为突出,船公司将船舶售与融资租赁公司,首先盘活了企业的流动资金,使经营更为顺畅,而后又将船舶租回,使其航运业务未受任何影响。而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船公司分期等额支付的租金,不仅可收回融资成本,还可获得可观的利润。这时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合同)完全成为船公司资本运营的工具。从更深一层的意义上来说,通过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这一债权手段,船舶所有权的地位被弱化了。

总之,对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既要从其融资的实质区别于具有传统财产租赁性质船舶光租合同,又要避免以偏盖全将其归为光租合同特殊形式的租购合同,而忽视其租赁意义所在。只有从融资、融物两方面去把握,才能对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这一海商合同有更深刻的理解。在实践当中,从主体上区分两类合同,虽非百分百的准确,但仍不失为一种简单易行的好方法。

❻ 船舶融资租赁这个行业怎么样

暴利!

❼ 关于港口的专题报告

以下有一篇关于港口报道请参考
港口的专题报告
港口转型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陈戌源表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下一阶段,要在枢纽港建设、洋山综合实验区建设、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邮轮产业、长三角港口合作等方面更加有所作为。他建议转变港口业务发展模式,从简单装卸向物流链服务转变。
全国人大代表、青岛港总裁常德传表示,转方式、调结构当务之急是要转变思想观念,彻底摆脱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的发展方式。要瞄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质量效益、亲情和谐的目标,建设新型的港口。
全国人大代表、天津港集团董事长于汝民表示,滨海新区区政府提出在2015年建成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物流中心,天津港将起到核心载体的作用,并建议在天津港东疆建设免税港。
[编者按]“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全国两会上最鲜明的主题。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目前很多港口都开始提出将“第四代港口建设”作为下阶段的转型目标。但编者认为,不是所有的第三代港口都有可能发展成为第四代港口,也不是所有第三代港口都有必要发展成为第四代港口。
低碳航运
《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毫不放松地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突出抓好工业、交通、建筑三大领域节能,继续推进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交通运输部副部长高宏峰表示,交通运输部将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准确把握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碳排放现状,研究提出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总体框架。
全国人大代表、营口港务集团总裁高宝玉提出,船舶靠港时的污水排放、港口的施工建设等也会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时下,需要“低碳”运营进驻港口。港口企业在发展“低碳经济”中有着重要责任,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优化码头功能布局;实施原生态建港;建设专业化码头;对散货码头等重要部位采取防污染措施;进行港区绿化;及时更新设备,进行“油改电”;改革装卸工艺,妥善进行污水处理等。港口发展低碳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编者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任务紧迫,而正在全球备受关注的低碳经济,到来的恰逢其时。航运被认为是最具碳效率的一种运输方式,发展低碳经济为我国航运产业结构调整,转变航运产业发展方式提供了一个重要抓手。低碳经济或将成为2010年航运市场新的增长点。我国航运业若是想在低碳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加快技术研发,提升产业核心技术能力,符合国际公约的低碳技术规范。
税费改革
全国人大代表、大连港集团总经理孙宏提出,港口建设费征收已经是几十年的政策了,但是现在对于港口建设发展,港口建设费能够起到的作用,正面的效应是越来越低,负面的影响越来越大。建议取消或改变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办法。
全国人大代表、长江航运集团总经理刘锡汉代表提出,长江航运企业应该在税收方面享受差异化的税收,他表示,能否实行以碳排放量为标准来实行税收的定价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总裁李绍德递交提案建议,参照航运发达国家的做法,对航运企业实行优惠税制,由目前的所得制向“吨税制”转变,取消或降低航运企业营业税,同时,对航运企业处置船舶的增值所得,适当减免税负;并对海员个人所得税予以减免,以提高我国航运业的国际竞争力。
[编者按]港口建设费是由国家征收的用于港口建设的一种费用。目前存在问题包括:随意缩小征收范围,擅自降低征收标准,擅自改变征收方式,外部监管比较薄弱等。究其原因如下:一是竞争激烈导致港口装卸费率形成机制发生变化,代收单位为确保自身利益,少征、不征港口建设费。二是港口建设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导致部分代收单位征收积极性不高。对现有的港口建设费进行改革已是迫在眉睫。编者认为,逐步分阶段地取消港建费,取而代之以税的形式来替代港建费已成为时代的必然。
从根本上强化本国远洋航运产业,最大化避免本国资产利益流失的吨税制目前是世界上60%的航运大国采取的征税方案,其中包括荷兰、英国、挪威、德国、印度、韩国、日本等,吨税制已成为国际船舶运输税制的一个标准。另外,多数航海国家对本国海员个人所得税实行了减免优惠政策,如瑞典、新加坡、菲律宾等国采取完全免征海员所得税。目前我国税制是以流转税为主的体制,大规模全面改革税制缺乏可操作性。但目前我国正在建设中的国际航运中心可以成为税制改革的平台和试点,通过制度创新,一方面为我国远洋运输企业改善经营环境,另一方面也可促进航运要素向建设中的国际航运中心聚集,还可以促进我国高端航运服务产业发展。
内河航运
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交通厅厅长马志武建议,在制定我国“十二五”规划时,应彰显内河航运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大力提速内河航运发展,以适应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
阎寿根、陈昆忠、周晓光、俞学文、方青5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将全国高等级航道网规划中,符合建设时序和条件的内河航运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十二五”建设规划,国家财政加大对内河航道及港口等设施的财政投入,并尽快出台内河航运发展指导意见,指导全国内河航运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原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局长金义华认为,发展内河航运,要学会弹钢琴,有的放矢,有主有次。把摊子铺得很大、广撒网,反而不利于发展。短期来讲,当前应从珠江水系和长江水系入手,这两大水系是内河水系的重点。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发展规划,研究相关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东联分公司装卸司机唐艳表示,发展内河航运,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土地资源、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有效缓解资源、环境的压力,是实现我国交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内河航运必须在‘两型’社会和整个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要发挥‘长板’效应。
全国政协委员、交通运输部安全总监刘功臣表示,我国内河航运资源丰富,目前运输船舶存在平均吨位小,船型杂乱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内河航运的竞争力,国家应尽快推进全国内河船型的标准化。
[编者按]《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和持久战,要以工业、交通、建筑为重点,大力推进节能,提高能源效率。内河航运具有运能大、占地少、能耗低、污染轻、成本低的优势,相比于铁路和高速公路,更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应将内河航运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给予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使科技成为内河航运发展的重要支撑,加快实现内河航运现代化。
船舶租赁
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递交提案建议,通过各部委的支持,推动我国飞机、船舶租赁业的发展,扩大我国的机队和船队,进而带动我国与飞机、船舶相关的制造、销售、融资、运输等整个产业链的发展。
[编者按]我国尚未建立一个完整的船舶租赁市场,各个参与者介入船舶租赁交易程度不同,无论是从知识、资金、经验都无法独自承担日益增长的船舶买造要求,可以说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几乎是一个空白。一方面是中国造船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另一方面则是船东企业身处高额债务而无法再次举债的困境。国内船舶租赁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
编者认为,大力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不是一件一蹴而就的事,未来在船舶融资租赁方面政府应积极推动健全航运和造船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有针对性地推广国外金融机构的评价模式,加快促进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构建,尽快出台有关细则,只有加强风险研究,制订并落实有关的产业政策,才能更好地促进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有助于航运业做大做强。
船员
对于现在我国船员的“弃水上陆”的现象,很好的反映出目前我国这一特殊职业人员对于自身职业没有得到很好的优越感。造成大量船员的流失,使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受到了制约。
全国政协委员、工人日报社原社长刘玉明提交议案建议,国家应尽早制定出台给予中国海员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全国人大代表、大连海事大学校长王祖温呼吁,应减免船员个人所得税,恢复船员职业的吸引力,从而为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注入人才动力。目前,国外像瑞典、新加坡、菲律宾等国完全免征船员个人所得税,英国、日本、荷兰等国则减征船员个人所得税。
全国政协委员、交通运输部安全总监刘功臣表示,海员劳务属于海洋“蓝色产业”,更是绿色产业,作为海运大国、海员大国,我国应进一步加快海员外派劳务发展,为扩大就业服务。建议一是减免海员个人收入所得税。
完善航运相关法规建设
代表们建议,国家要建立和完善内河水运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出台《航道法》,完善水运管理相关法规。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交通厅厅长董永安提出,要加快制定促进水运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依法保护内河水运资源,规范部门、地方和企业的行为;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交通厅厅长杨光成认为,内河航运发展中航道是中心,现有的国家法律体系中对航道的保护力度还很不够,航道、海事管理部门在依法行政时缺乏手段,力度不足,对航道的保护能力很差。建议国家尽快出台《航道法》,促使内河航道建设、管理、维护纳入国家法律保障体系中;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厅长马志武则建议,在《航道法》中,要通过法律规定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航道公益性基础设施的稳定投资渠道。还要制定《内河航运法》及《港口岸线管理保护条例》,建立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的体制机制,保护和利用好有限的水资源。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家海洋局局长孙志辉表示,鉴于目前中国海洋维权的严峻形势,必须加快《海洋基本法》立法制定进程,以立法形式加强高层协调,统一协调管理海洋事务,增强全民海洋意识,强化海上维权,体现有效管辖,切实维护中国主权和海洋权益。

❽ 船舶融资租赁的主要问题

1.融资租赁机构自身专业性不强
国内的大部分融资租赁机构缺乏既精通租赁又善于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与船舶相关专业机构的合作不密切。我国融资租赁机构目前的专业水平较低,与船舶经纪人、船级社等专业机构的合作又少,因而在进行船舶融资时,只能依据一般企业的贷款规则,不能针对航运、造船业的特点进行信用评估。
2.政策环境不完善
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壮大与政府的大力倡导和一系列优惠政策密不可分。而在我国,”在建船舶”的补贴、国债投资、造船基金等方面均有一定的政策空间,融资租赁的优势无法体现,直接影响了融资租赁合作对象的规模,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融资租赁的风险。
3.船舶融资租赁企业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从融资租赁企业自身来看,国内融资租赁机构自身实力普遍不强,中长期资金来源渠道不够通畅,融资方案较少。而船舶融资租赁业务项目的资金需要量大,一般需要二三年,长的要四五年,属干中长期性质的融资。所以目前从事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缺乏符合其业务特点的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4.融资租赁立法相对落后
我国融资租赁业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至今尚无专门的立法。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调整,尽管在《合同法》中有专章规定,但内容仅限于融资租赁交易方面的一般性规定,在租赁物的种类、租赁物的登记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涉及到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监管和促进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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