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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公司法职权

发布时间:2022-03-15 14:09:32

Ⅰ 若在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公司融资需要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时,是否二者皆可

看了一下公司法
股东会的权力: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批董事会报告
4、审批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可见,发行公司债券是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定的,而发行公司债券属于公司融资的一种形式,由此推出,如果公司融资在公司章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该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再看一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权力: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级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可见,董事会应该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因此,对于公司融资事项,应该由股东会做出决议

Ⅱ 公司法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人权力义务内容的规定:
1、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签署法律性文件资料;
2、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权利;
3、公司发行债券、股票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Ⅲ 94年公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两个增加:一是增加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的规定;二是增加支持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的规定。 关于增加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的规定 我国曾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的组成、职权等,在199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中分别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公司法》未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作出规定。 组建国有独资公司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在经营、财务等方面容易出现问题,特别是难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将《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的规定,移植到国有独资公司,又难以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要确保出资人到位”以及“健全和规范监事会制度”,“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的精神,并参考近年来我国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试行派出稽查特派员的经验,认为对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应作出规定。 为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过多次审议,将《公司法》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列席董事会”;“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等等。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意义主要有二: 第一,有利于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这是由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特点得以保证和体现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有四个特点: 1、素质高。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主要是外派的, 而不是内派(选)的,这就为组建高素质的监事会人才高地提供了选才空间上的法律保证。 2、力度大。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外派人员组成, 这就从体制上理顺了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人事组织关系和物质利益分配关系。在这种体制下,监事就能大胆地行使监督权,其监督力度就要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力度大得多。 3、基础好。因为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要当好职工的代理人, 就要认真听取全体职工对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的意见,进行监督就有良好的职工基础。 4、权力大。监事会除能行使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重要职权外,还可行使“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是因事(时)而增设的,这就加大了监事会的监督权。 第二,有利于扩大职工管理公司的民主权力。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并决定监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这就使国有独资公司中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力得到了扩大,凸显了国有独资公司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关于增设支持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的规定 去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提出:“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在做好准备的基础上,适当时候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党中央和国务院上述决定的精神实质,是要求我们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积极创造条件。然而,按照原《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行新股、申请上市,要受到出资构成、连续盈利业绩和股本总额的限制。而高新技术企业是以转化科技成果为主的,开业时间一般比较短,股本规模一般比较小,如果完全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处于创业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就难以通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融资门槛。在这种情况下,修改《公司法》有关条款,培育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资本市场,就成为当务之急。 为此,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多次审议,决定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样规定,对促进高新技术股份公司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对于鼓励科技人员以其科研成本出资入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了法律导向和法律保证。 第二,有利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筹集发展资金。目前,我国高新技术公司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公司多数设立时间比较短,创业期间盈利能力亦比较低,如按照原《公司法》规定,很多高新技术公司即使有很好的发展前景,也难以发行新股,通过证券市场筹集发展资金。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另行制订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目的是要适当放宽对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一放宽,筹集发展资金的环境就大为宽松,这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规定。 第三,有利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从我国目前的高新技术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其起步较晚,开业时的规模一般比较小,创业初期的盈利能力较低,因而要达到《公司法》关于股票申请上市条件是较为困难的。为支持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就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条件另行规定,使这类公司股票的上市条件适当低于其它公司,且其上市交易的股票在现有的证券交易所内单独组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这就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促进高新技术股份公司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条件。

Ⅳ 公司法中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法律分析:公司法中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规划企业财务战略。预先做好投融资、成本控制的准备,为企业高层决策提供后续资金保障,确保企业的战略决策能够顺利实施。

2.健全企业财务制度。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是衡量一家企业是否规范,也是衡量财务总监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3.建立预算检查制度。财务预算包括收入和支出预算。

4.审核分析财务报告。

5.控制成本筹划税收。

6.调配企业营运资金。

7.参与投资融资决策。

8.协调内外财务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Ⅳ 企业融资是要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

由股东会决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融资公司法职权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Ⅵ 中国公司法下财务负责人职责是什么

公司法财务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是:
1、规划企业财务战略;
2、健全企业财务制度;
3、建立预算检查制度;
4、审核分析财务报告;
5、控制成本筹划税收;
6、调配企业营运资金;
7、参与投资融资决策;
8、协调内外财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Ⅶ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行使哪些职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行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7)融资公司法职权扩展阅读: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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