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发展历史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参版与者共同权的自律组织,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协会单位会员将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经过10年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已成为一个以合格机构投资者为主要参与者,以一对一询价为主要交易方式,囊括债券、拆借、票据、黄金、外汇等子市场在内的多板块、有层次的市场体系,市场规模稳步增长。据介绍,从国外银行间市场发展经验看,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日本证券交易商协会、韩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等自律组织在推动市场创新和发展、规范市场行为、维护行业利益、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所在国金融市场管理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② ABS,MBS,ABN,PPN是什么,能分别解释一下吗
ABS (Asset Backed Securities)叫资产支持证券,狭义的ABS通常是指将银行贷款、企业应收账款等有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打包成资产池后向投资者发行债券的一种融资工具。
MBS(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叫房屋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本质跟ABS一样,只是基础资产(underlying assets)是住房或者商业地产的抵押贷款。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7成以上是MBS产品。
ABN(Asset Backed Medium-term Notes)(非公开定向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本质跟ABS一样,只是是非公开定向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期限相对较短。国内已有发行。
PPN(Private Publication Notes)是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定向特定机构投资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其实就是协议约定的融资协议),流通也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的机构投资者间。国内已有发行。
资产支持证券是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其支付基本来源于支持证券的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项下的资产通常是金融资产,如贷款或信用#应收款,根据它们的条款规定,支付是有规律的。
资产证券化支付本金的时间常依赖于涉及资产本金回收的时间,这种本金回收的时间和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本金支付时间的固有的不可预见性,是资产支持证券区别于其他债券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固定收益证券当中的主要一种。可以用作资产支持证券抵押品的资产分为两类:现存的资产或应收款,将来发生的资产或应收款。前者称为“现有资产的证券化”,后者称为“将来现金流的证券化”。
③ 请问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网站上PPN的英文全称是什么,中文名应该是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或者定向工具,谢谢
Private Placement Note
④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重大事记
2006年7月21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信证券股份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等单位在北京召开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起筹备会议,会议决定发起筹建协会。银行间市场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与会指导。2006年8月初,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等6家机构作为发起单位代表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筹备成立协会的申请。
2006年8月中旬,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协会发起筹备。
2006年8月下旬,6家发起单位代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提出了筹备成立协会的申请。
2007年6月上旬,在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委意见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协会筹备成立。
2007年6月下旬,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协会筹备组成立,时文朝同志任组长。筹备组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外汇交易中心、中央结算公司等7家单位指派的12名同志组成。协会筹备工作启动。
2007年7~8月,协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了两次座谈会和两次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通报协会筹备工作进展情况,就协会章程、协会职能、财务预算原则、会费标准、协会负责人提名、理事和监事提名等问题广泛听取了市场成员意见。
2007年8月8日,经筹备组提名、主要市场成员酝酿沟通所产生的152名会员代表所组成的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共有147个会员代表参加了该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协会章程和会费标准,选举产生了协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同日,协会召开了第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产生了协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协会负责人。
会员代表大会成功召开后,协会筹备组将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协会成立登记。2007年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协会向民政部报请成立登记。 协会筹备组按照有关要求向民政部提出协会成立登记申请。2007年8月24日,民政部批准协会成立登记。
2007年9月3日,协会成立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顺利召开,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行长助理马德伦出席成立大会,协会李礼辉会长陪同周小川行长为协会成立揭牌。
2007年10月11日,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协会主要内部规章制度及协会专业委员会设置方案和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2007年10月12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要求,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7年版)》文本。
⑤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业协会的区别
银行间:02至08开头,6位数。特别国债07开头,7位数。
交易所上海是0开头,6位数。见参考资料。
交易所甚至是1开头,6位数。
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涉及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规定包括: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协会第一届领导班子名单
会 长:中国银行行长 李礼辉
监事长:交通银行行长 李军
副会长:中国工商银行行长 杨凯生
副会长:中国农业银行行长 项俊波
副会长:中国建设银行行长 张建国
副会长: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 高坚
副会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 穆怀朋
副会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 杨超
副会长:中信证券股份公司董事长 王东明
副会长: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黄永达
副会长:外汇交易中心总裁 谢多
副会长: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 吕世蕴
副会长:上海黄金交易所理事长 沈祥荣
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时文朝
⑦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由哪些机构组成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参与者共同的自律组织,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
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协会单位会员将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⑧ 2012年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新规
外部评估AA(含)及以上的企业短期融资券额度可与其他公开发行的中长期债券品种(包括中期票据丶企业债丶公司债)分开计算,即短期融资券可发行净资产的40%,中长期债券(包括中期票据丶企业债丶公司债)合计可发行净资产的40%。
⑨ 交易商协会-供应链ABN:可直接申报,储架什么意思
摘要 储架发行可“一次申报,多期发行”,通过灵活选择每期发行时间和发行规模,核心企业合理安排融资节奏,可最大程度降低资金成本,从而优化财务报表。
⑩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承销商名单
分别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拓展资料】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必须由金融机构承销,不一定由银行承销,可以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主承销商应当组织承销团。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办法,2008年3月14日第五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的证券。并同意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应当遵循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登记。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应当在中央政府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委托和结算。
第六条全国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主承销商应当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当由在中国注册的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并具有债券评级资格。
第十条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的规定履行义务。条款和协议。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对其负责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及相关利率应当市场化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通过欺诈、市场操纵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当自行判断并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经销商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控,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的交易情况,并提交交易商协会。
第十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对债务融资工具的登记、托管和结算进行日常监控,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兑现情况,并报交易商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