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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投融资的主要改革包括

发布时间:2022-03-20 09:13:20

1. 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意义

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交通运输,机场,港口,桥梁,通讯,水利及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电设施和提供无形产品或服务于科教文卫等部门所需的固定资产,它是一切企业,单位和居民生产经营工作和生活的共同的物质基础,是城市主体设施正常运行的保证,既是物质生产的重要条件也是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条件。
重要性一
基础设施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必备条件,抓好了可以为发展积蓄能量、增添后劲,而建设滞后则可能成为制约发展的瓶颈。
重要性二
经济起飞离不开基础设施建设的助推。沿海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和某些区域开发的成功,一条共同的经验就是通过率先启动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为经济高速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经过这些年的超常规发展,中国的基础设施面貌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促进了全国经济社会的快速持续增长。然而,由于过去基础薄弱和历史欠账多,中国基础设施的某些瓶颈制约因素仍未消除。在新的起点上推进新跨越,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显得更加紧迫。
重要性三
承认差距,必须有所作为;面对机遇,唯有主动出击。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深入实施,国家将启动一系列重大建设项目,这是中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历史性机遇。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敏锐的视角和抢抓的意识,超前谋划,主动出击,积极作为。全国要形成一盘棋,做到部门联动、上下互动,积极搞好政策对接和项目衔接,牢牢抓住关键环节,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再上新台阶。
重要性四
要集中力量抓好重点项目建设。重点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的带动和支撑作用,基础设施建设须有大手笔和大动作。与城市相比,农村基础设施尤其薄弱。要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紧紧围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将政府基本建设的增量主要用于农业和农村,逐步把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转向农村,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特别是要加强支撑现代农业的基础建设,抓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改造通乡通村公路,加快发展农村清洁能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重要性五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仍是一道难题。观念决定“钱”途,改革才有出路。当务之急是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打破基础设施领域的垄断行为,采取BOT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基础设施领域,建立和完善政府推动与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多元化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系。

2. 我国工厂基础设施产业投融资体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公共产权它追求的利润欲望要较私有产权低,因此一样多的钱,它所完成的工程量会少,但质量普遍比私有产权要高,私有产权的工作速度很快。而且数典型的捞完就走类型!目前私人投资者功利性很高,盲目性大,跟风现象比较严重!且资金的稳定性不高,但是数量上可能会大!

3. 基础设施投融资包括

● 石油、煤炭、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动力项目
●铁路、公路、航空、水运、道桥、隧道、港口等交通运输项目
● 水库、大坝、污水处理、空气净化等环保水利项目
●电信、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

4.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的融资渠道有哪些

虽然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总体而言,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的这些问题仍然存在,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具体来说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进行体制创新,积极推动城市基础设施产业走向市场
1.政企分开,消除行政垄断。首先,尽快分离存在于某些国有企业中的行政性职能,比如行业规划、结构调整、整顿市场秩序及技术监督等,将其移交给政府部门或中介机构;其次,使国有企业通过引进国内民间资本或外资,实现产权多元化,将国有独资的特殊经济组织改造成为公平竞争的企业法人。
2.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在非自然垄断业务领域允许多种类型的企业进入。分离城市基础设施的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对二者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自然垄断业务,实行专营权授予制,并实行第三方准入及对服务价格实行严格监管;对非自然垄断业务,要尽可能地放开市场准入,允许一切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进入,并通过实施公平的市场准入条件,使新进入的企业可以与原有企业开展竞争。政府可以通过对企业提供经济利益补偿、给予适当特许权利、控制关键服务的价格审核权及取消经营资格等手段,加强政府在维护社会公众权益方面的能力。
3.建立合理的服务价格机制,使投资者能够取得应有的回报。城市基础设施服务价格制定的原则是:①受益付费原则,即谁受益谁付费;②补偿成本原则,即使企业运营的合理成本得到相应的补偿;③分散决策原则,即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由当地自主决策;④循序渐进原则,即结合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分步实施;⑤统筹兼顾原则,即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对自然垄断业务,应建立有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三方参加的价格协调机制,制定出各方都能接受的价格。对非自然垄断业务,逐步放开其价格,由市场决定价格。此外,还要理顺价格关系,完善价格体系。
二、开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其他资金来源
1.推行城市土地储备制度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一种使土地资源由低效利用转为高效利用的管理制度。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土地使用存在着无偿调拨、无限期占用及无流动性等问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全面推行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则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发挥城市土地资源的作用。
2.发行市政债券
20世纪90年代中期,为了防止地方政府出现债务危机,中央政府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致使这种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的投融资方式不能发挥作用。发行市政债券具有一定的优势,除能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外,还能体现出一定的社会公平性。因为城市基础设施一般建设周期较长,如果仅仅依靠税收,那么全部负担只能由这一时期的纳税人承受,而采取举债并使债务在受益期分摊的做法,可将负担分散到受益的后几代人之中。
3.利用各类贷款
在我国现阶段,可以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贷款种类很多,比如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及外国政府贷款等。政策性银行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是将国内过剩的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重要手段,其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资金供给金额非常庞大,其支持力度远远超过财政,为城市基础设施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
4.引入民间资本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引入民间资本的途径很多,比如发行股票、特许权经营、经营权转让、资产证券化和公私合作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引入民间资本,不仅可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且还可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效率。民间资本由于产权相对清晰,且承担投资风险,其建设效率应当高于政府资本。同时,民间资本带来了竞争机制,打破了国有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可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效率。

5. 国发2015年 60号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服务国家生产力布局,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二)基本原则。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二、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
(三)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森林经营和采伐管理制度,开展森林科学经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定林权承包关系,放活林地经营权,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鼓励荒山荒地造林和退耕还林林地林权依法流转。减免林权流转税费,有效降低流转成本。
(四)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在严格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林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
(五)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制度。
(六)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加快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加快在国内试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探索森林碳汇交易,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碳配额交易,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利益,有效促进环保和节能减排。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七)培育农业、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社会资本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
(八)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政府可对工程建设投资、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并落实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设施、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九)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允许各地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
(十)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促进农业节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推行两部制水利工程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四、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十一)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
(十二)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十三)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基础、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县城和重点镇推行试点,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加快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
五、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资机制
(十五)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用好铁路发展基金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扩大基金规模。充分利用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按照市场化方向,不断完善铁路运价形成机制。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按照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保障投资者权益,推进蒙西至华中、长春至西巴彦花铁路等引进民间资本的示范项目实施。鼓励按照“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车辆段上盖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十六)完善公路投融资模式。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措建设和维护资金。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发展“航电结合”等投融资模式,按相关政策给予投资补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航电枢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港口、内河航运设施等。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盈利状况较好的枢纽机场、干线机场以及机场配套服务设施等投资建设,拓宽机场建设资金来源。
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
(十八)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业主招标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常规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在确保具备核电控股资质主体承担核安全责任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核电项目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核电设备研制和核电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风光电、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和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进入清洁高效煤电项目建设、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领域。
(十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网建设。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跨区输电通道、区域主干电网完善工程和大中城市配电网工程。将海南联网Ⅱ回线路和滇西北送广东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等项目作为试点,引入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储能装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二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等参股建设油气管网主干线、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控股建设油气管网支线、原油和成品油商业储备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铁路运煤干线和煤炭储配体系建设。国家规划确定的石化基地炼化一体化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
(二十一)理顺能源价格机制。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2015年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逐步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气源价格,落实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政策。尽快出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政策。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调整煤层气发电、余热余压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冷、热、电价格市场化。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研究建立流域梯级效益补偿机制,适时调整完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
七、推进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十二)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尽快修订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研究出台具体试点办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大力发展宽带用户。推进民营企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促进业务创新发展。
(二十三)吸引民间资本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引入民间战略投资者。推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民间资本,实现混合所有制发展。
(二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民用遥感卫星数据政策,加强政府采购服务,鼓励民间资本研制、发射和运营商业遥感卫星,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卫星导航地面应用系统建设。
八、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
(二十五)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积极推进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立医院资源丰富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事业单位改制,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
(二十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尽快出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各级政府逐步扩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等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二十七)完善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落实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八)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教育、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九、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二十九)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政策引导,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财政补贴制度,切实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健全PPP模式的法规体系,保障项目顺利运行。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三十)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尽快发布标准合同范本,对PPP项目的业主选择、价格管理、回报方式、服务标准、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合作关系。平衡好社会公众与投资者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又要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十一)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政府和投资者应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三十二)健全退出机制。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项目合作结束后,政府应组织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
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三)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四)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抓紧制定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安排行为。
十一、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三十五)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十六)推进农业金融改革。探索采取信用担保和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以及互助信用、农业保险等方式,增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农林业企业的贷款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三十七)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努力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中西部铁路和公路、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三十八)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十九)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推动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发行债券,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快重点领域建设,同时要加强宣传解读,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指导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重点政策措施文件分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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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2014年11月16日

6. 政府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一、直接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以地方政府为融资主体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具体表现为:

1、财政资本金投入而获得的股权收益。

2、由财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带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投入。

3、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外政府债券。

4、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金融机构贷款。

5、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国政府的贷款。

6、外国政府援助赠款。

二、间接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和资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大规模融资。具体表现为:

1、政府授权一些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投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财政实施担保并进行贴息。

2、政府授权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实施担保并承担债券利息。

三、项目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利用政府各种特定资源,为达到政府特定目的,采用各种市场手段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具体表现为:

1、利用土地级差效应,获得土地出让金。

2、由企业进行建设经营政府授权的特别项目,到期转让给政府的BOT方式。

3、政府将业已建成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转让给企业,经过一段时间运营后,企业再无偿转让给政府的TOT方式。

4、由企业建设经由政府授予的特别项目,财政给予补贴,到期转让给政府的BOST方式。

5、政府把具有商机的盈利项目和公益性非盈利性项目“捆绑”在一起,企业通过比较利益,进行自行开发和还款的项目。

6、由政府授权一些大型国有公司,对特别项目实施融资租赁。

四、非项目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运用资产动作手段吸引社会各类资金的融资方式。具体表现为:

1、通过有关投资信托公司,采用集合信托方式向社会投资者筹资,获得的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对一些公用事业企业进行包装上市,由这些企业从资本市场筹资的方式。

3、政府出让部分公用事业股权而获得的用于该项目或其他项目的建设和改造资金。

(6)基础设施投融资的主要改革包括扩展阅读:

政府融资的作用: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可以较有效地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增长

一方面,政府利用其信用平台,提高政府资源的整合和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在竞争日趋激烈和贷款风险较大的背景下,银行也愿意贷款给具有政府背景的投融资平台公司,以降低金融风险。

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长率之所以保持较高水平,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功不可没。由于中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产业要转型升级。

中、西部渴望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投融资平台公司对交通和城建的巨量资金投入,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的产业转移,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均衡发展。

2、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大加快了城镇化进程

投融资平台公司所筹集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以肯定地说,没有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就没有这些年来中国城市面貌的日新月异。

城镇化的大发展,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长期坚实的基础,为工业化创造了需求源泉,也为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拓展了空间。

3、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促进了民生改善

依托投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筹集了大量的资金,其中的相当部分投入了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一部分资金投入了公立医院设施、教育基础设施、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还有一部分资金投入了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垃圾焚烧厂(填埋场)、水环境治理工程建设等。这些项目的建设和投入使用,有效地改善了民生,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欢迎。

4、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还有利于拉动民间投资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政府性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可以通过发行信托资金计划和公司债券、联合投资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进入。

充分发挥民间资本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的作用,实现短期政策调控与利用民间资本长期机制的较好结合。

7. 投融资体制的三个阶段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经历“目标探索”、“框架构建”、“体制完善”三个阶段,取得重大成就,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8. 基础设施建设的体制改革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框架下,中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央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法规和政策。包括强调公用设施建设是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能,从工商业利润中提取城市建设维护税,新建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部分用于城市建设等等。以桥梁道路征收通过费为开端,施行“贷款建设、收费还贷”的基础设施建设模式,
开辟了城市综合开发的道路。20世纪90年代开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市场化改革步伐加快,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放宽了基础设施使用的收费限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必须依据《公司法》成立项目法人,投资收益和风险市场化,对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对外资进入城市基础设施领域进行了规定。2001年开始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按照中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做出的承诺,电信、燃气、热力、给排水等领域对外资开放,特许经营制度成为城市基础设施经营和管理的主要形式。
城市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制度是指在市政公用行业中,由政府授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对某项基础设施的使用和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即特许经营权。政府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政府与获得特许权的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中国现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已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公共交通等行业,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制。
①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对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主体。
②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经营。采取公开向社会招标的形式选择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企业的经营单位,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
③通过招标发包方式选择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日常养护作业单位或承包单位。实施以城市道路为载体的道路养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综合承包制度。
城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工作,各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的具体管理,承担授权方相关权力和责任。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由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从管行业转变为管市场,从对企业负责转变为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和建设计划;制定市场规则,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对进入企业的资格和市场行为、产品和服务质量、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对市场行为不规范、产品和服务质量不达标和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 为了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近几年中国各城市实施了公有公营、私有私营、公有私营、用户和社区自助模式等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其中公有私营又分为两种主要形式即BOT方式和TOT方式。
①BOT模式。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的缩写。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家发改委对BOT的定义略有差别。在此选取比较通行的定义:政府(中央或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权项目发起人(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法人国企)联合其他公司或股东为某个项目(主要是自然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项目)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在规定的特许期内向该项目(产品/服务)的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回收项目的投资(还本付息)、经营和维护等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一般免费)移交给政府。在国际融资领域BOT不仅仅包含了建设、运营和移交的过程,更主要的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
BOT项目融资的优点,一是有利于分散和转移项目风险,降低项目所在地政府的债务风险。二是有利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减少政府财政负担。三是可以借鉴外来先进的技术和项目管理经验。四是有利于提高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使用效率。BOT项目具有系统外风险和系统风险。系统外风险主要包括:不可抗力风险、国有化风险、政府越权干预风险、违约风险、公共政策及法律变化风险、金融风险等。系统风险又称可控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竞争性风险、建设工程风险(完工风险)、运营维护风险和环境风险。
②TOT模式。TOT(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转让-经营-转让,是指通过转让出售现有投产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从而获得资金建设新项目的一种融资方式。具体来说,就是指把已经投产运行的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移交给受让方经营,以项目在该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为标的,一次性地从受让方融得资金,用于建设新的项目;受让方经营期满后,再把项目移交回来。中国山东的烟台至威海高速公路、上海南浦大桥、杨浦大桥及过江隧道均成功实施了TOT融资方式。
TOT方式的优势,一是融资方式只涉及已建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权的转让,不存在产权、股权的让渡,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和纠纷。回避了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保证了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控制权,使得问题尽量简单化。二是减少政府财政压力,促进投资体制的转变。三是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新建基础设施筹集资金,提高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效率,提高项目产品质量。四是风险小,项目引资成功率高。五是项目成本和项目产品价格相对较低。六是受体制因素制约较少,方便外资和国内民营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国企投资。
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为中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广阔的资金平台,投融资主体实现多元化,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奠定了基础。

9. 如何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地方财政紧张、基建压力大的背景下,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的钱从何而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正式颁布。《意见》中明确提出,在政府投入基础之上,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运营机
制改革,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可
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
题的决定》中也提出,“推进城市建设管理创新”,要求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允许社会
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
在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城市基础建设的道路上,一些外地城市已经走得很远。北京市发改委近期表示,将引进社会资本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轨道交通、城市道路、
综合交通枢纽、污水处理、固废处置和镇域供热等 6个领域成为试点,拟推出126个项目,引进社会资本
1300亿元。武汉市也出台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鼓励民资参与公路、桥梁、隧道、
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建设。民间资本具有逐利的本性,所以如何使用好这些资本特别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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