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提示:一、关联方包括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关联关系的含义
(一) 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一定比例的
(二) 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者持有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的
(三) 企业与另一方有资金借贷方面的关系的
(四) 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另一方有密切联系的
(五)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购销、生产技术等,与另一方有密切联系的
(六) 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第一百一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⑵ 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时,哪些定价方式可以被税务部门认可
1、可比不受控制定价法。该法要求母公司将产品销售给子公司的价格应与同种货物由独立的买卖双方交易时的价格相一致,并将交易所得同与其经营活动相类似的独立企业的获利相比较,得出可比利润的上下限。
2、转售定价法。此法将从事交易的母、子公司视为相互独立的供销双方,它要求供应方的转移价格相当于销售方转售给第三方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合理的销售毛利是指转售者获得的毛利要与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毛利相一致。
3、成本加成定价法。此法是在生产者或销售商的实际成本上加毛利来确定转移价格的方法,毛利的确定须参照执行同种职能的独立公司所享有的毛利水平。当无法取得可比价格或无法取得可参照信息时,税务部门将利用“利润分配法”来评估转移价格。
(2)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融资扩展阅读
关联方转移定价主要有以下目的:
1、减轻税负
利用关联方转移定价避税,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
2、调节利润以树立新建公司在当时的形象
关联企业间的母公司为使其控股的新建公司占有市场,往往通过低价向新建公司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或劳务,而高价购买其产品的做法,提高新建公司的利润率和竞争力,使其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以低廉的价格通过关联交易将优质资产转移到上市公司,以增强上市公司的获利能力,改善其财务状况。
3、谋取私利
将企业资产和利润转移到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家属所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从而达到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目的。
4、出于证券市场的压力,粉饰会计报表,蒙骗会计报表使用者
通过转让定价,可使与其有关的上市公司利润虚增,蒙蔽投资人,使投资人高估其获利能力和经营状况。
5、转移资金
许多国家在国内资金和外汇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大都采取一些限制资金转移的措施,此时,跨国公司往往通过转移定价以高价向处于该国的子公司发运货物或提供劳务等方法,实现资金的转移。国内企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也经常为了转移资金而以非公允价格进行交易。
6、规避风险
跨国公司通过转移价格,可将利润转出,以躲避东道国政治风险,降低预期的外汇风险,减少通货膨胀损失。对于国内企业而言,通过关联交方易转移定价可实现产业结构转移与优化。
7、基于内部考核与激励的转移定价
现代责任会计中为了考核各个利润中心的业绩,往往通过制定内部转移定价,来考核各中心的盈利能力。
⑶ 什么是关联企业业务往来
关联业务往来是指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经济业务事项。关联关系是指具有关系之一的企业或者个人。
关联企业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有下列之一关系的: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委派的。
(3)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融资扩展阅读
其中,关联关系是指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关联业务往来
⑷ 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 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 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调整的原则是:
(1)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或者费用;
(2) 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⑸ 怎样处理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企业所得税
(1)关联企业的含义。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③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2)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计价原则。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此处所说的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企业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3)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方法,因关联企业间业务类型及其内容不同而有所不同。
①有形资产购销业务。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与其和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
·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对关联企业的买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购进类似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中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
·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将关联企业中卖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
·按其他合理的方法:在上述三种调整方法均不适用的情况下,可采用其他的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②融通资金。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③劳务费用。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④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以租赁等形式提供有形财产的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费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采用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按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有形财产所收取或支付的正常费用调整。
·提供方向他人承租后转租给使用方收取的使用费(租金),可按提供方实际支付租赁费或使用费加上提供方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利润,作为正常使用费认定。
·根据租赁费的构成要素,可以采用财产的折旧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作为正常使用费,据以进行调整。
⑤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无形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提供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费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⑹ 如何处理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请按照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说明填报,注意对话框,没有关联业务,选择否。
1、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可以与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分开保存,但在其录入结束并进行数据保存时应给出提示“企业若存在与关联方业务往来、境外投资或对外支付款项等事项的,请按税法规定填报关联交易报告表”;
2、在从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模块转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模块时,增加提示对话框:
对话框1:“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是/否)?如果选择“是”,则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一至表七内容;选择“否”,则不填后面的相关报表。”在弹出上述对话框的同时,提示以下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105条:企业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话框2:“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是/否)”? 如果选择“是”,则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八内容;选择“否”,则不填。”
对话框3:“存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是/否)”?如果选择“是”,则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九内容;选择“否”,则不填。”
3、提供“标签页”方式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在表三至表八所涉及到的关联方名称均由表一《关联关系表》控制,不再需要手工添加,均可根据本企业的表一内容自动带出(结合模糊筛选功能以快速定位)。
5、所有报表应满足录入、修改、保存、多格式输出、打印、填报说明查询等功能。
6、系统应在给出所得税年度申报“申报成功”信息提示或申报开票扣款前,要对申报表的完整性进行数据检验,按本说明“第三点”的业务要求对关联交易报告表进行完整性检验。
7、对于需要录入附表一至附表七的,由于附表一、附表二与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存在包涵与勾稽关系,为此要求申报系统对填报顺序设置监控,即填写《企业年度关联往来业务报告表》时,要先打开附表一、待其录入完成且保存后,再录入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待其入完成且保存后,有关数据自动导入附表二,最后填写附表二的“其他”行次。附表二中自动导入的数据以及按表内关系计算得出的数据不允许修改,附表三至附表七中按表内关系计算得出的数据不允许修改,其余项目可手工录入。
8、表体中标“——”的栏目灰化,不得填报。
⑺ 关于关联公司之间的往来核算
种往来款项,在账务上作为其他应收应付款处理、出借方、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借入方、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然后使用、借:相关科目、贷:银行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拓展资料:
1.首先单位往来核算是一个经济学术语。单位往来核算是指企业和其他企业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包括客户往来和供应商往来。单位往来辅助账是为了核算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外部企业发生的往来经济业务,进行客户和供应商往来款项的发生与清欠管理工作。而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等则是处理单位往来业务的科目。采用单位往来核算可以查询与各客户和供应商往来款项的总账、明细账,还可生成催款单、对账单以及账龄分析报告等。
2.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于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往往借助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质上的控制而形成。在中国,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关联企业这种企业之间的联合已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日趋重要的经济现象;另一方面,它却是一种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了解的法律现象。
⑻ 关联公司之间资金往来合法吗
【法律分析】
关联公司之间借款一般是合法的.
关联公司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以下情形借款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借款合同;出借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借贷行为。
关联公司之前资金往来要注意税务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⑼ 什么是关联企业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在税收上如何处理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