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融资信托 > 再融资新规减持新规

再融资新规减持新规

发布时间:2022-03-22 01:57:34

Ⅰ IPO 存量发行制度

股发行关键字:定向增发 存量发行 IPO 新老划断
(文章来源:股市马经 )

定向增发

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也叫定向增发,实际上就是海外常见的私募。

存量发行

中国股市一直以增量发行的方式为主,境外市场一般推行“存量发行”。前者是已发行股票的公司经一定时期后为扩充股本而发新股;后者指股份公司不增发新股,仅将原有的老股东的股份再卖给市场投资人。

增量发行又分有偿无偿两种类型,有偿主要包括配股和向社会增发;无偿即为送股。

IPO

IPO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缩写。首次公开招股是指一家

企业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一般地,一旦IPO完成后,该公司就可申请到证交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新老划断

自2004年6月至今,中国股市首发(IPO)与增发均偃旗息鼓,首要原因是为保证股改顺利平稳。据中证报1月初的统计,深市股改公司总市值已达4148.9亿,占深市总市值比例的42.55%。此前权威人士表示,股改公司和市值双过半是股改成功的重要标志,也是重启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之一。据此,业内认为,“新老划断”或已为期不远。

新老划断即划定一个时间点,此时间点后,首次公开发行公司的股票不再区分上市流通和暂不流通的股份。

知识链接:5、什么是增发?定向增发?

[1]上市公司的增发,配股,发债等~~都属于再融资概念的范畴.
[2]增发:是指上市公司为了再融资而再次发行股票的行为.
[3]定向增发:是增发的一种形式.是指上市公司在增发股票时,其发行的对象是特定的投资者(不是有钱就能买).
[4]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总是在股票价值与市场价格相当或被市场价格高估时,实施增发计划;而在股票价值被市场价格低估时实施回购计划.这才是遵循价值规律、符合市场经济逻辑的合理增发行为。因为在市场价格低于股票价值时实施增发,对公司原有股东无异于是一次盘剥,当然对二级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投资信心都是一种伤害。

Ⅱ 证监会定向增发新规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2020年证券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中,规定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35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市价均价的80%;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18个月内)不得转让;募集资金使用应满足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规定;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除了这些规定外,没有其他条件,这就是说,非公开发行并无盈利要求,即使是亏损企业也可申请发行。
应答时间:2021-01-2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Ⅲ 减持新规实施半年效果如何

博时基金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欧阳凡表示,短期来看,减持新规对二级市场解禁压力有所缓解,风险偏好正逐步提升。中期来看,市场趋势因素未发生变化,震荡市中个股表现或将出现分化。实业经营能力将成为市场衡量个股价值的基本出发点,行业前景好、公司治理能力强、有内生增长能力的上市公司将获资金青睐。长期来看,监管政策的规范有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估值回归理性,推动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星石投资总经理杨玲认为,从长期看,新规极大地限制了大股东和特定股东在二级市场的减持能力,延续了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监管导向,利好基本面良好、有业绩支撑的大消费和蓝筹股。同时有业绩支撑的成长股经历过前期市场波动后可能出现反弹。此外,规范“断崖式”集中减持,有助于维护二级市场平稳交易,防止过度投机,防范金融风险。

套现的少了。

Ⅳ 面对5.27减持新规,应该怎么做

第一,大股东、董监高等作出增持和减持的决定,多是根据股票的真实价值,因此,减持本身并不是市场下跌的理由。整体而言,市场净减持规模和股价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关系,即股价高时净减持较多,反之亦然。因此,近两月市场明显调整,大股东、董监高等的增减持整体基本平衡,因此,大股东和董监高等减持并不是近期市场下跌的直接原因。

第二,堵掉了2016年1月8日实施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部分漏洞。是整个证券监管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对整个证券市场是长期利好。

第三,从2017年的2月18日再融资新规,到本次减持新规,证监会从各个方面对定增市场做了规范,对于过去利用定增套利,频繁进行资本运作的机构和行为实施了规范。监管机制的的不断完善,约束了“忽悠式”重组,追求“套利”定增等不合理的行为,平衡了原来过于有利于机构和大股东的市场生态。从另外一方面,对于主要依靠内生增长,经营稳健,规范进行资本运作的上市公司来说,将会更加受到资金青睐,进一步带来投资风气的改善。

第四,减持新规从客观上有助于缓解市场对于解禁高峰来临后减持的担忧,短期内可能会有利于市场。但是,减持新规只是减缓减持的节奏,并没有约束减持的总规模。

第五,减持新规削弱了大股东持股的流动性,对于股权质押来说,现有股权质押的风险加大,股权质押可能面临重新定价,有可能增加大股东质押的成本。对于已经进入质押的股份来说,不排除需要重新增加质押物等措施。

第六,对于一级市场来说,减持新规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减持的时间成本,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一级市场PE参与的积极性,一级市场的股权可能面临一定的估值压力。同时,现有的定增和PE产品面临流动性风险增加。

www.caijing365.com

Ⅳ A股再融资新规利好大唐电信吗

A股再融资新规有利于大唐电信,大唐电信如需资金可以增发股票可以等措资金,也可以扩容股本解决企业资金不足。

Ⅵ 证券法第13条与第11条的区别

元年指南 l 图文详解新《证券法》,附新旧条款全对比
元年金服
元年金服
2020年03月08日
《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经20年,其间,历经了2004年、2013年、2014年3次修正(只修改了少量条款和文字)和2005年第1次修订(大幅度修改),该次修订奠定了适用至今的现行《证券法》框架。此次修改是第2次修订,修订后的《证券法》条文226条,比2005年版《证券法》的240条少14条,增加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两章,修改变动的条文在100条以上,为历史上第二次大幅度修改。

此轮《证券法》修订,正值中国经济改革进入“深水区”。供给侧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当前经济改革的目标,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则是中央既定的政策手段。《证券法》作为规制直接融资的根本法律,担负着保护投资者、便利企业融资的重任。全面推行注册制,应当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手段。按照中国证监会前主席肖钢的说法:“党中央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重视资本市场!”

材料整理丨 元年金服(微信公众号)

全文5276字,预计阅读时间14分钟

元年指南 l 图文详解新《证券法》,附新旧条款全对比
目录:

1、新证券法究竟“新”在何处?

2、注册制作为亮点之一,迎来全面推进新周期,市场究竟如何变化?

3、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何?

4、投资者保护制度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新证券法有关投资者保护的新规定有哪些?

5、新证券法对于市场影响几何?

新证券法新在何处?

新证券法的修订工作可谓经年累月,自2015年4月启动,共经历四次审议,历时4年半之久。原证券法一共240条,这次共修改166条、删除24条、新增24条,作了较大调整完善。

元年指南 l 图文详解新《证券法》,附新旧条款全对比
元年指南 l 图文详解新《证券法》,附新旧条款全对比
元年指南 l 图文详解新《证券法》,附新旧条款全对比
如需获取完整新旧证券法对比添加元年金服官网微信:YuanNianJinFu

新《证券法》究竟新在哪里?将给资本市场带来哪些新气象?十大亮点迅速get:

1、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新《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制度作了系统修改完善,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方向与决心,同时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让注册制改革有法可依,行稳致远。

2、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呼应资本市场的要求,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等。

新《证券法》加大对责任人处罚力度,提高罚款倍数、罚款金额,以“欺诈发行”为例,修订前的处罚金额是募集资金的5%,而修订后则是募集资金的一倍;再举个“虚假陈述”的例子,修订前顶格处罚是60万,修订后则是1000万!让不少股民朋友大呼快哉。

3、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这是新《证券法》新增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现了很多中国国情的投资者保护亮点。比如说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建立上市公司股份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还探索设立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4、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新《证券法》还新增了信息披露专章,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等等。

5、完善证券交易制度

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等。

6、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

取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方式,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等。

以深交所为例,根据新《证券法》对现行有效业务规则进行系统性清理后,共废止业务规则44件,其中33件是被新规取代,有8件是已经不适应市场改革发展,比如大宗交易资格申请之类。

7、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的法律职责

新《证券法》明确证券公司及其责任人员未履职时对投资者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提高中介机构违法处罚力度。

8、建立健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新《证券法》明确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划分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

9、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

新《证券法》明确证券会防范处置市场风险的职责,延长执法中冻结、查封期限,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完善了市场主体禁入制度等。

10、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是不是很多人以为证券=股票呢?其实不然,新《证券法》就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纳入证券法适用范围。

信息来源:289财经热点南方号

注册制稳步改革

注册制的全面推行能够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缓解此前IPO“堰塞湖”现象;并通过加强供给,改善当前资本市场的定价机制,引导市场资金“价值投资”。

此次新《证券法》能够在2019年完成修订很大程度上和顶层设计中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有很大关系,本月底国务院有关注册制授权到期,新《证券法》在次日生效也完成了无缝衔接。

而新《证券法》中也有诸多与注册制相关的内容,其核心便是明确接下来的一个周期将全面推行注册制,不再规定核准制。

但有关注册制和核准制如何过渡,市场仍存在疑问,新《证券法》生效后,核准制就将告别历史舞台么?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无论是IPO还是再融资,仍有数量不小的存量企业将接受证监会审核。

也就是注册制的全面推行在现阶段是分步实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便指出,注册制是中央的大政方针,也是这次《证券法》的明确规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这是毫无疑问的。同时,注册制的推进也是分步到位的。证券市场有不同的板块,有不同的证券品种,推行注册制在客观上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这也是证券法这次新增加这一条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的一个考虑。

而对于目前肯定会存在的注册制和核准制双轨运行,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则指出,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实施注册制,并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预计创业板尤其是主板(中小板)实施注册制尚需一定的时间,新《证券法》施行后,这些板块仍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核准制,核准制和注册制并行与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

信披转向实质有效

从上市公司层面来看,新《证券法》生效,有关信息披露的变化是同上市公司最为密切相关的内容。

此次《证券法》修改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而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也可以看到立法机关此次对于信息披露优化的重视。

具体的变化包括:

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

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

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

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

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如此多的内容甚至可以认为新《证券法》重构了信息披露制度。

而总结来看,市场认为新《证券法》推动的信披改革是三个维度。首先是信披主体的根本革新。

“新《证券法》将上市公司为第一责任人改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责任主体,实现全方位无死角,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对信息披露主体的监管进入‘大一统时代’,各领域、各主体的信息披露标准被全面统一,只要是被施以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就都应负有直接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客观上实现了对证券市场各来源信息的无死角净化。”北京地区一家大型律所的合伙人对记者表示。

其次是对披露标准的全新界定。此次证券法修改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这其中“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是新的要求,也符合了注册制大方向,即在保证公告完整性、专业性的同时增强公告的“可读性”,这无疑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个维度则是对披露内容的全新要求。新《证券法》对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同时,还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此外,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总结来看,此次《证券法》信息披露的变化其核心就是让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一步转向为满足投资者对‘实质有效’信息的需求,这在注册制的精神中十分重要。”投资者保护

保护中小投资者是立法宗旨,新证券法是否会重塑市场博弈生态?新法缘何大力强化投资者保护?又何以成为投资者约束上市公司行为的“利器”?
“重融资、轻投资”是我国证券市场上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投融资严重失衡,进而导致投资者对市场丧失信心,动摇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根基。
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法,新证券法突出强调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主线,并在第六章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投资者保护”专章共有8条,涵盖三方面内容:

第88、89条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突出对中小投资者的事前保护;

第90、91、92条分别就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进行规定,目的是加强对股票投资者和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事中保护;

第93、94、95条分别就先行赔付制度、证券调解及代表人诉讼进行规定,通过多元方式来优化救济途径,加强对投资者事后保护。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此举从根本上回归到市场发展的逻辑与本质,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全体投资者。具体来看:

一是确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在法律上确立了“卖者有责”原则。

二是建立了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允许特定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这为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拓展了制度空间。

三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我国股市上有相当一批上市公司是“铁公鸡”,长期一毛不拔,不注重投资者回报。监管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有效的监管探索,本次修法将相关实践予以总结吸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四是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总结实践经验,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建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即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框架下,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和示范判决制度,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对市场影响几何

1. 调动券商投行板块景气度抬高。《新证券法》降低上市门槛,使大量原先无法上市或仅能在港股、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能够在国内上市,以及促使许多优质的中国企业“返乡”,券商投行业绩增厚可期。

2. 证券投资者的门槛提高。证券发行从核准制到注册制、从需要持续盈利到现在的仅需要持续经营,这些都使得上市公司的门槛大幅降低,其中定会掺杂一些“劣质公司”,炒股风险将进一步推高,需要投资者们自行擦亮双眼。此次《新证券法》还删除了原先不完善的“持续信息公开”制度并单独增设第五章信息披露,系统的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了更高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更好的维护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但同时,也将价值判断交还给投资者。最后还是那句话,入市有风险,炒股需谨慎!

3. “重罚60万”的笑话成为过去式,但具体效果还需具体落实。先前《证券法》的罚款额度低到让人难以想象,康得新造假120亿“重罚60万”,康美药业造假887亿依然是“重罚60万”。根据choice统计,截止2019年12月16日,A股上市公司在2019年违规总量达到961次,涉案金额动辄几百亿,但罚款金额上限仅60万,造假的收益与风险完全不匹配使得A股上市公司“犯了又想犯,越造假越快活”。而《新证券法》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规定的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二千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虽然《新证券法》对于证券违法成本的惩罚力度有了大幅度的调高,对证券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不是证监会一家的任务,行政处罚只是追究违法行为责任的手段之一,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实更为重要。此次修法在第95条第三款加入了“中国版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如果能够顺利实施,将使得民事责任的追究变得更为可行。证券刑事责任早就规定在《刑法》中,众多证券欺诈行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都可能构成了刑事犯罪。但在现实中,尽管此类证券欺诈行为频发,追究相应刑事责任的案例却并不多见。问题到底出在哪儿?恐怕不是修法能够解决的,关键还在于落实。

Ⅶ 巴菲特坚持的价值投资,在A股适用吗

谁说A股不能进行价值投资?

价值投资属于晓乾操盘的第二种模型,价值决定其价格。股票的价格围绕其价值上下波动,当股价低于其价值时,股价被低估,值得去买入;当股价高于其价值时,股价被高估,需要卖出。股市中的价值投资又是面向未来的,当预计一个股票的未来业绩能够不断提升,那么现在静态的股价可能不能反映其未来的价值,这时股价可能被低估了。价值投资的本质就是共享股票背后所代表的企业不断的成长发展所带来的收益和风险。

在现实中,由于股民对基本面分析、价值投资接触得不多,可能会或多或少产生错误认识,以下几点是有关价值投资常见的错误认识。

价值投资误区一:价值投资=长期持股。不可否认,长期投资是价值投资的一大特质,现实中,股民不能获得很好的收益也跟持股时间较短有关,但价值投资不等于持股不动,长期持股。持股多久需要进行具体的基本分析,当买入的企业依旧继续成长发展,买入的理由依旧成立,股价与其价值相比又没有特别高估,这时持股不动是一个好的选择。

当企业基本面已经变坏,或买入的高成长性已经不具备,或股价已经涨到远远高于其价值了,这时卖出是一个最佳的策略。在2007年这波大牛市中,五粮液、苏宁电器这类大市值股票的市盈率都高达100多倍,是很离谱的一件事,遇到这种远远高估的疯狂状况还是少碰为妙。其次,不同类型的股票需要不同的操作手法,像品牌消费、医药比较适合长期持股,但像汽车、有色金属这类周期型股票假如长期持股就会变成来回做电梯,如云南铜业从几元的股价涨到98元,又从98元跌回几元。周期类的股票是在上升拐点处买入,在下跌拐点来临时卖出。价值投资误区二:价值投资=低市盈率。

在股市中有部分股民把低市盈率等同与有价值,笔者刚涉足股市时也曾犯过此类错误,究其原因是对基本面有一定的接受度,但还不知道什么是基本面的分析方法,如何进行价值分析。

一般来讲,低市盈率的股票代表较低的估值,但不能简单依照市盈率的高低来判断一个股票有无投资价值,需要考虑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低市盈率,是市场错误的定价,还是因为一家企业卖出一些资产带来的非经常性收益的大增造成的。

不同类型的股票使用市盈率的方法不同,周期类的股票恰恰是应该在公司发展最鼎盛,市盈率最低的时候卖出。散户买入的地方,就是庄家出货的地方。这一规律常常被主力庄家运用在市盈率上,在2011年上半年,有一批如美欣达的黑马股被制造出来,这些股票有一个特征就是低价、小盘,因为卖出资产等非正常收益导致表面上的低市盈率。对这类股票,投资者需要明白两个东西,第一,像这类因为处置资产而没有真正基本面支撑带来的低市盈率股票是不属于价值投资的范畴,价值投资风格的股民是不应该选这类股票的。

第二,既然这类股票会受到一般散户的追捧,主力庄家就有机可乘,只要这些股票有被炒作的迹象,我们还是可以去参与的,不过在参与的时候一定要保持清醒,对于这类股票应该以博弈投机的心态去做,属于我们的第一种供求关系模型,而不是价值投资。

价值投资误区三:价值投资=财务报表。很多人以为基本面分析就是财务分析。虽说财务分析是基本面分析的必要一环,但要探究是什么因素决定着业绩的好坏和财务数字向好,才是价值投资的核心本质。

优秀的商业模式,良好的治理结构,独有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成长的市场空间这些才是本质的东西。彼得·林奇提出的在住家附近,在购物中心,在工作的地方寻找好的企业、好的股票,特别适合一般股民。

十年十倍的股票就在我们的身边,畅销的苹果手机,天天使用的QQ腾讯,还有一大批我们可以在A股市场中买到的牛股,泸州老窖、云南白药、美的电器、七匹狼、罗莱家纺等,以及未来可能成为牛股的华谊兄弟、爱尔眼科。在生活中多去发现,牛股就会在我们的身边。

价值投资误区四:价值投资=不看股价。基本面流派提倡大家多关注股票背后企业的发展,而少去关注股价每日的波动,但这并不是说好的企业,质地好的股票什么时候都值得立即买入。有些股票的股价已经透支了几年以后的增长,那现在买入等于是花了几年以后的价钱买入现在的一家公司,这并不是划算的买卖。2015年的大牛市,几乎所有股票都透支了未来,招商银行都可以卖到80多倍的市盈率,就像用一辆劳斯莱斯的价钱买了一辆夏利。2016年的创业板、中小板也如此,很多股票必将走向回归之路。

Ⅷ 可转债交易规则新规

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不能申购或买入,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

沪深交易所将实施《关于做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不能申购或者买入可转换债券,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

为了不影响投资者的正常投资,各投资者应赶紧在理解相关风险的基础上,及时签署风险揭示书。这也就意味着,投资者必须在本周内签署风险揭示书,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进行可转债将受到影响。

(8)再融资新规减持新规扩展阅读

证监会10月23日就《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针对近期出现的个别可转债被过分炒作、大涨大跌的现象,《管理办法》着重解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适应、交易制度缺乏制衡、发行人与投资者权责不对等、

日常监测不完备、受托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通过完善交易转让、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可转债持有人权益保护、赎回与回售条款等各项制度,防范交易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

沪深交易所同时发声,表示将可转债交易情况纳入重点监控,实施监管和自律措施。与此同时,券商已经纷纷向投资者发出通知,要求10月26日前参与可转债申购、交易前,应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否则无法参与交易。市场认为,疯狂的可转债,或将就此消停熄火。

阅读全文

与再融资新规减持新规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限售上市股票 浏览:174
非典保险股票 浏览:749
地方政府金融服务 浏览:581
金融托管服务 浏览:240
支付宝里面的理财基金靠谱吗 浏览:655
阅文集团保荐人 浏览:63
浙商期货闪电手独立委托系统下载 浏览:222
银行理财业务规章制度规范 浏览:436
长沙做金融的公司电话号码 浏览:918
做外汇交易工作怎么样 浏览:71
外汇盘面图解 浏览:596
浙江磐石集团老板 浏览:394
金山办公股票号 浏览:578
抵押和质押贷款的例子 浏览:382
有人说外汇理财保底20收益 浏览:798
沪指是什么交易所 浏览:522
公司理财收益需要交印花税吗 浏览:308
选出来的都是强势股选股指标 浏览:447
菲莫国际股票今日价格 浏览:245
中小企业融资难调查问卷 浏览: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