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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2 20:11:55

⑴ 银保监会: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不得用于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

9月16日,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化解相关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办公厅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通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经营区域、贷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二是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管理、催收管理、信息披露、保管客户信息、积极配合监管等方面作出规范。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指导各地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建设监管队伍、实施分类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等。四是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加强政策扶持、银行合作支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制度建设,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施行相衔接,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
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截至2019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9074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478亿元,贷款余额10043亿元。《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亟需明确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作出规定,有利于遏制监管套利、促进规范监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通知》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鼓励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服务实体经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主要经营放贷业务,并从贷款集中度、贷款用途、经营区域等方面予以规范。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二是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和负面清单管理。在上位行政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本着问题导向、急用先行、逐步完善的思路,强调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行业亟待统一的监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严禁触及违法违规高压线,防止风险外溢,守住风险底线。三是注重发挥地方金融监管的主观能动性。辩证把握监管规则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减少不必要的监管统一设限,授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结合当地实际,细化部分监管要求。

⑵ 地产信托额度仍严格受控 短期难以松动

地产信托额度松动了吗?连日来,有豪宅瞬间售罄与各地地王再现的消息频出,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尚在持续的背景下,这个问题极易牵动人心。
根据记者多方了解,地产信托额度并未松动,而且监管部门一再向信托公司强调,“房地产信托额度务必不能超过2019年底。”
业界观察人士对此表示,大基调不变的情况下,短期之内房地产信托监管政策放松比较困难,信托融资渠道还将受限。从房地产行业看,短期受到疫情的冲击较为明显。目前各地房地产政策多是扶持性的,以抵御疫情冲击,而个别政策影响房地产调控大基调的文件也都很快撤销了。银行信贷方面,松动主要针对按揭贷款,开发贷尚没有看到调整迹象,考虑到监管部门仍较重视房地产金融监管,预计后续不会有大的政策调整。
地产信托额度未松动
针对自2018年以来狂飙突进的地产信托业务,2019年5月中旬,银保监会祭出《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简称“23号文”)后,强调不得向“四证”不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资质不达标、资本金未足额到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提供融资,严格限制了前端融资模式的发展。
在此之后,地产信托发行规模有所收缩,但仍未达到监管预期。
2019年下半年开始,监管部门密集进行窗口指导,要求信托公司严格控制房地产信托业务。其中《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半年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 〔2019〕 64号),也即“64号文”,也明确表示要加强房地产信托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之前银保监会口头传达的监管精神是,2019年年末的房地产信托规模不得超过6月30日,今年逐步调整为,地产信托业务规模不超过2019年底。
一位中型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该司地产额度一直没有放松,而且由于自去年下半年地产额度收紧便没有实际项目落地,2019年12月末的地产额度比2019年6月末的额度又小了不少。“今年银监部门又口头通知,一季度地产信托额度不得超过2019年底,且任何时点都不能超过。监管通过控制信托预登记审批端口,严格控制各家公司额度。”
另有两家大型信托公司相关人士坦承,其所在公司接到的监管口令也是地产信托额度不得超过2019年12月末,这依然是当下最为严格的监管指令。
预计未来也难以松动
近段时间以来,楼市回暖迹象愈发明显。
深圳大面积豪宅仅仅15秒被抢购一空。土地市场方面,全国不少市区出现新地王,如3月10号上午,广州拍出了史上最贵的住宅用地;再如3月11日,常州武进诞生新地王。
克而瑞地产研究中心认为,在整体疫情按照当前态势继续得到控制的前提下,预计疫情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在3月将继续延续,但有望在二季度开始恢复正常。具体来看,销售方面,受疫情影响积压的一、二手房购房需求将陆续转为新增销售,整体销售体量有望快速恢复;新开工方面,在地方放宽预售审批要求的利好下,房企预计将于窗口期加紧项目开工以尽快预售回笼资金,因而新开工面积有望在二季度快速回升;土地购置方面,随着核心城市土拍复常,整体增速有望低位回升,但考虑到房企拿地仍旧谨慎,降幅难见大幅收窄;开发投资额在以新开工、施工面积为主要支撑下有望在下半年得到回升。
业界资产观察人士对此表示,“大基调不变的情况下,短期之内房地产信托监管政策放松比较困难,信托融资渠道还将受限,这样有利于信托公司的客户选择和定价。从房地产行业看,短期受到疫情较为明显的冲击,连续两个月销售情况不好,部分房企资金链承压。目前各地房地产政策多是扶持性的,以抵御疫情冲击,而个别政策影响房地产调控大基调的文件也都很快撤销了。银行信贷方面,松动主要针对按揭贷款,开发贷尚没有看到调整迹象,考虑到监管部门仍较重视房地产金融监管,预计后续不会有大的政策调整。”
另有某大型股份行信贷审批部门人士向记者表示,“截至目前,银行信贷直投房地产这方面数据没有明显变化,且预计往后也不会有明显变化。可以确定的是,基建是今年银行信贷资金的投向重点,小微实体企业也是。但国家层面对地产政策态度非常明确,应该不会有资金金融支持这么直接的举措。” 据《证券时报》

⑶ 新一轮房地产信托专项排查启动:继续严控规模、强化穿透监管

房地产信托监管政策延续高压态势。

信托百佬汇记者获悉,银保监会信托部日前向各地银保监局下发《关于开展新一轮房地产信托业务专项排查的通知》(简称“《房地产信托排查通知》”),要求继续严控房地产信托规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房地产信托穿透监管,严禁通过各类形式变相突破监管要求,严禁为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提供通道,切实加强房地产信托风险防控工作。

据记者了解,此次专项排查主要针对房地产信托业务的持续合规监管情况、风险防范化解情况及落实整改问责情况,信托部要求各银保监局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排查情况上报。

三大排查要点

《房地产信托排查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保持对房地产信托高压监管态势不放松,提前谋划风险防控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房地产信托监管长效机制。

首先,排查地产信托业务的持续合规监管情况。一是核查信托公司违规开展房地产信托贷款情况;二是核查信托公司通过不当“创新”等变相形式突破监管要求情况;三是为各类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提供通道便利情况。

其次,排查地产信托业务风险防范化解情况。一是对房地产信托业务逐笔排查,对风险缓释措施进行分析,摸清风险底数;二是在识别房企集团关联方的基础上,全面排查信托公司对房企集团(含其关联方)的信托融资集中度情况,评估集中度风险;三是制定和执行风险应对预案情况。

再次,落实地产信托业务的整改问责情况。针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合规与风险问题,总结今年以来(含本次专项排查工作)的整改情况和追责问责情况。

据信托百佬汇记者了解,此次房地产信托业务排查涉及的合规问题包括:是否违反“四三二”要求、是否用于土地储备、是否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否协助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与此同时,要求上报的业务风险状况包括:风险程度、风险项目发生时点、风险成因分析、已采取何种实质性风险化解方式以及已采取何种非实质性风险化解方式等。

遏制地产信托回潮

房地产信托一向是信托公司的重头业务。

针对地产信托2018年以来狂飙突进的增长势头,银保监会自2019年中以来屡出重拳,严格控制地产信托业务规模,并取得良好成效。

截至2020年2季度末,房地产资金信托余额为2.50万亿元,同比2019年2季度末2.93万亿元下降14.68%,环比1季度末2.58万亿元下降3.10%。过去几个季度的房地产信托占比是逐渐下降的,2019年4季度末占比为15.07%,2020年1季度末和2季度末占比分别为14.57%和14.16%。

尽管如此,监管部门认为,目前房地产信托业务依然存在较大的合规管理及风险防控压力。

一位接近监管部门的消息人士向信托百佬汇记者透露,“监管部门主要是担心房地产信托重新升温。从数据来看,二季度新设房地产信托项目是近一年的高峰。此外,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确有发现部分信托公司仍然存在以变相形式突破房地产信托监管要求、信托资金运用疏于管控并违规流向房地产领域等问题。”

不久之前,个别大型房地产集团流动性风险暴露,再次为疫情之下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防控敲响警钟。

复旦大学信托研究中心主任殷醒民指出,信托业要严格落实房地产行业发展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合理开展房地产业务,可以在城市更新领域的资金支持方面有所作为。城市更新的内涵日益丰富:包括租赁住宅、养老住宅、商业物业改造等多种形式,信托公司可以创新金融产品和改善金融服务,通过债权融资、股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组合金融服务等多种业务模式,充分发挥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和灵活架构,为新型城镇化和高质量城镇化融资体系探索新的思路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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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房地产)考试复习资料 B类(房地产)考试复习资料 二、其它参考资料 8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5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doc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doc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doc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doc 25房地产信托监管协议.doc 24房地产类项目审查要点.doc 23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报备材料补充通知(三).doc 22关于提高信托业务文本质量的通知.doc 21关于现阶段集合类房地产信托产品设立条件及管理要求的通知.doc 20关于下发“信托产品最低取费标准”的通知.doc

⑸ 关与信托投资

这种比较很有意思。

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做信托业务;

保险公司主要做保险业务;

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详见

在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权、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外,信托投资公司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

(一) 救济贫困;

(二) 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

1)业务范围: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
2)分业经营保险业务,指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3)必须按规定提取和结转准备金。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必须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公积金、保险保障基;
4)按规定提留当年的保险费;
5)保险公司应对所承担的风险具有经济补偿或给付能力;
6)保险公司要将积聚的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或融资,确保保险资金不断保值增值;
7)保险公司要开展再保险业务;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行为;
8);保险公司业务行为准则;
保险公司极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阻碍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之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之义务;
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保险代理人为其展业,也不得接受未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
希望采纳

⑹ 信托与理财

在http://www.trustlaws.net/law/里边找到的,应该都与理财有关的
[中国大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8)45号) 876
[中国大陆]·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686
[中国大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 1171
[中国大陆]·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2007年10月12日) 878
[中国大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 1026
[中国大陆]·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883
[中国大陆]·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1048
[中国大陆]·[1]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8月) 1066
[中国大陆]·[2]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8月) 846
[中国大陆]·[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8月) 864
[中国大陆]·[协会文件]关于建立信托业优秀人才信息库的通知 1109
[中国大陆]·《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8
[中国大陆]·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 2990
[中国大陆]·《信托公司治理指引》(2007年3月1日施行) 2862
[中国大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年第2号) 5356
[中国大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年第3号) 4525
[中国大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7〕第5号 1967
[中国大陆]·关于发布第五批实施停业整顿、重组、撤销信托投资公司名单和有关事项的通知(2 2193
[中国大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 1489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6 4128
[中国大陆]·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 2358
[中国大陆]·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涉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1781
[中国大陆]·信托产品登记公示与信托信息披露试行方案(中国信托业协会2006年5月倡导的特殊 1837
[中国大陆]·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1794
[中国大陆]·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办发[2003]362号 1584
[中国大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129
[中国大陆]·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防范交易对手风险的通知 1903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1533
[中国大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 1099
[中国大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 1438
[中国大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 1098
[中国大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1186
[中国大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下) 1439
[中国大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上) 1463
[中国大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 1361
[中国大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下) 1404
[中国大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上) 1595
[中国大陆]·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1928
[中国大陆]·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 1629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 1359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243
[中国大陆]·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474
[中国大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808
[中国大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55
[中国大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 1576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1337
[中国大陆]·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1195
[中国大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5) 1618
[中国大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4) 1420
[中国大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3) 1403
[中国大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2) 1495
[中国大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1) 1757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1416
[中国大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下) 1506
[中国大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中) 1551
[中国大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上) 1731
[中国大陆]·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CHINA TRUSTEE ASSOCIATION,CTA) 1407
[中国大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737
[中国大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1641
[中国大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1500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
[中国大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3242
[中国大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已废止) 3577
[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3641

⑺ 证券结构化信托,投资单一股票品种,不得超过该信托资产净值的20%,请问这条规定是来自哪条法律法规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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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急需《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即212号文)全文。谢谢

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监管,督促信托投资公司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处理好风险防范与健康发展的关系,依法合规经营。信托投资公司应认真研究贯彻宏观调控政策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未雨绸缪,防范风险。凡向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对上述行业进行投融资。对使用信托财产向热点行业投融资的,要向委托人明示国家政策,进行特别信息披露,严格各项风险管理措施。
各银监局要切实做好“窗口指导”,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提示、风险警示,检查风险管理措施;对风险管理措施不力的,要限时改进;对拒不改进或限时内未改进的,应即停办相关业务。要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对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情况、五级分类的准确度进行检查和复查,努力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

二、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的机构监管。按照属地监督原则,由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对信托投资公司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是否有参股或控股的子公司办理信托业务进行清查。对信托投资公司在注册地以外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业务的,要依法取缔,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在注册地以外发现违规行为,当地银监局应立即通报有关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并配合注册地银监局进行查处。

三、加强对信托业务的监管,跟踪信托合同执行和履约情况,对信托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进行持续性监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信托业务必须勤勉、尽责、严格实行分账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信托当事人或合同规定的人进行充分披露。未经相关委托人同意,不得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投资公司每月逐笔报告集合信托业务风险状况;要重点做好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资金信托业务公开营销,办理附加协议、保底条款、虚假委托代理业务,挪用和私自改变信托资金用途等违规事项的监管工作;要通过访问、电函等各种形式向委托人重点了解信托业务合规性情况。按审慎监管的原则,加强对财产权信托的监管,在财产权信托管理办法颁布前。以财产受益权转让等方式进行资金募集的业务,要按照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原则进行监管。

四、进一步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投资业务的监管,建立和完善投资组合管理、风险控制和投资评价制度。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所有新设立的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1个集合信托计划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集合信托计划资产净值的10%;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单独管理的资金信托,1个资金信托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信托资产净值的10%;同一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所有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有价证券投资信托,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最高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证券额的10%。

各银监局要对信托投资公司已发生的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清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要立即纠正;在清查时,要特别关注信托投资公司是否尽职管理,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要认真检查信托投资公司通过所控制或关联的证券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业务的风险情况,对投资组合管理、风险控制、投资评价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的,要立即指出,限期改进,持续监控。

五、按审慎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对异地集合资金业务,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由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负责对辖内信托投资公司的异地业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负责对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对信托投资公司存在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未进行分账核算、办理信托或委托代理业务中承诺本金或利息不受损失、不按信托文件规定用途运用信托财产、风险管理有疏漏、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自有财产损失较大等情况的,自发现之日起,立即停办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情节严重、风险较大的,可以进一步停办本地、异地单独、集合管理的资金信托业务。在违规行为未得到纠正,风险状况未得到切实改善,有关机构和责任人未得到处理前,不得恢复所停办的业务资格。

六、采取坚决措施,从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完善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信托业务时,除信托文件有规定并专门向委托人做信息披露外,不得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关系人,不得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固有财产项下业务时,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发放贷款。信托投资公司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系人(集团客户)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之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同一个关系人授信及投资余额之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信托投资公司资本净额的10%;信托投资公司对全部关系人授信和投资余额总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信托投资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及关系人之间的交易要进行充分披露。信托投资公司任何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抽逃资本和进行损害信托公司、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要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对信托投资公司已发生的关联交易要立即进行严格清查。已超过上述比例规定的,除不得发生任何新的关联交易外。对超过的部分,要制定计划,限期清理压缩。对违规关联交易,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七、对重新登记所审查事项要实施持续跟踪检查。对发现重新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公司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或建议追究有关审查人员的责任。对重新登记前的原有业务,严格要求,加大清理力度,按照“逐月监测、按年考核”的原则,监督原有业务清理计划落实和执行情况,严禁发生新的违规负债。对资本金不足或未提足准备的信托投资公司,限期补足。对重新登记后新发生的违规负债业务、超过规定比例的投资、担保、拆借及违反拆借资金用途进行长期运用的要限期纠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超过规定期限未纠正的,要采取果断措施,限制或暂停其部分业务。

八、要进一步加强对拟重新登记公司的监管。在未完成重新登记前,除清收资产、归还原有负债外,不得开展任何新业务。拟转制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未完成转制前,各银监局应继续履行好监管责任,严禁其开展任何新业务,并督促其按计划完成转制工作。无法实现转制的,要及时研究,采取进一步的市场退出方案。对仍处于停业整顿的,要督促负责整顿的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后续市场退出工作。当地监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责任,按照银监法的要求,做好机构与业务的监管。严禁其从事清收资产、偿还负债以外的业务活动。

九、督促信托投资公司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要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聘用合格的独立董事以及增强内、外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切实防止信托投资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预经营和损害风险管理的做法。对已发生的情况,要依照银监法坚决予以处理。对不具备健康的公司治理、内控制度长期存在严重缺陷的,要坚决叫停信托投资公司部分或全部业务。

十、加强和完善对高管人员尽职和诚信度监管。各银监局要依法开展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了解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情况。对高级管理人员长期不在注册地履职的,要责令立即正常履职,或建议公司限期更换相应的高管人员;对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高级管理人员长期空缺的,要限期选任合格人员,限期未选任合格人员的,要暂停该公司部分或全部业务。对不熟悉业务,不能清楚地掌握公司经营、风险状况,不具备管理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要进行监管警示;限期达不到要求的,应建议公司即行更换。不接受或有意躲避监管谈话,对监管谈话敷衍塞责,不认真负责地答复监管机关询问,甚至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高管人员,要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及时予以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对违规经营、落实监管意见不力的信托投资公司。除依法及时对其进行处罚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对相关高管人员权力进行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任职资格。凡有不良记录或受金融监管部门处分的人员,一律不得在信托投资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各银监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信托投资公司监管工作,按属地监管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作风到位,监管到位。要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加强对正常经营,准备登记、实施转制、未完成市场退出的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重点做好经营风险的监管。对各类重大风险要做到家底清楚,并制定监管预案,多做工作,稳妥处理。要不断完善监管责任和问责制,确保监管政令畅通。对不认真执行审慎监管要求,监管失职和渎职的人员要及时严肃处理。各银监局监管工作中要注意深入实际,总结经验,做好工作,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参考网址:http://www.zgxt.com/news.jsp?id=26117&typeid=8502000

⑽ 中国信托法律操作实务的银监会相关文件

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3.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4.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5.信托公司治理指引
6.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7.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8.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9.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 理的通知
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 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阅读全文

与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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