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解析房地产企业如何实施融资战略
企业在进行融资前,需要准确的把握住适合自身的融资机遇,从而通过融资来实现企业自身的战略目标。一般来说,企业在实施融资战略的过程中,其相应的注意事项有:融资总收益大于融资总成本,这是企业进行融资决策的首要前提。企业融资规模要量力而行,企业自身的实际条件以及融资的难易程度和成本情况,量力而行来确定企业合理的融资规模。
企业在实施自身融资战略时,需要找准自身的融资机会,把握住市场的融资趋势,以提升自身在经济市场中的融资能力。很多中小企业由于对融资机遇把握的不准确,进而导致其不能够在经济市场中顺利的进行融资。企业在实施融资战略过程中其相关的注意事项有:一、融资总收益大于融资总成本
二、企业融资战略规模要量力而行
企业在筹集资金时,首先要确定企业的融资规模。筹资过多,或者可能造成资金闲置浪费,增加融资成本;或者可能导致企业负债过多,使其无法承受,偿还困难,增加经营风险。而筹资不足,又会影响企业投融资计划及其它业务的正常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融资战略之初,要根据企业对资金的需要、企业自身的实际条件以及融资的难易程度和成本情况,量力而行来确定企业合理的融资规模。三、尽可能降低企业融资战略成本
企业融资成本是决定企业融资效率的决定性因素,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选择那种融资方式有着重要意义。在企业的融资实践中,融资存在优序,一般认为的优选顺序是:一是企业自筹资金。如中小企业投资较小,优先考虑从存款账户提取现金;其次,才考虑短期投资变现。二是中小企业自有资金不足时,一般优先考虑调低发放股利。三是外部融资。企业首先考虑银行贷款,其次是发行债券;最后是发行股票。从融资优先可以看出,内部融资其实是最优先的一种,而外部融资中股票融资是最后的一种选择方式。
⑵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规避税务风险
房地产税是什么?房地产税所对应的为房地产行业,只要涉及房地产开发、交易、持有全链条环节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
在中国,房地产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提到房地产税就不得不说说房产税了,现在还是会有不少人将房产税和房地产税混淆。
房产税和房地产税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概念还是不一样的。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准确来说,房地产税包含房产税。
个人购房需要交什么税
个人购置新房,除了房款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税费。
01 契税
契税,顾名思义,就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地产企业通过签订《房地产预收合同》所取得的收入,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再存在“预收帐款”的概念,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不管产品是否完工,全部确认为收入,因此,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房屋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 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 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涉税风险提示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类涉税风险。
1. 隐瞒销售收入。如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销售面积,以商品房抵债,例如冲抵施工费、材料费等。
2. 未及时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已经完工并开始销售,当满足要求时,需要及时结转收入,由于各种原因,常存在预收账款未能及时结转的问题。
例如,项目在年度内已经全部竣工,并取得了竣工备案表,根据企业所得税发要求,年底“预收账款”科目余额应全部结转,若未能全部结转即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3. 混淆预售收入相关的税金及附加税前扣除问题。在企业月度或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不能从当期利润额或所得额中扣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与预计收入相匹配的税金、附加及相关费用应该予以扣除。
04 印花税(商品房销售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预售商品房时,如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在签订合同时,按合同所记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或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
提醒各位房地产企业主,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中链条较长,业务复杂,房产交易只是房地产企业经营众多链条环节中的其中一环。
一个房地产项目从土地获取、规划设计、融资,到建筑施工、房屋预售、营销、项目清算、物业管理等环节,每一项经济行为都会产生税金,涉税风险点多,不合规的操作容易加重涉税负担。
⑶ 房地产企业融资涉及哪些税务
主要涉及印花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实务中,融资方式主要有金融机构融资、关联企业借款、统借统还、委托贷款等。开发商作为融资业务的资金借入方,主要涉及印花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房地产企业融资与税务规划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⑷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怎么做
房地产公司大致可以分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房地产综合公司等。 目前国内房地产公司主要缴纳的税种有增值税、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总的来说,就是税负压力大,那么又有哪些方法可以合理合规节税避税呢?
房地产开发公司常见问题:
1、房地产开发公司成本权证少,进项不足。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工来源复杂,材料来源不统一,即使业务属实,供应商、用工环节也可能缺乏发票
2、中介费用之类的中介费用不能提供发票,而且金额很多。
3、股东分红时需要交20%的股息税,个税很高。
4、房产开发企业快捷核算可能会有不规范行为出现,税务风险会增加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来源复杂,资金支出、流入复杂,财务会计核算困难,无法完全核算企业的收入、支出收入,因此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比较混乱。
房地产公司如何降低企业税负
一、利用有限公司的财政返还奖励
操作方式:在地方政府园区注册一家新公司或分公司(不用实体入驻),主体公司把业务分包到新公司,而新公司也等同于承担了主体公司税负,在园区纳税得到当地政府财政支持,促进企业和地方共同发展。这是地方政府园区的“有限公司返税政策”。当月正常纳税,次月奖励返还到公司账户。
增值税返还:按照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给予支持奖励
企业所得税的返还:按照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给予支持奖励。
案例分析:“链+”这个名字对于房产界肯定都不陌生了,也无需过多介绍,在该公司入驻到笔者所在重庆园区后,不仅促进了当地的发展,也为该公司节省了大部分税负。就拿他们年底有3000万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计算。
增值税: 3000w/(1.6 % ) *6%=169.8w
附加税: 169.8w* 12 %=20.38w
企业所得税: 3000瓦* 25 %=750w
股东股息税: (3000w- 750w) *20%=450w
企业合计1390w左右的税金,以3000w来看,约一半的利润要交税,实际到手的只剩下约二分之一。
在注册入驻到园区后,享受园区税收返还
增值税:169.8*50%(地方留存部分)*80%=67.92w
企业所得税:750w*40%(地方留存部分)*80%=240w;
共计扶持奖励67.92w+240w=307.92w到企业账户
二、个人独资核征收政策
操作形式:针对企业缺票、企业所得税高、个税高等问题,可以通过在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来承接主体公司业务、或者用个人独资企业转移利润发放形式。个人独资只用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个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
具体内容:园区和人独资企业应交纳的税率如下。
核定后个人所得税:0.5%~ 2.1%
增值税:1% (疫情年后由3%变为1%)
附加税: 0.06% (征收12 %减半6 % )
综合税负仅在3%左右
案例分析:比如链+的一名股东,他占股20%,年末分红时利润(3000-750 ) *20%=450w,需要缴纳分红税: 450*20%=90w。
在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后:
增值税: 450w/(11 % ) X1%=4.45w
个人所得税450*10%*30%-4.05=9.45w
附加税: 4.45w*6%=0.267w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的税负:
4.45 +9.45+ 0.267=14.167w
在纳完这14万的税额过后剩下的钱就可以自由提取支配,90万的税和14万的税相比瞬间降低了数倍。
⑸ 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思路是什么
房地产公司大致可以分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房地产综合公司等。 目前国内房地产公司主要缴纳的税种有增值税、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总的来说,就是税负压力大,那么又有哪些方法可以合理合规节税避税呢?
房地产开发公司常见问题:
1、房地产开发公司成本权证少,进项不足。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工来源复杂,材料来源不统一,即使业务属实,供应商、用工环节也可能缺乏发票
2、中介费用之类的中介费用不能提供发票,而且金额很多。
3、股东分红时需要交20%的股息税,个税很高。
4、房产开发企业快捷核算可能会有不规范行为出现,税务风险会增加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来源复杂,资金支出、流入复杂,财务会计核算困难,无法完全核算企业的收入、支出收入,因此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比较混乱。
房地产公司如何降低企业税负
一、利用有限公司的财政返还奖励
操作方式:在地方政府园区注册一家新公司或分公司(不用实体入驻),主体公司把业务分包到新公司,而新公司也等同于承担了主体公司税负,在园区纳税得到当地政府财政支持,促进企业和地方共同发展。这是地方政府园区的“有限公司返税政策”。当月正常纳税,次月奖励返还到公司账户。
增值税返还:按照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给予支持奖励
企业所得税的返还:按照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给予支持奖励。
案例分析:“链+”这个名字对于房产界肯定都不陌生了,也无需过多介绍,在该公司入驻到笔者所在重庆园区后,不仅促进了当地的发展,也为该公司节省了大部分税负。就拿他们年底有3000万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计算。
增值税: 3000w/(1.6 % ) *6%=169.8w
附加税: 169.8w* 12 %=20.38w
企业所得税: 3000瓦* 25 %=750w
股东股息税: (3000w- 750w) *20%=450w
企业合计1390w左右的税金,以3000w来看,约一半的利润要交税,实际到手的只剩下约二分之一。
在注册入驻到园区后,享受园区税收返还
增值税:169.8*50%(地方留存部分)*80%=67.92w
企业所得税:750w*40%(地方留存部分)*80%=240w;
共计扶持奖励67.92w+240w=307.92w到企业账户
二、个人独资核征收政策
操作形式:针对企业缺票、企业所得税高、个税高等问题,可以通过在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来承接主体公司业务、或者用个人独资企业转移利润发放形式。个人独资只用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个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
具体内容:园区和人独资企业应交纳的税率如下。
核定后个人所得税:0.5%~ 2.1%
增值税:1% (疫情年后由3%变为1%)
附加税: 0.06% (征收12 %减半6 % )
综合税负仅在3%左右
案例分析:比如链+的一名股东,他占股20%,年末分红时利润(3000-750 ) *20%=450w,需要缴纳分红税: 450*20%=90w。
在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后:
增值税: 450w/(11 % ) X1%=4.45w
个人所得税450*10%*30%-4.05=9.45w
附加税: 4.45w*6%=0.267w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的税负:
4.45 +9.45+ 0.267=14.167w
在纳完这14万的税额过后剩下的钱就可以自由提取支配,90万的税和14万的税相比瞬间降低了数倍。
⑹ 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及具体处理方式
房地产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其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中国人民银行12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的颁布实施,在为房地产投资过热现象降温的同时,也使资金密集型房地产业产生了“釜底抽薪”的危机感和焦虑感。国家信贷新政策下,房地产业如何冲破融资困境,保持稳定健康发展?本文就这一话题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房地产企业融资现状
(一)融资规模持续增长
近几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房地产业每年的资金来源总量不断上涨,2001~2005年短短4年里,全国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总量上涨了1.8倍(参见表1-1)。
(二)银行信贷是房地产融资的主要渠道
仅以上表2001年数据为例。2001年房地产业资金来源总计7696亿元,其中:国内贷款1692亿元,占21.99%;自筹资金2184亿元,占28.38%;其他资金来源3671亿元,占47.69%。可见,银行贷款、自筹资金、其他资金总计占总资金来源的98%左右,呈三足鼎立的态势,看起来比较合理。但是经过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自筹资金中只有55%左右为自有资金,30%~40%为企业从银行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其余为各种施工企业垫款或材料商垫款;其他资金来源中,80%以上为个人购房者交付的各种定金及预收款。这样总计起来,有60%~70%资金直接或间接来自银行信贷的支持(部分企业甚至达到70%~80%)。
(三)股票融资债券融资在房地产金融中所占比例小
2002年以前国家对房地产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控制得非常严格,截至2005年末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只有80家,仅占全部上市公司总量的2%,占全部房地产企业总量的0.16%。依据表1-1数据,我们可以发现,债券融资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中的比例一直很低,且2002年以来呈现快速下滑的趋势,平均只占0.001%左右。
(四)房地产资金信托活跃
2002年底投向房地产业的信托财产共计24.08亿元,占全部信托财产总额的2.82%,比年初增加12.61亿元,增幅109.93%。尤其是在2003年6月央行出台121号文件后,全国许多房地产开发商都把目光投向了房地产信托业务。2004年我国房地产信托业继续以较高速度增长,直到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颁发212号文件——《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以下简称212号文),对信托融资进行严格限制,给我国刚刚有所起色的房地产信托业又上了一道“紧箍咒”。
二、房地产企业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融资渠道过于单一
从上面对表1-1的分析中可以得知,我国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来源中有60%~70%直接或间接来自银行,只有少数企业的自有资金能达到目前35%的银行贷款要求,相当部分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不足10%。这种高负债的财务结构,加剧了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风险,不利于整个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二)银行体系所承担的风险与收益不对称
作为自负盈亏的企业,银行对外投资讲求的是风险与收益的对等性。而我国目前银行业从房地产业获得的仅仅是固定的利息收益,承担的却是整个房地产业高负债的财务结构所导致的行业风险,风险和收益处于极度的不对等状态,再加上各种违规贷款的存在,整个房地产金融面临巨大风险,不利于银行体系的稳定。
(三)缺乏多层次房地产金融体系
就房地产体系而言,目前我国仍没有形成多层次的丰富的房地产金融体系,专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机构、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和保障机构缺位严重;缺乏规模化、多元化的房地产金融产品体系;缺乏独立有效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中介服务体系;缺乏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等等。
(四)房地产金融市场的监管和调控机制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的法规建设相对于房地产市场发展而言是滞后的,除《商业银行法》中有关银行设立资金运用规定外,还没有专门的房地产金融监管框架,房地产金融业务的有关规范也有待于制订。
(五)房地产企业融资瓶颈亟待突破
为防范整个金融体系出现系统性风险,央行于2003年6月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对房地产开发链条中的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施工企业垫资、自有资金比例等各个环节进行了严格规定,使房地产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资金瓶颈,房地产信贷新政下如何融资成为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必须尽快解决好的关键问题。
三、房地产企业融资策略分析
(一)发展多元化直接融资
银行贷款融资是典型的间接融资,具有短期性特征,到期还本付息的财务风险也较大。因此应大力拓展多元化直接融资渠道,除适度放宽股票融资政策限制和培育完善房地产债券市场以外,还可以发展市场化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的房地产金融体系。
1.大力培育房地产信托融资方式
房地产信托是信托金融工具在房地产业中的应用。目前我国房地产信托基本上参照银行贷款的有关条款执行,很大程度上是银行贷款的变种,但信托公司在委托贷款方面的监控、管理、经营能力和经验可能不如银行,因而很难起到有效的风险分散和风险管理作用。此外,我国目前真正意义上的信托投资机构并不多,且绝大多数在房地产信托融资方面并无良好建树。因此,一方面应建立和培养一批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信托投资机构,另一方面应在加强对房地产信托监管的同时,通过完善房地产金融市场,规范和发展信托融资方式,使之成为房地产业融资的一条主要通道。
2.培育地产金融二级市场,推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就是将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为抵押贷款证券(主要以抵押贷款作为担保的债券),并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交易,转卖给市场投资者,以达到融通资金和把抵押贷款风险分散给市场众多投资者的目的。二级市场(个人房贷市场)的运作不仅使得一级市场(开发贷款市场)有了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极大地增强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有效实现了风险分散和风险管理的目标,同时也为证券市场提供了一种具有较高信誉的中长期投资工具。在美国,经过联邦金融中介机构担保过的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金融产品,具有类似于政府债券的信誉。而且由于二级市场产品相对于政府债券具有更高的收益率,受到保险、养老基金等中长期投资者的欢迎。目前,我国的房贷证券化试点已进入方案设计阶段,各地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推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进程。
3.建立多层次房地产金融体系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多层次房地产金融体系,以促进我国房地产金融业发展,加速银行资金周转,降低银行金融风险。
4.建立和完善相应法律制度配套措施
规范各种融资行为并加强监督管理,以防止在降低银行风险的同时产生新的隐患,引发新的金融风险。如对房地产证券化给予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快修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尽快出台《产业投资基金法》等等。
(二)进一步完善间接融资
我国是一个间接融资占绝对比重的国家,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银行间接融资仍然是房地产企业融资的最主要渠道。因此,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银行间接融资渠道,更好地为房地产企业提供服务。
1.推进间接融资形式多样化
目前虽然各大银行在个人按揭贷款方面创新不断,但在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上缺乏创新。建议银行业针对房地产企业的特点和现状,提供一些有特色的信贷服务,如建立一种将中外银行、担保机构有效结合,为企业提供贷款的融资方式,具体可采取的模式,如:中资银行+外资银行;中资银行+信用担保机构;中资银行+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企业;中资银行+担保企业甲+担保企业乙,等等,为企业提供各种担保和抵押贷款。
2.创新变直接融资为间接融资的方式
直接融资虽然形式多样,但对于大多数房地产企业来说真正能用上的方式却不多,相反,从银行获得贷款支持这种最为普通的间接融资方式是多数开发企业比较容易接受和实现的融资方式。建议更多的开发企业积极尝试探索将直接融资转化为间接融资的新融资途径。
(三)探索建立组合式融资模式
组合式融资就是将各种融资方式在房地产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进行有效合理的组合,使其不但能够满足房地产企业发展,又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例如,在成立初期采取自有资金+吸收股权投资的组合融资策略,吸收新的投资者进入,成立项目合资公司,实行利润分成,进行原始资本积累;在成长期采取银行信贷+商业信用或吸收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的组合融资策略;在成熟期采取信托融资+国外投资基金合作;在衰退期适当收缩投资规模或吸收实力雄厚的开发企业或投资机构的加盟。
⑺ 房地产企业如何融资
1、开发贷融资(抄最常见的,最容易的):即获取土地、取得四证后向银行申请开发贷融资,利率通常较低,略高于现行贷款利率20%;但开发贷往往监管较严,数量有限,挪用不方便;
2、在建工程抵押融资:原则上与开发贷不能同时获取,但现在基本可操作;
3、企业债券融资:这种融资通常适用于上市公司,尤其在香港及国外较为常见,利息极低,企业信誉度越高,成本越低,是企业的首选,但需控制负债率;
4、股权融资:企业间的股权合作,资金方的股权投资,向股东募集资金,定向募集,公开募集(增发等)。现在用的比较多的假股增债,即基金公司以股权方式介入,但不参与管理,约定未来某一节点以约定的利息回购股份。
5、其他方式:理财方式,其实通过第三方募集资金,类似于抵押贷款
……
⑻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做好项目成本控制及税务筹划
现有较多企业还处于粗放型的缴税状态,如何依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对企业进行成本控制?如何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相信在筹划专家指导下,能降低15%-20%的税负是完有可能的,这样就能最大的降低税负来增大企业利润,是每一个企业最为关心的重大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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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张中秀: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著名经济学家、税务筹划专家、中央电视台"决胜2000年"合理避税讲座主讲教授、北京世纪之光培训中心顾问
1、 企业税务筹划的研究背景和基本方法
2、 集团企业的税务筹划
3、 企业设立、筹资、投资与税务筹划
4、 合理节税、避税平台与案例
5、 关于房地产行业的税务筹划最新研究动态
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司官员,高级研究员
6、我国现行税制概况、运行情况及存在一些问题
7、进一步完善税制的设想
8、2000年至今年第一季度税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应对策略
9、国家税收政策的合理利用与企业税务筹划
嵇锦宏: 《中国税务报》纳税筹划周刊资深记者
10、国内税务筹划总体情况概述
11、WTO后税务筹划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高金平:中国注册税务师、会计师,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考考你"专栏特约撰稿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CPA考试辅导,"税法"科目的主讲人
12、企业各税种的税务筹划
1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14、关于电子产业的税务筹划问题及税务筹划的展望
15、如何走出税务筹划的误区(偷税、避税案例分析)
王泽国: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京瑞税务师事务所副所长、北京世纪创微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资深税务筹划专家
16、企业税务在成本控制中的运用技巧
17、企业采购、销售及股权重组、合并分立与税务筹划
18、企业内部核算的税务筹划
19、企业设立及企业日常成本控制与税务筹划
⑼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处理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房地产企业税务处理违规总结
1.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未按核定利润率计算利润额并入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开发的产品已经销售,不开具房屋销售结算发票,收入挂记预收账款,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3.银行按揭房款、产权置换、房地置换、土地出让、安置用房、商品房自用、抵债等销售行为,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纳税。以上销售行为,个别企业长期挂在往来账上或根本不在账上反映,尤其是银行按揭和实行分期付款的销售行为,纳税人不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转收入,造成当期少缴税款。
4.成本核算不规范,乱列成本费用。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长,成本费用配比、归集和结转核算复杂,容易造成成本核算混乱。企业通过虚列多列成本,扣除成本费用时未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相关性原则和配比原则,期间费用与成本,建造成本与销售成本,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划分不清,任意摊销,虚列多列各类成本,造成不真实的盈亏,以达到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行业特点调减成本。房地产公司利用开发周期长、成本划分难的行业特点,将几个开发项目不易区分的成本混在一起,设置一个“前期共同费用”账户,结转经营成本时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进行,而是根据收入情况,利用“前期共同费用”账户随意调整,达到调减利润、偷逃税款的目的。
(2)股东个人负担的借款利息支出,记入企业的财务费用支出,有的企业把应由股东个人的支出记入企业的管理费用,达到调减利润、偷逃税款的目的。
(3)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支,多提折旧,多列财务费用等增加成本。
(4)企业捐赠、赞助、广告、福利、奖励等费用超标,不按规定记入成本。
(5)代收款项、价外费用不合并纳税。将煤气开户费、可视对讲费、有线电视开户费、更名费、拖交房款押金、罚息收入、违约保证金、定金等收入直接记入往来账户,未计收入申报纳税。
(6)外资开发商利用自身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内资企业合作进行开发,对补偿给内资企业的不动产不作收入,不如实申报纳税。
(7)以代建房名义不按规定纳税。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不属代建性质的项目,以签订虚假的合同等手段冠以代建之名按取得的代建费收入纳税而不按销售不动产行为全额纳税。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