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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融资利息需要经过审计才能支付

发布时间:2022-03-22 23:36:07

1. 政府为什么需要通过BT,BOT融资

BOT(build—operate—transfer) 意为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某私人投资者(国、内外)或国有企业以政府给予的特许权为基础,融资建设某基础设施项目,并在规定的时期内经营该设施,回收投资并获得利润,期满后将设施移交给政府。它是一种集筹资、建、管、还贷、开发全过程一体化的方式。其实质是将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民营化。

BT(Build一Transfer,建设一移交)模式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建设模式,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工程建设项目中正逐步得到发展应用。BT模式是由项目发起方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投资方.然后由投资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并承担项目的建设风险,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发起方按照签署的回购协议接管项目,并向投资方支付回购价款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将BT模式引入工程建设领域,实现投资多元化,可以有效缓解政府财政压力,通过合理分散风险、共享利益和明确权责,可以有效提高建设效率和管理效率。关键在协议内容。BOT的风险不是金融债务风险,是居民对公共产品长时间收费引起不满的风险。BT有一定风险,相当于建设方垫资。这在建筑行业很流行,风险能控。好处就是能够让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参与建设,能够减少资金实力弱的企业中标的机会。提高建设方具备较强能力的可能。

2. 大额项目融资前是否需要支付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

这个也要看的啊,不涉及法律就不要律师费,不涉及审计报告就不要审计费,不涉及资产评估就不要评估费,
这个都要看情况的啊!
不仅仅是这些费用,可能还有别的一些费用,比如银行里的费用等等等等!

3. 发生融资及利息、手续费的账务如何处理

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归还本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PS:融资手续费计入管理费用

4. BT项目项目资本金如何返还

BT项目完工,政府回购资金到位,股东方出具的项目资本金,项目公司还给股东方时,不必通过清算程序,还完银行贷款直接将项目资本金转入股东账户就可以了。
因为BT项目不是企业法人性质,项目结束,不需要采用清算方式,只需要办理财务决算就行了。
供参考。

5. BT项目能否在建设期进行付款,是否有依据谢谢

应该可以的。
BT项目,可以分几次支付工程款项 。BT项目的回购,可以一边建设,一边对“已完工并达到合同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单项或单位工程”进行付款回购的。法律上好像没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最好在合同上约定好相关条款或事项。
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是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大部分BT项目都是政府和大中型国企合作的项目。
BT投资是BOT的一种转换形式,是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管理公司总承包后,由承包方垫资进行建设,建设验收完毕再移交给项目业主。BOT是对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转让)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现在通常指后一种含义。而BT是BOT的一种历史演变,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

6. 请教:BT业务中项目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务的会计处

一、BT模式的概念(一)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二)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三)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二、BT模式产生的背景(二)原有的投资融资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建设企业及其关联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为阻隔,资金缺乏有效的封闭管理,风险和收益分担不对称,金融机构、开发商、建设企业不能形成以项目为核心的有机循环闭合体,优势不能相补,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流动与运用。三、BT模式的运作(一)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前期工作,将项目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依法注册成立的国有或私有建筑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对投资方的经济等实力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政府与投资方签订BT投资合同,投资方组建BT项目公司,投资方在建设期间行使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二)项目竣工后,按BT合同,投资方将完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或计量总价加上合理回报)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三)政府在BT投资全过程中行使监管,保证BT投资项目的顺利融资、建设、移交。投资方是否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实力,是BT项目能否顺利建设和移交的关键四、实施BT模式的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章第七条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 、建设--经营--转让(BOT) 、建设拥有--经营(BOO) 、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五、BT模式的运作过程(一)项目的确定阶段:政府对项目立项,完成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工作;(二)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政府确定融资模式、贷款金额的时间及数量上的要求、偿还资金的计划安排等工作;(三) 项目的合同确定阶段:政府确定投资方,谈判商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工作;(四)项目的建设阶段:参与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五)项目的移交阶段:竣工验收合格、合同期满,投资方有偿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六、BT模式的特点(一) BT模式仅适用于政府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建设;(二)政府利用的资金是非政府资金,是通过投资方融资的资金,融资的资金可以是银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资的也可以是国内的;(三)BT模式仅是一种新的投资融资模式,BT模式的重点是B阶段;(四)投资方在移交时不存在投资方在建成后进行经营,获取经营收入;(五)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资方支付合同的约定总价。

7. BT项目如何缴企业所得税

同样的一个BT项目,在不同省区会有不同的税务处理。
一、BT项目的5种征税模式

对BT项目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的征税税目、税率和计税基础如何确定,从有关省市出台的政策来看,BT项目投融资方从政府取得的回购款,主要有五种不同的营业税征收模式:

1、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建筑业”税目3%差额缴纳营业税

该模式打破了投融资方建筑资质的限制,规定无论投资方或项目公司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均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计税基础为回购价款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各地略有差异)。

这些省市出台的政策基本特征是:

无论是具有建筑总承包资质,BT项目的投融资方均视为建筑业总承包商,BT项目投融资方从政府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按“建筑业” 税目的3%税率缴纳营业税,对BT项目投融资方将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按取得的回购价款减除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后的余额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2、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建筑业”税目3%全额缴纳营业税

湖北省、重庆市、天津市等省市出台的文件规定,BT项目的投融资人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建筑业”税目3%全额缴纳营业税。

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BT等方式建设项目营业税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3〕90号)第二条指出,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获得政府特许项目建设权的投融资人,按以下方式征收营业税:(一)对投融资人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的,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BT模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1年12月9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5号)规定,对BT模式中的投融资人在项目移交时从项目业主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工程建设费、融资费、管理费、合理回报等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照建筑业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BT项目要以项目业主名义立项(湖北规定投融资方参与工程施工的),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计税基础为:项目移交时从项目业主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工程建设费、融资费、管理费、合理回报等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照建筑业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

3、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5%的税率差额缴纳营业税

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BT等方式建设项目营业税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3〕90号)第二条指出,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获得政府特许项目建设权的投融资人,按以下方式征收营业税:(二)对投融资人只负责提供资金,不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对投融资人受托从事项目建设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的余额。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同时项目业主委托投融资人建设的行为属于委托代建行为,对投融资人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后的余额。

该模式的特点是将BT项目行为认定了为委托代建行为,因此对投融资人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后的余额。

4、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销售不动产”税目5%的税率全额缴纳营业税

按BT项目立项主体进行区分,对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的,湖北、安徽、江西、湖南、山东省青岛市等地均规定,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5、对BT项目中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投资人,认定属于投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合同约定投资人取得的收入金额不固定、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确定,需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属于投资行为,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但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最大亮点在于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中“投资收益”的概念引入BT项目。针对合同约定投资人取得的收入金额不固定、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确定,需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属于投资行为,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对此,海南地税的解读是,合同约定投资人取得的收入金额不固定、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确定,需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属于投资行为,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收入金额不固定、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确定,需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行为是指在与业主方签订“建设——移交”项目合同时,投资人无法准确预测项目回报金额,从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行为。

BT项目除以上5种模式外,还有对投融资人按回购价款中融资费用按“金融保险业”5%缴纳营业税的意见,由于目前国内BT项目无统一的合同范本,实践中部分合同条款中约定“融资费用根据验工计价款、资金占用时间及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复利计算”。在没有BT政策的地区,税务机关会认为收取的融资费用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

二、BT项目投融资方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及会计处理

在实践中,由项目业主支付BT项目的回购价款,一定是政府指定的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后的价款,BT项目投融资方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到底如何确定?是在分次收到项目业主的回购款的当期?还是在项目业主与BT项目投融资方结算回购款的当期?从各省市BT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税收政策来看,较为一致的认识是:将合同约定的项目回购付款日期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如海南规定,投资人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项目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应税行为完成时间按项目验收时间和项目交付使用时间孰先原则确定。投资人取得预收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青岛规定,投融资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之前收取预收款项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BT项目的会计处理,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中曾给予回复。

部分上市公司采用BT(建设——移交)模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合同授予方是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企业),BT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项目完工后移交给政府,政府根据回购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回购资金(含占用资金的投资回报)。对于此类BT业务,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BT业务,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对BOT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核算:

项目公司同时提供建造服务的,建造期间,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同时确认长期应收款;项目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务的,应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确认长期应收款。

其中,长期应收款应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按期确认利息收入,实际利率在长期应收款存续期间内一般保持不变。

本问题解答发布前,相关BT业务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三、对全国统一的BT项目涉税政策性文件内容预测

据我们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尽快联合颁发一个全国统一规范的专门针对BT项目的涉税规范性政策法规文件,该BT项目涉税政策法规文件可能会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明确BT项目投融资方营业税征税税目。

建议以立项主体进行区分,凡以项目业主名义立项的BT项目,无论投融资方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3%税率缴纳营业税。对以投融资人是项目立项主体的,按转移不动产5%税目征收营业税。

2、明确BT项目投融资方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对以项目业主名义立项的,BT项目投融资方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从政府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即差额缴纳营业税。

3、明确BT项目投融资方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有关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明确BT项目投融资方从政府取得回购款的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按BT模式合同规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总承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为了缓解BT项目投融资方资金的时间压力,建议BT项目投融资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与其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一致。

根据现有税法规定,BOT项目的投融资方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无可非议的,可是地方税务机关以BT项目投融资方的所得不是投资经营所得,是承包建设所得为由,不给予BT项目投融资方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权利。由于BT项目投融资方在实践中履行了投资的过程,通过融资和投资过程获得了政府回购价与BT项目建设成本之间的差额收入,这种差额收入算不算投资经营所得,算不算投资承包建设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第四条规定,所谓的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BT项目建设有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组建项目公司经营,即项目公司就是BT项目投融资方,项目公司再把BT项目转包给具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承包建设;另外一种是不组建项目公司经营,而是由一家具有建筑总承包资质的建筑集团既担任融资、投资和管理职能的项目公司角色,又担任BT项目建设的建设公司角色。如果按照国税发〔2009〕80号的规定,后一种经营模式,是不能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前一种模式,项目公司是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税收征管实践中,两种模式的BT项目投融资方都很难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 融资款利息如何做账

融资款利息做账方法:
务费用选择利息
注意:
1: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20%,可以用收据作帐的。
2:融资时开具收据,付利息时凭地税代开的发票付款入账,否则企业要负担20%的个人所得税。

9. 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需要支付利息吗

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需要支付利息。“融资融券”(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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