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融资信托 > 信托中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有哪些

信托中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3-25 01:23:49

⑴ 哪些信托财产可以强制执行

信托一经设立,信托财产即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自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或受托人状况的变化、甚至破产影响。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的债权人一般也无权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都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除为受益人之一,不得以任何名义享有除佣金以外的信托利益。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总结:信托财产只要是你合法所得。不管是现金、金融资产、房子、车子乃至公司股权都可以做为信托财产。

关于强制执行,请与 律师 行业人士去谈论与咨询请到此:http://tieba..com/f?kw=%C2%C9%CA%A6&fr=index进一步 详细 询问。

⑵ 信托财产一般不得强制执行

对信托财产不得进行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信托财产不得进行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的规定。
(一)信托财产独立性之三:强制执行的禁止
本条虽未直接规定,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但本条的第一款,规定的是不得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其隐含的前提就是,对于信托财产一般情况(指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不得强制执行。一般认为,因信托财产应与受托人自有的财产相分离,所以某一信托一经产生,该信托所设定的财产即“自我封闭”。这样一来,不论是受托人个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还是受托人所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债权人,都不能对该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具体而言,从信托当事人的债权人方面来讲,委托人的债权人除了以设定信托有害于债权人为由而请求撤销信托外,对于信托财产不能强制执行,因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已经归受托人所有,而不再是委托人的财产;受益人的债权人,只有在受益人破产并且信托之受益权不专属个人的情况下,受益权列为破产财产时,才有权请求强制执行,但无权对信托财产本身申请强制执行。

其他国家的信托法除了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加以禁止外,还同时规定了对信托财产也不得进行拍卖。比如《日本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除因信托前之理由发生的权利或信托事务处理中发生的权利外,不得强制执行、临时扣押、临时处分或进行拍卖。”《韩国信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或拍卖。”我国对信托财产拍卖的禁止未加规定。

(二)禁止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四种情形。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此项规定表明,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债权人,如果和“设立信托前”这一时间要求相联系,债权人一般应是委托人的债权人。该债权人先在某一财产上设定了优先受偿的权利,之后,委托人又将该财产信托出去。比如,信托成立前,该财产之上已经设定了抵押权,此时,虽然信托成立,但原抵押权等优先受偿的权利仍然有效。如果债权人申请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不再具有独立性,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依法执行。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此项规定表明,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受托人的债权人,但不是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而是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所产生债务的债权人。这种债权,一般被认为是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由他人取得的债权。比如因维护信托财产而应向维护者支出的手工和材料等费用等。我国台湾“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因处理信托事务所生之权利”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台湾的学者认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生之权利”还应包括信托财产本身所生的权利和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前者如受托人依信托文件出卖信托财产时,而产生的瑕疵担保责任。我国信托法对于为实现因出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瑕疵担保责任所生的债权,也应该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这里的税款应该理解为信托财产被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比如将信托的现金存入银行后对所生利息征收的利息税,将信托的房屋出售,在此过程中所要支付的契税、印花税等。对于这些税款,名义上是受托人应该支付,受托人当然可以用信托财产支付。如果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未按时上缴,国家税务等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是受托人固有财产所生的税款,则不能以信托财产偿付,更不能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包括现行法律和将来实行的法律中所有对信托财产可以强制执行的情形。

(三)相关第三人对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异议
本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认为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不在信托法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以内,是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可以和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中,案外人以执行标的的全部或一部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提出执行异议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人必须是案外人,即本案当事人以外的人。他虽然没有参加诉讼,但却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程序结束之前提出。
因此,如果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是案外人,不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他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有一点疑问是,如果信托财产已经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持有,那么受托人一般已经成为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如果是对该信托财产执行的案件,受托人一般应是案件的当事人,这样看来,由受托人的提出执行异议,似乎不可能。

⑶ 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包括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按你说的情况,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都在以上的规定里详细列明了。

⑷ 信托公司经营亏损甚至倒闭会对信托财产有影响吗

不会。《信托法》第三章中关于信托财产有明确的描述: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十四条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写入法律的条款,都是被严格执行的。所以就算是信托公司破产也不会影响到信托财产。

⑸ 信托法中的信托审慎义务等于谨慎投资义务吗

一、信托审慎义务涵盖的范围肯定比谨慎投资义务要大。但谨慎投资义务是其核心内容。

简单举个例子:在信托财产的种类上,它的范围限定在可以合法流通的财产。按照信托的性质,信托财产应当是可以流通、可以转让的,但又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在这个范围内。因此,信托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上述是从不同角度在法律上界定了什么是信托财产,什么财产应当依法归入信托财产,什么财产可以依法作为信托财产,目的是明确信托财产的范围,也就是依法划定信托的标的物。因此,对信托标的物,受托人就有审慎审查的义务,显然这还没有涉及到投资呢。

二、受托人如果未能尽其应当履行的审慎义务,就应当对信托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信托法》第25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8条也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这里的“谨慎”就是审慎。但审慎义务的标准是什么,是普通人的谨慎义务?是同等谨慎义务?还是采取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另外,审慎义务的具体的要求又是什么?这些问题,在现时的法律框架下还难以找到明确的答案。在这里,我们可以借鉴一些他国的有益做法。

美国1995年通过的《谨慎投资者法》,因得到全美大多数州的采纳而成为确认审慎义务的主要规则,其主要标准:

首先是客观标准:受托人应根据其专业技术水平尽相应的注意义务。比如专业受托人(如信托公司)应尽比一般受托人(如家庭成员信托中的受托人)要高的谨慎义务。

其次是考虑相关因素:包括一般经济条件,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税收结果,每一个投资行为对投资组合的作用等。

再次是分散化投资规定:首先明确受托人在遵循谨慎标准的前提下,有权投资于任何形式的资产;同时明确除非受托人能合理证明不利于信托目的实现,否则有义务采取分散化的投资方式。

另外还有投资成本最低要求,当时判断要求(以决策时的情形,而非事后的结果来衡量是否尽到审慎义务)等。

综上可见,在美国,审慎义务规则已相当完备。而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是确立审慎义务的客观标准。信托公司作为“代人理财”的信用单位出现,其自身已表明他“应比一般人拥有更多的技术和能力”,“法律便创设一种更高的审慎义务标准来要求他,而不问他事实上是否拥有这种能力。”

在确定判断是否存在审慎过失时应当考虑两个因素:

一是受托人客观拥有的技术条件;

二是其向公众所做的陈述。

总体上,信托公司之所以受到青睐,是因为委托人相信在专业理财机构中,信托财产的运用会比在个人掌管下更具安全性。基于对这个因素的依赖,审慎义务应要求受托人尽到条件允许的应尽的注意和技术,并在这些条件没有被充分利用的情况下为其过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向公众所做承诺方面,一项与买卖法中隐含担保有几分相似的原理在这里是十分恰当的,即当服务达不到承诺的标准时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结论: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乃是现代信托法制的核心。对谨慎投资义务的内涵宜从法律属性、根本特点、核心内容和理论背景等方面进行诠释。在美国,谨慎投资义务属于默示条款,并引入资产组合投资理论来指导受托人投资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要求受托人对可能招致信托财产价值变化的信息尽严格审查义务。而对受托人在进行投资时是否履行了谨慎义务,应当根据受托人作出决定或者采取行动当时的情况和环境来判断,并采用一种“总体回报”标准来衡量受益人对与信托投资战略所带来的损失和收益的合理预期。参考美国等信托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将谨慎投资者规则引入我国的信托基本立法是非常必要的。

⑹ 哪些财产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里对信托财产的描述是这样的: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十四条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总结:信托财产只要是你合法所得。不管是现金、金融资产、房子、车子乃至公司股权都可以做为信托财产。

⑺ 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是什么意思

你好,简单的说就是为了控制风险的手段措施。
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包括:资金、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财产权。
就是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使任一风险事故的发生不至于导致所有财产损毁或灭失。 风险隔离可以比较有效地控制风险,从总体上减少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阅读全文

与信托中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有哪些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做外汇交易工作怎么样 浏览:71
外汇盘面图解 浏览:596
浙江磐石集团老板 浏览:394
金山办公股票号 浏览:578
抵押和质押贷款的例子 浏览:382
有人说外汇理财保底20收益 浏览:798
沪指是什么交易所 浏览:522
公司理财收益需要交印花税吗 浏览:308
选出来的都是强势股选股指标 浏览:447
菲莫国际股票今日价格 浏览:245
中小企业融资难调查问卷 浏览:218
固定汇率制度导致本币币值高估 浏览:143
飞牛网佣金怎么拿 浏览:182
固定收益证券组合 浏览:203
人民币对卢布银联汇率 浏览:756
新疆创博融资有限公司 浏览:387
上海鱼耀金融服务公司 浏览:788
壹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招聘 浏览:496
现在的一克黄金的价格是多少 浏览:117
1升原油价格 浏览: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