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案例分析 与私益信托相比,《信托法》为什么更强调对公益信托的法律规范
因为公益信托是社会、民族、国家的信赖保护重中之重
Ⅱ 个人理财案例分析
1.家庭收入小张和老公是7000+2500=9500 一年就是9500X12=114000 加上小张年底8万元分红 114000+80000=194000 总收入 194000
开支:每月日常开支2500 一年就是2500X12=30000 还有1000的房贷 每年旅游开支约5000元。父母5000元生活费 ,保费支出约9000元。 不算房贷开支。
2 家庭年纯收益194000-35000-9000-5000=145000 资产 70万的房子,10万的存款, 欠银行7万的房贷。
建议1.把7万的房贷提前还清,因为你有7万的活期存款,你的存款利息低于房贷利率,这7万就等于没用而且还在缩水,除非你可以找到一个投资理财高于房贷,就用这7万赚更多的钱,不然就是亏损。
2.你的2万元国债投资,可持有或换其它灵活性的理财产品。还有3万的定期,不知道什么时候到期,现在有一款投资委托产品年收益在10%-15%起步5万,低风险,可以考虑。明年宝宝出生一个月加1000的支出,加上储备教育金,月支出在2000左右,宝宝出生每月多支出3000元。一年就是3000X12=36000
145000-36000=109000有宝宝后年收入,3年买车没问题,10万元购房款也没问题,
看小张的收入支出计划都可以实现紧缺的就是一个投资理财方案。
现在有的投资就是2万的国债,现在的支出不用调动,就是分配你的收入了,
投资方向; 银行低收益稳健理财,多咨询银行理财信息,多家银行。年收益在5%-8%可适量买入。40%的资金。
信托 基金 委托投资理财低风险投资理财等年收益在10%左右。30%资金
期货 现货 黄金 外汇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理财产品年收益在20%-40%,10%-20%资金,
其它的资金可用于做流动应急储备。
Ⅲ 求解一道关于信托的英文案例分析题!!
我试试看。英文水平有限和对国际信托法规的理解,会影响答案的准确性。
故事是说:有一叫做高登·史密斯的有钱人,是一个叫做汉诺威公司的老板;汉诺威公司总资产200万美元【?】,是“史密斯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这个信托是一个“全权信托”。信托受益人包括高登本人、他的妻子伊丽莎白、女儿艾丽卡,和两个未成年的孙子。
信托财产的运用范围包括国债、定期存款和现金资产管理信托。
年初,高登本人心脏病住院,因而艾丽卡接替他管理信托事务。艾丽卡认为在当前低利率的市场环境下,坚持既有投资策略会减损信托收益,故此决定将部分信托资金投资于国际股票市场。
艾丽卡向当地银行描述了她的想法,基于她父亲的信誉,她从银行取得了50万美元的贷款。随后整个信托基金在艾丽卡的主导下,买入了多家公司的股票和垃圾证券。不幸投资失败,汉诺威公司不仅还不了50万美元的贷款,还欠了银行17500美元的利息。
请讨论汉诺威公司,艾丽卡和当地银行在这个过程中的法律地位。
现在开始讨论:首先国际信托案例的分析必须基于当地的信托相关法律法规,全球信托原理大同,监管法规各异,没有一定之规;我在讨论的过程中,很多都是对着国内的信托概念而来的,肯定有偏差,这个请注意。而且感觉摘得不全,很多信息不充分。
1、关于信托的设立:显然高登就是委托人,汉诺威公司是受托人,受益人包括了整个高登家族。问题是:
(1)高登委托给汉诺威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与汉诺威公司的固有资产相分离吗?还是直接作为资本金注入了汉诺威公司,或者汉诺威公司干脆就是为了这个家族信托,而用信托资金设立的?
国内法规环境下,受托人的固有资产与信托财产严格分离,只有有客观证据证明受托人未能尽职管理而引致信托财产受损时,才能要求受托人以固有财产予以赔偿,否则受益人只能接受信托财产(包括信托本金和信托预期收益)减损的事实。但在国外未必如此。
不过从字面来看,高登只是汉诺威公司的“director”而没有强调他是“owner”。也许还有其他股东存在。
2、关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设立后,汉诺威公司为受托人;高登作为公司最高管理者,承担的是信托公司信托执行经理的角色;负责具体信托事务管理,并拟定了保守的投资策略。
这里,委托人(高登)和受托人(汉诺威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信托合同等约定;而信托执行经理高登与受托人汉诺威公司之间的关系,则是由汉诺威公司内部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管理制度约定的,相应的高登行为结果及其法律责任应该由汉诺威公司承担。
3、信托执行经理职权的转授。因为高登病了,所以艾丽卡接手。如果艾丽卡本人也是汉诺威公司的员工,且该职权转授行为取得了汉诺威公司的内部授权,履行了相应的内部行政手续,则相应的艾丽卡成为汉诺威公司新任命的信托执行经理,艾丽卡的行为结果与法律责任也应由汉诺威公司承担。否则,高登信托执行经理职权转授就有问题了。真有问题的话,那艾丽卡的行为结果和法律责任就应该由高登和艾丽卡个人共同承担。
4、汉诺威公司或者信托的负债。没有上下文的对照,这个部分比较不好理解的是,艾丽卡找当地银行借来的50万的承债主体是谁?
如果是信托本身,那就要看当地的法规了;国内似乎是不允许信托直接负债的,信托资金的规模的扩大,只能通过增发信托受益权份额。如果是汉诺威公司,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汉诺威公司的固有资金和信托财产是合同混用的,汉诺威公司本身就是信托?如果是艾丽卡个人,好吧,这样损失由她个人承担,理论上汉诺威公司和信托都不必负责任。但艾丽卡显然是为了实行自己的投资策略,为了信托财产的增值,才使用的这个财务杠杆。有些乱了。
5、初步结论:
(1)汉诺威公司作为受托人,而艾丽卡作为汉诺威公司指定的信托执行经理,艾丽卡的投资策略应该取得汉诺威公司的事先授权。投资失败,汉诺威公司应当负一定责任。除非由诸如不可抗力之类的客观证据。
(2)艾丽卡首先作为信托执行经理,应该接受汉诺威公司内部的相应处理。
(3)当地银行作为债权人,但似乎是以高登个人信用担保的,应当对高登及艾丽卡的个人资产有追偿权;如果那个个人资产是信托财产的,可以对受益人的账户进行监控,待信托终止时予以清收。
(4)艾丽卡和其他受益人共同拥有的信托收益(含本金与预期收益)收到贬损。在信托终止后,由艾丽卡和其他受益人共同协商如何分担。与汉诺威公司与银行无关。
(5)如果汉诺威公司本身就是信托财产的一部分,则信托终止是否意味着公司先行清算?
以上。供参考。
Ⅳ 信托投资分析题
这种基金主要以投资证券为主,目前证券的前景不明朗,很多的基金都在亏损。投资领域专分散风险很重要,这点属对于个人和基金都适合。一个基金的好坏要从多方面考虑,包括过去回报表现、回报目标、基金比例、市盈率等等一些情况来看。
个人认为众信基金投资比重偏向于单一方面,虽然它也参与了地产的买卖,不过占的比重太小。对于改进措施我无法提出什么建议,因为我不是什么所谓的专家,只是一个小小的基金理财人员。
Ⅳ 结合案例谈个人信托业务的功能有哪些
个人信托抄业务的功能有财产管理职能、融通资金职能、协调经济关系职能:
1、财产管理职能
财产管理功能是指信托受委托人之托,为之经营管理或处理财产的功能,即“受人之托、为人管业、代人理财”,这是信托业的基本功能。
2、融通资金职能
融通资金功能是指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就赋有调剂资金余缺之功能,并作为信用中介为一国经济建设筹集资金,调剂供求。在融资对象上信托既融资又融物;在信用关系上信托体现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多边关系;在融资形式上实现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而在信用形式上信托成为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结合点。
3、协调经济关系职能
协调经济关系功能是指信托业处理和协调交易主体间经济关系和为之提供信任与咨询事务的功能。因其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所以有别于前二种功能形式。信托机构通过其业务活动而充当“担保人”、“见证人”、“咨询人”、“中介人”,为交易主体提供经济信息和经济保障。
Ⅵ 信托案例分析
已经可以使用个人作为受托人的民事信托做传承安排了。
或者使用保险金信托3.0版本。
Ⅶ 信托法案例分析
1,A公司破抄产不影响原信托的存在。法律依据为:信托法第五十二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B公司被撤销,其信托职责终止。法律依据为:信托法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的效力终止。3,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财产作为遗产。
Ⅷ 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该合同有效;
二、该合同未解除,原因:1、直到5月12日止,被告还是承认合同的,至少认为合同未解除,只是否认产品质量合格而已;2、用捎口信的方法,即委托别人传达的方法传递信息的话,传达错误、未传达的,传达人一般不承担责任,而由委托人负责,因此没有捎到口信应该由被告负责。
三、被告应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
一、因为《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城市合作银行向市内一家民营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居工程”投资,属于非法向非金融机构投资和投资不动产的行为,所以受到查处。
二、《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