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托 一法两规 是指什么
信托行业所谓的一法两规,系指《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一法两规”。
② 信托受益权和收益权区别
信托受益权是由信托法规定受益人享有的综合性权利,有信托法予以规定保护的;
信托收益权指受益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信托财产收益权有债权属性,并无专门法律予以保护。
一般我们讲的是信托收益,而不是信托受益权。信托收益指的是信托产品的盈利,通过各种增值手段,信托产品实现盈利而非亏损。
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也包括信托合同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
(2)信托一法三轨扩展阅读:
信托(英语:Trust)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信托业在中国,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初。
当代信托行业最早伴随改革开放萌生,对于弥补我国传统单一的银行信用的不足,利用社会闲置资金,引进外资,拓展投资渠道,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社会财富的巨大增长,产权制度的多元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势在必行,信托“一法两规”的颁布将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奠定法制基础,据初步统计,2002年至2003年一季度市场已经推出了四十几个信托产品,吸收信托资金逾70亿元。同时,证券市场基金作为一种标准化和典型的信托产品已经为人们日常生活所熟悉。
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所要达到的目的,如委托人为了财产安全或为避免投资风险取得高额收益等。
受益权就是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而受益权证书就是证明受益权的存在和内容的证件。如信托存款证书。
信托报酬是指作为受托人的信托部门在办理信托事务后所取得的报酬。信托报酬的形式主要是手续费,也有少量存贷差异。
信托报酬的多少,依据受托人付出劳动的多少和在信用中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协商议定。
③ 信托a类优先级和b类优先级,中间级区别
区别如下:
一、等级不同,一般谈到A类、B类,指有结构化的信托产品,一般A类是优先级,B类是劣后级。
二、风险不同,分A类、B类的信托产品,区分依知据是清偿顺序不同,承担的风险不同。同一款产品可能会分为A类B类C类等,道A类表示偿还优先级高,B类次之,C类最后。
三兑换顺序不同,。A类一般是当买的信托理财产品到兑付本金和利息时可以优先得到按合同规定的兑付,然后才是B级的,风险比B类低,如融资容方赚时赚取的利息比B类少,亏时先亏B类。
(3)信托一法三轨扩展阅读: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认识差异
由于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国家,其定义有较大的差别。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信托定义,但时至今日,人们也没有对信托的定义达成完全的共识。
国内概况
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辛巳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200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
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是指作为受托人的信托部门在办理信托事务后所取得的报酬。信托报酬的形式主要是手续费,也有少量存贷差异。信托报酬的多少,依据受托人付出劳动的多少和在信用中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协商议定。
④ 根据信托的设立依据是法律行为,还是法律规定,可将信托分为哪几类
信托业务可以分为以下八种类型:
一、债权信托:把资金借给对方,约定到期和收益的产品,就是融资类信托。债权信托目前占比70%左右,这类业务的突出风险是信用风险。
二、股权信托:是指投资于非上市的各类企业法人和经济主体的股权类产品。这类业务的主要风险是公司的成长性风险,盈利点是股权增值与分红。
三、标品信托:是指标准化产品,一般是可分割、公开市场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期货、股票、金融衍生品等。这类业务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盈利点则是价差、投资收益。
四、同业信托:同业信托就是资金来源和运用都在同业里,主要包括通道、过桥、出表等。监管层认为,同业非标产品,包括拆借、短融、理财、资管计划等,都可以归为此类,信托公司可以做。
五、财产信托:是指将非资金信托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帮助委托人进行管理运用、处分,实现保值增值。此类业务就是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但目前信托公司这方面做得很不够。
六、资产证券化信托:顾名思义,是指从事资产证券化的信托产品。
七、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公益信托比慈善信托范围大一些,但慈善信托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慈善法第一次把信托公司作为单独的法律主体写进法律。
八、事务信托:所有事务性代理业务,包括融资解决方案、财务顾问、代理应收应付款项、代理存款等,都是事务信托。
⑤ 信托产品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一个信托产品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看门狗财富认为,信托合同的成立要件一专般包括下属列四项:
(1)信托当事人。即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2)信托意图和信托目的。信托意图要通过明示方式表现出来,信托目的要具体明确,二者均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只要有当事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而且在其意思表示中表明了信托目的,信托成立的这一条件即已满足。实践中,对于通过信托合同设立信托的,主要考察信托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3)信托财产。信托财产要具有确定性,即必须明确信托财产的名称、种类、基本状况以及范围。(4)书面形式。
⑥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有何规定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有严格的规定,特意用一个章节来阐述信托设立的程序,主要有:
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⑦ 完全被几个信托控制了
信托之主动管理型优势 1. (从法律层面) 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因主动管理不善导致信托亏损,信托公司是要付全责的。所以主动管理型项目在任何一类信托项目里面,它的受重视程度是最高的。
⑧ 一法两规定指的是什么
信托行业一法三规中,“一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三规”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是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2001年4月28日通过公布,2001年10月1日生效施行。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拓展资料】
2007年3月1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应实施净资本管理。为落实该规定,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银监会结合信托公司监管实践并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制定了《办法》。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境外成熟市场监管当局深刻认识到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对投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重要性。随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调整和创新业务的开展,信托监管急需建立一个能综合反映信托公司潜在风险的、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办法》的制定满足了这种迫切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一法指保险法
2、四令指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会令2009年第4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中华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会令2009年第3号)
3、两个规定指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监会令2009年第1号)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2006年第3号)一法一例即一则法律法规和一则实施条例同时实施,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等。
比如
17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志军带领由市人大农林委委员组成的检查组,开展市直涉农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执法检查活动。
执法检查组首先深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实地检查市直涉农部门贯彻执行“一法一例”情况,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相关工作汇报,征求有关意见和建议。
⑨ 什么叫信托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9)信托一法三轨扩展阅读
信托定义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含义:
1、委托人信任受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
2、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没有特定的信托财产,信托就无法成立。所以,委托人在信托受托人的基础上,必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没有直接控制权,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需要借助于委托人、受益人的名义,这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正是因为受托人受到委托人的信任,一旦受托人接受信托,就应当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即所谓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对于违背这种信任的受托人,信托法规定了严格的责任。
⑩ 信托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