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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3-31 14:59:55

信托法案例分析

1,A公司破抄产不影响原信托的存在。法律依据为:信托法第五十二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B公司被撤销,其信托职责终止。法律依据为:信托法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的效力终止。3,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财产作为遗产。

② 想参考一些有关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案例 有风险提示,收益测算,流动规划,期限设定就好

看来是想偷懒了,呵呵。

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案例可以在信托法律网(TrustLaws.Net)找一找.

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核心要素是入股比例、财务控制、投资对价、退出方式、权益测算、章程修改等。

③ 诚心请高人出谋划策:个人融资1000万的成功案例!

楼主的这个题目和内容有点矛盾

1.如果按你的说法,你已经想到了方法,只差融资,也就是说你需要的只是拉资金而已,拉资金有什么难?这年头只要你有好的想法,一堆民间游资,天使投资人手捏一堆钱等着投好项目呢。

2. 一个好的项目,永远确的都不应该是资金,你说你9成把握,那么剩下的1成呢?

3. 如果你的方案真是这么好,我的建议是,请你先自己检查一下,市场调查方案是否调查完毕,相关的行业数据是否准备好了,财物报表,企业5年的发展走势,目标客户人群的调查报告,商业计划的可行性的分析报告。 如果没有这些,我可以100%保证,没有人会投钱给你。 有了这些,也要看你的商业模式是否真的这么可行。

4. 我了解创业的激情,但是我认为赚钱只是一个驱动力而已,更不要单纯盲目相信自己的赚钱能力,你都没有任何案例可以证明你的赚钱能力,我是不会信,投资人更不会信。

5. 投资人投资:看你的人-》看项目也就是商业模式-》看财务预测

6. 天使投资人一天都要见几十个小项目,你要是没有充足准备,你是不可能拉到投资的。 所以别人怎么说他们可以帮你拉到投资,你都别信。 因为你自己才是最清楚你的项目是否能拉到投资的人。 如果你自己都没想明白,那么请想明白,再说。

7. 真正牛的创业,应该是空手套白狼,因为投资人投的是你这个人,不是你的技术,不完全是你的团队。 所以换句话来说,好的投资项目,从来都不应该确资金。

本人的说法是有根有据,没做过创业的人,就别在这里瞎参和了。

最后看了下大伙的说法
确实1000万融资赚100万的利润。。基本没人会感兴趣
回报率才10%
要知道大企业的年回报率就是10%
小企业应该是15-25%
创新型企业的回报率至少高于40%,投资人才会感兴趣。
小天使投资人,不会投1000万寻求100万的回报率
风投不会投初创企业,投资额度少于千万美金的不会投。

你说你该怎么拉钱?
我手上一堆回报率40%以上的项目
自己投钱自己做了,你只有10-20%回报率的,谁会感兴趣?

④ 什么是广国投事件

广国投---首宗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终结
2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吕伯涛宣布,历时4年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终结破产程序。广信破产案是中国第一起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也是全国法院迄今为止受理的最大一宗破产案件。
经广东高院、广州中院和深圳中院审理,广信及其3个全资子公司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广东国投深圳公司的破产债权清偿率分别为12.52%、28%、11.5%和19.48%,均超过了目前国内破产债权清偿率8%的记录。
据了解,广信破产案终结破产程序后,广东高院已同意保留清算组,负责追收可以追收的破产财产和追加分红等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对清算组的工作仍将依法进行指导监督,并及时提供有关司法保障。
广信事件
1999年1月11日,广信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破产申请书。
与此同时,广信属下的三家全资子公司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广东国投深圳公司因出现严重的资不抵债,也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广信等四家企业破产案件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震撼,当年被称为“广信事件”。
广信数百亿元人民币的债务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国、德国、瑞士、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130多家著名银行。广信破产的消息犹如石破天惊,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场上掀起巨大波澜。当时四家破产企业共有494家境内外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达467亿多元。仅广信一案申报债权金额便达人民币387亿元,其中境外债权占83%;申报债权人320人,其中境外的占了52%。
无力重组
广信曾是一家拥有外汇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于1980年经广东省政府批准成立,到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逐渐从单一经营信托业务发展成为以金融和实业投资为主的企业集团,并凭借其“窗口公司信用”在世界范围融资。
但进入90年代,特别是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由于经营管理混乱,出现了严重的外债支付危机。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其实行关闭清算。经过行政关闭清算,发现其负债状况惊人,行政手段已无可挽回,遂决定对其实施破产。
1998年,当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关闭清算广东国投时,广信破产时的资产总额214.71亿元,负债361.65亿元,资产负债率168.23%,资不抵债146.94亿元。
如果不实施破产,广信是否还有重组再生的可能性呢?
据了解,当时如果要重组广信,所付出的代价将是307亿元的“天文数字”:广信能短期内变现的资产只有24.7亿元,但偿还1年内到期的内外负债需115.4亿元,需净增资金90.7亿元。同时,广信还有因提供担保而引起的40.64亿元欠款。另外,广信需注入175.8亿元以补充能盈利的资产和完成手头上的房地产项目。

⑤ 关于我国涉外信托的案例及其法律分析

中信信托-青岛舒斯贝尔项目(7.1亿元)

基本信息:中信信托于2010年8月23日设立“中信—舒斯贝尔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期限2年,共募集资金7.1亿元。预计年收益率为9%~13%,期限为30个月,以此推算该笔产品将在今年2月23日到期。中信信托共募集优先级资金总额5亿元。

资金投向:资金用于购买青岛舒斯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黄岛凤凰湾综合项目”和青岛乾正置业有限公司的“即墨温泉住宅项目”的特定地块开发收益权。

风险控制: 1.将位于青岛黄岛区的“黄岛凤凰湾综合项目”和“温泉住宅项目”两宗地块使用权作为抵押,当时的评估价为12.7亿元。2.向项目公司委派董事及财务经理,对项目公司重大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

融资方背景:舒斯贝尔是山东日照的一家小型地产开发商,山东舒斯贝尔为澳大利亚舒斯贝尔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舒斯贝尔实际掌权人为齐晓香。齐晓香曾因多次行贿,低价拿地、捷径审批等特权使得其在日照开发的多个项目赚足了资金。案发不久后便长期定居海外。目前该房企因项目多年不开工、资金链紧张等问题在日照当地口碑较差,而资金链出现紧张的真正原因或是由于大量资金移往国外所致。

项目现状:涉案中的舒斯贝尔青岛项目一直没有真正动工,只建成了总面积3200平方米的售楼处与样板间,4.2万平方米的地下车库仍在建设中。加上信托融资成本10%~15%,舒斯贝尔共需支付中信信托约6亿元。中信信托对所抵押地块于1月8日进行了拍卖,起拍价为7.89亿元,但项目最终流拍。

点评:1.中信信托并未对该项目融资方诚信做到可靠的评估,项目实际控制人有行贿前科,且移居海外,有向国外转移资产的嫌疑。2.该信托计划兑付在即,造成拍卖时间仓促,且拍卖地块价值未得到市场认可。该地块将再次折价进行拍卖,市场预计价值5亿元左右。信托兑付缺口约1亿元,且兑付很难按时完成。

⑥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的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案例1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与北京丽都饭店工程欠款仲裁案
案例2 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案例1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福建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案例2 中国银行新疆分行诉新疆新兴公司信用证交易纠纷案
案例3 三阳纺织有限公司诉韩国外换银行信用证纠纷案
第二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案例线起华等诉黄国琪、文森特布莱克、丹米勒、美国高尚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
第二节 冲突规范和系属公式
案例三峡工地塔带机断裂人身损害赔偿案
第三节 准据法的确定
案例1 凯迪克大酒店火灾伤害赔偿案
案例2 香港沛时投资公司诉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合资合同纠纷案
案例3 刘某遗产继承案
第三章 与冲突规范的适用有关的制度
第一节 识别
案例1 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案例2 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
第二节 反致
案例1 “帕玛”轮抵押合同纠纷案
案例2 湖南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湘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
案例1 南京华夏海运公司诉塞浦路斯澳非尔堤斯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赔偿案
案例2 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环球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美国博联国际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案例1 王某、杨某分居案
案例2 海南省木材公司与新加坡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提单欺诈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四章 国际私法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案例1 诺特波姆案
案例2 怀特诉坦奈特案
第二节 法人
案例1 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与巴拿-5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2 美资上海电力公司补偿案
第三节 国家
案例1 中国烟花在美爆炸伤害索赔案
案例2 仰融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人民政府案
第五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制度
案例1 格布·舍马克尔有限合伙公司债务转移纠纷案
案例2 美国进口商诉美国烟酒军火局案
案例3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诉李某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第二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案例玛丽娜维法航运公司诉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滞期费纠纷案
第二编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第六章 自然人、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案例1 荷兰人行为能力确认案
案例2 杨某异国打工被宣告死亡案
第二节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案例美国矿产金属有限公司与厦门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
第七章 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案例香港中成财务有限公司与香港鸿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第二节 代理的法律适用案例海口达威实业有限公司诉香港中旅货运有限公司赔偿货损案
第三节 时效的法律适用
案例1 美国定航国际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源经济发展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2 美国宝得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进出口广东公司生姜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八章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案例1 富运发展有限公司诉成都新津宝珠酒业有限公司曲酒所有权纠纷案
案例2 日本中根公司诉山东海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买卖欠款纠纷案
第二节 信托的法律适用案例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香港TMT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
第三节 破产的法律适用案例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
第九章 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著作权的法律适用案例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与(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著作权纠纷案
第二节 专利权的法律适用案例索尼株式会社与广州中宜电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第三节 商标权的法律适用案例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与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甘传猛等商标侵权纠纷案
第四节 网络知识产权问题案例蒋海新与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第十章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案例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阿里山海湾资源公司诉杭州杭钢对外经济有限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二节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案例1 四川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诉香港华美集团有限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2 新加坡太空梭世界巡回私人有限公司诉上海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第三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
案例1 青岛经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诉香港汉宏货运有限公司、香港汉宏货运有限公司青岛办事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2 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苏中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第四节 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
案例工宁夏首钢霓虹冶金产品有限公司诉日本新生交易株式会社
第十一章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章 国际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五章 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三篇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四篇 区际私法
第十八章 区际私法
附录涉外民商事案件一、二审判决书参考样式及说明
……

⑦ 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该合同有效;
二、该合同未解除,原因:1、直到5月12日止,被告还是承认合同的,至少认为合同未解除,只是否认产品质量合格而已;2、用捎口信的方法,即委托别人传达的方法传递信息的话,传达错误、未传达的,传达人一般不承担责任,而由委托人负责,因此没有捎到口信应该由被告负责。
三、被告应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
一、因为《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城市合作银行向市内一家民营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居工程”投资,属于非法向非金融机构投资和投资不动产的行为,所以受到查处。
二、《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⑧ 日本幸福银行破产案分析

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通知,发布公告称,鉴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债权人的利益,中国的人民银行,于1998年关闭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0月6日,金融机构,企业收集的总部和许可证,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停止其一切经营活动,由人民组织中国银行成立清算组依法,公司的清算。清算期间,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中国银行托管;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广发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部门,其业务活动照常;非金融企业及业务照常举行的原全资子公司。原公司注册的外汇管理部门法定存款本金和外债和优先支付的境内自然人的兴趣。由清算组,其余债务清偿办法另行通知。因此,一旦在国际和国内金融市场形势一时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结束了近20年的经营,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于1980年,是仅次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中国第二大信托投资公司,指定的国家的外国贷款和地方债务水平“窗口企业“

⑨ “我身边的经济法”为主题,选择感兴趣的近三年发生的典型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件争议焦点,谈自己的看法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机械公司经理李在洽谈合作项目期间,参观了一家铝厂。李在参观某车间时,突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李严重残疾。住院后,他花了好几块钱医药费。李向某铝厂索赔,某铝厂根据李的伤残情况给予赔偿。某铝厂进行赔偿后,认为造成事故的高压气阀是该厂通过融资租赁合同从租赁公司租赁的设备的一部分。结果,一家铝厂以租赁财产存在缺陷为由,引发了严重事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1)事故原因是车间内一个高压空气阀松动引起的。

;(2)高压风阀是铝厂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从租赁公司租赁的设备组成部分,租赁物由铝厂自行选择确定;

(3)高压气阀松动不是租赁物的缺陷造成的,而是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的。问:本案事实清楚后,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问题。融资租赁不同于一般的经营租赁,它只涉及双方当事人,出租人要承担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融资涉及三方,融资租赁的当事人一般要求是法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1992年,上海某无线电厂以国际融资租赁的方式,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担保下,从日本三菱集团租赁了一条全新的单机磁头生产线。购买生产线连同技术专利费总计2亿日元。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从第二年开始,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包括九期支付的价款、贷款利息和租赁费等。租金是通过卖回产品来支付的。租约到期后,设备的所有权将转移到上海的一家无线电厂,名义价格为100日元。由于上海某无线电厂顺利完成了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最后,在5年租约到期后,无线电厂象征性地向日本三菱集团支付了100日元,获得了那套单机磁头生产线的所有权。问:1。什么是融资租赁?2.这种情况下的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特殊之处?


分析:融资租赁合同

  1. 所谓融资租赁,是指以出租人的名义购买租赁物,经出租人融资后,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的行为。因此,融资租赁是具有融资和融物双重功能的租赁交易,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由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两个以上的合同组成。

  2. 2.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出租方三菱集团本身就是全新单机磁头生产线的制造商,既是出租方,也是供货方。因此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承租方支付全部租金后,广播电台只需支付象征性的价格,即可获得该套单机磁头生产线的所有权。案例三: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绍兴纺织集团公司等。案例一:案例介绍

  3.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纺织集团公司

  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商业银行

  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金融发展公司

  7.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8. 原审法官告诉我们,1995年3月20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与绍兴纺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在北京签订了一份回租购买合同,约定中信公司从纺织公司购买POY长丝生产设备,出租给纺织公司使用,纺织公司将租赁的房产出售给中信公司用于回租;租赁总额171万美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货物的所有权属于中信公司。同日,中信公司根据购房合同在北京与纺织公司、绍兴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绍兴市金融发展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中信公司为出租人,纺织公司为承租人,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为担保人;租金货币为美元;租赁物与购货合同中的货物相同,其实际成本包括投资公司购买租赁物并交付给纺织公司直至合同生效发生的全部费用,金额与购货合同中租赁物的总价相同;租金分六期支付:租赁期限为36个月,即从1995年3月20日至1998年3月20日;如果纺织公司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投资公司有权收回租赁财产,纺织公司在延期付款期间,按照中国银行公布的一至三年零三个月的浮动贷款利率,按复利计算支付延期罚息;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承诺对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承担50%的连带责任。签订合同后,纺织公司于1995年3月20日向中信公司发送了货款支付通知、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和已签字的租赁货物收据。中信公司于1995年3月28日向纺织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除纺织公司已支付租金138,000美元外,其余租金尚未支付,截至1998年7月31日共计2,122,563.69美元。中信多次催促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租金本息、截至1998年7月31日的延期利息、1998年6月20日至实际支付日的租金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

  9. 原审被告纺织公司对中信公司提出的事实和请求无异议。

  10. 一审被告商业银行辩称,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绍兴越城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越城银行)在合同上盖章,承诺在纺织公司应向中信公司支付的租金和费用总额的50%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商业银行开业,岳城银行自动解散,故中信公司对岳城银行的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翻看中信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所有附件,不难发现,承租人纺织公司并不存在租赁合同所指的租赁物,租赁物的所有权应属于浙江宝月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月公司)而非纺织公司,因此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的整个交易过程只有资金没有物品 这是一种叫做融资租赁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贷款,是出租人为了更高的利息而与承租人签订的虚假合同。 纺织公司明知涉案物品所有权不属于自己,仍以该物品所有权人的名义欺骗担保人。担保人岳城银行不知真相,承诺承担担保责任是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因此,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根据《浙江省融资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及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由中信公司自行履行,与担保单位无关,由此产生的责任不应由商业银行承担。

  11. 被告财务公司辩称,中信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际上是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12.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了一份回租购货合同,其主要内容为:中信公司从纺织公司购买POY部分长丝生产设备(以下简称合同货物)出租给纺织公司使用,纺织公司将合同货物卖给中信公司回租,合同货物总价为171万美元;纺织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90天内将全部合同货物交付给中信公司,合同货物的所有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由纺织公司转移给中信公司;中信收到纺织公司提供的供应商开具的关于合同货物的发票复印件、纺织公司签署的租赁货物收据、纺织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货物款项的通知函,并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将款项汇给纺织公司。同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岳城银行、财务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租赁日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租赁物交付、违约处理、担保等。其中,担保条款为:纺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租金、利息、罚息等费用的,越城银行与财务公司对还款的50%承担连带责任。同日,纺织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了人保月公司购买合同货物的发票复印件、租赁货物收据和要求中信公司支付合同货物货款的通知书。1995年3月28日,中信公司根据纺织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货款的通函指示,将合同货款165.87万美元电汇给宝月公司。此后,该纺织公司向中信支付了总计13.8万美元的租金。另查明,1996年12月6日,经绍兴市人民政府批准,越城银行等9家信用社纳入绍兴合作银行范围。1997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浙江省分行开办绍兴合作银行。越城银行等9家信用社同时解散,成为绍兴合作银行分支机构。1998年5月1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分行批准,绍兴合作银行更名为商业银行。一审法院审理中,纺织公司和中信公司均确认合同货物的实际使用人为宝月公司;纺织公司确认其不是合同货物的所有人。中信公司声称纺织公司是合同货物的所有人,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13. 一审法院判决,一、纺织公司于1995年3月20日与中信公司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及与中信公司、岳城银行、财务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2.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纺织公司应向中信公司返还165.87万美元;3.纺织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信公司利息损失165.87万美元(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13.8万美元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单位美元存款利率扣除);4.驳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14.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第一,宝月公司是纺织公司的集团成员之一,其资产是纺织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纺织公司对合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和事实上的控制权;二、《售后回租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三。岳城银行和财务公司为纺织公司出具的担保不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回租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有效。

  15. 二审法院查明,除合同货物权属有争议外,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二审审理中,针对本案二审焦点,中信公司追加了纺织公司章程和纺织公司国有资产资信验证证明,以主张纺织公司享有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纺织公司章程第四条、第五条确定宝月公司为纺织公司成员企业,所有成员企业均以现有资产全额出资,并以1993年年报为准。第二十八条确定纺织公司与成员企业实行两级会计制度,纺织公司可对成员企业的剩余资金实行集中使用或统一调拨。纺织公司国有资产验资证明记载纺织公司实收资本包括宝月公司全部资本。商业银行提供了宝月公司进口货物的发票和货物的免税证明。货物免税证明显示,货物免税进口,在海关监管下,纺织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租赁货物收据时,合同货物尚未报关。此外,查明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但至今未主张行使抵押权。

二。判断

一审法院判决,纺织公司在未实际占用合同标的物的情况下,与中信公司签订了回租购买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应认定合同无效;因为租回购买合同无效,融资租赁合同也无效。对此,纺织公司和中信公司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纺织公司应将回租购买合同项下收到的货款返还给中信公司,并赔偿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该损失由以租金形式支付给中信公司的款项抵消。岳城银行和财务公司违背纺织公司真实意愿为其提供担保,融资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不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 .1995年3月,纺织二公司。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纺织公司应向中信公司返还165.87万美元;3.纺织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信公司利息损失165.87万美元(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13.8万美元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单位美元存款利率扣除);4.驳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裁定,本案涉案标的物不是纺织公司的财产,而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中信公司仅按约定取得了货物发票复印件,没有也不可能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回购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是正确的,纺织公司和中信公司认定合同无效也无不当。纺织公司应按无效合同返还从中信公司取得的款项,并支付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中信不能证明为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的岳城银行、财务公司明知合同无效或有过错,故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不应再承担责任。中信的其他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岳城银行和财务公司违背纺织公司真实意思为其提供担保,融资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估价

  1. 本案争议的性质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主体,出租人在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情况下,与承租人签订了回租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履行了货款义务后,承租人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担保人拒绝承担担保义务,产生经济纠纷。

  2. 2.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了回租购买合同,但合同项下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之下。纺织公司通过合同将其所有权转让给中信公司是违法的,货物的所有权也不可能转让给中信公司。因此,应认定回租购买合同无效。

  3. 3.这种情况下,回租购买合同无效。中信公司仅取得货物发票复印件,未实际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纺织公司未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租赁物实际上并不存在,当事人只是进行了资金往来,融资租赁合同也应认定无效。中信公司和纺织公司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

  4. 4.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人岳城银行在签订担保合同后丧失了主体资格,并入商业银行,其权利义务将继续由商业银行承担。

  5. 5.本案中,担保人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对出租人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事实并不知情,所签订的担保合同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无需承担担保义务。

  6. 具体来说,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和承租人都是纺织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售后回租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纺织公司先以其名义向中信公司销售货物以获得融资资金,再以租赁方式出租所售货物,并按约定分期向中信公司支付租金。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当事人以这种方式融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不禁止的,视为许可。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供方和承租方纺织公司主张的货物实际处于海关监管之下,未经海关批准和缴纳关税不得转让,导致以转让该批货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回租购买合同无效,买方和出租方中信公司没有也不能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以回租购买合同项下的货物作为租赁标的物,但出租人中信公司既未取得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纺织公司也未实际占有或使用该租赁物,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在当事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中并未实际出现或不可能出现。没有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就没有存在的基础,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中信公司和纺织公司对两份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保证人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对合同无效明知或有过错,应认定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故不能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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