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家族信托和信托有什么不同
家族信托抄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袭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 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
信托(英语:Trust)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Ⅱ 家族信托是的什么意思,有什么弊端
家族信托是由个人或家族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和处分家族财产,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和继承目标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最早出25年的经济发展中。 繁荣时期(从 1982 年到 2007 年,在美国被称为第二个镀金时代)。 在家庭信托中,资产的所有权与收入权是分开的。 一旦富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将不再属于他,但相应的收入仍会按照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 富人离婚、分家、意外死亡或讨债,钱财独立存在,不受影响。 家族信托可以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这也逐渐为中国富豪所认可。
1、首先,信托财产的远程管理存在障碍。信托财产转移到境外信托机构后,境外信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国内完全不同,职责也不同。
2、是信托财产的出境障碍。房地产、股票、资金、银行存款等财产如何转移到国外?很多人用非正式的方式进行出境安排,但这经不起审查。特别是在CRS之后,所有的财务信息,尤其是财务信息,都会被共享和报告。此外,出境后,他们都在别人的管理之下。一旦调离出境,管理上就有很大的困难。因为国外信托不同于国内信托。国内信托公司更多的是投行。大多数外国信托公司,尤其是离岸信托公司,都非常被动和消极。
3、是信托利益的入境障碍。信托财产出国时吃了不少亏,回来时信托权益也吃了不少亏。首先,我们需要面对一个非常复杂的纳税过程,其次,我们需要解释合法来源。
4、家族信托的弊端有:境外设立信托在法律适用的管理和管辖上存在诸多问题。语言和距离的问题。有些人在全球各个国家拥有数十个房地产和基金。一旦他们的孩子想在他们死后办理继承手续,很可能需要几年的时间来继承财产。
拓展资料:
家族信托风险:
1. 受益人识别风险,家族信托必须明确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如果有近亲,只要提供相关证明就简单了。但是,如果没有血缘关系,就要考虑是否会被认定为涉嫌洗钱和非法转移资产。因此,委托人需要证明财产的来源和所有权是合法的。
2. 利益条款的设计风险,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以其信托受益权清偿债务。因此,在订立信托合同时,设定受益权的转让、继承和结算的条款是非常重要的。
3.委托人债务风险,家族信托的财产虽然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但如果委托人设立的信托占其个人财产的很大一部分,当对外负债比例较大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撤销信托。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可能存在责任风险。
Ⅲ 如何看待家族信托法律问题
你好,信托公司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较为经常出现的,在2014年,专业人士就家庭信托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得出了一些结论,借此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如何看待家族信托法律问题?根据先关法律规定,家庭信托食欲那种类型的信托呢?
一、家族信托的定义及基本特征
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14 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对家族信托定义如下:“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在内容上包括以资产管理、投资组合等理财服务实现对家族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更重要的是提供财富转移、遗产规划、税务策划、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业等多方面的服务”。信托业协会的以上定义基本上揭示了家族信托的本质特征。
1、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
与目前信托公司的单一财产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只是追求资产的回报率目的不同,在家族信托中,家庭财富管理只是与家族财富的传承和保护相并列的三项目的之一,而且家庭财富管理的目的也不能只是追求资产的回报率,而是将家庭财富管理的安全性放在首位,目前信托公司以“次级债”为主体的高风险、高收益的债项理财产品不应该成为家族信托财富管理所配置的产品,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获得高评级的企业发行的债券等产品应该成为家族财富投资的首选,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家族财富的传承与保护的目的。
2、家族信托以提供家族事务性管理服务为主要内容
根据信托业协会的定义,家族财富管理与家族事务性管理是家族信托的两大职能,与家族财富管理相比,提供财富转移、遗产规划、税务策划、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业等多方面的家族事务性管理则显得更为重要,有人曾经做过统计与比较,在家族信托中,家族财富管理的比重只占到四分之一,而家族事务性管理的比重要占到四分之三。因此,目前有些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所推出的“资金家族信托”,只能算是家族信托的初级版本,未来需要升级和完善。
3、家族信托为意定信托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一项有效信托的设立,除了委托人要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之外,还需要以信托合同、遗嘱等书面形式设立信托,需要委托人对家族财产和家族事务的具体规划、对受益权的分配、受托人的选任、准据法的适用等重要问题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另外,家族信托的契约和结构往往是量身订做的,信托合同条款完全按照委托人和家族的意愿订立,在没有委托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是无法设立家族信托的,因此家族信托属于意定信托。在不违反《信托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的前提下,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可以做出各种约定和架构设计。
4、家族信托兼具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的特性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虽然本条规定了受托人的管理或处分义务,但是也规定了受托人要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或处分,特别是《信托法》还规定了受托人必须遵守信托文件的义务,因此我国并不否认消极信托的合法性。由于家族信托的个性化特征,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契约中对受托人管理家族信托事务的责任做出各种各样的限定和指示。因此家族信托兼具了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的特性。
二、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
古罗马帝国时期,为规避罗马法对遗产继承人的限制,遗嘱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移交给信任的第三人,要求其为遗嘱人的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为管理和处分遗产,从而间接实现遗产继承。13世纪,英国《没收法》规定,未经允许,禁止将土地捐赠给教会,否则一概没收。为规避法律,教徒们将其土地转让给第三人,同时要求土地受让人为教会的利益经营该土地,并将该土地所产生收益全部交给教会。这一具有创新意义的制度就是信托的前身。可见,信托制度诞生之初,是以“家族信托”为主要的表现形式,信托制度的出现并非委托人出于对投资的需求及财富增值的渴望,而是通过一种独特的制度设计,以规避现有法令政策对财产管理和遗产继承的严格限制,实现传承和保护家庭财产的目的。而现代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信托制度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初期是作为家族财富管理的一种补充方式而出现的,后来作为专业的从事投融资业务的机构而独立出来。由此可见,从家族信托从源流上属于民事信托,其与营业信托的区别如下:
1、家族信托多属于他益信托,营业信托多属于自益信托
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在于维护整个家族的利益,受益人并不限于委托人自己,还包括诸多家族成员,因此家族信托多属于他益信托。而营业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是同一人,多属于自益信托。
2、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范围比较广泛,营业信托受托人为信托机构
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范围比较广泛,可以是信托机构之外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适格的受托人包括信任的朋友、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理财机构等,离岸信托还可以私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营业信托的受托人为具有营业性质的信托机构,范围比较单一。
3、家族信托的发起人为委托人,营业信托的发起人多为信托机构
家族信托是单一信托,具有独特性和私人性的特点,一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信托契约与信托结构,由委托人作为唯一的发起人设立信托。营业信托的受托人为信托机构,其经营的信托一般为集合信托,即信托机构先确定项目,再把众多委托人的资金集合成一个整体加以管理和处分,因此发起人多为信托机构。
4、家族信托的目的具有多样性,营业信托的目的为营利
家族信托起源之初就具有融合多种目的为一体的特点,一般来说,家族设立信托是出于家族财富保护、财富传承、家族治理、税收筹划和社会慈善等多重目的,其目的具有多样性。营业信托发起设立信托多是出于融资及投资的需求,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
5、家族信托的合同为量身订做,营业信托合同多具有格式条款
家族信托具有“私人订制”的特点,因此信托合同须量身订做,以满足其不同需求。营业信托是集合信托合同,由于委托人众多且需求趋同,因此信托机构为了节省成本,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时多采用格式条款。
三、家族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在英美法系,信托财产拥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两个不同的所有权。而大陆法系实施“一物一权”法律制度,同一物上不能相融两个不同所有者的所有权。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采取了比较模糊的处理方式,《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对于该条“委托给”的解释,我国学者周小明博士认为是委托 给,即所有权归受托人所有,而张淳教授则一直主张信托财产应该归委托人所有。《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规定不明确方式,在营业信托特别是集合资金信托是影响不大的,但对于家族信托,如果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则会带来以下问题:
1、通过家族信托进行财产的传承的目的不能实现
通过家族信托进行财产的传承包括传承与光大家族企业、防止子女挥霍家产、抚养未成年子女、照顾和扶助特殊家族成员等。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在委托人名下,一旦委托人离世,其财产很可能就被当作遗产而进入法定继承程序,法定继承实际上是将财产分到每个法定继承人的名下,一旦财产被均分,上述的家族财产传承各个功能都不会得到实现。更为重要的是,一旦委托人去世,其财产归属就成为问题,或者导致家族信托的终止或者引起各个受益人的纷争。
2、不能实现规避遗产税等税收规划的目的
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在委托人名下,一旦委托人离世,其财产也很可能就被当作遗产而征收高额的遗产税。另外,由于英美法系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明确规受托人所有,实际上避免了由于委托人离世造成信托财产所有权变化的流转税问题,如果所有权仍然归委托人所有,家族信托的税收筹划功能将会大打折扣。
3、不能有效实现家族治理的功能
家族信托制度中家族治理首先要明确一个前提,家族成员不能再围绕财产的份额与归属进行争执,家族治理是按照“失去了所有权的控制权与受益权”的原理来设计的,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在委托人名下,不能将家族信托财产转移到到受托人名下。家族治理的很多制度设计就无法实施。
另外,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委托人所有,尽管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但实践中也会给家族信托的有效设立、财产特别是动产的确权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家族信托的财产所有权应该归属受托人。
四、在我国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律可行性
在我国,一直是将信托作为一个金融行业进行法律规制和管理的,虽然对属于民事信托的家族信托来讲,目前尚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规制及明晰的财税政策支持,但在我国立家族信托的具有以下法律可行性:
1、《信托法》为家族信托设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构支持
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托法》,其实就是确立了民事信托法律制度,该法为家族信托提供了以下基本的制度架构支持:第一,信托特殊三方当事人架构非常适合家族财富的管理与传承。信托制度通过分设不同种类的受益人解决了不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问题,通过委托受托人管理或者建立家族治理制度解决了家族财产长期管理的方式和方法问题,通过财产权名义上归受托人所有和管理有效避免了家族成员的分家析产和挥霍问题。第二,信托财产独立性将为家族信托财产构筑了一道安全的防火墙,保障了家族信托财产的安全与传承。第三,为家族信托的设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规程和生效要件。《信托法》规定了信托设立的基本制度,这些基本制度虽然比较简单并且其信托登记制度又有较大争议,但毕竟为作为民事信托的家族信托的设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规程和生效要件。
2、《合同法》为家族信托合同的订立提供了特别法支持
信托业的“一法三规为信托公司进行营业信托业务制定了较为详细和完善的规范,但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不能“标准化”,每一个家族信托合同的内容都是不同的,需要按“量身定制”。实际上,按照《合同法》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我国,家族信托要比英美法系有着更大的自由度和操作空间。
3、《物权法》等法律为家族信托财产规定了基本的转移生效方式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物权法》等法律为家族信托财产规定了以下基本的转移生效方式:第一,家族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名下转移到受托人名下,适用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即不动产适用登记生效主义,动产适用交付生效主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适用登记对抗主义。第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信托应该到工商部门办理信托登记,股份公司应该在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托登记。第三,知识产权等应该到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信托登记。
因此,在我国,设立家族信托是具有基本法律制度保障的。
五、家族信托中受托人应该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
我国尚没有公布《受托人法》,营业信托中的相关监管法规也没有对受托人的权力与义务问题进行系统的规定,家族信托中受托人应该承担的权力与义务问题将会成为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
1、受托人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首先来源于信托合同的约定
在《受托人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缺位的情况下,只要不违反《信托法》的基本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按照《合同法》订立的信托合同应该成为判定受托人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的首要来源。
2、股权信托可以借鉴VISTA法案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
股权信托一般面临如下困境:受托人通常不具备经营企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委托人及其家族成员不愿意受托人真正介入到家族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受托人作为股东做出决策并最终失败的情况,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等。为了解决以上股权信托的治理问题,一些离岸地通过制定特殊的信托法案,如BVI的VISTA 法案,将传统的股权信托奉行的“受托人中心主义”原则,改变为“董事会中心主义”原则。我国缺乏英美法系的受托人的法律规范与文化传统,现阶段受托人也不具备英美法系受托人的能力与诚信精神,在股权信托中实施英美法系的“受托人中心主义”非常不现实,可以借鉴VISTA法案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
3、应该尽快制定《受托人法》
通过信托合同来最终确定受托人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会面临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的信托合同条款规定不全面、不清晰等问题,股权信托可以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也面临董事来源、人数、权力等具体界定问题,存在家族信托被法院撤销的风险,在一定的家族信托法律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应该尽早制定《受托人法》或者相关的条例,为家族信托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持环境。
家族信托在我国的法律实践刚刚开始,其面临很多的法律理论与实践方面的问题,我们应该对此保持一定的宽容心态,不应该用英美法系传统的信托理论如实行“受托人中心主义”、禁止委托人设立“目的信托”,反对设立“永续信托”等来评判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应该借鉴一些离岸信托制度,尽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家族信托法律制度。
家族信托法律问题自2014年以来,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家庭信托属于民事信托的一种,它是一管理家庭财富为主要目的。为了使家庭的财产得到保障,在办理信托时,需要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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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家族信托的功能知多少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 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
Ⅳ 国外家族信托是什么意思
家族信托的主要功能是:避税、财富传承、风险隔离等
国内的家族信托一版般都要求1000万起步,会收取一定权的年管理费和银行管理费,部分信托公司在商榷标准型家族信托的开设,免收取管理费,可以说是家族信托的好消息。
家族信托的优点主要有:
优点:
1、A身故或信托到期,分配给受益人B
2、委托人A自行做投资决策
3、一次双录,到期前均不用双录
4、保证优先认购权
5、投资+传承+受益人风险隔离
6、灵活终止、可升级为定制型、几乎免费的家族信托体验版
国外的家族信托,不建议投资,除非你对该国家的信托法非常熟悉,国内的家族信托还是具有本土色彩的,所以本土人建议用本土的家族信托结构
Ⅵ 家族信托的主要功能
功能:避免子女婚姻风险引发的资产外流
婚前个人资产保护
企业破产保护
隔代传承,基业永续
避免遗嘱继承复杂的程序
减少法定继承引发的法律纠纷
防范金融资产代持风险
尊贵养老规划
一,家族信托是在国家法令下的法律安排,可用于保障个人分布在全球各地的资产,免受经济及政治等潜在的不明朗因素所冲击。
设立家族信托时,财产委托人将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连同为指定受益人而设的管理指示转移至受托人。
在法律上,信托将资产拥有权及实益拥有权分开,让资产更有系统地分配。
原理很简单,当财产委托人将资产转移至受托人,其资产拥有权不再属于财产委托人,分配资产的过程将变得更流畅。受托人只需根据财产委托人的意愿,向受益人顺序分配财产,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纠纷。
二,信托,顾名思义,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物。它是一种以信任为前提,以财产转移为基础,以委托管理为核心的财产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三,受托人一般具有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在信托财产安全的基础上还可以实现增值,如受托人可在房地产、股票、债券、基金、债券性资产等投资标的之间进行资产配置;信托法同时设置了信托财产隔离的财务制度、信托财产管理记录及报告等来规范约束受托人的行为。且委托人和受益人都可以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提出特别调整,最大限度实现信托财产效益和目的。
四,信托公司有能力和经验通过设计完备的信托条款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如针对受益人先于预期死亡的情况,设置第二顺位受益人。还可以为防止受益人挥霍,对信托利益分配做出限制,如限定用途、金额、自由支配条件等。
Ⅶ 什么是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的法律问题
“家族信托”在中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就字面意思上看,”家族信托”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第一,它是一种以家族内部人为受益人的信托;第二,它是有一定规模的信托,一般适用在家族企业上。
我国在信托发展的现阶段当然没有《家族信托法》,规范家族信托关系的主要还是《信托法》。《信托法》15条关于“委托人死亡后,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的规定,对家族信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家族信托承担财富传承功能的基础。有了《信托法》特别是其15条,理论上在中国可以设定家族信托,信托合同中可以约定家人照料和保护信托的条款(如果受托人同意,并有可能执行的话)。
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实质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家族信托的时限很长(会超出自然人终生范围),受托人如果是自然人执行信托事务可能有困难,并且自然人的财产管理能力也比较有限,所以,家族信托最有可能的受托人是信托公司。所以,有关信托公司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也是重要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7条第2款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第2条第2款又规定,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因为没有自然人或非信托公司从事受托行为的司法解释,民事信托的范围受到了“以信托为业”这个模糊边界的挤压。再加之家族信托本身的原因,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在很长时间内都将主要是信托公司。
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也受到限制。最主要的限制是不动产信托。因为《信托法》10条规定,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加之,相关配套登记制度没有健全,所以在我国目前不动产信托的登记是很困难的。类似的,其他需要登记的财产信托也会遇到这个问题。
家族信托受到限制还来自于税制安排。
虽然,《信托法》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但是,关于信托财产的归属,史尚宽先生说,受托人受财产权之移转处分,该财产权归属于受托人。因为受托人之管理处分财产,非管理处分他人之财产,乃自己管理处分属于自己之财产。但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非为自己利益而管理处分自己之财产,乃系依一定目的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处分该财产。[18]还说,不动产所有权之信托,委托人不能不将该不动产之所有权移转于委托人。[19]虽然,江平先生接受了“委托给”这种让步的立法方案,但也对日本和韩国信托法中“信托财产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观念,一直深信不疑。[20]
如果我国税法不对信托做出特殊安排,所有权转移的信托可能会带来很多税务上的问题o比如,房产的转移要缴纳印花税、契税,还可能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并且,这种缴纳是双向的,即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要缴纳一次,信托终止时,受托人按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或其他人转移时还要缴纳一次。在信托受益缴税的问题上,公司作为受益人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人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若企业认购的信托产品属于金融商品的范围,对外转让信托产品时,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而对于个人来说,国税函[2005]424号指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精神,个人取得信托产品收益,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当前并没有信托公司执行代收代缴的义务,但并不否认以后有按受益缴纳的可能性。而信托受益在信托计划的执行中,都已经依法纳税。这就又涉及双重征税的问题。
Ⅷ 家族信托受益人包括哪些
受益人:限于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
一、家族信托业务有哪些主要类型?
根据划分依据的不同,家族信托业务可进行不同的分类。
(1)根据家族信托受托人的权限不同,家族信托可以分为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和固定信托(Fixed Trust)。在全权信托模式下,受托人可以在委托人的意愿指导下自行决定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财产的运作管理方式,受托人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同时承担更多的责任。在固定信托模式下,委托人对家族信托的具体设计、资产投资管理以及财产分配做了更多的约定,受托人拥有的权限相对有限。
(2)根据在设立后可否撤销,家族信托可以分为可撤销家族信托和不可撤销家族信托。可撤销信托是指委托人可以随时将信托撤销拿回信托财产,这使可撤销信托在选择针对性财产和针对性受益人问题上更为灵活,但信托撤销后信托财产将不能免于委托人的债权人的追索,并在税务方面被视为委托人的财产。不可撤销信托是指家族信托不能随意撤销,资产只能通过分配等方式转移给受益人。一旦委托人设立了家族信托,信托财产就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没有受益人的同意,委托人不得修改和撤销家族信托。
二、族信托与一般的资金信托主要有哪些不同?
家族信托与一般的资金信托不同在于:
(1)信托设立目的不同。根据《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家族信托需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目的。目前大部分集合信托是作为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存在的,即以取得投资回报为主要目的。
(2)受益人范围不同,根据《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而目前大部分的集合类资金信托为“自益信托”,即投资人与受益人必须为同一人。这就把二者很容易地区分开来。
(3)认购门槛不同,“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而目前集合类信托起点大多为100万元。
(4)适用监管条例不同,资管新规出台后,对于信托、资管业务新增了诸多限制,特别是对于多层嵌套类和投资非标类业务有了严格规定,信托规模也应声缩水